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退伍兵创业贷款贷款有什么政策

农村退伍军人贷款政策2017
  农村退伍军人贷款2017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国办发[2004]10号)规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费附加和个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示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鉴证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个人信用贷款
  一、简介
  个人信用贷款是指仅凭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它的主要特点是在申请贷款时不需要抵押担保,仅凭银行对贷款人还款能力、资信状况的判断即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消费需求的增大,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开始尝试性推出面向资信良好的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正常消费需求的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目前享受信用贷款的人群仍受到一定限制,对象主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职业稳定、具有较强还贷能力的自然人,如和、金融业的从业人员。
  此外,银行还设立《信用评分表》,对符合规定的借款人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贷款、贷款数额的多少以及贷款用途。一般《信用评分表》中的评估项目将涉及个人的方方面面,包括有无配偶或子女、有没有信用卡、是否存在欠贷不还等现象,即使在银行有信用卡,但没有消费记录,同样评分极低。
  通过对资信良好客户的信用贷款业务试点,既有力地刺激了此类客户的消费行为,有利于拉动我国内需,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提高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还能通过示范效应强化人们的信用意识,促进厦门市、乃至中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作为银行与个人间的中介机构,本公司凭借熟练的业务水平及良好的银行客户关系,在&贷款快车&服务的承诺下,保证以最快的速度、最便捷的手续为广大消费者提供高效优质的中介服务。
  二、内容
  (一)贷款对象
  年龄在30至55周岁、具有厦门市常驻户口,符合以下条件:固定资产200万;公务员、事业单位以及文教卫生中层以上干部或曾向银行贷款50万等。
  (二)贷款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4.在工商银行取得A-级(含)以上个人资信等级;
  5.在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特定准入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为信用贷款特定准入客户:
  1.为工商银行优质法人客户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个人拥有自有资产达200万元(含)以上;
  3.为牡丹白金卡客户;
  4.持有工商银行金账户1年(含)以上且账户年度存款平均余额20万元(含)以上;
  5.为工商银行客户,贷款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且连续2年以上没有违约还款记录(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三)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起点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含),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银行同意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予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且累计贷款期限(含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五)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三、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需书面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居住地址(户口簿等);
  3.个人职业证明;
  4.借款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
  5.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依借款人特定准入条件不同还需审查以下资料之一:
  1.优质法人客户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职务及专业技术级别的书面证明。
  2.个人拥有的各类金融资产如银行存款、债券和基金等凭证;个人(或配偶)名下房产所有权证。
  3.牡丹白金卡客户资料。
  4.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客户证明资料。
  5.银行个人贷款文本。
  四、贷款办理程序
  1.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书面)并提供借款所需材料;
  2.担保公司对客户实际情况进行信用等级和评级;
  3.担保公司向银行和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贷款手续;
  4.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工作及信用等级进行调查并及时做出结论;
  5.银行根据保险公司的结论结合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审批该笔贷款;
  6.借款人发放贷款。
  五、还款事项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采取按月付息,按月、按季或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采取按月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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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定,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有符合规定的获奖项目将计入考生电子档案,供学校录取时参考。
从省教育厅获悉,《河南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公布,有6类考生可享受政策加分,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为促进我省旅游类毕业生顺利就业,解决全省旅游企业人才短缺的难题,5月12日,由省教育厅、省旅游局联合主办的“2017河南省旅游人才交流大会暨旅游类毕业生就业双选会”在郑州旅游职业学院举行。省教育厅副巡视员李金川出席活动开幕式。
据出国留学网小编了解,日,劳动节,有一批新法规正式实施。
1-2月,重庆房地产开发投资392.87亿元,同比下降1.8%,降幅比上年扩大1.1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投资242.00亿元,同比增长0.6%,增速比上年提高3.6个百分点。住宅投资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为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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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退伍军人贷款政策介绍 2017退伍军人贷款条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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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转业是离开部队后最重要的事情,有相当一部分人会选择自己贷款去。那么国家对于退伍军人创业贷款有哪些政策呢条件流程呢?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带来2017退伍军人贷款政策介绍。
  2017退伍军人贷款政策介绍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以下几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的繁殖和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三)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本工本费
  ②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③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鉴证费
  ④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⑤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各地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全国:
  对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有以下政策:*办理工商执照等证件免费
  *3年内免收工商费和
  *提供小额贷款5万元,2年内免利息
  *荣立三等功者,县里奖励1000元支持创业,二等功者奖2000元,一等功者奖3000元
  *从事建筑、娱乐、广告等行业不享受优惠政策
  *农村户口复员军人也暂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安阳县:关于退伍军人干个体企业或创业若要申请贷款或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必须在退伍两年之内,且需要具备退伍证,自谋职业证,询问详细情况请拨打5958851。
  肇庆市为鼓励复退军人创业,联合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肇庆办事处提供授信资金6000万,将扶持近3000名有发展潜力、勤劳实干的复退军人创业贷款,每个创业人员可获得1万元到3万元的政府贴息贷款。
  据介绍,申请贷款创业的复退军人要求有肇庆市户口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土地耕作等经营活动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种植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养殖业及其他行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而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根据创业,贷款只能用于,发展经济,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农业生产项目。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多方面。如果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可获得多至3年的免征营业税优惠,即第一年免征,免税期满后由相关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对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动服务的自其持有效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同样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相关机关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将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安徽省:可到当地政府财务部分领取相关&退伍军人创业财政补贴&;但必须带上身份证,参军证书,以及写一份你的创业内容,而且上面也会派人对你的创业风险做相关考察;服兵役必须五年以上。
  2017退伍军人创业贷款条件与流程
  1.具有贷款银行所在地的当地户口,并且还没有安置工作;
  2.有创业的意愿。满足了以上两个条件的退伍军人,如果创建微型企业,就可以享受申请复制贷款以及政府补贴利息的政策了。
  退伍军人携带本人的退役证,退役士兵企业信息核查表,还有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到当地政府进行认定,条件符合的话,就可以到当地的乡镇政府、工商部门进行申请了,申请之后带着所有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贷款申请即可。
  需要提醒的是,每个城市的退伍军人贷款政策是不一样的,具体的退伍军人贷款条件与流程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银行咨询!
  2017退伍军人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1、创业贷款
  如果该退伍军人具有创业条件,并且所在地刚好对退伍军人有创业贷款政策支持,那么退伍军人可直接申请创业贷款。创业贷款一般享受一定期限的贴息,可谓申请贷款的退伍军人节约不少贷款成本。
  2、信用贷款
  如果该退伍军人有一定稳定的收入并且信用良好,那么可以直接申请信用贷款。信用贷款额度往往不是很高,但办理起来方便。适合急需资金的退伍军人;
  3、抵押贷款
  该退伍军人名下有房产、等资产,用它们来做抵押办贷款,借款人可获得更高额度贷款。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多方面。如果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可获得多至3年的免征营业税优惠,即第一年免征,免税期满后由相关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2、贴息优惠
  根据我国规定,对于退役后,需要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小额贷款的退役军人,出了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意外,退役军人还享铁西优惠。根据规定,目前,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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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退伍军人有没有优惠政策和待遇
农村退伍军人有没有优惠政策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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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当兵8年退伍,我是农村户口,什么都没有,真后悔,浪费我8年青春时光,时间被耽误,跟不上,不知道国家什么时候能给我们农村退伍军人优抚待遇。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农村户口在城市买房子手续和步骤是一样的,而且没有什么特殊性质的要求,还有可能会享受一定的优惠。但是因为城镇化进程的发展,农村户口城市买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不断的锁紧。
农村户口城市买房有优惠吗?看看政策怎么规定的
哎~~~~~到需要的时候才会想起我们当过兵的人咯
我是朔州的一位退伍军人,也八年多。政府有啥啊,还不是个种地。补贴还不知在那呢。 退伍军人谁管啊
我也是个服役五年的退伍兵,从八二年底退役的至今还不是在农村耕田,从来没有得到……党的实惠,因为党繁忙把我们这帮中越作战,抢险前线退下的人暂时忘记了吧,战友们耐心等待五十后有好转的。
我当兵8年回来还是地里刨食、、、、、嗨谁叫咱是农民。。。。。。。。。。
当兵靠自己,退伍靠关系才能发展,社会性质在变,退伍咱还是老百姓,现实的问题太现实了,当年的兵味藏在记忆中就好了,腥臭一点也无所谓,现实啊
我是海南武警的 退伍以后什么都没有 你说这国家的政策就这么简单吗 咱们农村的就这样吗 谁能给个农村退伍人的说法呢··································
我们广西桂平穷苦!退伍才几千元.....没有什么工作安排的,补贴没...!!! 和别省差距太大了!!!!!!!!!!!!!!!!!!!!!!!!!!!!!!!!!!!!!!!!!!!!!!好以前参加打仗的,在前年有关系才整得一个月一百元补贴!!没关系的也没有!!!农村没人理的.....我们哪当兵人多,可也不是违了好听一个光荣家!!哪有什么补贴的!!
那就是说,退伍军人啥都没有,不是浪费自己的青春!我觉得退伍军人,政府应该会给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嘀!
第1-10条,共5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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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山东省民政厅|整理编辑:军味
5月27日,山东省民政厅发布农村退役士兵法规政策摘编。内容如下:
退役士兵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人力资源,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力量。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工作,在不同历史时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根据退役士兵的情况类别施行相应的优待抚恤安置政策,对于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2011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建立了新的城乡一体、以扶持就业为主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现将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我省制定出台的关于农村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优待抚恤、税收优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法规政策予以摘编公开。
山东省民政厅
一、优待抚恤方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 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日 民发〔号)
☆ 经国务院批准,从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日 民发〔号)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日第608号令)
☆ 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由原来规定按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比例免征企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日 国办发〔2013〕78号)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如地方没有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在士兵退役时由部队发给本人。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办理。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日 民发〔号)
☆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我省地方财政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区县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生活补助。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27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2260元。
☆ 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40元。
☆ 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
☆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
☆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达到340元。
☆ 对从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 调整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20元;日至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日至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负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日 鲁民〔2016〕80号)
二、税收优惠方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出台了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20条税收优惠政策
1.自日至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决定将此政策延续至日,正式文件近期下发)
2.自日至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按定额6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决定将此政策延续至日,正式文件近期下发)
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日起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日至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自日起至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6.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决定将此政策延续至日,正式文件近期下发)
8.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按定额52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决定将此政策延续至日,正式文件近期下发)
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日至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1.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2.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经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暂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13.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1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15.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16.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增值税。
17.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18.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19.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20.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 10项服务措施
1.梳理推送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省局组织了梳理与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形成《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见附件),通过外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和内网“山东地税政策法规服务平台”发布,为纳税人查询和各级地税部门遵照执行提供便利。
2.大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的宣传工作,通过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发布,媒体宣传、办税服务厅滚动屏播放,印发宣传小册子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扩大政策影响,为退役士兵了解相关优惠政策提供方便。
3.开展专题培训活动。各级地税部门要与民政、社保、财政等部门以及当地驻军、武装部等单位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充分利用纳税人学堂等阵地,联合开展退役士兵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税收优惠专题培训活动,为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提供税收政策咨询、辅导等服务。
4.摸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情况。6月中旬前,各市局要组织所辖各级地税部门对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重点统计享受到税收优惠退役士兵的人数和优惠税额,充分掌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确保把国家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5.做好税收业务问题答疑工作。省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税收业务问题答疑,抽调专家和业务骨干组成了答疑工作组。各级地税部门在落实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过程中遇有疑问,可逐级提报,需要省局统一明确答复的,省局将及时组织集中答复。
6.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地税部门要依据《山东地税税收执法规范》,认真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应用执法360系统,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严禁损害包括退役士兵在内的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14〕18号),实施税收检查事先备案制度,减少进户执法次数。对于能够通过约谈解决的问题,直接通过约谈解决,一般不使用实地核查手段。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事项调查外,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重复进户开展税收检查、税务审计和纳税评估。
7、优化纳税服务措施。落实“前台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站式服务,能够即时办结的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要进一步压缩办结时限,不断提高办税效率。凡能通过计算机网络办理的事项,要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办理。为退役士兵创业提供预约办税服务,通过微信平台、电话、网站等渠道进行预约,在约定的时间内,安排骨干人员进行办理。开辟“绿色通道”,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政策咨询服务台,提供退役士兵涉税咨询;设立“退役军人优先”标志牌,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的原则,为退役士兵提供快捷高效服务。
8.实施涉税业务“容缺办理”。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报送,退役士兵办理登记、优惠、证明开具等事项时,实行资料一次采集、多部门共享,不得要求重复报送、采集,减轻资料报送负担。实施涉税业务“容缺办理”,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在办理涉税业务时,携带资料不全但属于不影响程序流程、事后核查情形的,可实行先予以办理、缺失资料事后补齐的“容缺办理”方式。
9.实施针对退役士兵创办企业的个性化服务。各级地税部门要通过专项需求调查等形式,多渠道获知退役士兵创业及经营服务涉税需求,并及时进行分析整理、统筹规划,为退役士兵在税收政策咨询、培训辅导、税收风险防控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个性化服务。在申报征收、欠缴税款、信用等级评价、税收风险、汇算清缴等方面,通过短信、微信等渠道提供“一对一”提醒服务,帮助退役士兵规避税收风险。建立诉求快速响应机制,拓宽12366热线、税务网站、微信平台等退役士兵涉税诉求渠道,确保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声;进一步压缩诉求响应时间,提高诉求办理效率,充分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10.给予信用高等级待遇红利。对退役士兵创办的企业被评为纳税信用A、B级的,各级地税部门要启动“银税互动”工作模式,积极主动与银监、金融部门协调对接,及时提供贷款、融资税收信用证明服务,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货款信用,让退役士兵创业享受到最大化的信用红利。
三、教育培训方面
☆ 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通过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
☆ 坚持统筹衔接待遇政策的原则,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助或者补贴。
☆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日 国办发〔2013〕78号)
☆ 规范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由设区的市统一组织实施,突出重点环节的调控,全程规范组织实施工作。
(一)精心选择承训院校(机构、企业)。要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精心选择承训院校(机构)。凡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公办教育培训院校(机构)、创业大学、民办教育及培训机构、省级及以上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具有培训条件的大型企业,均可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驻市的教育培训院校(机构)由各市确定,每市一般不超过4个(不包括汽车驾驶专业,汽车驾驶专业可指定县市区的培训机构承担),并限于在属地办班组织培训;省外教育培训院校(机构),驻济南省属教育培训院校(机构)、省级及以上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由省确定;具有培训条件的大型企业,由驻地市确定并上报备案,最终确定的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院校(机构)名单,由省统一公开向社会发布。
(二)合理确定培训专业和培训价格。各地要调查摸清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意愿和市场用工需求,以就业为导向设置教育培训专业。以保证专业培训质量为根本,按照培训所需时间、教学人员、耗材、食宿、教学场地和专业技术含量、就业前景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培训专业和培训价格,防止恶性中标和低层次培训。省确定的教育培训院校(机构)、专业和培训价格,由省组织专家评定。
(三)共享培训资源。开放教育培训资源,打破地域局限,公开承训院校(机构)和专业优势等,让退役士兵在全省自由选择培训的院校(机构)和专业。凡是省和各市确定的培训院校(机构)均面向全省招生,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参训的需要。
(四)多法灵活组训。在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培训渠道,积极开展岗前培训。院校(机构)主要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突出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定向教育培训;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大型企业等组织岗前培训,按照培训与就业一体化的要求,开展定岗式教育培训。
(五)严格教学规程。指导承训院校(机构)认真制订教学计划,精心设置课程,规范教学组织。院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大型企业等组织的岗前培训时间一般不得低于4个周。要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参训期间的实习、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参训时间的一半。突出培训成效,认真组织考试考核,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六)统一参训组织程序。参训退役士兵报名时,由退役士兵填写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一式四份),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意愿向培训院校(机构)和单位开具介绍信(一式三份);培训院校(机构)和单位填写入学或参训登记表(一式四份),发给学员证。教育培训结束后,颁发结业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式四份),以上资料分别由市县两级民政局、培训院校(机构)或单位、退役士兵本人及用工单位分别建档保存。
☆ 优化退役士兵就业组织服务工作
(一)建立退役士兵推荐就业服务机制。按照“谁承办培训,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指导承训院校(机构)主动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密切合作关系,适时采取举办企业招聘会、退役士兵就业推介会等形式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做到需求、培训、就业有机衔接,帮助退役士兵最大限度的实现就业。
(二)建立退役士兵就业奖励机制。各地要提升教育培训和实现就业的关联度,激励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培训。承训院校(机构)组织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时间不低于3个月的,培训结束后每推荐一名退役士兵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奖励2000元。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推荐就业岗位,并组织开展退役士兵岗前培训的,培训结束后,每实际就业一名退役士兵奖励1500元,不推荐就业岗位只负责培训的不予奖励,以促进教育培训与实现就业的良性互动。具体奖励认定条件由各市制订,报省民政厅备案。奖励所需资金通过各级安排的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列支。
(三)建立退役士兵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在山东省民政厅门户网站,设立为退役士兵服务的专门网页,及时公开相关的法规政策,及时发布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的有关信息;各市、县在本级民政网站建立专门网页的同时,要以市为单位,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送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信息,确保退役士兵及时便捷的共享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信息。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日 鲁民〔2017〕27号)
☆ 自2017年起,我省在高职院校开展退役士兵单独招生免费教育招生试点。
(一)单独招生。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我省退役士兵单独招生是指在具备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资格的部分高校中,选择技能性、应用性强的特色专业,采取单列计划、单独划线的方式面向退役士兵单独招生,帮助退役士兵通过接受优质职业教育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
(二)免费教育。退役士兵就读高职院校实行免费教育,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住宿费,并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每年补助10个月,寒暑假除外),补助期限为3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和学生数核定下达有关高职院校。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退役士兵单独招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日 鲁教学字〔2017〕12号)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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