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食品安全沈阳市技术监督局网站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指南
来源:本网讯
一、办事项目&:&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新证。&&&&
二、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4、《湖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三、申请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乡镇食药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设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新设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设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申请字号名称的,可免交)。&&&&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2)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以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①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②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③出租房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平面图》上用红色水笔勾勒出&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和储存的场所&。&&&&
(4)填写经营场所应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没有门牌号、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1)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
A.企业法人的负责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B.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C.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D.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即理事长&&&&
E.&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
②新设企业还须提交负责人任命书(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交)。&&&&
A.企业法人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B.合伙企业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全体合伙人的委派书&&&&
C.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成员大会关于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的选举决议&&&
&③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
②申请人还须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负责人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不需要提交《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
③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④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⑤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⑥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应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该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食品操作流程文件,如供货、销售流程等。&&&&
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食品经营企业和许可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所需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2)不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可将上述制度合并,根据相关要求制定。&&&
&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⑨补充说明:&&&&
(1)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的,指定(委托)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详细注明。&&&&
(2)关于许可申请人&&&&
①已设企业申请的,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②新设企业申请的,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
③企业新设分支机构申请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④已设或新设个体工商户申请的,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⑤不得作为许可申请人的情形:&&&&
A.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B.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新设企业)、营业执照(已设企业)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1、乡镇食药监所负责受理&&&&受理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由乡镇食药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审批&&&&食药监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五)发证&&&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食药监局、乡镇食药监所&&&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食品经营许可
事项内容:食品经营许可
事项收费: 不收费。
证件及有效期限:《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年检或年审:无年审。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主体要求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商事主体分支机构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同时供应两个及以上的企业员工就餐的工业区食堂可以承包方名义申请。
  (二)食品经营许可具体审查条件
  各类食品经营单位具体审查条件详见《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试行)》(详见附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限制申请规定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如实申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如实填报合法使用经营场所承诺书以及经营场所面积等相关信息,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各类业务申请材料清单详见《深圳市食品经营单位现场验收申请表》、《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一)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或经营项目,改建、扩建食品经营场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现场验收已经提交的免于提交,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1份;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在申请现场验收时已经提交的免于提交);食品销售经营者(单纯预包装食品销售除外)、餐饮服务经营者(微小餐饮除外)、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人数3000人及以上的单位食堂要求取得高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大型餐馆、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单位食堂要求取得中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其它要求取得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食品销售单位要求取得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兼营单位要求取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
  5.合法使用经营场所承诺书(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承诺内容:本单位郑重承诺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单位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所申报经营场所符合环保、消防有关规定;如所申报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并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的意见,同意将所申报地址的房屋改变为食品经营单位经营性用房;
  6.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7.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须提交《现场验收核查意见》1份;
  8.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下列情形提交申请材料同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1.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由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
  2.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换证的;&
  3.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
  4.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损坏申请补办的;
  5.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
  6.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或距有效期届满不足30个工作日的。
  (二)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非经营场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同一经营地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须提交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1份;
  5.转让的须提交转让合同, 变更的须提交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新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8.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书面声明(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三)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5.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书面声明(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申请补办须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3.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五)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年8月31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六)申请现场验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现场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3.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须提交《食品加工场所流程布局设备设施图纸》1份(微小餐饮免于提交,原餐饮服务许可证未超过有效期申请延续免于提交);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合法使用经营场所承诺书(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承诺内容:本单位郑重承诺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单位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所申报经营场所符合环保、消防有关规定;如所申报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并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的意见,同意将所申报地址的房屋改变为食品经营单位经营性用房。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申请受理机关
(一)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可选择到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许可业务;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经营场所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含门店)及市直属各类学校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以外的其它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宝安区、龙岗区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以外的其它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分别为:
(1)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不含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辖区监管所;
(2)全区的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经营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不含20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证窗口: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电话;
福田办证窗口:福田区新沙路工商物价大厦三楼,电话;
罗湖办证窗口 :罗湖区黄贝路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电话;
南山办证窗口:南山区泉园路工商物价大厦六楼,电话;
盐田办证窗口: 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电话
宝安办证窗口:宝安区23区海关大厦10楼,电话;
大浪所办证窗口: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同胜综合大楼263号,电话;
观澜所办证窗口:宝安区观澜街道大和路世纪广场旁边,电话;
民治所办证窗口:宝安区民治街道万众生活村6栋,电话;
沙井所办证窗口:宝安区沙井街道明珠一路三十四号,电话
沙溪所办证窗口: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金开路东方二六大厦松岗街道行政服务大厅22-23窗口,电话;
石岩所办证窗口: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东路299号,电话
松岗所办证窗口: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东方二六大厦松岗街道行政服务大厅15-16窗口,电话;西乡所办证窗口:宝安区西乡街道柳竹园巷二号,电话
新安所办证窗口:宝安区新安街道35区安华工业区内,电话;
新桥所办证窗口:宝安区沙井寮丰路7号,电话;
龙华所办证窗口: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477号(消防中队旁),电话;
福永所办证窗口:宝安区福永街道石厦路1号,电话;
黄田所办证窗口: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社区,电话;
龙岗分局办证窗口: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8号,电话;
龙岗所办证窗口: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刘屋村上江路2号,电话;
横岗所办证窗口:龙岗区横岗街道松柏路79号(第一市场旁),电话;
布吉所办证窗口:龙岗区布吉街道金利路38号,电话;
平湖所办证窗口:龙岗区平湖街道华昌路29号,电话;
龙城所办证窗口: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福路148号,电话;
坂田所办证窗口: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中路22号,电话;
南湾所办证窗口:龙岗区南湾街道樟富北路46号,电话;
坪地所办证窗口:龙岗区坪地街道裕华北街6号,电话;
大鹏所办证窗口:龙岗区大鹏街道鹏新东路41号,电话;
葵涌所办证窗口:龙岗区葵涌街道葵政西路18号,电话;
南澳所办证窗口:龙岗区南澳街道金融街7号,电话;
平南所办证窗口: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1号华南城24栋6楼,电话;
光明分局办证窗口: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碧眼路2号行政服务大厅33、34号窗,电话11055;
坪山分局办证窗口: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金牛路金牛商业大厦东侧注册大厅,电话;
(一)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企业,选择到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的,许可决定机关为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选择到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的,许可决定机关为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经营场所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含门店)及市直属各类学校食堂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其它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场验收核查自接收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申请人不符合现场核查要求需要整改的时间除外。
食品经营许可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受理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或经营项目,改建、扩建食品经营场所,首先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现场验收通过后,凭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和其它申请材料在意见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逾期须重新申请现场验收。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网络食品销售、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可免于申请现场验收,直接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1.申请现场验收程序如下:
  申请人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现场核查---出具现场验收核查意见
  2.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如下:
  受理---审批---发放
  (二)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非经营场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的程序如下:
  受理---审批---发放&
  (三)申请补发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如下:
  材料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出具注销决定书或补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手续的过程中如对办理结果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可提起行政复议的部门信息如下:
  ——部门名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联系方式:12315;
  ——网址:。
  可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信息如下:
  ——部门名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邮编518036;
  ——联系电话: 0。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信息索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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