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贷款条件在地方犯了强奸罪立案的条件

强奸罪的立案标准,犯强奸罪怎样处罚_国内_时政_中华泰山网
强奸罪的立案标准,犯强奸罪怎样处罚
导读: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强奸是典型的复合行为,既要求有强制行为,又要求有奸淫行为。对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如果犯强奸罪怎样处罚?
一、强奸罪的立案标准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二、犯强奸罪怎样处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以上就是强奸罪的立案标准,犯强奸罪怎样处罚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说实话,社会大众对强奸罪可以说是深恶痛绝。对实施强奸罪行的犯罪分子,恨不得马上执行枪决。但是非经刑事审判程序,任何人不得对他人实施刑罚。而且涉嫌犯罪,嫌疑人都有权自行辩护,也有权聘请专业律师为其辩护。如果您的亲友涉嫌强奸罪,请您为其委托一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展开辩护。
责任编辑:杜茜
扫一扫,城市走进移动终端 全新的城市生活现在开启
微信“扫一扫”有保护性限制,建议使用其他扫码程序强奸罪定罪与量刑标准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强奸罪定罪与量刑标准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进行性交或者故意与幼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关于本罪的构成条件,应注意以下问题:1?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奸淫幼女罪已经并入强奸罪,故本罪的对象已从妇女扩大到所有女性,具体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和已满14周岁的妇女。今后凡奸淫幼女的不再单独定奸淫幼女罪而应以本罪定罪处罚。奸污女性尸体的,不构成本罪,而应以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2 针对妇女和针对幼女构成本罪的要求不同:(1)针对妇女,行为人必须采用暴力、胁迫者其他使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手段,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女进行性交,才能构成本罪;(2)针对幼女,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表示同意,一般都应当以强奸罪论处。但如果幼女确实是在从卖淫的,不构成强奸罪,而应定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  3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于年满14周岁的男性。妇女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妇女教唆、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或者幼女的,应当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4 本罪的罪过形式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奸淫女性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态度如何,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其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2 强奸妇女的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各种手段,常见的有使用药物或者酒精等使妇女麻醉后奸淫;利用妇女熟睡或者患重病之机奸淫;充妇女的丈夫、男友或者情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利用妇女愚昧,假冒治病或者检查性器官等方法骗奸妇女;以迷信邪说引诱、欺骗手段,奸淫妇女等。  3 强奸罪与通奸的根本区别在于通奸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但须注意:(1)如果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而男方继续纠缠,并实施暴力或其他方法,强行与女方进行性交的,应当以强奸论处;⑵第一次是强奸,以后女方顺从,并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甚至恋、结婚的,由于女方意志的变化而使问题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对这种情况一般不宜定为强奸罪。⑶在半推半就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如果确实违背妇女意志的,应定强奸罪,反之,则属于通奸。  4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性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一律以强奸罪论处。对于双方都出于好奇,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或者确实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幼女主动引诱的,以及确实不知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的,只要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以强奸罪论处。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罪适用刑罚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犯本罪的,分别按以下两个幅度处罚:  其一,一般情况下,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实践中主要是指手段残忍的;强奸女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多次实施强奸的;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即强奸妇女、奸淫幼女3人以上的。  (3)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即在车站、码头、公园、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有多人在场的情况下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4)二人以上轮奸的,即两个以上的男子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相隔短暂的时间内,先后轮流强奸同一妇女或者奸淫同一幼女。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在实施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过程中,因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者使用药物麻醉等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治疗无效死亡。如果是在强奸过后,为了灭口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不属于这里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而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2 本罪有两个从重情节:(1)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的,应当从重处罚;(2)既强奸妇女又奸淫幼女的,应当从重处罚。
&【相关依据】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2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第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第的规定处罚。  虐待残疾人的,依照第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第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第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第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资料: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第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完善军人违反职责罪立案标准_网易财经
完善军人违反职责罪立案标准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依法治军是现代化军队的典型治理方式,也是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手段。要做到依法治军,有法可依是基础,有法必依是关键。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提供法律依据。&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修订颁发的《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称《规定》)施行。该《规定》对2002年总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作了修订。此次修订旨在对刑法分则第十章进行规范性阐释,对2002年的《规定》中不符合现今军队发展实际及与国家法制不统一的部分予以修正,明确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法律适用问题,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有法难依现象。&修订后的《规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对刑法规定起到解释说明的作用,弥补刑法规定的不足,为办案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军事刑法制度,为强军目标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三是有利于教育全体官兵认真履职尽责,规范全体官兵的行为,保障条令、条例的施行,巩固部队战斗力。修订后的《规定》反映了国家法制的进步和依法治军的努力,较2002年的《规定》,不论在程序、形式还是内容上都有很大完善。&立法主体更加适格&2002年的《规定》对刑法分则第十章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犯罪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然而其立法主体的适格性有待论证。原因在于,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对刑法的司法解释权只能由最高司法机关,也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总政治部不是对刑法规定进行司法解释的适格主体,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权限,即使征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也难免产生越权之嫌。&修订后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颁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具有司法解释权的主体,因而在立法主体上更加适格。&法律性质更加准确&2002年的《规定》由总政治部发布,性质上属于军事规章,对全军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对地方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却只具有参考意义,而不能作为法律依据适用。应当明确的是,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案件并不是都由军队司法机关管辖,根据有关规定,武警边防、消防、警卫等部队全体人员,服预备役的人员,军队已移交地方管理离休、退休人员,军队的非编职员和工人,地方司法机关有权管辖,对其中违反军人职责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分则第十章的规定。此次修订后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总政治部联合发布,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适用于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及各专门司法机关,这样就在法律性质上解决了地方司法机关适用该《规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内容上适时调整立案门槛&此次修订调整了其中14种案件39项涉嫌犯罪情形的立案起点,并对立案标准的适用范围及“战时”、“违反职责”、“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等名词定义等作了明确界定,使其更有规范性、权威性和操作性。既坚持从严治军的基本原则,贴合军队实际,又注重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统一。比如,修订后的《规定》第29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将“强奸无辜居民”纳入进来,体现了从严治军的基本原则。对一些与国家和军队安全利益息息相关的范畴,扩大立案范围,降低门槛,修订后的《规定》第11条(军人叛逃案)将原“掌握、携带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改为“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根据中央军委新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修订后的《规定》第12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对军事秘密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修改,军一级部队的番号不再作为保密事项予以保留等等,目的正是与军事法规保持一致。此外,为了与国家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修订后的《规定》对许多立案金额作了调整。&立法技术更加成熟,语言更加严谨规范&
在体系结构上,修订后的《规定》取消了附则。附则主要是对实施日期以及与过去相关法律的关系等内容作出规定,一般不对实质性内容作出规定。2002年《规定》的附则内容是对适用范围和相关军事术语的解释说明,属于实质性的内容,不宜规定在附则中,修订后的《规定》将其纳入正文,体系结构的调整彰显了立法技术的成熟。在语言表述上,修正了繁琐的表述,力求条文的准确精炼,使其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当然,修订后的《规定》也并不是尽善尽美,比如,此次修订未将“多样化军事任务”考虑在内,可能是由于立法时机还不够成熟。不过,笔者相信随着立法技术的不断发展,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多样化军事任务实践的增加,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法律规定必将更加成熟完备。&(作者单位:西安政治学院研究生管理大队)
(原标题:完善军人违反职责罪立案标准)
本文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军人评残条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