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里的人在派出所打人怎么办动手打人

如果现役军人 打架了
公安局有权利拘留他吗
我同学说他家那有一次 有几个当兵的和人打架了
派出所把人抓了
不放人
结果军队去了一车人 机关枪架在派出所发门口
派出所吓坏了 赶紧放人了
按现在我们国家的
派出所有权拘留打架的军人吗
全部答案(共14个回答)
与地方人员发生矛盾冲突,都应理智解决!派出所处置不当!!!! 军人是特殊的群体,你派出所扣留人是不合法的,应及时与部队保卫部门取得联系(不知道怎么联系请咨询政府办公室),同时报上级机关(分局或局),如等到架上机枪,你这个派出所也该撤编了!!!
军队是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的.
警察没有管辖军人犯罪的权利.集团军(省军区)以上设有军事法院和检察院,专门管理军内犯罪的起诉、审判工作。军队内部实施警察工作...
如不是直接和军人身份有关的犯罪都是由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啊,不过在中国,太多...
如果现役军人打架致人重伤,他已涉嫌犯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与部队联系解决。
军人打人可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清事实后,如军人属故意伤害且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部门将案卷移交军人所服役部队所属的军事法院,由军事法院审判。不够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好了,先不说在部队能考军校,学开车,烹饪。
即使两年当兵回来后,在军队什么技术都没有学,就和刚毕业的学生一样,还得重新找工作,在和同龄人的竞争中仍然有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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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扯皮 男子动手打人
殴打交警中队工作人员,涉嫌妨害公务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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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1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宜春慈化派出所接到辖区石岭村村民电话报案,称在石岭村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双方现正在扯皮,可能比较麻烦。
  执勤民警赶到现场,看到一辆起亚白色小汽车和一辆蓝色农用车发生了轻微碰撞,并没有伤到人,但小车车主高某纠集了三四十名万载株潭的年轻人到现场,不顾民警的劝阻和制止,多次强行对农用车车主邓某红父子进行殴打,甚至对民警进行恐吓。
  随后,宜春交警支队二大队慈化中队执勤人员也赶到现场,要求双方当事人到交警中队去接受处理。高某却扬言&如果不赔我5万块钱就没完&,并拒绝到慈化中队接受处理。
  由于现场情况比较混乱,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4时许,慈化派出所全部备勤民警及10名巡特警赶到现场,同时打电话请求万载县公安局株潭派出所民警赶来事故现场协助处理。
  下午4时30分左右,经慈化派出所、株潭派出所和交警慈化中队三方共同做工作,高某勉强同意将车开到慈化中队接受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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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淮派出所打人事件真相出来了,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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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少校, 积分 1351, 距离下一级还需 449 积分
发布于日 16:42
近日,有人把媒体日报道我分局长淮派出所正在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的新闻编成“记者在派出所偷拍视频火了!24小时后删除,速看!”的消息在微信平台中传散,我分局就视频中报道的问题做如下说明:一、关于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件事实日18时许,长淮派出所接到长淮卫镇卫生院有人打架的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出警,及时赶赴现场处置。后经依法调查证实,事发当日高某某带其母亲陶某某到长淮卫镇卫生院看病,与值班医生王某在为其母亲看病过程中发生纠纷继而厮打,值班医生王某头面部以及阴囊等部位受伤,高某某无伤,高某某的母亲陶某某在拉架过程中,鼻子受伤流血。3月25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王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我分局于当日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根据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住院病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故意伤害值班医生王某,造成王某身体损伤程度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3月31日,我分局将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刑事拘留, 4月14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依法批准逮捕,6月12日,我分局依法将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移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案件侦办期间,我分局在高某某刑拘前和检察机关对其批捕后,考虑到双方系因医患纠纷而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从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曾引导、组织双方进行和解,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但终因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拒不悔罪而未成。针对高某某母亲陶某某鼻部受伤的情况,我分局也同时依法展开了认真调查。经查,陶某某的鼻部伤情是在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与医生王某厮打过程中其上前拉架时形成,没有证据证实陶某某的伤是他人故意伤害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我分局于日依法对陶某某受伤的情况做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陶某某。陶某某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并提出复议复核,现经复议复核均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二、关于记者在长淮派出所与民警发生争执的情况说明此案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3月31日上午9时和9时45分,办案民警2次电话通知高某某到派出所拟向高某某送达医生王某的伤情鉴定意见和对高某某办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直到10时30分许,高某某才带着两名自称高某某亲戚的人(一男一女)来到派出所。办案民警依法向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宣读受害人王某的伤情鉴定意见,随后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在此过程中,陪同高某某的一名年轻男子一直在插话、质问办案民警“我舅(高某某)当时现场没打人,不是医生先动手把老人家打伤的吗?你们两个月时间还没法判断到底谁打谁?”办案民警告知此人“我们已经调查清楚了,但你是干什么的”,民警接着询问该男子与嫌疑人高某某的关系,此人自称“我是他侄子。”民警随即告知其“公安机关只接待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直系亲属,可以向高某某及其母亲告知受害人王某的鉴定意见和高某某所涉嫌的罪名,现在请你出去。”但此人坚持不愿离开,并声称“我为什么要出去,我是跟他们一起来的,为什么不能告诉我,我问问他们的案情不行吗”,民警多次让其离开办案现场,让他到门外面去等侯,该男子依旧连续质问民警案情。民警为了能正常办理案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用手将该名男子推出办案现场。这时该男子便大声喊叫“你还掐我脖子,你干吗掐我脖子。”鉴于该男子始终不说明真实身份信息并在民警讯问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过程中多次干扰民警办理案件,在离开民警办公室后,办案民警准备将该男子带到一楼执法办案区进一步了解核实该人身份信息等情况。但该男子拒不配合,另一名自称是犯罪嫌疑人侄女的女子也大骂派出所民警是“土匪”。最后,民警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告知二人“我们会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及当事人直系亲属,如对案件办理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反映。”二人才自行离开派出所。后经了解,此二人为媒体记者。三、关于其他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一)视频中提到民警掐记者脖子的问题该新闻播出次日,市公安局纪委、督察和法制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长淮派出所办理高某某故意伤害案以及其母受伤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纪问题开展调查,通过调取媒体提供的日记者暗访的全程录像、调阅案件卷宗及找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等一系列调查证实,长淮派出所民警在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过程中,曾多次要求无关人员离开办案现场,在未果的情况下,民警有用手将记者推出办案现场的行为,但不存在掐脖子的行为。(二)案件办理程序中涉及的相关问题1、关于该案已2个月仍没有定论的问题:案件发生于2月4日,受理案件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有伤情,均已住院,且双方当事人在不同时间申请伤情鉴定。 3月25日,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出具鉴定意见后,我局当日便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并依法查明了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3月31日,依法将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4月14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依法批准逮捕,6月12日,我局依法将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移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的侦办严格依照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没有任何超期违规的情况。2、关于 “投诉人”投诉反被当场扣押的问题:公安机关在查实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后,于3月31日上午9时和9时45分,2次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到派出所,向其送达医生王某的伤情鉴定意见和对其办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直到10时30分许,高某某才在两名亲戚(记者)的陪同下来到派出所接受处理,不存在所谓“当场扣押”投诉人的问题。3、关于被民警要求进所谓“审讯室”的问题:视频中铝合金防盗窗包围的几个房间被报道为“审讯室”,实则为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统一标准建设,拥有同步录音录像功能,包含信息采集室、辨认室、询问室、讯问室等的执法办案区。当时两名自称是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亲戚的人(记者)拒不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在民警请二人离开办案现场时,多次大吵大闹、辱骂民警,扰乱公安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民警要求其到询问室接受询问调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符合法律规定。(三)关于该事件善后处理情况的说明3月31日晚,媒体报道后,我分局及时与媒体沟通,调取了记者拍摄的完整视频资料,市公安局并成立由纪委、督察和法制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组,对整个办案过程展开调查。经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手续完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于与记者之间的争执,民警存在一定的不冷静行为,我分局主动与媒体进行了沟通。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非常感谢媒体及社会各界对我分局执法行为的监督,我分局将在以后的公安工作中,不断增强为民服务意识,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为创造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环境履职尽责。
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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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下士, 积分 87, 距离下一级还需 13 积分
警察辛苦了,致敬
所谓“眼见为实”还是让有的人对记者的拍摄和编辑制作的画面记忆犹新,对警察的声明不以为然。质疑警察不信检察院怀疑法院,你说咋办?难道要让电视台自己郑重声明记者是假公济私行为?不可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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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上尉, 积分 817, 距离下一级还需 183 积分
ta_mind开心 00:11classn_01: 131 classn_02[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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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上将, 积分 38229, 距离下一级还需 21771 积分
几个月了。。。都能写成书了。。。故事编的也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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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中士, 积分 109, 距离下一级还需 51 积分
我想看了电视的朋友心里多少有点数,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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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下士, 积分 83, 距离下一级还需 17 积分
ta_mind开心 14:07classn_01: 1 classn_02[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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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少将, 积分 11634, 距离下一级还需 4366 积分
本帖最后由 业余律师 于
13:51 编辑
所谓“眼见为实”还是让有的人对记者的拍摄和编辑制作的画面记忆犹新,对警察的声明不以为然。质疑警察不信检察院怀疑法院,你说咋办?难道要让电视台自己郑重声明记者是假公济私行为?不可能吧
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现代社会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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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中校, 积分 2342, 距离下一级还需 658 积分
现在你能相信什么 又敢相信什么呢
ta_mind擦汗 05:47classn_01: 2 classn_02[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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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上将, 积分 31093, 距离下一级还需 28907 积分
在案件侦办期间,我分局在高某某刑拘前和检察机关对其批捕后,考虑到双方系因医患纠纷而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从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曾引导、组织双方进行和解,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但终因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拒不悔罪而未成。
父母恩深终有别 夫妻义重也分离!
人生似鸟同林宿 大限来时各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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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少校, 积分 1769, 距离下一级还需 31 积分
民警存在一定的不冷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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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少尉, 积分 376, 距离下一级还需 124 积分
一笑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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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少将, 积分 8918, 距离下一级还需 7082 积分
烦烦烦&&老是长淮派出所&&你们不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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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上将, 积分 33369, 距离下一级还需 26631 积分
家长护短是不讲原则的
[b[color=Red]]喜欢太阳的味道[/color]&/strong&
[color=Blue]转战大江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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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准尉, 积分 339, 距离下一级还需 11 积分
业余律师 发表于
所谓“眼见为实”还是让有的人对记者的拍摄和编辑制作的画面记忆犹新,对警察的声明不以为然。质疑警察不信 ...
顶你,现在一些人确实心态太极端了!质疑一切!有点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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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主题:公职人员竟然公然在派出所打人
标签:怀化,沅陵县&&沅陵县凉水井移民办&
天道何在 ,法理难容!
——沅陵县凉水井镇移民办职工石庭武在城西派出所里打人
我叫李秀英,女,今年51岁,家住一里桥。之前因房屋建在27岁的石庭武家旁发生了争吵。石庭武一家认为我家房子挡他们家阳光和方向,多次动手敲坏了我家的玻璃窗和阳台。作为邻居的我们不想惹是生非,忍气吞声也就算了。日,因石庭武家新修房屋占地,我与石庭武的父亲石朝年发生争执,未料石庭武一家却报警,并且伪证我伤人。随后,我却一人独自被带到城西派出所。姚警官等人逼迫,威胁我必须交出1000元给石朝年检查,不然就要拘留我,并且还要立案。当时的我,身上没有手机,联系不上自己的家人,只好交出1000元。后得知,派出所里有个叫周仁的警员是石庭武的亲戚,周仁已经私底下和姚警官打过招呼了。日,石庭武在派出所里让我赔偿石朝年的医药费,我觉得很不合理,要求他们拿出医院的病例资料与医药费发票,他们什么也拿不出来。我要求做法医鉴定。没想到石庭武在城西派出所办公室当着姚警官的面狠狠地把我打倒在地上。使我半天未爬起来,又吐又呕,我被家人送进了人民医院,诊断为脑震荡。(有医院的住院证明和病历)。
中国是一个法制社会,我一个弱势群体都懂得善良为怀,公正执法,而吃着国家俸禄的执法人员却欺压弱势群体。我只是想到县城建个房子有个家,因挡了别人家的方向,阳光,而处处被人欺压。试问公道,天理何在?老百姓就只能任人欺压吗?像在沅陵县凉水井镇移民办职工石庭武,城西派出所职工周仁这样的败类吃着百姓的俸禄,却处处祸害百姓,还能在为百姓谋利益的岗位上工作吗?有同情心的同仁们,我只是想请求我能获得人格上最起码的尊重,平民老百姓也是有人格尊严的。请用法律的手段制止这些人民的败类吧!
网友评论(共13条)
严重处理,希望政府机关不要为了宁人息事,把老百姓的心都伤透了。定要严处!!!!
评论者:为民喊冤 &
20:36 & 第13楼
在一巴掌就煽得重 是奥特曼吗 一巴掌把别个打成轻微伤,拍电影啊
评论者:力量 &
22:51 & 第12楼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理性发言、可观投诉。
评论者:冰山论剑 &
19:48 & 第11楼
  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组:
  12月29日,有网友在贵网贴发题为“公职人员竟然公然在派出所打人”的帖文。对此,我局十分重视,迅速责成城西派出所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日11时许,沅陵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110指令:沅陵县沅陵镇一里桥81号有人发生纠纷。经民警查实,系石朝年与邻居李秀英因修房发生纠纷,石朝年被李秀英用砖头打伤。石朝年被打伤后,送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系腰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城西派出所立即依法对此案予以受理,并将石朝年及其儿子石庭武、李秀英及其丈夫周良生带回派出所进行调解。经调解,李秀英方自愿垫付给石朝年1000元留院观察费用,其丈夫周良生在城西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付给石朝年方,不存在任何民警逼迫的行为。随后,李秀英又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拒绝承担石朝年的医疗费用。12月23日20时许,城西派出所民警再次对该案进行调解,李秀英依然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对调解不予配合,导致石朝年的儿子石庭武情绪激动,在离开过程中突然对李秀英打一耳光。后经县人民医院诊断,李秀英头部软组织挫伤,系轻微伤。
  由于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沅陵县公安局对违法嫌疑人李秀英处以治安拘留12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石朝年系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对违法嫌疑人石庭武处以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案件处理全过程,民警均依法秉公办理。至于发帖人反映派出所警员徇私的问题,纯属虚构。
  在此,我们呼吁:邻居发生矛盾纠纷要理智处理,共同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同时也善意提醒:网上发帖需要尊重事实真相,如果捏造事实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沅陵县公安局
评论者:沅陵县公安局 &
08:56 & 第10楼
应该做死的把这个公务员凑一餐!
评论者:小小鸟 &
21:07 & 第9楼
应该做死的把这个公务员凑一餐!
评论者:小小鸟 &
21:07 & 第8楼
应该做死的把这个公务员凑一餐!
评论者:小小鸟 &
21:07 & 第7楼
身为国家职工人员尽然做出这样伤天害理的事!他有理由做这个位子!不可饶恕!
评论者:小小鸟 &
20:57 & 第6楼
身为国家职工人员尽然做出这样伤天害理的事!他有理由做这个位子!不可饶恕!
评论者:小小鸟 &
20:57 & 第5楼
身为国家职工人员尽然做出这样伤天害理的事!他有理由做这个位子!不可饶恕!
评论者:小小鸟 &
20:57 & 第4楼
共13条记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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