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后面跟船到目的港改提单费用,但是提单上卸货港是中转港,信用证会有不符吗

国际贸易结算信用证不符点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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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信用证不符点问题总结
(一)——有关单据不符点基本问题
A. 为什么单据会有不符点?&
因为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以单证相符为条件,单据的准确程度决定了出口货款的顺利收回与否,而在实务中,能以正点单据索回货款在整个信用证交易中仅能占到几成。前一段时间,国外作过一次调查,结果表示,70%-80%的单据在第一次交单时存在不符点,鲜有信用证项下一交单就可正点出单的。
既然在信用证交易中单据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从事国际贸易的每一个人也都知道其重要性,为什么还有这么多单据存在不符点呢?对于这个问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在整个信用证业务流程中及时防范,以尽量减少单据中不符点的产生。
一、不符点产生的最直接也是最常见的原因是公司制单员的业务知识局限和操作疏忽。
这一是因为业务范围的限制,一家公司可能与欧洲业务较多,与中东及其他国家的业务量不大,或者情况正好相反,而每个地区的信用证名;有不同特点,如欧洲的信用证较为规范,中东来证大多条款较为复杂,要求的单据多,有些单据要求还较为独特――这就决定了业务员不可能对所有类型的信用证均熟悉。另外一般公司的客户较稳定,信用证条款相同或相似,单据制作基本也一成不变,这就导致制单员业务知识的局限,一旦有异于先前的信用证出现,业务人员在制作单据时往往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另外制单员的制单疏忽也是产生不符点的一个因素,小则打字错误引起MINORDISCREPANCY,大至一时疏忽造成实质性不符点。如曾有一案例,信开信用证规定了唛头,由于唛头在信用证的下方,同一页打不开,开证行在最后一行打上了P.T.O.三个字,公司制单员对此也未深究,把P.T.O.三个字也包括在单据的唛头中,导致开证行拒付。我们知道,P.T.O.是please turnover的缩写,也即是我们汉语的“请见反面”。该不符点的造成纯粹是因为制单员的大意和不求甚解。
二、船公司、保险公司、商检机构等部门国际惯例的不熟悉或误解和疏忽也会产生不符点。
这些部门出具的单据往往是信用证要求的重要单据,如不符往往影响很大。记得UCP500刚开始实施时,银行就曾费了很大精力就提单签发表明身份问题与船公司进行了交涉,但时到如今仍有船公司在签发提单时做得不规范,如有的船公司在表明身份时使用“as agent for carrier Of B/L title”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showed in B/L title”,大意为“作为提单抬头所表明的承运人的代理”,按此意可推断提单、抬头中表明了承运人的名称,但往往抬头中除了船公司名称外并未明确表明该公司即为承运人,如果从信用证技术上考虑,提单上这样表达使提单表面未表明承运人名称,从而也使签发人的单据均获付款,并未引起人们注意,但其作为一种隐患,实际上是授柄于开证行。
三、分析产生不符点的各种情况,信用证本身的缺陷往往会引起致命的不符点。这包括几种情形:
1.信用证含有软条款。软条款使出口商无法执行信用证,或不能获得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如信用证规定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表签字的检验证,而申请人既不验货又不出具相关证书,则出口商无法提交此单据,不符点因而产生,即使出口商根据银行对单据真实性免责的国际惯例,而自行提供这样一份检验证书(即伪造证书),又往往遭进口商以欺诈为由向法院申请下达对贷款的止付令。这种条款往往使出口商在业务操作中左右不是,进退两难。
2.信用证本身的含糊或自相矛盾。这主要是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时考虑不周全或开证申请人的疏忽或故意导致,如信用证要求全套正本提单,而同时规3.信用证修改也有可能引发不符点。这类不符点的产生经常是由于开证行疏漏和受益人忽略对修改内容以外条款的审查引起的。如信用证修改将提单改成要求空运单,而受益人证明未将相关的邮寄提单改换成邮寄空运单;改CIF价格条款为FOB时,未将提单运费条款由freiehl prepaid改成freightcollect;改装期未延展效期;改CIF价格条款为CFR或FOB时未删除信用证所要求的保险单等等。一般来讲,信用证条款之间是相互关联的,牵一发而须动全身,若只改其中一个条款而对其他条款不作修正,则显得不伦不类,导致信用证实际无法执行,形成单证不符而遭国外开证行拒付。定1/3提单直接邮寄难开证申请人。
3. 信用证条款与实际操作有冲突。在实务中往往信用证的一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执行,如在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中经常遇到一个条款,“除发票外其他任何单据均不允许出现发票号码”,当信用证同时要求普惠制产地证时就会遇到问题,因为根据相关惯例,普惠制产地证必须注明发票号码。又如信用证规定提交一份有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并同时规定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正本商检证已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我国商检部门往往只出具一份正本商检证,这就使受益人很为难,若信用证条款提示正本商检证,则给申请人只能寄副本,若将正本寄交申请人则无法在信用证项下提交正本,若虽寄副本,而提交正本商检证和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受益人证明则形成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的欺诈。
四、受益人在经营过程中的脱节也是形成不符点的一个重要原因。
信用证只是一种结算工具,对于开证申请人来讲,旨在规范受益人及时履行合同,而就信用证本身而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量地备货、生产、发运显得尤为重要,单据的一些缺陷可以修改,但由于公司经营造成的失误,如货物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产出,产生短装、船期赶不上。信用证规定要某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公司因疏忽出运前未让其检验而无法获得等,则往往无法更改。
另外对银行的过份信赖有时也是形成不符点的一个因素。许多出口公司因自身素质问题,往往在业务中尤其是单据制作和审核方面不作深入管理,而是完全仰赖银行,银行从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角度考虑也是往往迁就客户,长久下来的地果是公司业务素质一直得不到提高。如果银行业务水平和能力高,自是高枕无忧,但一旦碰到业务不娴熟、水平欠佳、能力平平、责任心不强的银行或银行经办员,那就不容乐观了。
总之,不符点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绝不只是制单过程中才会产生不符点,公司人员尤其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定要明白这一点,努力在信用,证交易的每一个步骤,从谈判到对信用证的审核;到生产、储运,到制单,都要时刻留心,早加防范。杜绝单据的不符点要靠整个过程中所有人的努力才能奏效,单靠哪一个具体环节,哪一个人是很难做到的。关于信用证不符点问题的一些综合帖
信用证常见不符点一般介绍
A.信用证过期;
B.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
C.受益人交单过期;
D.运输单据不洁净;
E.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
F.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
G.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
H.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
I.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
J.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
K.货物短装或超装;
L.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
M.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
N.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
O.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
P.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
Q.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
R.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
S.汇票、发票或保险单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
T.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应有但没有背书;
U.单据没有必要签字或有效印章;
V.单据的份数与信用证不一致;
W.各种单据上面的"Shipping Mark"不一致;
X.各种单据上面的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描述不一致。
A.不符点交单有什么后果?
如果发生不符点交单,那么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在货物出运并且向银行交单后,不能安全快捷地收汇。这是由于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业。根据严格符合原则,开证行只是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
一旦发生不符点交单,开证行将会向受益人发出拒付通知,并且向开证申请人发出提示,要求确认是否接受不符点。此时银行已经解脱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不符点交单下的信用证付款方式已经不是一种银行信用,而是转化为一种商业信用。这样即使最后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发出接受不符点交单并同意付款赎单的确认,受益人收汇也会滞后,而且由于费用增加,实际收汇金额也会减少。甚至,开证申请人会利用不符点交单来转嫁自己来自于销售市场的风险,以不付款赎单相要挟,无理要求对货物降价或打折处理。
不符点不是按照不符点的个数计算,是按交单的次数算,一笔单据中只要有不符点,就要被扣不符点费,金额按信用证中的规定,一般在50美圆左右。
C. 如何减少出口结汇单据不符点
现代国际货物的买卖表现为单据的买卖,单据代表了货物,单据质量直接关系到收汇安全。在一些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合同中,出口结汇单据不符点的出现,使出口企业难以顺利收汇。合同条款是信用证开立的基础,要减少单据不符点,必须合理设置合同条款。
一、不妥当的合同条款是单据不符点产生的根源
1. 设置的合同条款相互之间不配套,不协调合同条款中有价格条款、装运条款、支付条款等相对独立的条款,如果在同一合同中条款的设置不协调、不配套,结汇单据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不符点。如某出口合同:价格条款:CIF伊斯兰堡,装运港:上海……提供港至港已装船海运提单……。根据常识,我们知道伊斯兰堡是内陆城市,按照合同要求,要完成货物的运输,其经过海上的合理的运输路线应该是:上海港口→卡拉奇港口→伊斯兰堡,第一段运输属于港至港海上运输,第二段运输属于港口至内陆的陆地运输,整个运输就是标准的海陆联运。但是由于该合同所设置的条款相互间不协调、不配套,就此而言,单据不可避免地出现下述不符点之一:如果提供联运提单,虽然符合合同把货物从上海港运到伊斯兰堡的规定,但是这违反了合同规定提供港至港海运提单的要求;如果提供港至港海运提单,满足了合同对单据的要求,但是,目的港变为了卡拉奇港,这又违反了合同中目的地为伊斯兰堡的规定。
2. 设置了错误的合同条款合同中设置的条款本身有错误:条款内容不符合国际贸易惯例,或不符合相关行业的习惯做法。如:货物出口到非欧盟等为我国提供普遍优惠的国家,却要求提供GSP FORMA格式的产地证;CIF条款的合同,要求过高的保险加成,以至保险公司不能接受。
3. 合同条款对单据表面内容的规定违背第三方出证机构的出证常规合同条款对单据表面内容的规定违背第三方出证机构的常规,如某些合同,特别是在转口合同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条款:“除发票、汇票外,其他所有单据不得显示发票号、发票金额、信用证号等内容”,如果合同规定了类似条款,并且要求提示GSP FORMA产地证等单据,那么出口企业将得不到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
4. 合同中规定的单据交单期过短合同中规定的单据交单期过短,单据出现不符点的可能性很大。国际商会在UCP500中规定:信用证应规定一个装运日期后必需按照信用证条款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果未规定期限,只要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银行接受在装运日21天内提交的单据。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交单期限多掌握在15至21天。交单期限的规定时间不能太长,这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权益,为了让申请人及时得到单据,提取货物;交单期限的规定时间也不能太短,这是为了保障受益人的权益,让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有合理的时间制作单据、获取单据并向银行交单。而有的合同,对单据的交单期限规定的时间过短,仅3、5天,或7、8天,这实际上是在签订合同之时,出口企业就放弃了在装船后自己应该有合理时间制单议付的权益,出口企业在比较紧迫的时间内制单、交单议付,单据极容易出现不符点;或者虽然发现单据表面有不符点,但因缺乏更改时间,就只能遗憾地让单据存在不符点。
5. 对合同条款的规定过于细致对合同条款,如商品重量、数量等条款的规定过于细致,使得业务操作缺乏灵活性,如钢材的出口合同中详细地规定了每根钢材的重量范围,及钢材总根数、总重量,但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最后,出现比较尴尬的局面:钢材的数量和重量出现了矛盾,钢材的数量符合合同规定时,重量超过合同的规定;重量符合合同的规定时,钢材的数量又不符合合同规定,合同对数量、重量的过于详细、死板的规定使单据非常容易出现不符点。
二、合理设置合同条款,减少单据不符点的产生
1. 理顺合同条款之间的衔接关系、对应关系在实际业务中,不同的贸易条件使每份合同的要求不同,由于所买卖货物的不同,涉及的当事人不同,双方的具体要求不同等,这就要求我们在签订合同之时,理顺合同条款之间的衔接关系、对应关系,使相关条款之间相互协调一致,环环相扣。比如CNF的交货条款,可以在合同中规定由我们出口方提供提单、船龄、船籍、大副收据、装运通知书等单据,而不应规定出口方提供保险单据;FOB条款,可请求出口方协助进口方安排货物的运输,提供“运费到付”提单,而不应规定出口方提供“运费已付”提单;目的地在内陆且要求海运的,应在合同中作接受联合运输的规定,而不能限制出口方的运输方式单纯为海运;非欧盟等提供普遍优惠的贸易家,可要求提供产地证,但不能规定提供FORM A产地证;……处理好合同条款条款之间的衔接关系、对应关系,减少因条款设置的混乱而导致单据不符点的产生。
2. 设置的条款要灵活,便于履约操作对各项条款的设置,不能死板,不能过于繁琐细致,应该灵活,为签约后的履约操作留下足够的空间,减少单据不符点的出现。比如,货物运输应尽量争取可转运、可分批装运,对有些商品,应规定数量溢短装条款及相应的金额的增减幅度,以便于在货物装运时,作为出口方我们就可以比较方便根据实际情况对货物进行数量、航线进行灵活、适当的调整,减少因条款死板而产生的单据不符点。
3. 熟悉各种单据的内容,将客户对单据内容的要求控制在出证机构的许可范围内单据作为履约证明,是出口方的收款凭证。对出口方来说,官方机构及其他第三方出具的各种单据,是不可控制的单据。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出口方就必须了解官方机构及其他第三方出证机构出具单据的相关规定,熟悉他们出具的单据的具体内容:单据表面格式怎样、哪些内容是必须显示的,哪些内容是可以按我们的要求添加的,等等,在签订合同之时,为顺利获取官方机构及其他第三方出证机构出具单据提供必要的平台,减少因设置错误条款而产生的单据不符点。
4. 对客户的某些过分要求,切忌随意让步为了促进出口业务的发展,在交易中,适当向客户提供方便、优惠是可以考虑的,但在为客户提供方便的同时,必须为自己签约后的履约留下足够的操作空间,不能使自己陷入履约困境。为了安全及时结汇,在磋商贸易条款时,必须维护自己作为出口人的正当权益,考虑合同条款的设置是否使履约方便、灵活,获取单据是否方便,对客户的某些过分要求,切忌以牺牲自己的权益的为代价,随意做出让步。
D. 信用证结算单据不符点如何处理
以信用证结算,单据的确认首先是议付行和开证行的确认为准,而不是以客户(进口商)确认。议付行和开证行在接到受益人(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之后,确认所交来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要求相符,则接受单据并承担付款的义务。如果有不符点,则议付行或开证行就可以拒绝付款。因为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第二付款责任人。即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要先行支付货款,买下全套单据,再向开证申请人提示,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或承兑赎单。
至于单据有不符点,可以有两种方式处理:
(1)在议付行交单时发现有不符点,凡是来得及并可以修改,就直接修改这些不符点,使之与信用证相符,从而保证正常议付货款。
(2)在议付行交单时发现有不符点,但已来得及修改,或单据到开证行被发现有不符点,此时已无法修改,则可以通知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说明单据出现的不符点,请他来电确认接受不符点,同时找开证行表示接受单据的不符点,则仍可以收回货款。
但这有一个前提,即只是单据上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而无货物质量的问题或不符,否则进口商是有可能不接受货物质量的不符的。
上述(2)这种交单收汇,实际上已经是由信用证性质变成了托收性质,即由原来信用证的银行承诺的第一付款责任的地位,退为托收银行的地位。这种变化是因为单证不符而引起的。所以风险加大了。
(3)因此,信用证结算的首要问题就是一定要做到“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这样才能保证安全收汇!这是做信用证结算所必须重视的首要问题,来不得半点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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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Bill of landing)操作详解
以下是有关提单的详细内容,挺不错的,请各位大侠多捧场,呵呵!
1、按提单中收货人栏的填写方式划分
(1) 记名提单(straight B/L) 这是指在提单上具体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有以下几种记名方式:
①Consigned to A Co. Ltd.
②Deliver to A Co. Ltd.
③Onto A Co. Ltd.
记名提单只能由该指定的收货人凭此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可以避免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一般用于贵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资的运输。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是买主、开证行或代收行,但银行一般不愿接受以买主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因为一些国家的惯例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 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这样银行如垫款却不能掌握货权,风险太大。
(2) 指示提单(order B/L)
这是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有“Order”(凭指示)字样的提单。实务中常见的可转让提单是指示提单。指示提单必须经过背书转让,可以是空白背书,也可以是记名背书。
指示提单有四种抬头:
A.凭银行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B.凭收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C.凭发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这种提单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托收人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D.不记名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
指示提单又可分为两种类型:记名指示提单和空白抬头提单。
(3) 来人提单 (Blank B/L or open B/L or bearer B/L)
这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只填写to Bearer (提单持有人)或将这一栏空出不写的提单。来人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方便。但如果提单遗失或被窃,然后再转让给善意的第三者手中时,或者在无正本提单凭担保提货时,极易引起纠纷。所以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较少使用这种提单。有些国家明文规定不准使用这种来人提单。
2. 按提单内容的繁简程度划分
(1) 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这是指详细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的提单。由于条款繁多,所以又称繁式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目前使用的提单都是这种提单。
(2) 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这是指提单上印明“简式”(short form B/L)字样,仅有正面提单内容,而背面是空白的提单。一般提单背面记载有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但简式提单背面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流通性,所以有些信用证明确规定不接受简式提单。但只要没有这种明确规定,银行可以接受简式提单。在这种情况下,提单上一般均加列“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事项,均按本公司全式提单的正面、背面的铅印、手写、印章和打字等书面的条款和例外条款办理,该全式提单存本公司、分支机构或代理人处,可供托运人随时查阅”等字样。简式提单在美国很流行。
3.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划分
(1) 直达提单(direct B/L)
这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货物从起运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过换船直接运达卸货港的提单。直达提单中关于运输记载的基本内容里,仅记载有起运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不能带有中途转船的批语。凡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或转船者,受益人必须提供直达提单。
(2) 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 )
这是指货物在起运港装船后,船舶不直接驶往货物的目的港,需要在其他中途港口换船转运往目的港的情况下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为节省转船附加费,减少货运风险,收货人一般不同意转船,但常常直运不可能必须转船,没有哪个港口能通往全世界各港口。我国最大的港口上海,也只能停靠大约200多个港口。所以国际贸易中转船运输方式是常见的。
(3) 联运提单(Through B/L)
联运方式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承运人联合起来运送货物的方式,各承运人对自己所执行的运程负责。在货物到达转运地后,由第一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交给下一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继续运往目的地。在联运方式中由第一承运人签发的包括全程在内并收取全程费用的提单称为联运提单。第一承运人虽然签发全程提单,但他也只对第一运程负责。
1.Shipper,托运人。托运人也称发货人(Consignor),是指委托运输的当事人。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应以受益人为托运人。如果受益人是中间商,货物是从产地直接装运的,这时也可以实际卖方为发货人,因为按UCP500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接受以第三者为发货人的提单。不过此时必须考虑各方面是否可行的问题,
案例: 某年A进出口公司接到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Hongkong Shun Tai Feeds Development Co.as shipper on Bill of Lading.”(…以香港顺泰饲料发展公司作为提单发货人)。A进出口公司在装运时即按信用证上述规定以转口商香港顺泰饲料发展公司作为提单的发货人。但在向银行交单时单证人员才发现:该提单系空白抬头,须发货人背书。提单既以香港顺泰饲料发展公司作为发货人,则应以香港该公司盖章进行背书。但该公司在本地既并无代表,结果只好往返联系,拖延了三个星期香港才派人来背书。后因信用证过期无法议付,造成损失。
2.Consignee,收货人。这是提单的抬头,是银行审核的重点项目。应与托运单中“收货人”的填写完全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收货人栏的填写必须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任何粗心大意和贪图省事的填法都可能是单证不符点。不符点的例:B/L issued 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Whereas L/C required“ to ABC Co. Ltd.”。 (提单开成凭ABC公司指定人指示,而信用证要求“凭ABC公司指示)。抬头为特定的公司与这一公司的指定人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只有这一特定的公司可以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后者提单经此公司背书便可以转让。又如,假设信用证上规定的地名是简称,而提单上写的是全称,也是不符点。
如果是托收方式中的提单,本栏一般填“To order”或填“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不能做成收货人指示式,因为这样的话代收行和发货人均无法控制货权;未经代收行同意的话,也不能做成代收行指示式,因为UCP522第10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给银行或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3.Notify party,被通知人。即买方的代理人,货到目的港时由承运人通知其办理报关提货等手续。
(1)如果信用证中有规定,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详细地址、电话、电传、传真号码等,以使通知顺利。
(2)如果来证中没有具体说明被通知人,那么就应将开证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入提单副本的这一栏中,而正本的这一栏保持空白或填写买方亦可。副本提单必须填写被通知人,是为了方便目的港代理通知联系收货人提货。
(3)如果来证中规定Notify…only,意指仅通知某某,则Only一词不能漏掉。
(4)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被通知人地址,而托运人在提单被通知人后面加注详细地址,银行可以接受,但无须审核。
4.Pre-carriage by,前段运输;Port of transhipment,转船港;如果货物需转运,则在此两栏分别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和中转港口名称。
5. Vessel,如果货物需转运,则在这栏填写第二程的船名;如果货物不需转运,则在这栏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是否填写第二程船名,主要是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如果信用证并无要求,即使需转船,也不必填写第二程船名。如来证要求In case transshipment is effected. Name and sailing date of 2ND ocean vessel calling Rotterdam must be shown on B/L(如果转船,至鹿特丹的第二程船船名,日期必须在提单上表示),只有在这种条款或类似的明确表示注明第二程船名的条款下,才应填写第二程船船名。
6. Port of Lading,装运港。
(1) 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装运港之前或之后有行政区的,如Xingang/Tianjin,应照加。
(2) 一些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笼统规定装运港名称,仅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s, Shipment from China to…),这种规定对受益人来说比较灵活,如果需要由附近其他港口装运时,可以由受益人自行选择。制单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港口名称。若信用证规定“Your port”,受益人只能在本市港口装运,若本市没有港口,则事先须洽开证人改证。
(3)如信用证同时列明几个装运港(地),提单只填写实际装运的那一个港口名称。
(4)托收方式中的提单,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入。
7.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目的港)。
8.Final destination,最终目的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空白这一栏。填写目的港或目的地应注意下列问题:
(1) 除FOB价格条件外,目的港不能是笼统的名称,如European main port,必须列出具体的港口名称。如国际上有重名港口,还应加国名。世界上有170多个港口是同名的,例如“Newport”(纽波特)港同名的有五个,爱尔兰和英国各有一个,美国有两个,还有荷属安的列斯一个;“Portsmouth”(朴次茅斯)港也有五个,英国一个,美国四个;“Santa Cruz (圣克鲁斯)港有七个,其中两个在加那利群岛(Canary Islands),两个在亚速尔群岛(Azores Islands),另外三个分别在阿根廷、菲律宾和美国;而“Victoria”(唯多利亚)港有八个,巴西、加拿大、几内亚、喀麦隆、澳大利亚和塞舌尔、马来西亚和格林纳达都有。
(2) 如果来证目的港后有In transit to…,在CIF或C&F价格条件,则不能照加,只能在其他空白处或唛头内加注此段文字以表示转入内陆运输的费用由买方自理。
案例 信用证规定海运提单,货从上海运到丹麦Aarhus,我出口公司在提单上有关装卸各栏填制为:
Port of Lading:SHANGHAI
Port of Discharge:(空白)
Final destination:AARFUS
单据寄到国外银行,开证行拒付,理由是AARFUS应为卸货港,而不是目的地。信用证规定的是海运,属于港至港运输,AARFUS是一个港口而不是内陆城市,因此,它只能是卸货港,而不是最后目的地。如果运输方式是多式联运,从上海装船到欧洲某一港口,再通过陆运到AARFUS,那么AARFUS可做为最后目的地,而卸货港则为欧洲港口。
9. No. of Original B/L,正本提单的份数。只有正本提单可流通,交单,议付,副本则不行。UCP500第23条指出,提单可以是一套单独一份的正本单据,但如果签发给发货人的正本超过一份,则应该包括全套正本。出口商应按信用证规定来要求承运人签发正副本提单份数。并在交单议付时,应提交信用证要求的份数。单据上忘记打上正本份数或某份提单没有“正本”字样,都是不符点。信用证中对份数的各种表示法:
10. Mark & No.,标志和号码。俗称唛头。唛头即为了装卸、运输及存储过程中便于识别而刷在外包装上的装运标记,是提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单与货物的主要联系要素,也是收货人提货的重要依据。提单上的唛头应与发票等其他单据以及实际货物保持一致,否则会给提货和结算带来困难。
(1)如信用证上有具体规定,缮制唛头应以信用证规定的唛头为准。如果信用证上没有具体规定,则以合同为准。如果合同上也没有规定,可按买卖双方私下商订的方案或受益人自定。
(2) 唛头内的每一个字母、数字、图形、排列位置等应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保持原形状,不得随便错位、增减等。
(3) 散装货物没有唛头,可以表示“No mark” 或“N/M”。裸装货物能常以不同的颜色区别,例如钢材、钢条等刷上红色标志,提单上可以“Red stripe” 表示。
11.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件数和包装种类。本栏填写包装数量和包装单位。如果散装货物无件数时,可表示为“In bulk ”(散装)。包装种类一定要与信用证一致。
12.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商品名称应按信用证规定的品名以及其他单据如发票品名来填写,应注意避免不必要的描述,更不能画蛇添足地增加内容。如信用证上商品是Shoes (鞋子),绝不能擅自详细描述成Men’s canvas shoes (男式帆布鞋),或Ladies’ casual shoes (女式轻便鞋)等。如果品名繁多、复杂,则银行接受品名描述用统称表示,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如果信用证规定以法语或其他语种表示品名时,亦应按其语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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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没有啊?我要继续看下面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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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非常感谢。
(花样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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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哥伦比亚信用证
+0/1 SHIPPER REGISTERED AIR MAIL LETTER TO AAAAAAA company& && && &
REMITTING ORIGINAL OF 1/3 SIGNED B/L AND REMAINING COPIES OF ALL DOCUMENTS REQUIRED FOR CUSTOMS PURPOSES
我有一个哥伦比亚客户开来一个信用证有如上条款,我已经给他说了,这个不能接受,可是他一直给我说是海关清关需要,有了解过哥伦比亚客户的朋友帮我看下,这个到底能否接受?
不好意思,第一次做信用证,非常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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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我看来,这个客人的要求应该是合理的,客人需要一份正本提单和发票,装箱单等文件用来清关的。
期待有高手来发表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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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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