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承包的乡里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协议,我公司转承包某人的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协议,并偿还他承包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协议欠下

您好,我父亲1993年去逝我是长子8岁,94年土地二轮承包当时分了4个人口土地其间种了两三年,后来由于生活所迫我母亲带着我兄妹三个到了邻村生活土国就没有种了,当时村长让我家把地交出来,他说有人种就给别人种,没八种的话公粮还得我家来交,现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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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提问您好,我父亲1993年去逝我是长子8岁,94年土地二轮承包当时分了4个人口土地其间种了两三年,后来由于生活所迫我母亲带着我兄妹三个到了邻村生活土国就没有种了,当时村长让我家把地交出来,他说有人种就给别人种,没八种的话公粮还得我家来交,现在土地确权村里说我家把地交了,只留了一个人口的土地给我家,去镇上查了一下二轮承包只有一个人口的土地但村里的老土地册(1994)上有4个人口的士地,我找到农业局他们说土地确权以二轮承包1998年但1998年我家的地我没有种相这情况我还能要回土地吗?由于村里说我母亲把我家土地上交了,我不太清楚如果经过几位村民一起协商后上交了士地,像我家这样的情况我家还能要回1994年的承包地吗律师解答如果迁移了,基本上很难要回扫二维码下载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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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就丧失经营权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是否就是丧失了承包权呢?我家承包这片山林20多年了,2008年因为债务通过介绍向同乡的XX村委会借支三万偿还债务,对方怕我家还不起就提出把山林作为低压,履历了转让一份合同,XX村委会在签定合同2月后在我家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把山林转让给一开发公司搞旅游业,我家在得知情况后对XX村委提出异议,同时也告之街道办事处(发包方),后街道办事处又与XX开发公司签定了补充合同(也在我家不知情的情况下),现一口咬定说我家自己把山林卖了,已没有经营权限了,转让合同具体如下;原老林场转让合同书甲方;XX村委会乙方;老林场XX人为了发展村级经济,达到整体开发之目的,经过甲已双方多次协商,将原罗院总支在方院村土地上修建林场转让方院村,由于乙方因家庭发生多种变化,无能力耕种,现将乙方原承包独凹以北山村面积,转让给甲方承包经营,具体协商如下;一.原独凹湾土地,罗院老林场,现方院村管辖的所有面积.二.四界范围,东抵冯集水库及冯集林场小路以西.西抵老林场至郑家大湾小路以上.南抵至大庙路.北抵郑家大湾山及冯集林场后茶园,老林场XX人承包的全部面积.三.另多加大庙前冲田约10放面积.四.土地面积和为约100放.五.土地转让期限从日起,将乙方的土地,房屋,山林等永远转让给甲方管理经营,包括各项政策都由甲方享有.六.转让土地,山林,房屋三间总计转让费叁万捌仟元.七.合同签订完首付3万元,其余部分在国庆节以前没有任何矛盾,确保土地山林房屋等保持原状付清.八.自本合同订立之日,如乙方违约,乙方清退全部转让费,并处以罚款壹万元违约金及甲方全部费用.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已双方各持一份甲方;XX村委会乙方;老林场XX人我是个农民,法律知识有限,把伪规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例列出,拜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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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可以认定《原老林场转让合同书》无效.还有《原老林场转让合同书》依据《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土地转让期限从日起,“有起没有止,”合同要件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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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土地承包合同,别人说土地是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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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的有承包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你不用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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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1986年承包村大队林土地,承包了五年后大队不叫包了,村队大支记叫我家写了转让给他,写了后叫你用一半,我想要会承包权能吗?有合同,是全村竞标的合同,2是刘xx当村委会主任自己要的土地没有书面通知,3我2002年一直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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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几个问题如能给出答案,对能否要求返还承包权有重要作用。、你家86年承包时,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能否提供?2、大队不叫包了,有无书面通知,或者公告性的通知类的文书?3、写了转让,是《合同》吗?能否提供?4、另一半的土地(林地)你家一直在承包耕种吗?5、村乡两级组织有没有进行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有没有核发新的使用证书,比如支书是不是办理了新的土地承包证书?你家的另一半地有没有办证?
吕律师您好,向您咨询一个关于我的一个案子,我从99年村里分了一块土地,是新增人口的土地,有村里的承包合同,和确权证,并且2014年又一次新发了土地承包合同和确权证,但是从分地的那年被我村里的村霸占着栽树,一直没给,2005年我起诉了他,但是他本事很大,被他找关系化解,最后何解告终,村霸伪造(手写)2分合同和证明,说我的合同和确权证无效,2014年,又重新发了土地合同和确权证后,我去要地,村霸却把我告让法庭,说国家给我的正当手续无效,一审驳回他的上诉,他不服又让诉到潍坊中院,从6月1日到现在近6个月了,一直拖着没有信息,法院为什么能拖着,请问吕律师,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才好,我能把村霸的树苗清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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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决需要一定时间,现在没解决不一定和您想象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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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后,土地流转给了他人,征地补偿款该给谁
当前,农村土地已经进行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即所有权属于集体,承包权和经营权属于农户,农户在不变动承包权的情况下,可以把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同时,土地流转也是当前农村正在开展的一项工作,土地流转这种行为可以说相当普遍。而如果我们在把土地流转给了他人,一旦土地被征占用了,征地补偿怎么补,和以前是不是一样?
在以前,我们知道,若两人之间互换了土地,当土地被征占用以后,土地补偿款只能补偿给互换了以后的实际经营者。虽然两人之间没有形成书面协议,也没有变更过承包经营权证,相互之间依然持有土地互换前的承包经营权证,但这并不影响补偿款应补给实际经营者的事实。因为在此之前,承包权和经营权两权是合并的,既然互换了经营权,承包权就得相应的换到对方的名下。在今天,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以后,那又该怎么补呢?如果仅仅是两人之间为了方便耕种,这种互换性质应当是承包权和经营权打捆互换,但若只单纯流转经营权,那就要另当别论了。
土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互换、转包、出租、转让、入股等等,上面我们说到了互换,互换这种情形,在农村应是比较少见的一种流转方式,而其他形式就比较常见了,所以接下了我们逐一来说说其他形式。
首先来说说转包。转包即承包人在不通过发包方的情形下,可以将土地有条件的发包给第三人经营,这时土地的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只在原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产生效率,与第三方无关,但是作为原承包人在把土地转包给第三方时,必须要经过合同约定不能改变土地的性质。这种转包形式,在当前的土地流转中,应该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形式。为了推进土地的连片适当规模经营,政策都支持这种方式。其实这和承包权与经营权未分置之前也一样,承包人转包给第三方的只是土地使用权,即经营权。若土地被征占用以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应补给原承包人,但土地附着物补偿费,比如说青苗补偿费,这个费用就得补偿给实际经营的第三方了。
其次来说说出租。其实出租这种形式和转包一样,但是出租这种情形出现的最多的主要是城市郊区,一些农户擅自将土地出租给他人用于建厂或者其他商业用途,这种形式是不允许的。而只要不改变土地的利用性质,只要是把土地出租给他人用于农业性质的经营就行,但这种出租的形式又回到了转包的形式上,也只是相当于把经营权出租给第三方作为农业性质的经营。这种形式的征地补偿款补偿方式和转包一样,分别补偿。
再次来说说转让。转让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不过这种转让方式也只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转让,其他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来卖受或者无偿获得土地承包权。有偿转让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因为没有土地耕种,通过给别人相应的费用,让他人把自己的土地出让给自己经营,这种出让是承包权和经营权一起出让,必须得到发包方的同意,出让以后,由发包方重新颁发承包经营权证;无偿转让就是本人在不能经营自己承包地时,通过把土地交回发包方,指定由某人进行承包的方式,由发包方颁给新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转让若不是发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转让,说明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已经发生变更,若土地被征占用,所有补偿款必须补偿给新承包人。
最后来说说入股。入股其实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变更,只是经营权被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农业生产组织。若土地被征占用以后,补偿款应补偿给组织,由组织按照入股的股份多少进行补偿到户或者个人。
其实农村的土地流转方式多种多样,情况也比较复杂,这里只是举几个比较常见的流转方式说一说,要真说到具体该补偿给谁,这还得根据流转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以后才能做出决定。 文|山魈 欢迎订阅农记,一个专注于“三农”的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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