工程类招标文件编制的意义的编制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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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依据()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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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依据()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A.设计文件B.招标文件C.投标文件D.国家标准E.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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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内容与编制.ppt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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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内容与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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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作用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文件编制的原则招标文件编制的依据重点难点习题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学院招标文件主要有如下作用? ???1、是招标投标过程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2、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主要依据。 ???3、是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的依据之一。 ???4、是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的依据。 ???5、是招标单位与将来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基础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是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机构编制发布。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国家计委第30号令) 5、《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国家计委第12号令)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建[号文)??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建设部建市[号文) 8、国家、地方的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招标单位的相关要求9、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包括建设、设计、施工、造价、验收等标准规范)及工程实际情况等招标文件应包含的内容通常有三类:一、关于编写和提交投标书的规定:包括招标通告、投标须知、投标书的形式和签字方法等。二、合同条款和条件:包括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技术规格和图纸、货物清单和工程量的清单、交货时间和完工时间表以及必要的附件,比如各种保证金的格式等。三、评标和选择最优投标的依据:通常在投标须知中和技术规格中明确规定下来。?按工程量性质(国内或国际)、工程规模、招标方式合同种类的不同,招标文件的内容会有很大差异。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通常包括如下内容:待续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一般都必须包括下列文件和资料:   投标人须知   合同条件  协议书(工程承发包合同)格式   技术规范   投标函及其附件格式   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   图纸等设计资料   辅助资料 标书大体分成四个部分一、招标程序要求二、招标标的商务要求三、招标标的技术要求四、评标办法。投标须知①总则部分:包括工程情况说明、招标范围及工期,资金来源、合格的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费用。 ②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文件的修改。 ③投标文件的编制:规定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报价、投标货币、投标有效期、投标担保、投标人的替代方案、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等。 ④投标文件的提交:明确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投标文件提交的时间和地点,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迟交的投标文件处理,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等。投标须知主要包括总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提交、开标、评标及合同的授予等。??待续投标须知⑤开标:开标时间、地点、参加开标的人,开标程序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⑥评标: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及评标过程的保密,投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⑦合同的授予:主要包括合同授予标准、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的签订、履约担保等。 合同条件目前采用的是日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印发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3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除此3部分外,还附有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条件是对业主、承包商、工程师的权利、责任、义务的具体规定。一般包括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大部分合同条款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一旦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和投标人就要据此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待续通用条件:是指对某一类工程都适用的条件,如FIDIC《土木施工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土木工程(象一般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公路、桥梁、港口、铁路等)施工。它对于合同中使用的有关名词的定义和解释,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转让与分包,合同文件,一般义务,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暂时停工,开工和延误,缺陷责任,变更,增添与省略,索赔程序,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计量,暂定金额,指定分包商,证书和支付,补救措施特殊风险,解除合同,争端的解决,通知,业主违约费用和法规的变更,货币,汇率等问题进行规定。合同条件待续专用条件,则是考虑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根据某项目的特点和业主的具体要求,对通用条件中不符合本项目要求的或未包括本项目要求的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形成适用于某一项目的特殊条件。其作用在于使通用条件中的某些条款具体化。合同条件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一般为通用条款中主要内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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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编制要点有哪些?
  招标文件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要求,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进行编制。编制招标文件时,不仅要抓住重点,根据不同需求,合理确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标段(或标包)、工期(或交货期)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内容,而且应当格式符合法规要求、内容完整无遗漏,文字严密、表达准确、逻辑性强。无论招标项目多么复杂,招标文件都应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1) 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
  招标文件的编制不仅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而且还应当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2) 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和确定工期(或交货期)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因此,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确定工期(或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3) 明确规定具体而详细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项目每个标段或标包的各项使用要求、技术标准、技术参数等各项要求。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5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一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4) 用醒目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
  (5) 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以及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仅要作为实质性条款列入招标文件,而且还要强调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
  (6) 规定提交备选方案和对备选方案的处理办法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凡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7) 规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并载明招标文件最短发售期
  按《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8) 规定需要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1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9) 明确投标有效期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起算。
  (10) 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有效期以及提交与退还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有效期以及提交方式。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采用两阶段招标方法的,招标人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因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1)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不得有下列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事项:
  1)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6)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2) 明确招标文件的售价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收取招标文件成本费。
  如果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费用。
  (13) 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作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为了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提高招标文件质量,国务院有关部委组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编制了一系列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因此,应当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积极作用,按规定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以保证和提高招标文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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