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分类标准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时,应参考以下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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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金融机构划分客户的反洗钱风险等级时,应考虑下列哪些风险因素?()
A.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
B.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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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B.财务公司
C.金融租赁公司
D.汽车金融公司
E.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A.人民币5万元
B.人民币2万元
C.人民币1万元
D.外币等值1000美元
E.外币等值1万美元
A.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B.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C.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D.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E.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4A.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B.确认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C.确认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D.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E.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5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A.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
B.开立基金账户
C.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
D.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E.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修订)》重点修改解读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修订)》重点修改解读
   廖海 刘佳 律师 源泰律师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结合国内工作实际和国际标准,对现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两部规章进行了修订、整合,自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就金融机构而言,需要针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调整,以便于日起适应新规。本团队着重对《管理办法》的重要修改进行梳理和分析:一、扩大规章的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依据《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扩大了原规章规定的适用范围,新增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此外,《管理办法》还适用于非银行支付机构。针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义务,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机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2〕54号)也做了详细规定。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生效实施后,人民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求。?二、修改大额交易的报告标准根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为: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大额交易标准的修改主要有两点:一是在维持外币报告标准“等值1万美元”不变的基础上,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从现行的“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二是在维持外币报告标准“等值1万美元”不变的基础上,新增自然人大额跨境转账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20万元”。三、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一)增加“合理怀疑”的报告要求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明确将“合理怀疑”作为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基础。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一是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关注客户的资金或资产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汇款、旅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和信用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等。三是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没有资金或资产价值大小的起点金额要求。如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的资金交易可能金额较小,但按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仍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四是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二)新增交易检测标准的规定《管理办法》新增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检测标准,并规定了交易检测的标准及应当参考的因素,同时删除了原规章中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三)修改了可疑交易报告的时间新修订的《管理规定》将可疑交易交易报告的时间由原规定的“10个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原《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但在《管理办法》基于“合理怀疑”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新模式下,可疑交易发生与可疑交易识别、确认的时点可能有较大差别,导致原来的报告时限难以操作。因此,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将可疑交易报告时限规定为“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四)明确涉恐名单检测的要求为了预防、遏制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针对涉及恐怖活动的组织和人员,《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施加了更为严苛的规定,除报告义务之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还增加规定金融机构实时监测涉恐名单的要求。四、新增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为确保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开展报告工作,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新增第四章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1、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将相关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2、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3、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检测系统,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4、新增相关资料的保存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5、新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保密事项分为两类:第一类: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第二类:依法检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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