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对什么是社会散居孤儿儿是否有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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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组织散居孤儿开展“感受温情、走近儿童家园”主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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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组织 开展 儿童 主题活动
市民政局组织散居孤儿开展“感受温情、走近儿童家园”主题活动
18:40:44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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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委、市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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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组织散居孤儿开展“感受温情、走近儿童家园”主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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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孤儿保障实施细则
南京市孤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福[201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保障对象&第二条 &孤儿保障的对象是指南京市户籍、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孤儿),包括以下人员:(一)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或弃婴;(二)社会散居孤儿;(三)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和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四)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五)父母受艾滋病影响、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第三章最低养育标准&第三条& 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分为机构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和分散供养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第四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拟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建立增长机制。&第四章& 保障待遇的审核审批&第六条 对于社会福利机构(含农村敬老院,下同)抚养的孤儿,统一由福利机构填写《江苏省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儿童福利证》。第七条 对于社会散居孤儿,凡具有南京市户籍(包括郊县),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孤儿监护人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并出具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一)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二)根据孤儿致孤原因,提供下列对应的材料:1、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2、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3、父母双方均服刑的,须出具法院刑事判决书。(三)年满18周岁时仍在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下阶段学习的(军校等国家提供全额补助的院校除外),年龄放宽至该阶段学习毕业为止,但需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四)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证明。第八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江苏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第十条 &区(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并注意保护孤儿的隐私。凡符合条件的,发放民政部统一制发的《儿童福利证》,建立孤儿档案。&第五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第十一条 机构养育的孤儿,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集体帐户;对于社会散居孤儿,区(县)民政部门统一为孤儿或其监护人办理银行卡,区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孤儿最低养育金划拨到孤儿或其监护人帐户。第十二条 散居孤儿保障所需要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中央、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三条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第十四条& 孤儿保障资金的拨付、发放,应手续完备、账册齐全,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第六章& 孤儿安置渠道&第十五条 强化孤儿亲属监护。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孤儿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加强孤儿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孤儿家庭寄养。选择抚养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让孤儿更好地融入社会。第十八条 依法开展孤儿收养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开展弃孤儿童的国内收养,稳妥开展涉外收养。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得到良好抚育、妥善安置。&第七章 孤儿教育保障&第十九条 对本市的盲、聋哑、智残儿童实行免收教育费用政策,为其提供特殊教育相关学校的资金补助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具备条件的,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和扶持儿童福利机构为他们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十条要按照助学券制度规定,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对在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民教育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第二十一条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对考入普通高校的孤儿,优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助学贷款。&第八章& 孤儿医疗康复保障&第二十二条 持有本市《儿童福利证》的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各级财政全额承担。第二十三条& 各类惠民医院和慈善门诊应参照低保对象的待遇,对持有《儿童福利证》的患者,给予享受惠民医疗的优惠政策,即&五免五减半三优惠&等医疗费用减免优惠。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将孤儿纳入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标准视同低保对象。第二十五条& 推进孤儿手术康复工作,实施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和&重生行动&。第二十六条& 落实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对于符合南京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救助规定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在医保范围内的资金由各级财政和慈善部门全额承担。&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第九章& 孤儿就业扶持&第二十八条 &做好就业困难认定。孤儿到达劳动就业年龄后,具备劳动能力、有劳动意愿的、能自食其力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困难认定。各级政府应帮助他们实现就业;不具备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的,可按&三无&和&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第二十九条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孤儿成年后职业技能培训,将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纳入实施政府购买培训对象范围,紧贴劳动力市场的用工需求和孤儿自身特点,提高就业困难孤儿的就业技能;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就业;成功就业的,按照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第三十条& 拓宽就业渠道。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鼓励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孤儿成年后,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三十一条 做好就业援助工作。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应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就业需求,开展免费就业咨询,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第十章& 住房保障和服务&第三十二条& 孤儿成年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孤儿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分别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等住房保障。第三十三条 生活在福利机构中的孤儿,在享受住房保障的同时,应搬离机构。第三十四条& 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给予资助,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第十一章& 法律救助&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有需要的孤儿提供司法救助,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孤儿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优先提供法律援助。&第十二章& 动态管理第三十六条& 根据孤儿个人和生活状况等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最低养育金等手续。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孤儿供养福利待遇,收回或注销《儿童福利证》:(一)凡依法被收养的自收养之日起停止孤儿供养福利;(二)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时起停止孤儿供养福利;(三)孤儿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在校学生则继续给予孤儿供养福利,到离校下月停发放孤儿供养福利补贴;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孤儿供养福利补贴,不再属于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四)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城市按&三无&对象、农村按&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第十三章& 孤儿专业保障&第三十八条&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人口或孤儿较多的区(县)要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区(县)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第三十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解决。第四十条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专业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以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第四十一条 建立区域性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在整合儿童福利机构专业资源基础上,各市、区(县)要依托福利机构建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孤儿养育状况的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代理儿童权益的相关事务,为孤儿成长提供服务和支持。积极开展困境儿童福利服务工作,辐射有需求的家庭和社区。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级支持本级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的建设,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第十四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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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
民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度,认真开展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有效改善了广大孤儿的生活状况,为推动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建立孤儿保障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意见》和《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孤儿保障对象范围  严格遵照《意见》要求,将所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保障,作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在孤儿身份认定工作中遇有问题的,应加强与公安、司法、卫生、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帮助孤儿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或人口失踪证明,对于人民法院宣告人口失踪或死亡所需的费用,可通过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申请减免。在孤儿身份认定工作中,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核实核准孤儿身份,防止弄虚作假,又要帮助孤儿及其监护人解决现实困难,确保每个孤儿都能享受到国家的政策保障。  二、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  按照《意见》及《通知》要求,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自2011年起采取预拨方式,将部分来年所需资金跨年度提前下拨各地。各地要定期与财政部门沟通,确保按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按季度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得从中列支工作费用。相关工作经费根据《意见》规定,通过财政拨款和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解决。  三、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  落实《通知》提出的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增长幅度,确定当地城乡统一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提标额度,每1-2年调整一次。在中央财政提高补助标准的情况下,地方原支出额度不得减少。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孤儿监护人的家庭收入。  四、发挥亲属抚养的基础性作用  亲属抚养是《意见》确定的社会散居孤儿安置主渠道,也是最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抚育模式。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为了支持孤儿的亲属监护人更好地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责任。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的孤儿,可接收进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安置,不得将亲属有能力抚养并已共同生活的孤儿接收进儿童福利机构安置。不得将孤儿集中供养率作为衡量孤儿保障工作的标准。  五、严格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使用管理  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的基本生活费不得冲抵机构的行政事业经费,也不得用于行政工作开支,应专款专用,不断提高机构内孤儿的养育、医疗、康复和特教水平。儿童福利机构应对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对于SOS儿童村中人户分离的孤儿,SOS儿童村应与孤儿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协商,以委托机构寄养的方式签订监护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生活费发放、领取、使用等相关事项。  六、强化对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和追究机制,对孤儿养育质量提出具体要求和相应制约措施。协议应明确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使用方向,包括伙食费用、医疗费用、教育费用、被服费用、日常用品费用等。可依托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散居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访和监督评估,对其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并负责代理与孤儿权益相关的其他事务。有条件的地方应单独设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民政部将下发《散居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范本)。  七、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收养孤儿机构的管理  对现有社会力量举办的孤儿收养机构开展摸底调查,做好规范管理工作。对社会力量与民政部门合办的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个人或社会组织自行举办的收养孤儿的机构,具备抚育条件、能够实现与民政部门合办的,因地制宜,采取措施,纳入民政部门管理体系;不符合抚育条件或不能实现与民政部门合办的,要从孤儿最大利益出发,将这部分孤儿接收并安置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儿童福利机构,确保他们得到较好的照料和养育。对于利用孤儿募捐牟利或操纵孤儿犯罪的组织和个人,要严厉打击,予以取缔。  八、加快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是健全儿童福利制度的基础性工作,是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重要平台。各地要及时完成孤儿信息采集和数据录入,层层把关,严格审核,确保数据完整、准确。要对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水平。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使信息系统与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日常工作有效衔接,为资金拨付、发放、监管工作提供支持。  九、协调落实孤儿其他保障相关政策  会同卫生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所有孤儿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落实参保、参合费用,最大限度地提高报销比例。会同教育部门,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将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全部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并予以优先资助。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扶持和住房保障。  十、做好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使用的监督检查  发挥牵头作用,主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资金到位、发放进度、保障人数、保障水平、信息采集等方面的情况,并适时通报。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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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网站
代管单位网站
直属单位网站
地方民政网站我市为社会散居孤儿免费查体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将为领取儿童福利证的18周岁以内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施免费查体活动,惠及岛城近500名孤儿。据介绍,由于社会散居孤儿居住高度分散,部分监护人健康查体意识淡薄,孤儿身体健康得不到有效保障。
□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张 晋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将为领取儿童福利证的18周岁以内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施免费查体活动,惠及岛城近500名孤儿。
据介绍,由于社会散居孤儿居住高度分散,部分监护人健康查体意识淡薄,孤儿身体健康得不到有效保障。对社会散居孤儿进行免费查体,对于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保护孤儿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据悉,在查体活动中发现患有重大疾病的孤儿,各区市民政部门将及时督促孤儿监护人安排治疗,符合民政部
“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的,要及时反映并做好相关组织和救助工作。
具体活动由各区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日前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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