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南昌县农业局副局长长和县长职务这两个哪个好些

前临颍县委书记王国华贪污受贿案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华,男,46岁。
  辩护人陆咏歌、陈阳,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国华受贿一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于日以豫汴检刑诉[2009]4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鸣霄、朱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华及其辩护人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咏歌、陈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期间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一次。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王国华在任临颍县政府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许昌市政府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工作调整、安排就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38人人民币共计141.4万元和2000美元。
  二、被告人王国华利用担任许昌市政府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及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公司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标、费用减免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请托方人民币共计198万元。
  三、被告人王国华利用担任临颍县县委书记、许昌市政府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及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相关单位“干股”、分红等共计人民币920万元。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国华供述,证人杨x、张xx等人证言、杨x等人职务任免通知等书证,以及被告人王国华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等证据。开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华利用其担任临颍县县长、县委书记、许昌市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工作调整、就业安排、项目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影响,通过相关公司的经营活动,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方人民币共计1259.4万元和2000美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国华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国华对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被告人王国华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只是被告人王国华过节期间收的礼金等,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属于受贿犯罪。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国华为相关单位谋取利益而收受田红军等人贿赂的犯罪指控,因被告人王国华没有利用自己的职权,也没有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因此也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国华收受漯河市舒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干股”并通过股份转让实际所得人民币800万元构成受贿罪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人王国华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国华依法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王国华在任临颍县政府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许昌市政府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工作调整、安排就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杨培等38人人民币共计141.4万元和2000美元。
  1、被告人王国华应时任许昌县张潘镇党委书记杨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杨x获任许昌县副县职干部及县长助理职务。为此,2007年春节前及中秋节前,被告人王国华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杨x所送人民币共3万元。
  2、被告人王国华应时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系党总支副书记张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张xx解决职务晋升问题。为此,2007年夏天,被告人王国华通过其弟王xx(另案处理),收受张xx所送人民币5万元。
  3、被告人王国华应时任长葛市人武部政委徐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徐xx解决转业安置问题。为此,2007年初和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王国华在其家和办公室收受徐xx所送人民币共5.5万元。
  4、被告人王国华应鄢陵县政府副县长李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李xx解决职务晋升问题。为此,2007春节前,被告人王国华在其办公室收受李xx所送人民币2万元。
  5、被告人王国华应时任鄢陵县委副书记郭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郭xx解决职务晋升问题。为此,200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国华分别在其车上及办公室收受郭xx所送人民币共3万元。
  6、被告人王国华应长葛市委政法委书记刘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刘xx解决职务晋升和工作照顾问题。为此,2004年和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王国华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刘xx所送人民币共3万元。
  7、被告人王国华应许昌市高桥营街道党工委书记贾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贾xx解决晋升副县级问题。为此,2008年春节后,被告人王国华在其办公室收受贾xx所送人民币2万元。
  8、被告人王国华于2002年至2007年的每年春节,先后6次收受时任长葛市副市长、市委办公室主任蒋xx所送人民币共计6万元;2002年王国华与蒋xx在北京参加博览会期间,王国华收受蒋xx所送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国华应蒋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蒋xx解决工作调动问题。为此,2008年春节,被告人王国华在其办公室收受时任许昌市粮食局副局长蒋xx所送人民币2万元。
  9、被告人王国华于2002年至2006年的每年春节,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时任鄢陵县副县长贾xx所送人民币共计5万元;被告人王国华于2003年,收受贾xx因王国华女儿上大学之事所送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国华应贾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贾xx解决职务调整问题。为此,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王国华在其办公室收受贾xx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8年春节,收受贾xx为了感谢其在工作上给予的帮助所送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国华于2005上半年在北京出差期间,收受贾xx为了感谢其在协调项目上给予的帮助所送人民币1万元。
  10、被告人王国华应长葛市委宣传部部长李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李xx解决职级调整问题。为此,2003年春节前,被告人王国华在其办公室收受李xx所送人民币3万元。
  11、被告人王国华于2002年至2007年的每年春节,6次收受许昌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xx所送人民币共计6万元;被告人王国华应孙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孙xx解决其职务高配为正县级问题。为此,2008年春节后,被告人王国华在其办公室收受孙xx所送人民币2万元。
  12、被告人王国华应时任长葛市长兴路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王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王xx解决晋升副县级问题。为此,2007年初,被告人王国华在其办公室收受王xx所送人民币2万元。
  13、被告人王国华于2002年至2006年的每年春节,在其办公室,多次收受时任禹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职工办主任、许昌市水利局副局长张xx所送人民币共计1万元;被告人王国华应张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张xx解决晋升正县级问题。为此,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王国华在其办公室收受时任许昌市水利局副局长张xx所送人民币1万元。
  14、被告人王国华应时任鄢陵县副县长杜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杜xx解决调任县委常委问题。为此,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王国华在其办公室收受杜xx所送人民币5000元。杜xx于2007年5月调任鄢陵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15、被告人王国华于1996年至2000年的每年春节,先后6次收受时任临颍县瓦店镇党委书记刘xx所送人民币共计1万元;被告人王国华应刘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刘xx解决调回县直机关工作及职务晋升问题。为此,1999年中秋节前和2000年9月份,被告人王国华先后两次在其家中和办公室收受刘xx所送人民币共1.5万元。刘xx于2000年10月调任临颍县政府党组成员。
  16、被告人王国华于1996年至2000年春节期间,先后4次收受时任临颍县工商物价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银xx所送人民币共计4万元,被告人王国华于1999年在省委党校学习期间,收受时任临颍县财政局局长银xx所送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国华于1997年夏天,在其家中收受银xx为了感谢王国华帮助其调任县财政局局长所送人民币2万元。
  17、被告人王国华应时任临颍县王岗镇镇长赵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赵xx解决职级调整问题。为此,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王国华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和家中,收受赵xx所送人民币共计3.7万元。赵xx于1998
年3月升任该镇党委书记。
  18、被告人王国华应时任临颍县固厢乡新赵村党支部书记李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李xx解决其儿子在临颍县武装部的财政编制问题。为此,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王国华先后多次在其家中收受李xx所送人民币1.3万元。李xx的儿子于1997年解决了在县武装部的财政编制。
  19、被告人王国华应时任临颍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李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李xx解决职务调整问题。为此,1996年至2000年,被告人王国华先后多次在其家中或办公室,收受李xx所送人民币共1.4万元。李xx于1997年被确定为县级后备干部,1999年1月调任临颍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20、被告人王国华于1996年至2000年,先后多次收受时任临颍县台陈乡党委书记、临颍县交通局局长李xx所送人民币共9000元;被告人王国华应李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李xx解决调回县直机关工作问题。为此,1998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国华在其家中收受李xx所送人民币1万元。李xx于1998年3月调任临颍县交通局局长。
  21、被告人王国华于1995年至2001年,先后多次收受时任临颍县大郭乡乡长、党委书记李xx所送人民币共计2.9万元;被告人王国华应李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李xx解决职务晋升问题。为此,1998年至1999年,被告人王国华先后在其办公室或家中,收受时任临颍县大郭乡乡长李xx所送人民币共2.5万元。李xx于1999年1月升任该乡党委书记。
  22、被告人王国华应临颍县大郭乡胡桥村党支部书记胡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胡xx解决其女儿的工作安置问题。为此,2000年春节前,被告人王国华在其办公室,收受胡xx所送人民币5000元。
  23、被告人王国华于月份,收受时任临颍县三家店镇镇长吕xx借王国华之妻李xx生病之机所送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王国华应吕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吕xx解决个人职务调整问题。为此,1998年底,被告人王国华在其办公室收受吕xx所送人民币1万元。后吕xx被任命为陈庄乡党委书记。
  24、被告人王国华应时任三家店镇党委书记卢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卢x解决个人职务调整问题。为此,1996年至2000年春节,被告人王国华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或家中收受卢x所送人民币共计1.2万元。
  25、被告人王国华于月份,在其家中收受时任临颍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董xx所送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国华应董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董xx解决职务晋升问题。为此,月份至1999年春节,被告人王国华先后多次在其家中收受董xx所送人民币共计2.2万元和2000美元。董xx于1999年1月调任临颍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
  26、被告人王国华于1999年在省委党校学习期间,收受时任临颍县繁城回族镇党委书记暴xx所送人民币3000元;于2000年春节,收受暴xx所送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国华应暴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暴xx解决职务晋升问题。为此,2001年初,被告人王国华在其家中收受暴xx所送人民币1万元。暴xx于2001年5月份升任临颍县副县长;被告人王国华于2006年夏天,在其家中收受暴xx为解决其亲戚王xx的职务调整、晋升问题所送人民币1万元。
  27、被告人王国华于1997年至2002年,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或家中,收受时任临颍县石桥乡党委书记侯xx所送人民币共2.5万元;被告人王国华于1999年在省委党校学习期间,收受侯xx为争取个人职务晋升所送人民币1万元。
  28、被告人王国华于1996年至2000年春节,先后多次收受时任临颍县供销社党委书记崔xx所送人民币共计2.5万元;被告人王国华于1999年在省委党校学习期间,收受崔xx所送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国华应崔xx及临颍县棉麻公司经理陈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棉麻公司协调贷款问题。为此,1996年、1997年,被告人王国华先后收受崔xx所送人民币共计2万元;被告人王国华于月份,在郑州市收受崔xx所送人民币1万元;同年7、8月份,王国华在北京收受崔xx所送人民币2万元;后王国华应崔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崔xx解决工作调动及崔xx儿子崔xx职级晋升问题。为此,被告人王国华先后收受崔xx所送人民币共计2万元。崔xx于1999年1月被提拔为临颍县石桥乡党委委员(副科级)。
  29、被告人王国华于1995年12月,在其家中收受时任临颍县皇帝庙乡人大主席杨xx为接任皇帝庙乡乡长所送人民币1万元;于1999年1月份,在其家中收受时任临颍县皇帝庙乡乡长杨xx为调回县城工作所送人民币3万元。
  30、被告人王国华应时任临颍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杨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杨xx解决职务调整问题。为此,1998年底,被告人王国华在其家中收受杨xx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9年春节,收受时任临颍县陈庄乡党委书记杨xx为感谢王国华在其个人任职问题上的帮助所送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国华于1999年中秋节、2000年春节,先后在其家中,收受时任党临颍县陈庄乡委书记杨xx所送人民币共计1万元;被告人王国华应杨庆昭和时任台陈镇镇长宋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台陈镇争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为此,2001年10月,被告人王国华在其家中,收受杨xx和宋xx所送人民币3000元。
  31、被告人王国华应时任临颍县皇帝庙乡党委书记、临颍县建设局局长贾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贾xx解决工作调整及贾xx之妻工作调动问题。为此,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王国华先后多次收受贾xx所送人民币共计3万元;被告人王国华于
1999年在省委党校学习期间,收受时任临颍县建设局局长贾xx所送人民币1万元;于2000年中秋节期间,收受贾xx所送人民币5000元。
  32、被告人王国华于1996年至1998年,先后6次收受时任临颍县三家店乡党委书记、临颍县工商局局长张xx所送人民币共计2.5万元;被告人王国华于1999年至2000年,先后3次收受时任临颍县工商局局长张xx所送人民币共计1.5万元。
  33、被告人王国华应时任临颍县城关镇镇长、党委书记郭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郭xx解决个人工作调动和职务晋升问题。为此,1996年至2000年,被告人王国华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或家中,收受郭xx所送人民币共计6.3万元。
  34、被告人王国华应时任临颍县陈庄乡乡长、杜曲镇党委书记杨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杨xx解决职务调动及杜曲镇财政拨款问题。为此,1997年至2001年,被告人王国华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或家中收受杨xx所送人民币共计6.8万元。
  35、被告人王国华应临颍县城关镇党委委员范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范xx解决个人工作调动及职级晋升问题。为此,1997年春节至2000年春节,被告人王国华先后多次收受范xx所送人民币共计1.6万元。
  36、被告人王国华应时任临颍县固厢乡乡长罗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罗x解决职务调整问题。为此,1998年至2001年,被告人王国华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罗x所送人民币共计3万元。
  37、被告人王国华应时任临颍县商业局副局长曹xx请托,利用职权,帮助曹xx解决职务调整问题。为此,1997年秋,被告人王国华在省委党校学习期间,通过李xx(另案处理)收受曹xx所送人民币2万元。曹xx于1998年3月被任命为临颍县盐业局局长。被告人王国华于1998年至2000年,先后多次收受时任临颍县盐业局局长曹xx为此事感谢王国华所送人民币共计2.6万元。
  38、被告人王国华于1996年至1998年,先后多次收受时任临颍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宋xx为与王国华联络关系,争取王国华对其在工作上的照顾和个人问题的关心所送人民币共计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了王国华的任职情况。
  2、证人杨x、张xx、徐xx、李xx、郭xx、刘xx、贾xx等人的证言证明了向王国华行贿的事实。
  3、证人李x、张xx、李xx、徐xx、孟x等人的证言及取款书证证明了行贿款的来源。
  4、中共临颖县委组织部和中共许昌市委组织部关于吕xx、杨x、徐xx、贾xx等人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工作简历。
  5、证人王xx、刘xx等人的证言证明了王国华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情况。
  6、被告人王国华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一致。
  二、被告人王国华利用担任许昌市政府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及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公司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标、费用减免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请托方人民币共计198万元。
  (一)、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王国华在担任许昌市政府副市长、许昌市市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应漯河市三农牧业有限公司、金瑞达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田xx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帮助田xx解决两家公司在申请国家政策扶持项目资金以及向河南众品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市裕丰纺织有限公司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等问题。2007年8月,被告人王国华之妻李xx在明知王国华对田xx的生意、资金等方面曾多次给予帮助的情况下,以自家购房为由,收受田xx为感谢王国华帮助所送人民币40
万元。后李xx将收受田xx40万元一事告知王国华,并将其中的32万余元用于缴纳房款,剩余部分用于家庭日常消费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国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田xx证言证明:因为王国华给三农公司协调了150万元的项目款,又给金瑞达公司从众品实业公司协调了300万元贷款,我为了感谢王国华给我的帮助送给他夫妻40万元。
  3、证人李xx证言证明:2007年夏天,我在许昌市的家中收了田xx40万元。过了一段时间我把这事告诉王国华了。&
  4、证人周xx、朱xx、宋xx、李xx证言证明了被告人王国华利用职权为田xx谋取利益的情况。&
  5、漯河市金瑞达置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漯河市三农牧业有限公司申报的养殖项目审批文件及拨款的银行凭证、漯河市金瑞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许昌裕丰纺织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许昌裕丰纺织有限公司漯河市金瑞达置业有限公司有关3百万元借还款的银行电汇单等书证。
  (二)、2007年下半年,禹州市三窑沟煤矿经禹州市政府决定公开拍卖。时任许昌市委组织部部长的被告人王国华应其表舅妈曹xx请托,通过给时任禹州市市长蔡xx打招呼及见面引见等方式,让蔡xx在三窑沟煤矿拍卖过程中给予曹xx照顾。同时,王国华及其妻李xx均给禹州市副市长、三窑沟煤矿改制领导小组负责人唐xx打招呼,表示让其想办法把煤矿卖给曹xx,最终曹xx购得该煤矿。2007年中秋节,被告人王国华之妻李xx在其家中收受曹xx为此事表示感谢所送人民币20万元,并将此事告知王国华。2008年6月份李凤云将20万元退还给了曹x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国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曹xx证言证明:我在购买禹州市三窑沟煤矿的过程中,找王国华帮过忙,让他帮我疏通疏通关系,帮我买下这个煤矿。因为这事我给王国华的妻子李xx送过两次钱,每次20万元,一共是40万元。这些钱后来退还给我了。另外,我在购买禹州市三窑沟煤矿的时候,借了李xx400万元。
  3、证人李xx证言证明:曹xx在2007年中秋节前送给我20万元人民币,在国庆节又送给我20万元人民币,两次共送给我40万元人民币。这事我后来告诉王国华了。
  4、证人蔡xx、唐xx、张xx等人证言证明了被告人王国华利用职权帮助曹xx购买禹州市三窑沟煤矿的事实。
  5、三窑沟矿业有限公司转让公告、三窑沟矿业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书和曹xx以杨x、韦x等名义缴纳购买煤矿资金的银行凭证等书证。&
  (三)、2004年4月份,时任许昌市副市长的被告人王国华应其妻弟李xx请托,帮助解决李xx开办的漯河市旭盟苗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盟公司)申报省农业结构调整扶持资金一事。因漯河市该项申报工作已经结束,王国华就给时任漯河市主管农业的副市长薛xx打招呼,让其补报并给予照顾。通过王国华从中做工作,该公司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实际获取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省财政厅联合拨付扶持的资金人民币40万元。李xx因此事承诺给王国华20万元,后李xx未将20万元直接给予王国华,而是将该款留在旭萌公司自己经管使用。后在李凤x安排下,李xx将该笔20万元贿赂款及其他未给付王国华的贿赂款一并以李凤x的名义借予曹xx,用于曹xx购买煤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国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李xx证言证明:旭盟公司是我借钱成立的,主要业务是园林绿化、苗木种植和销售。因为我姐夫王国华在许昌是主管农业的副市长,我就找王国华商量如何申请农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这个项目的资金最后批下来40万元。在这个项目的审批过程中王国华怎样具体运作的,我不太清楚。其中20万用于我个人平时花销支出了,下余20万元我按我姐李凤x的要求借给曹xx了。
  3、证人薛xx、王xx、郭xx、刘xx等人证言证明了被告人王国华利用职权帮助旭盟公司申请农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的事实。
  4、临颍县财政局账目表、银行凭证、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验收单、决算表及李xx报账领款用发票等证明:2004年底收到漯河市财政局拨付旭盟公司项目款40万元,此项目款于2006年元月向旭盟公司拨付完毕。
  (四)、2004年,被告人王国华在担任许昌市副市长期间,兼任许昌市“创建国家园林城指挥部”指挥长。此间,王国华曾协调中石化许昌石油分公司出资120万元,用于京珠高速入市口“迎宾园”绿化工程。后王国华及其妻子李凤x分别向时任中石化许昌石油分公司副经理杨xx打招呼、做工作,使得李xx以“四季春花木公司”的名义承揽到该工程。李xx因此工程承诺给王国华30万元。后李xx未将30万元直接给予王国华,而是将该款留在旭盟公司自己经管使用。后在李凤x安排下,李xx将该笔30万元贿赂款及其他未给付王国华的贿赂款一并以李凤x的名义借予曹xx,用于曹xx购买煤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国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李xx证言证明:大概2003年底,当时我听我姐夫王国华说,一个老乡杨xx在中石化许昌石油分公司当副经理,他们公司现在在许昌有一段绿化工程,造价120万元。听后我就想把这个工程承接下来,于是我就让王国华去跟杨xx和其他领导打个招呼,让我干这个绿化工程。当时我按工程的盈利算了算,能挣60万左右。于是我就给王国华说,工程承揽下来完工后给他分30万元。后来李凤云向我要的300万就包含这次大约给王国华的30万。
  3、证人杨xx、胡xx证言证明了被告人王国华利用职权帮助李xx承揽中石化迎宾园绿化工程的事实。
  4、四季春花木公司收到中石化许昌分公司分笔支付120万元工程款的凭证。&
  (五)、2002年至2004年,被告人王国华在担任许昌市副市长期间,应舒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漫公司)法人代表刘xx(另案处理)请托,在该公司锦绣天地小区的开发过程中,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影响,在土地开发、规划审批、费用减免等方面,疏通、协调关系,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舒漫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被告人王国华先后通过其弟王xx收受刘xx所送人民币共40万元(其中2万元王保华留作自用),收受刘xx所送人民币50万元,共计人民币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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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王国华 判决书 两万 官场 升副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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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流氓兔AA 时间: 10:15: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国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李xx证言证明了被告人王国华收受舒漫公司88万元的详细经过。&
  3、证人刘xx证言证明:我投资开发漯河市嵩山路与松江路交叉口东南角有100多亩地。为疏通关系,我通过王xx找王国华,让王国华找漯河市市委书记刘xx协调。为了办这事我通过王xx送给王国华10万元钱。过了一段时间,我通过王xx又给王国华30万元钱。后来我直接给王国华送了50万元钱。
  4、证人王xx证言证明:我因为急用钱,就从刘xx委托我转交给我哥王国华的10万元中拿出2万元用了,剩下的8万给王国华了。
  5、证人马xx、邵xx、刘xx证言证明了被告人王国华利用职权,在舒漫公司开发漯河市锦绣天地小区的过程中,帮助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6、漯河市规划联系办公会会议纪要和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批表等书证。
  三、被告人王国华利用担任临颍县县委书记、许昌市政府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及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相关单位“干股”、分红等共计人民币920万元。
  (一)、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王国华在担任临颍县委书记、许昌市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舒漫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为其在土地征用、规划审批、费用减免等方面疏通、协调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王国华及其弟王xx在未出资的情况下,共同收受舒漫公司45%的“干股”。2006年6月,王国华、王xx将其所占舒漫公司45%的“干股”以人民币800万元转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国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刘xx证言证明了舒漫公司成立原始股东、出资及增资、股份变更情况和王国华利用职务便利为舒漫公司谋利益情况和退股情况。并证明退股的800万元钱根据王国华的安排直接退给了王xx。
  3.证人王xx证言证明舒漫公司成立及原始股东情况,王国华为舒漫公司谋取利益情况,舒漫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和退股情况。
  4.舒漫公司注册情况增资情况、舒漫公司成立至三次增资工商登记及银行资料等书证。
  (二)、2001年至2007年,王国华在许昌市任职期间,受王xx等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通过向有关部门人员打招呼、做工作、协调关系等方式,相继为四季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春公司)承揽多处绿化工程,使该公司获取经济利益。期间,王国华在未出资的情况下,收受四季春公司25%
的“干股”。此后,四季春公司给王国华两次分红,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因李xx系王国华妻弟,且负责管理四季春公司的财务,上述给予王国华的分红款均暂由李xx经管使用。后在李凤x安排下,李xx将上述分红款及其它未给付王国华的贿赂款一并以李凤x的名义借予曹xx,用于曹xx购买煤矿。
  1、被告人王国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王xx、朱xx证言证明了四季春公司前期成立情况。并证明由于王国华对四季春公司帮助比较大,并且以后还要靠王国华协调绿化工程的事,公司股份也算王国华一份,王国华包括王国华的妻子李凤x在四季春公司都没有出过资。
四季春公司共分过两次“红利”。共计分给王国华人民币120万元。
  3.证人李凤x证言证明:我和王国华从来都没有向四季春公司出过、投过一分钱的资金,但四季春公司给我和王国华有分红。四委春公司给我们这个分红钱,一直由我弟弟李xx保管着。我在2007年8月份左右,曾安排李xx从他那里支出200万元,借给在禹州开煤矿的曹xx200万元。借给曹xx的200万元里面就包含有四季春公司给我和王国华的分红钱。
  4.证人朱xx、张xx、赵xx、张xx等人证言证明了被告人王国华利用职权帮助四季春公司承揽部分工程的事实。
  5、四季春公司注册资金三次变更材料和工商注册登记材料以及李xx通过四季春公司向旭盟公司转款及按李凤x安排向曹xx借款相关书证。
  本案的综合证据有:
  1.被告人王国华户籍证明。
  2.被告人王国华的干部任免审批表 。&
  3.许昌市委关于王国华职务任免通知。
  4.许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罢免王国华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
  5.许昌市魏都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罢免王国华许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报告及决议。
  6.被告人王国华自书坦白材料。&
  7.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纪检监察室出具的关于王国华相关情况的说明。
  8.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王国华归案情况的说明。
  9、破案报告。
  综上,被告人王国华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合计人民币1259.4万元,美元2000元。案发后,上述赃款已追缴。
  另查明,被告人王国华在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因参与漯河市舒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开发等涉嫌违规违纪问题被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和接收企业“干股”等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纪检监察室出具的关于王国华相关情况的说明:在对王国华的违规违纪问题调查期间,王国华主动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和接收企业“干股”等大量违法犯罪事实。
  2、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王国华归案情况的说明。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临颍县县长、县委书记、许昌市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部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国华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依法惩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只是被告人王国华过节期间收的礼金,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属于受贿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国华收取的部分钱财确属发生在春节和中秋节等中国传统节日期间,但是请托人在过节期间所送财物并非基于亲情、友情的私人馈赠行为,而是为谋取利益实施的违法行为,被告人王国华的供述、证人刘xx、张xx等人的证言和相关书证均证明,被告人王国华在过节期间收到刘和敏、张业贵等人所送钱款后,均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因此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国华收受漯河市舒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干股”并通过股份转让实际所得人民币800万元构成受贿罪没有法律依据的意见,经查,王国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为漯河市舒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在未出资的情况下,收受该公司“干股”并通过转让股份实际获利80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因此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国华为相关单位谋取利益而收受田xx等人贿赂的犯罪指控也不能成立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国华对该项指控没有异议,且有被告人王国华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予以佐证,证人田xx、曹xx、李xx等均证明,因为在相关项目上遇到困难后,王国华利用其自己的职权,或者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相关公司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标、费用减免等方面疏通关系、谋取利益,王国华因此收受贿赂198万元,已构成受贿罪。因此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国华在因参与漯河市舒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开发等涉嫌违规违纪被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和接收企业“干股”等犯罪事实,并当庭供认不讳,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能够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国华认罪态度好,其亲属代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国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对扣押的被告人王国华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鸿 斌  
  审 判 员 孙 祥 伟  
  审 判 员 施 建 领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周 志 峰  
  郭   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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