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可以享受2017大陆居民香港开户离休干部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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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香港人 居住大陆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要等多久才批?已经交了申请表(08年7月),他说每天60个配额,我已经在排队了.等了半年,好像没有音讯.到底要等多久才能够批出?我妈问他们,他们说我爸长期在大陆居住,不肯审批我到香港,会有这样的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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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现在的年纪/和你家庭的基本情况/如果你已满18岁,而且你的父亲又不居住在香港/还有你父亲香港有没有你们家的其他人了?如果这种情况都有得话!估计真的很难办!我的邻居家的小朋友就是香港的,在四川出生的/在深圳读的小学,三年级的时候就已经去到香港去了!这种属于港人内地所生子女,但是年龄越小愈好办,分数低也很快的!还有就是香港照顾老人的!父母属于香港的身边没有人照顾的,子女可以申请过去!具体的情况这个网站上很具体你可以参考一下!也可以咨询!希望你事事顺利!早日通过!/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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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二维码香港和大陆社保政策有什么不同?
香港和大陆社保政策有什么不同?
  & & 目前的社会发展水平是快速的,为了适应这种发展水平,使得众多的市民们开始选择了关于社会保险制度这一产品。那么,对于香港的市民们来说,大陆的社保的情况和香港的社保是不是一样的呢?如果不一样的话,那么这种不一样又体现在哪呢?我们通过下文来做一个解释。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在讨论社会保险的历史时就不能把社会保险从社会社会保险保障中抽出来。
  那么就社保来说,也根据着政策的不同,使得香港的社保和大陆的社保有着一定的差别。下文就来看看这俩种社保。
  香港在职时需要每个月扣除强制性公职金(每个月最多不超过2000元港币),雇主也要出相同比例的钱给雇员。这笔钱每个月就会给强职金管理公司(如银行、证券公司等)去投资。
  直到你退休后可以选择一次性或多次性提取使用。算算一个人如果20岁开始工作到60岁退休,他大概可以存到190万左右。但40年后的的190万元可能兑现在的钱来讲就没有那么多了,那么从60岁到一个人离开的那一年能否依靠这钱过日子呢?有人算过大概可以够养老10-15年。所以未来香港的老人家可能还需要多存一点钱来养老了!另外,还有其它的商业保险,到时候也是可以支付一些费用。但幸运的是其它香港的福利还是很健全的,如低廉的医疗费用,政府补贴的住房(公屋)和养老院,所以要花的钱也不多。
  大陆的社保政策:1、只要交满15年的社保,你退休后,就可以按月领到养老金。但是,你所领取的金额可能很少,因为你的缴费基数很少。2、建议你不要中断缴纳社保,尤其是医疗保险,中断后再次续缴需要半年以上的观察期。3、你如果不想多缴,可以按照最低标准缴纳。4、除社保之外,建议适当购买商业保险,以弥补社保的不足【社保只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比如寿险、重疾险、意外险等。
  根据香港社保的大陆社保的基本知识的介绍,我们知道了俩者之间的差别和共同点所在。这也就使得更多的市民们掌握了关于社保的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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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政策问答(六、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09:51:42&&&&&
点击:&&&&&&&&
作者:远程办
六、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113.问: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答: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
六、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113.问: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国发〔号
114.问: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答:日到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同,作为生活补贴。
日到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行政八级和相当于作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
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
国发〔1982〕62号
115.问:离休人员离休费的构成?
答:离休费包括:基本离休费、离休后新增离休费、各种补助补贴等
新政办〔号
116.问:基本离休费的具体项目?
答:基本离休费是指按照新政发〔1994〕48号、新工改办字〔1994〕5号、6号文件套改后的离休费(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费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浮动转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费包括:职务工资、津贴、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浮动转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
企业单位离休人员按照新党老字〔1999〕7号、10号文件平衡后的离休费,与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相同(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变动审批花名册
117.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增加了哪些离休费?
答:离休人员自1993年工改至日,历次调资都是比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办法增加离休费,共分两大部分。
㈠&调整标准增加离休费:执行新人退字〔号、新政办〔号、新政办〔2001〕47号、159号、新政办发〔号、新人发〔2004〕37号、新人函〔号文件,调整工资标准,增加了离休费。离休费具体项目中,增加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㈡&两年正常增加离休费:执行新政办字〔1996〕12号、新工改办字〔1999〕06号文件,于1995年、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2005年,比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按新工资标准增加了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含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增资额。离休费具体项目中,增加了&正常增加离休费&。
日改革工资制度时,离休人员按照新政发〔2006〕79号文件规定的职务(职称)平均增资标准,增加了离休费。
118.问: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概念及范围?
答:统发工资是指,根据编制、人事和老干部门核准的编制、职工人数、工资标准,由财政部门通过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向个人统一发放工资。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群机关和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
&新政办〔号
119.问: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审批手续?
答:实行统发工资的单位,填制由财政厅制发的&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增减审批表&及根据统发工资软件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费情况统计表&,在规定时间报送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
新政办〔号
120.问:自治区党委老干局在&统发工资&工作中的职责?
答: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是自治区老干部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离休干部和副省级以上退休干部的管理。在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工作中,老干部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对各单位离休人员和副省级以上退休人员的人数、离休费、退休费标准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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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问:自治区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适用的范围及执行时间?
答:1、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营农牧场中符合国发〔号、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2、企业改制前由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营农牧场管理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3、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1993年未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套改工资的离休干部;4、企业离休干部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待遇平衡仅限于离休费(即离休后发的原工资)的平衡,不涉及其它待遇。5、凡自治区所属企业和中央驻疆企业离休干部未按文件规定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平衡,现要求平衡待遇的,可按新党老字〔1997〕7号、1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离休费待遇平衡后,新的离休费标准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次月起执行。
新党老字〔1999〕10号文件、新劳社字〔2003〕12号
122.问:哪些离休干部可享受浮动工资?
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即知识分子);在新疆实际工作满二十五年的其他国家干部,均可在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新党发〔1983〕71号;新党发〔1984〕37号文
123.问:哪些离休干部可享受浮动转固定工资?
答:凡享受浮动工资的干部离休后,其浮动工资即转为固定工资(新党老字〔号;新财事字〔号;新劳人字〔号)。
按照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享受了浮动工资的知识分子,在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一九九零年六月三十日离休的,只要在疆工作满三十年,就可将浮动工资固定后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在一九九零年七月一日后离休的,均可将浮动工资固定后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新劳人薪字〔号、381号、515号
124.问:哪些离退休干部不能享受浮动工资?
答:凡是在离退休前,没有享受过新党发〔1983〕71号和新党发〔1984〕37号文件规定的知识分子工资待遇的,离退休后一律不能享受。
&新劳人字〔1989〕19号
125.问:知识分子工资待遇指哪些?
答:国家为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对在新疆工作的知识分子实行浮动工资待遇(含浮动转固定工资)、发放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
在新疆地区累计工作满二十年的知识分子,退休后继续留在新疆的,退休金标准提高百分之十,但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工资标准。
&新党发〔1983〕71号;新党发〔1984〕37号
126.问:实行知识分子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答:在新疆工作满十五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享受知识分子补贴。在一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十元;在二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十五元;在三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二十元;在四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二十五元。
&新党发〔1984〕37号
127.问:如何发放知识分子书报费?
答:凡工资相当于国家行政十七级及其以下,技术职称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的或虽无技术职称,但在在新疆工作满十年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满十五年的中专毕业生,在一、二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年发给三十元;在三、四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年发给四十元书报补贴费。
&新党发〔1983〕71号
128.问: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
答:根据各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等因素。被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此项津贴;津贴类别,根据各地程度不同划分为一、二、三、四类区。国家将自治区全部列入了边远地区范围。
&新政办〔2001〕47号
129.问: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调整过几次?
答:自日起,国家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从日起,国家又对新疆40个县(市)的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进行了调整。其中:将16个县(市)由二类区调整为三类区;乌什县由二类区调整为四类区;23个县(市)由三类区调整为四类区。日工资制度改革时,国家把新疆的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由现行的四类调整为六类。同时,国家又对新疆49个县(市)的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进行了调整。
&新人发〔2004〕37号;新政发〔2006〕79号
130.问:离休人员如何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2006〕79号文件答:离休人员按照本人现在执行的职务(职称)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职称),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职称)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百分之百增加离休费。
&新政办〔2001〕47号;新人发〔2004〕37号;新政发〔2006〕79号
131.问:正常增加离休费的概念?新上P234
答: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后,工资就变成了离退休金。本人在职时的职务工资档次,自离退休时就固定不变了。因此,在职人员每两年晋升一个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时,离休人员比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含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增资额。至日,离休人员已经6次正常增加了离休费
新政办字〔1996〕12号、新工改办字〔1999〕06号&
132.问: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在离休费方面的体现?
答:①&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即享受百分之百的离休费);
②&对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前,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发放1-2个月的生活补贴;
③&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离休干部可按照离休时的职务(或比照职务;或提高待遇),比照同职务、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办法套改,增加离休费;
④&在职人员每两年晋升一个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时,离休人员比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含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增资额;
⑤&企业离休干部可比照自治区国家机关同等条件离休干部,按照新政发[1994]48号、新工改办字[1994]5号、6号文件套改,执行平衡后的离休费标准。
⑥&日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时,国家给离休人员按照职务(职称)的正副职,分别确定了平均增资标准。
国发〔1982〕62号;新政发〔1994〕48号;新党老字〔1997〕7号、10号;新劳社字〔2003〕12号;新政发〔2006〕79号
133.问: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答:①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②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③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国发〔1982〕62号
134.问: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发放办法?
答:根据国发〔1982〕62号、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精神,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按规定每年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实行按年度计发,并在每年元月份发给,如遇当年调整离休费,不论当年从哪个月增加离休费,均在第二年元月发放生活补贴时补齐新增数额。
&新党老字〔1996〕24号
135.问:离休干部应享受的每月补助、补贴主要有哪些?
答:离休干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应享受的月补助、补贴有:交通补助费、电话月话补助费、护理费、警衔津贴、归侨生活补贴、计划生育奖励金、事业单位提高10%工资补助、教龄津贴、护龄津贴。
现行津贴发放标准
136.问:自治区离退休人员交通补助费的规定?
答: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从1996年1月份起发放交通补助费,厅局级离休人员每人每月40元,退休人员35元,县处级离休人员每人每月30元,退休人员25元;;科级以下离休人员每人每月20元,退休人员15元。
&新财文字〔1996〕1号
137.问:自治区离退休干部配备车辆的标准是什么?
答:省级及享受省级待遇的领导干部离休后,配备卧车一辆。厅局级离退休干部四人一辆;其他离退休干部、职工,五十人配备一辆;超过二百人以上,视单位情况适当增加。&
新党办〔1993〕26号、新党办〔1995〕30号
138.问:自治区离退休干部电话补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自治区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150元,厅(局)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0元,其他离退休干部费用自理。
&新党办〔1997〕16号
139.问:发放护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答:因公(工)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
      国发〔号
140.问:自治区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
答: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组通字[2007]20号);
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
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日至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新党老字〔2002〕16号、新人发〔2004〕64号、
组通字〔2005〕29号、新财社〔2006〕15号
141.问:自治区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发〔1979〕83号)文件精神,将自治区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800元。享受该项补贴的人员为:正省级干部(含中央批准的享受正省级单项待遇的干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伊犁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级干部)。
      新人发〔2004〕64号
142.问: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
答:①提高&护理费人员的范围是: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②护理费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组通字〔2007〕20号
143.问:自治区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答:一、调整护理费标准,仍按国发〔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二、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亦按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执行。
四、原已发护理费或自雇费的离休干部,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标准较高的一项护理费。
      新党组通字〔2005〕44号
144.问:如何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答: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后退、离休人员,退、离休前按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自次月起按原工资的5%计发计划生育奖励金。
新计生委字〔2001〕33号
145.问:我区对归侨离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规定?
答:一九六九年二月三十一日前(含建国前),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的我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归侨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发80补贴。
新政外侨发〔1999〕89号
146.问: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答: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包括级别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原工资&含地区生活费补贴。&
劳人老〔1982〕10号
147.问: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标准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答:工资改革前的&标准工资&,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
&据劳人老〔1982〕10号
148.问: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休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哪些部分?&
答: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的离休人员,其&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事业单位工改后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离休时按100%发给。
《老干部工作问答》劳人老〔1982〕10号
149.问:1993年工改后,计发离休干部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包括哪几部分?
答:离休干部每年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1993年工改后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是:&
(1)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为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计发离休费。
(2)事业离休人员,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的全额发给。&
国发〔1993〕79号
150.问: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是否可以计入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答: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并纳入基数的离休费,均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劳人老〔1982〕10号
151.问: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其离休费从何时计发?&
答: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更改之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劳人老〔1982〕10号
152.问:落实离休干部&两费&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答:建立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厅字〔2000〕61号
153.问: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1)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乡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其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纳入县级财政安排。
②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③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2)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原行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有切实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②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
③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药费统筹,乡级财政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④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要求,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⑤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合理使用。
(3)财政支持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保障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②省、市(地)级财政要对所属困难地区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
组厅字〔2003〕18号
154.问:在落实离休干部&两费&问题上,有关部门如何分工负责?
答: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对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财政部门要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经贸委系统要协助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工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检查。&
厅字〔2000〕61号
155.问: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哪些原则?
答: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原则是: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
厅字〔2000〕61号
156.问:对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有哪些规定?
答: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级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国家组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厅字〔2000〕61号
157.问:什么是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
答: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
厅字〔2000〕61号
158.问: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后,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厅字〔2000〕61号
159.问: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统筹资金怎么筹集?
答:实行单独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缴纳,在原渠道列支。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顷刻之间后由地方财政帮助解决。&
厅字〔2000〕61号
160.问: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如何落实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答: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发〔1998〕44号
161.问:建立财政支持机制,各级财政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同级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解决离休干部&两费&问题,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对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缺口,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实后,给予补助。
厅字〔2000〕61号
162.问: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应当如何解决?
答: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项目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对到农村安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补助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
劳人老〔1982〕10号
163.问: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怎样体现对离休干部的从优照顾?
答:住房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制定减、免、补的具体办法。
《老干部工作问答》
164.问:在分配住房时,如何优先照顾离休干部?&
&答: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建房问题,接受安置地区应积极予以落实。离休干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职务级别分配。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比在职干部优先分配,并在住房的条件上给予照顾。&
中办发〔1984〕18号
165.问:自治区离退休干部住房面积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离退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新政发〔1999〕39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建设控制面积标准,乡科级干部为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为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为130平方米。但在房改中享受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仍然按照新政办〔号文件规定执行,乡科级干部不超过7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不超过83平方米,地厅级干部不超过98平方米。
新政发〔1999〕39号、新政办〔号
166.问: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的离休干部有何照顾?&
答: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
167.问:对做好老干部医疗保健工作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离休、退休、退职人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我同级干部要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县、市以上卫生部门,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健康检查,离休干部就医、疗养应给予优先照顾。原在附近医院诊治的,应给予方便。具体办法由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定数量的老干部病床,以解决离休干部住院的困难。此项经费要单拨,所需基建项目应优先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原享受保健医疗待遇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对其他离休干部,各医疗单位须积极创造条件,增设干部病床,在门诊、住院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除在原单位合同医院就诊外,经所在区卫生局办理手续,可在居住地区附近再确定一个医疗机构看病,凭收据报销医药费。
合同医院全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医务室,须定期对离休干部进行体格检查。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医务室,建立巡诊制度,为离休干部送医送药上门。
国发〔号、劳人老〔1982〕10号、国办发〔1983〕39号
168.问:对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①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②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允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
③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15天至20天。&
④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可根据[1980]国办发18号文件规定办理,即: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老体弱,需要家属陪同照顾的,公家一般可报销家属一人的同席车船费和住宿费。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⑤所需费用,按下列原则掌握: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伙食费自理。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联系休养的,或在统一组织健康休养期间,自动转换疗养场所的,一切费用自理。&
劳人老〔1983〕17号
169.问:离休干部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看病的医疗费能否报销?&
答: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看病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劳人老〔1983〕20号
170.问:应怎样理解干部离休后&福利待遇不变&?&
答:《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的&福利待遇不变&,是指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同样的困难补助(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各项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不变。
劳人老〔1982〕10号
171.问:干部离休后,&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哪些方面?&
答:&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和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待遇。&
劳人老〔1982〕10号
172.问:对离休干部探亲有何规定?其探亲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干部离休后除按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劳人老〔1983〕20号
173.问:对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及离退休费发放有何规定?
答: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1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当地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在短期出境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
〔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
174.问:地质队老干部离休后,是否继续发给野外津贴?&
答:由于野外工作津贴是生产(工作)性质的待遇,不是地区性津贴,因此,地质队老干部离休后,不论是否仍居住原地,其原享受的野外工作津贴都不再继续发给。&
劳人老〔1982〕2号
175.问:干部离休后因工作需要仍坚持上班的,是否继续发给奖金?
答:干部从离休的下个月起,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坚持上班的离休干部,可与在职干部一样继续发给工作(生产)奖金。&
劳人老〔1983〕20号
176.问: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否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居住地工作?&
答: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有关规定,可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离休干部也可到子女工作的中小城镇安置。&
国办发〔1983〕96号
177.问:离休干部特需费的标准及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①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封面&经费列入预算。②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③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丧事其他经费&项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人发〔2002〕51号
178.问: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
答:根据劳人老函〔1987〕5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都不能办理离休手续。
人退司函〔1988〕2号
老干部政策问答(七、干部退休后的生活待遇)
七、干部退休后的生活待遇
179.问:国发〔号文件规定的干部退休费标准是什么?&
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参加革命的时期规定退休费;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工龄规定退休费。退休费标准一般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至90%。即: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80%;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工龄满20年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因工致残退休人员的退休费,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发给不超过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180.问:国发〔1993〕79号、国发〔1994〕9号等文件规定的干部退休费标准是什么?&
答:关于机关退休干部增加退休金的规定:(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组织批准留任的外),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退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扣除一定比例增加退休费。具体规定是:退休前有职务的,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退休前无职务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地区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京外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2)实行职级工资制后退休的人员,计算退休金的办法是: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此外,文件还规定,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时,退休人员按照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在职人员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人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提高退休费。&
关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规定:(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新工资制度,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退休前无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2)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其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在退休时均按100%发给。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人员相应增加退休费。&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规定:(1)国有企业中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45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日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30元;日至日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发20元;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退休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退金金;1992年以来,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未按国家规定自行给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增加了退休金,增加金额高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的上述标准的,这次不增加退休金;低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的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差额增加退休金。增加的退休金并入本人退休金基数。(3)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国办发〔1994〕62号文规定,对日至土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可按照每月不超过20元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国发〔1993〕79号文件、国办发〔1993〕85号、国发〔1994〕9号
181.问:对退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和其他待遇有哪些规定?&
答:①生活补贴。从国发〔号文件下发以来,国家有关部门曾多次下发文件给退休干部增发各种生活补贴。这些文件依次是:国发〔号,国发〔1985〕6号,国发〔1985〕52号,劳字〔1988〕42号,国发〔1988〕23号,〔91〕财综字第44号,〔92〕财综字第38号文件。这些文件规定给退休干部和给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的标准完全一样。&
②公费医疗。退休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③取暖补贴。从1979年度起,对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一样,按居住地的标准发给宿舍取暖补贴。&
④护理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干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从1986年11月起,调整为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
《老干部工作问答》
182.问:对部分离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解决部分离退休老专家的离退休待遇相对信仰的问题,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199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等4部门决定,自1999年1月起,对部分收入较低的离退休专家发给适当生活补贴。
&(1)补贴范围:日前离退休,在1985年工资制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离退休专家。
(2)补贴标准:1&3级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达不到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4&6级离退休专家达不到800元。月固定收入额,是指离退休专家月基本离退休费或统筹支付的月离退休费和省(部)级以上机构规定(或比照省部级机构埃塞俄比亚)的各种月固定补贴。
这次增加的补贴为固定性补贴,今后正常调整离退休费时,对这部分补贴不予冲销。
&组通字〔1999〕11号
183.问:参加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否仍按劳字〔1988〕42号和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增发每月5元生活补贴和10%基本退休费?&
答:鉴于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5元生活补贴和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发放的10%基本退(离)休费,是在提高在职人员奖金标准的情况下出台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已将奖金纳入工资,成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因此,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和10%的基本退休费。
人薪发〔1994〕3号
184.问:可以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哪些人?对这些高级专家的离退休年龄有何具体规定?
答:可以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其离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185.问: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如何计发?&
答: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前,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仍按国发〔号文件规定精神,根据本人饮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的情况,按分别高于国家现行规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10%或5%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186.问:企业提前退休的职工,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提前退休的职工,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劳社部发〔1999〕8号
187.问:对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的生活待遇有什么规定?
答: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可暂按如下意见处理。
退休职工失踪后、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劳办险字〔1990〕1号
188.问:退休干部失踪后,退休待遇如何处理?
答: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抚恤金发放标准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费为基数。
人办函〔2000〕18号
189.问: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宣告缓刑期间,能否增加退休费?&
答: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并按规定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如在缓刑期间适逢国家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则不应给其增加退休费,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按规定增加,但缓刑考验期间的差额不予补发。
190.问: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答: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191.问:退休干部能比照享受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吗?
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有所区别的政策精神,退休干部不能比照执行离休干部的有关生活待遇
组厅函字〔1996〕39号
192.问:被错划为右派或&文革&前历次政治运动及其他被立案审查而受到错误处理造成工资偏低的离退休人员可否予以适当提高?
答:被错划为右派或&文革&前历次政治运动及其他被立案审查而受到错误处理,现已彻底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人员,年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资普调以前的行政十七级(或工资额相当行政十七级的)及其以下人员,因被错划为右派或受其它错误处理,从1956年工资改革后虽升过级但未超过原工资级别的(包括错受降级处分后虽升过级但未超过原工资级别),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升一级工资,然后再按普调工资和工资改革文件的具体规定和条件参加普调和套改(包括普调工作结束后,平反改正,未参加普调的人员)。1979年1月至1985年7月工资改革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作为计算离退休费的基数。
调升的工资从1987年1月起发给,过去的不予补发。
组通字〔1986〕45号
193.问:国民党空军驾机起义人员离退休后工资偏低的可否调整?中国劳动咨询网
答:建议空军、民航和各地对驾机起义人员中政治上、工作上表现尚好,工资在十六级或相当于十六级以下的,调整到十五级或相当于十五级;十五级以下的,1981年以来已调整工资的,原则上不再调整,未调整过的,可相应调整一级(包括离退休的干部)。
194.问:西藏地区的职工退休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
国办发〔1982〕36号
195.问: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支援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离、退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其退休金如何发放?
答:在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退休、离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退休金标准提高10%,但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作。
国发〔1983〕68号
196.问:三线艰苦地区就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其退休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对就地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实行以下办法:
(1)凡在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10%;在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二类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困山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2)享有艰苦地区事业津贴的职工,事业津贴可同地区生活补贴费一样,对离休的,包括在原工资内发给;对退休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国发〔1984〕76号
197.问: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离退休有何规定?
答:三线艰苦地区科技人员离退休后,原则上应就地安置,对就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三类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退休金标准提高10%;在一类区、二类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退休金标准提高5%,介提高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对享有事业津贴的科技人员,离退休后,事业津贴费可同地区生活津贴一样,对离休的,包含在原工资内发给;对退休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198.问:在边远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离休退休有何规定?
答:50年代支援边远地区(不包括西藏、青海高原地区)年满55岁的科技人员体弱多病,身体不能适应边远地区工作的可提前退休、离休。
过去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支援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达到退休、离休年龄时。允许他们回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在边远地区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退休,离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退休金标准提高30%,但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国发〔1983〕68号国发〔1984〕77号
199.问:哪些人员在退休时可以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答: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所定标准的5%至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200.问:获得全国、省劳动模范称号和中央军委、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工人,退休时有何特殊待遇?
答: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规定标准的5%至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201.问: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包括哪些人?
答:&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
劳人科〔号
202.问:对提高高级专家的退休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答:高级专家离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①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②建国后从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203.问:特级教师退休后,原享受的特级老师津贴能继续享受吗?
答: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小学民办教师评选为特级老师的,享受同样津贴。
教人〔1993〕38号
204.问:教龄、护龄津贴可否做为计算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答:凡原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职员离、退休时,可根据国家规定的离、退休生活补贴费的计算标准。将教龄、护龄津贴作为计算离、退休生活补贴基数。
〔86〕教计字159号
205.问:中小学特级教师退休后原享受的补贴费可否作为退休费的基数?
答:特殊教师退休时,有补贴的,其补贴费可以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人退司函〔1991〕5号
206.问: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否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的基数?
答:1987年10月以后离、退休中小学和幼儿教师,提高10%的部分均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计发时间从日开始实行。
人事部〔88〕教计字105号
207.问:对来华定居工作专家的退休待遇有哪些规定?
答:来华定居工作专家达到我国规定的同类人员退休年龄的,应办理退休。退休金标准按国内有关规定执行,生活津贴按在职时的85%发给,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在新的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前,他们退休后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国办发〔号
208.问:军队服务津贴是否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答:一、按照规定享受军队服务津贴的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的无军籍职工,在军队服务时间累计满20年的,离休、退休时,其享受的军队服务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的基数。二、虽在军队服务时间累计满20年,但离休、退休时已不再享受军队服务津贴的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时不能将曾经享受的军队服务津贴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的基数。三、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1990〕后司字第412号
209.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何规定?
答: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三、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210.问:退休干部遗属享受定期补助后,又遇到特殊困难,单位是否可给予临时性补助?
答: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以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211.问:退休干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护理费待遇?
答:退休干部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国发〔1978〕]104号
212.问: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军人退伍,如何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答:①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下同),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的保证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其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办理。②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作品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人员住院规定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医疗、伙食、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待遇规定办理。③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经医院证明(在企业工作的,不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情况符合因公(工)伤残人员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手续,并享受因公(工)伤残退休待遇。④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由所在单位按对因公(工)死亡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⑤因战因公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员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也参照上述规定精神办理。
民优发〔1991〕7号
213.问:地区生活补贴、因工残废补助费可否作为计算退休、退职生活费的基数?
答: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时,按照本人标准工资计算退货遇、退职生活费时,可以将地区生活补贴,因工残废补助费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214.问:职工从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退休、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如何计算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答:原来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工人退休、退职后,到没有地区生活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不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如果从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退休、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应当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有保留工资的工人,退休、退职时,其保留工资原则上不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如有特殊情况,暂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酌情处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215.问:井下津贴是否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答:计算退休、退职待遇时,其曾经享受的井下津贴(如采掘和井下辅助之间调动过的,可按较长时间享受的标准),可以和标准工资、附加工资(即升级冲销后的剩余剩余部分)合并作为计算待遇的基数。
〔82〕煤劳字第803号
216.问:原来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单位的职工,退休后医疗待遇有什么规定?
答:原来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凡是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退休金的,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医疗费用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报销;凡是退休后由原单位发退休金的,仍享受原单位医疗待遇,其医疗费用由原单位报销。
财政部、卫生部财事字〔79〕第389号
217.问: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职工退休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
答:根据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的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不再执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政策。
人函〔2002〕67号
218.问:原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离退休人员的工龄津贴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4号)规定,&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范围是实行结构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通知同时规定,&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在贯彻这个通知的人退发〔1992〕3号文件中也已明确:&原工作单位机构性质发生变化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与原工作单位在职人员执行同一文件规定。&
这里所说的离退休人员的&原工作单位&,是指他们离退休时所在的并负责支付离退休费的单位。如支付离退休费的单位由机关、事业改为企业,这些单位的在职人员已改行企业的制度,离退休人员也不宜再沿用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他们是否享受工龄津贴,应和其所在单位在职人员执行同一制度规定。
人退函〔1993〕6号
219.问:对企业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能一次性予以结算吗?&
答: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凡按照《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宝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宝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法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劳部发〔号
220.问:怎样解决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问题?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有关规定,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破产时,需补交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含差额缴拨时企业欠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金)。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确实不足,支付困难的地区,为弥补资金不足,可以从破产企业资金中划拨一定费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破产时,应按照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实际需要,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养老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该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劳社厅函〔1999〕12号
221.问: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能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答: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人薪发〔号
222.问:离退休的人民警察能调整警衔津贴标准吗?&
答:对离退休人民警察,不能调整警衔津贴标准。主要原因是:警衔津贴是国家根据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对在职人民警察在工资待遇上给予的优惠政策,而&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两者是不同的。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离退休人民警察不属于警衔津贴的实行范围,不存在调整警衔津贴标准问题。
《通知》规定:&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这一规定既表明国家对离退休人民警察的待遇给予了适当照顾,也说明虽然离退休人民警察的待遇给予了适当照顾,也说明虽然离退休人民警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保留警衔,但不享受警衔津贴,其在离退休前享受的警衔津贴只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人办函〔2002〕43号
223.问:在海关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海关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能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吗?
答:在海关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海关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具体计发办法是:离休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人薪发〔号
224.问:对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等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原国家经贸委所属的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各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下简称专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等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并有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2001年地方已经按企业办法为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增加
(1)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受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从2001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有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2001年地方已经按企业办法为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有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扣回。
(2)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专指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并作好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稳定工作。
(3)中央所属的178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各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在职职工,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的规定,调整在职职工工资,并纳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工资所需资金,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同类事业单位的条子政策合宪性资金渠道予以补助,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此后,这些单位在职职工调整工资按企业政策执行。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职后有关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各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号)中的有关规定与上述精神不一致的,按上述精神调整,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劳社部发〔2005〕5号
225.问:实行西藏特殊津贴后,对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有哪些相应规定?
答:截至日,机关、事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西藏特殊津贴,相应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在职职工特殊津贴标准的90%增加退休费。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其西藏特殊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人薪发〔号
226.问: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的人员,主要是指哪些人?如何照顾?
答:(1)中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的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的对象,是指被错划为右派或&文革&前历次政治运动及其他被立案审查而受到错误处理,现已彻底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人员。不包括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工资级别不合理的人员。
(2)1981年至1983年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资普调以前的行政十七级(或工资额相当于行政十七级的)及其以下人员,因被错划为右派或受其他错误处理,从1956年工资改革后到工资普调前,从未升过工资级别的(包括错受降级处分后虽升过级但未超过原工资级别),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升一级工资,然后再按普调工资和工资改革文件的具体规定和条件参加普调和套改(包括普调工作结束后,平反改正,未参加普调的人员)。
(3)1979年1月到1985年7月工资改革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中办发〔1986〕6号
227.问:能否用公费组织离退休干部出国或到港澳地区旅游?
答: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严禁组织离退休老干部用公费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旅游。离退休老干部个人申请因私自费去港澳地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输审批和备案审核手续。对因公赴港澳地区的团组和人员要严格审批,防止用公费变相出境旅游。
〔1999〕港办政字第0129号
228.问: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应该享受何种保险福利待遇?&
答:(1)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下同),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保证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其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办理。
(2)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人员住院规定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医疗、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待遇规定办理。
(3)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经医院证明(在企业工作的,还需经劳动鉴定委员确认),伤残情况符合因公(工)伤残人员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因公(工)伤残退休待遇。
(4)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由所在单位按对因公(工)死亡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5)因战因公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也参照上述规定精神办理
民优发〔1991〕7号
229.问:国有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应该享受何种劳动保险待遇?&
答:(1)国有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2)国有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
劳人办险〔19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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