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写永久性土地转让合同承包。如果打官司能不能赢

&&&&菏泽左营乡的马仰兴近一段时间以来正在为自己承包地烦恼着:种得好好的承包地乡里突然要收回了!说起这块承包地,马仰兴一声叹息:“为了这块地我替乡政府打了3 年官司。”马仰兴说因为在他承包这块土地之前乡政府曾与他人签订过承包合同,土地纠纷经过5份司法文书才最终确定下来。而马仰兴也是在2003年才真正得到土地,在他看来,当初签的是10年的承包合同,由于最初的3年没有交给自己使用,自然顺延3 年,到 2013年才到期,而在乡政府看来,应该严格按照合同上写明的日期,在2010年合同就到期了。于是纠纷产生了……&&&&10年土地承包合同,惹来3年官司&&&&在 2000 年由当地乡政府与马仰兴签订的一份《左营乡林场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了将乡林场232亩土地交由马仰兴独立经营和管理,为期10年。但就是为了这份承包合同,作为承包人的马仰兴不仅赔了钱,还卷入了一场持续3年的土地承包纠纷之中。&&&&原来在马仰兴与乡政府签承包合同之前,这块地已经与张某签过了承包合同,2000年时还未到期,为了解除原合同,在马仰兴承诺给一定金额补偿的情况下,张某与乡政府解除了合同。但在马仰兴意料之外的是,张某长期以来是与他人以合伙的形式经营着承包土地。在张某拿到钱后,其他未拿到补偿款的5人就以林场承包合同纠纷为由将乡政府告到法院,马仰兴为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原林场承包合同,确认乡政府与马仰兴所签的承包合同无效。一审法院支持了5原告的诉求。&&&&一审期间马仰兴并未出庭,败诉后,乡政府也未提起上诉。次年3月,马仰兴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再审,再审撤销了原判决,驳回5原告的诉讼请求。5原告不服上诉,菏泽中院发回重审。法院经再次审理后认为,张某与乡政府所签的承包合同是只有张某一人,其他人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属单方行为,不能对乡政府发生约束力。乡政府在与张某签订解除林场承包合同的协议的情况下,又与马仰兴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其行为并无不当,判决撤销2000年的民事判决书,驳回5人的诉讼请求,5人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其原管理、使用的左营乡林场所有的土地、房屋等全部交付给左营乡政府、马仰兴。“后来5个人又上诉到中院,但又撤诉了,我才最终在2003年拿到了土地。”马仰兴说自己为了打官司没少费心力,好在官司终于赢了。&&&&232亩土地实际交付180亩&&&&官司虽然赢了,但马仰兴最终也未能全部得到合同上所约定的232亩土地,而只是180亩,“还都是坏地,好地都包给别人了。”马仰兴说,合同上约定的资产、房屋也都没有完全按约定交付。但他这时的心思都用在土地上了,因为土地坑洼,他投入了大量的财力、人力去修整,现在地整好了,去年种植菠菜出口,还赚了大钱。“可能就是因为赚钱了,有人眼红,现在要收回自己的地。”马仰兴说自己的承包合同上写的是10年,就要让他种满10年。&&&&对于马仰兴的说法,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并不认同:在马仰兴与乡政府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在承包期内,甲方因建设项目和规划沟渠、路等所需林场土地,乙方必须同意划拨所需土地。”2000年11月,乡政府为鼓励发展畜牧养殖业,经马仰兴同意于日划拨49.32亩土地作为牧草种植用地和养殖用地来发展畜牧业,符合《合同》之规定,并经马仰兴同意,不存在马仰兴所反映的“乡政府私自转包其承包耕地60亩”的问题。在划拨土地上是按照就近原则连片划拨,不存在“挑好剩孬”的现象,马仰兴所种植的耕地与承包前是一样的地质,根本不存在盐碱涝洼的问题。&&&&乡政府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承包期限是10年,到期日为日。今年,因承包合同期满,鉴于马仰兴有优先承包权,曾派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多次电话、口头通知;并于日和日两次以书面形式对其下达通知,但其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其所欠承包金,而且在10月14日之后,明知承包期限到期,又私自种上菠菜,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影响了乡政府对林场新一轮发包,侵犯了乡政府的经济权益。&&&&合同履行期间如何计算要看具体原因&&&&据了解,现在马仰兴所承包的土地乡政府已经分别又与他人签订了承包合同,而土地上还种植着马仰兴的菠菜,在乡政府看来,这是马仰兴侵了政府的权益。而马仰兴却坚持自己的承包地还有3年的时间,如果政府认为自己侵犯了政府的经济权益可以去打官司告自己。&&&&一般而言,乡政府在签订合同后应该无条件让承包户进入承包状态。但对于为什么马仰兴到2003年才承包到土地,乡政府给出的说法是,责任全在马仰兴:马仰兴在承包签订前,原承包方合同还有4年时间未到期,马仰兴为达到其本人承包目的,私下与原承包方张某等人协商以支付补偿款的方式使原承包方与乡政府提前终止承包合同。在原承包方终止合同后,马仰兴正式与乡政府签订了承包合同,在签订合同后,与原承包方在支付补偿款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马仰兴在双方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未与乡政府打招呼就私自外出,同时也未缴纳承包金,乡政府派工作人员下达了《终止合同通知书》。在马与原承包方纠纷上乡政府是独立方,乡政府只执行2000年与其签订的合同,也从未在合同日期变更上有过承诺。&&&&既然下达过《终止合同通知书》,合同又何以从2003年开始实际履行呢?也许这背后还有许多不为人知的原因存在。但法律是讲究事实的。&&&&一份2000年签订的为期1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因为种种原因,直到2003年土地才实际交付承包人,承包期限应当如何计算呢?是按合同条款中所写的日期,让承包人白白损失3年的承包期,还是应当顺延3年?如果乡政府和马仰兴之间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法院自可有一个明断,但现在双方是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有理。而在马仰兴之后的承包人又是处于一种手里有合同,却无地可用的状态,也许将来他们的合同如何计算又将成为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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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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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在其符合《合同法》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目的才能实现。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于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从其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 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 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属于强制性的规范有:①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有效期县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2条(即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见,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而以发包方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的无效。《农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对此,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③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该土地承包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如果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那么,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而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僻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会议,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2十五条第2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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