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买卖相关法律法规规红线之内的房屋可以改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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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来源:新华网
作者:未知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国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岳楼政发〔2016〕12号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及《岳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岳政办发〔2014〕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国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国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
二、征收主体: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岳阳楼区东茅岭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范围:规划部门确定的国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见土地征收红线图。
六、签约期限:被征收人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
七、搬迁期限: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八、征收补偿:按照《国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九、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和安置协议,完成搬迁。
十、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征收工作办公室:岳阳市国际大厦宾馆一楼
联系人:刘志伟,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附件1:国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国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依法依规做好国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岳政发〔2012〕13号、岳政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征收实施步骤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二)在征收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按照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按约定期限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三)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权属未登记和擅自改变用途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和处理。
(三)私有产权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期房)。
(四)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与租赁户解除租赁关系。
三、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物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房屋补偿
房屋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
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入户登记的装修标准、工程量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水、电、天燃气、电话、闭路电视、宽带等按现行安装价补偿。
3.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停产停业补偿标准如下:
(1)搬迁补助:
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按2000元/户·次计算,8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2500元/户·次计算;144平方米以上的,按3000元/户·次计算。被征收房屋为营业门面的,按营业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次计算;其它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照搬出、搬进共计两次;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照搬出计算一次。
(2)临时安置补助:
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800元+4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计算6个月。
(3)停产停业补偿:生产经营性用房按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7‰/月计算6个月。计算停产停业补偿后不再另计临时安置补助。
(二)产权调换
1.本项目私有产权调换房屋实行本项目地块范围内置换安置。征收住宅房屋后以高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合法套内面积等面积调换(或按合法建筑面积1:1.15调换)。
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不足上述规定面积的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房屋销售价计价补偿;被征收人要求在征收时补偿不足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计价补偿。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超出上述规定面积的部分,住宅房屋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销售价下浮20%计算补差额;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销售价计算补差额。
2.住宅房屋过渡期临时安置费补偿期限暂定为36个月(签约期1个月,建设期35个月),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进行过渡的,在实际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费按每月800元+4元/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时段,按照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时段,按照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200%支付。
3.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助及停产停业补偿按照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4.产权调换安置房办证费用等面积部分由土地竞得者负责,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个人手中有原房屋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凭证的可凭征收协议、缴纳凭证、房产证原件到市房产局物业办办理退费手续。新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按政策规定执行。
5.物业管理按国家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6.产权调换地点及房源:本项目地块范围内高层住宅房屋(整栋成单元)置换安置(期房)。
五、评估机构的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1家评估机构。
六、征收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
七、奖励办法
(一)按期签约奖(仅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的私有产权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按期搬迁奖(仅对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私有产权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
(三)货币补偿方式奖(仅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征收的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可按房屋主体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的15%计算奖励。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方案第七条规定的奖励
(一)超过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仍未搬迁的。
(二)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
九、所有分户补偿和奖励情况均在征收范围现场公布,由被征收人相互监督执行。
十、自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未经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的批准,任何住户不得违法占地、违章抢建、新建、扩建或改变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否则,房屋建筑出现新的异动,则视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十一、房屋依法征收补偿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房屋拆除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严禁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十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岳阳:国大片区旧城改造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岳阳楼区政府网岳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国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岳楼政发〔2016〕9号  为依法依规做好国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岳政发〔2012〕13号、岳政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拟定本方案。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  一、征收部门:岳阳市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  二、实施单位:岳阳楼区东茅岭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范围:国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详见规划红线图)。  四、征收实施步骤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二)在征收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按照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按约定期限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三)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权属未登记和擅自改变用途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和处理。  (三)私有产权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期房)。  (四)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与租赁户解除租赁关系。  六、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物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七、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房屋补偿  房屋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  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入户登记的装修标准、工程量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水、电、天燃气、电话、闭路电视、宽带等按现行安装价补偿。  3.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停产停业补偿标准如下:  (1)搬迁补助:  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按2000元/户·次计算,8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2500元/户·次计算;144平方米以上的,按3000元/户·次计算。被征收房屋为营业门面的,按营业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次计算;其它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照搬出、搬进共计两次;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照搬出计算一次。  (2)临时安置补助:  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800元+4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计算6个月。  (3)停产停业补偿:生产经营性用房按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7‰/月计算6个月。计算停产停业补偿后不再另计临时安置补助。  (二)产权调换  1.本项目私有产权调换房屋实行本项目地块范围内置换安置。征收住宅房屋后以高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合法套内面积等面积调换(或按合法建筑面积1:1.15调换)。  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不足上述规定面积的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房屋销售价计价补偿;被征收人要求在征收时补偿不足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计价补偿。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超出上述规定面积的部分,住宅房屋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销售价下浮20%计算补差额;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销售价计算补差额。  2.住宅房屋过渡期临时安置费补偿期限暂定为36个月(签约期1个月,建设期35个月),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进行过渡的,在实际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费按每月800元+4元/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时段,按照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时段,按照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200%支付。  3.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助及停产停业补偿按照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4.产权调换安置房办证费用等面积部分由土地竞得者负责,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个人手中有原房屋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凭证的可凭征收协议、缴纳凭证、房产证原件到市房产局物业办办理退费手续。新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按政策规定执行。  5.物业管理按国家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6.产权调换地点及房源:本项目地块范围内高层住宅房屋(整栋成单元)置换安置(期房)。  八、评估机构的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1家评估机构。  九、征收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  十、奖励办法  (一)按期签约奖(仅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的私有产权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按期搬迁奖(仅对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私有产权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  (三)货币补偿方式奖(仅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征收的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可按房屋主体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的15%计算奖励。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方案第十条规定的奖励  (一)超过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仍未搬迁的。  (二)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  十二、所有分户补偿和奖励情况均在征收范围现场公布,由被征收人相互监督执行。  十三、自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未经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的批准,任何住户不得违法占地、违章抢建、新建、扩建或改变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否则,房屋建筑出现新的异动,则视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十四、房屋依法征收补偿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房屋拆除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严禁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十五、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收集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时,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并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证明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资料。  十六、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征收工作办公地址:岳阳市国际大厦宾馆一楼  办公电话:7  联系人:刘志伟   特此公告。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日  (岳阳楼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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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144号《东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市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日东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用于居住使用、生产经营和公共活动的建筑物(不含构筑物)。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及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活动。房屋的消防、设施设备使用、住宅装饰装修以及拆除施工等活动按照有关和规章执行。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统筹协调、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镇街(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并明确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为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的承办机构。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可与村(居)委员会签订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村(居)委员会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市国土、规划、房管、城市综合管理、安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市镇两级上述部门在履行职能时,发现房屋可能存在危险状态的,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或反映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组织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第二章房屋使用管理第九条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的安全状况。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维修。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房屋,由镇街(园区管委会)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普查、抽查等检查活动。发现有安全隐患的,采取相应防治措施。第十条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三)拆除低窗台护栏;(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房屋使用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改建、扩建、加层;(四)改变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五)房屋建筑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确需实施前款行为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取得房屋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房屋改建、扩建、加层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应当依法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扩建如超出批准用地红线范围的,还应当经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房屋改建、扩建、加层,应当依法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第十二条房屋发生自然损坏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或险情,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管理人进行处理。所有人(共有人)下落不明的且没有管理人的,由使用人消除安全隐患或险情。第十三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第三人有造成房屋危险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危险行为,并及时排除危险。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使用人负责修缮。第三章房屋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各镇街(园区管委会)负责统筹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和维护状况进行普查,并落实做好普查情况记录。应当对建成时间较长或物业服务单位、社区、业主投诉反映较多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对普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隐患告知书,并落实专人指导、督促处理。第十五条房屋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单位、村(社区)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镇街(园区管委会)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专项检查等活动,并做好房屋安全日常巡查、维修和记录,并按要求提供、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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