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上签丈夫的名字,和我的名字一样吗。因为丈夫是居民,我是农名

我要买一所回迁房,土地置换合同是原房主的名字,我买的时候和原房主有个协议,以后可以自己办理房产证?
提问者: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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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买一所回迁房,土地置换合同是原房主的名字,原房主说和我签署一个协议就可以啦,那么以后我可以自己办理房产证吗?买这样的回迁房有没有什么危险
您好,只要合同写明清楚,就没有什么危险,最好是请律师做见证。希望对你有帮助。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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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外地农村里买了个私人地皮,签了个转让协议和村里土地证明,准备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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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承包土地完全可以,签的转让协议也没有问题。建房不可以的。建之前必须经过审批。你不是当地人,无法审批。更谈不到土地使用证了。如果你不是农村的。在农村包地建房是违法的。千万不行。假如你的事情已经做了,改不了的话。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在当地找一个可靠人或朋友。依他的名义就好办了。你在和他私自签一个协议就可以。协议签合同时,你不是农村户口还不能签买卖协议。只能承租。是农村户口可以签。最近国家法律有关条例明确规定。非农户不允许在农村买房。希望你明白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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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发布功能全面升级农村土地二次承包他人签的合同我的地没了该向哪个部门求助
农村土地二次承包他人签的合同我的地没了该向哪个部门求助
09-12-16 &匿名提问
您好不合理,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二轮承包年限为三十年。没有一年一包一签之说。农业部在二轮承包开始时已经明文规定:二轮年限为三十年。是在一轮的基础上续包。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占地补偿标准中央、地方【省级】政府部门对耕地补偿有专门文件规定,请你查询当地政府土地部门的具体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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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房子所有权和继承两个方面: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所有权人是当事人(以下简称她)的丈夫,是在该地基上建成的房屋当然的所有权人,是她与她丈夫的共同财产。她公公在1995年擅自将不属于自己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公证形式转让给她丈夫哥哥的做法,侵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1995年所做的土地公证同样是违法的。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法公证;2、同居不属于法定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影响确定财产权属以及遗产继承;3、在她丈夫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将进行分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她将得到该房产的50%产权,其余50%产权属于她丈夫的遗产,将由《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的规定由她及两个孩子,以及她婆婆四人共同继承,即每人各分得她丈夫遗产的1/4(全部产权的12.5%)。最终她与两个孩子将得到该房产的87.5%产权。而她丈夫的哥哥,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与继承,因此,该房屋与她丈夫的哥哥无关。4、由于她丈夫已经去世,婚姻关系已不复存在,婆媳关系即告终止。因此,她不必顾虑得到房子后还需要赡养婆婆的问题。假如,婆婆希望由她来赡养,且她也尽了赡养义务的话,那么按照《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一旦婆婆去世,她还可以继承婆婆的遗产。5、建议她以侵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a、撤销违法的1995年土地公证书;b、按《继承法》继承她丈夫遗产;c、她丈夫哥哥交还侵占房屋及出租租金。相信她的主张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
1、这土地使用权不是他爸爸的,因此,他爸爸无权作为主体将其送给他人,因此,这份公证是无效公证。“公证”到了法庭上仅仅是一份证据,当他与法律相抵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不为人民法院所采信。而土地使用证是人民政府发的,如果政府没有宣布其作废或无效,他就是有效的。2、同居关系淡属于国家法定的婚姻关系,在法律顾问上无效,因此这并影响财产和继承关系。3、这房是她与丈夫的共同财产,在她丈夫没了以后,原属于原她丈夫的那一部分可做为遗产进行分割,有权参与分割的人有她、她的两个孩子和她丈夫的父母5人。那么,她拥有该房60%的产权,她的两个孩子和她丈夫的父母各有10%的产权。即她与她的孩子共有80%的产权,她丈夫的父母有20%的产权,她丈夫的哥哥没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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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与王小女之子小玉、婆母是否平均继承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只有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才能成为遗产,而农村土地是村集体所有的,不是个人财产,个人有的仅是承包经营权即有期限的使用权,所以,这不是遗产,不能继承。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去世的,家庭的成员可以继续使用该土地到承包期结束,即小玉及婆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使用王小女的承包地,村里不可以收回。2、如王某的土地死前已经转包他人,每年的转包受益是否作为遗产在上述继承人之间均分? :如果已经转包给他人,在王小女去世前所得到的承包收入在她去世后成为遗产了,这是应当由王小女的父母(王某、妻张某)和子女(小玉)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在王小女去世后所得的收入应该是有继续使用权的王小女的父母(王某、妻张某)和子女(小玉)共同所有,但要注意:这一部分不是王小女的遗产。3、婆母死后,她的其他子女是否转继承她每年分得的上述土地承包收益? :前边说了,该土地不能继承,只能是该家庭成员继续使用到了承包期满,所以,其他人是没有权利“继承”的,即婆母死后,该地的使用权是小玉一人的,没有其他人的份。问题补充: 1、王小女系王、张之女儿;小玉户口随父亲,与王某非一家庭户;婆母单独为一户。 :这不用回答吧。2、王某的承包土地由村集体统一组织转包他人(涉及全村),承包期30年,承包费按年支付。:这也不用回答吧。3、王某死后,其原承包地按年分得的收益也看作遗产吗?婆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分得王某死后的承包收益?如婆母死后,她的其他子女还有权按转继承分得? :前边已经回答了,除了王小女死亡前所得的承包收入外,这土地与以后取得的承包收入都不是遗产,根本就不存在“继承”,又何来的“转继承”呢?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你签对了吗?
来源:农视网
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双方都应该签订有效的书面合同,以此作为法律依据和权利保障。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调查显示,在我国土地流转过程中,普遍存在土地流转过程不规范,手续不健全等问题,或者是双方仅只是定下口头协议,或者是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里条款不清、权责不明,使得许多农民心里不够踏实,总担心土地流出后自己的权益无法保障,更可能为日后的纠纷产生埋下隐患。具体来说,土地流转合同管理中存在以下常见问题:
1、土地流转合同的无效化。表现为流转方未具备土地使用权基础,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中,有的是作为土地所有权主权人的农户以及土地发包方的村镇集体对土地进行重复流转,并签订了多份土地流转协议;有的是非农户户主为协议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有的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都造成土地流转合同的无效化。
2、土地流转合同内容不规范。
一是不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文本、不按&合同&条款约定规范填写。受让方自行拟定合同条款,合同的式样和内容与统一格式文本差异较大。二是合同用词不当。有的土地流转明明是出租,但合同却把&出租&写成&转让&,这其中的差别是,出租承包土地,农民仍享有土地承包权;转让承包土地,农民将失去土地承包权。三是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没有落款日期,不知合同何时签订,也没有表明合同的生效日期。四是合同手写部分字迹潦草,任意乱画不整洁甚至看不清楚。五是合同中未能说明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变更、合同解除的基本条件,以及对于合同生效期内出现纠纷中的处理方法。
3、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未向相关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4、土地流转合同期限超年限。流转合同有效期限严格界定最长不能超过日,而部分合同期不仅超越了2025年二轮土地承包期界限,甚至签到2039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内容及规范填写
签订流转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流转合同中要填写出让方、受让方的姓名、详细住址和联系电话,受让方如果是单位,要注明单位法人姓名,当事人是农户的,一般情况下户主的姓名可代表全家;同时,还要填写流转土地的名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坐落(东南西北相邻的地块名称)和面积(长宽的长度和面积的亩数)。
2、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要写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签订日期。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二轮土地承包的期限为30年,即日至日,因此,签订合同时,流转的年限和起止时间要明确,填写时间应从合同签订之日到日计算,合同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日。土地流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日签订合同,则合同自日起生效,因此,合同上要写清签订日期。
3、流转费及支付方式。流转双方协商流转价格,计算年总流转费,并确定流转费于每年几月几日支付,以及是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支付。
4、规定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变更、合同解除的基本条件,以及对于合同生效期内出现纠纷中的处理方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及解决措施
1、农户要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如果当地有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建议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做好流转价格评估、业主资质审查、土地集中连片协调、合同登记备案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督查等相关工作。
2、流转土地的用途。农户承包的耕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能用作建筑、商业等其他用途。
3、违约责任。流转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按合同约定或合同签订违反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此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应按合同的具体条款调解、协商、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流转合同违约责任具体条款签订时,流转双方要考虑详尽、内容完善,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发生。
4、土地流转双方的主体范围一般限定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采取转包及互换方式的流转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进行,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进行流转。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既可以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也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单位和个人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5、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及时续签,对未续签的及时征求农户意见,或办理续签手续,或退还农户土地。对期限过长、补偿过低的土地流转合同进行检查,依据情势变化及时纠正,以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以村、组为单位统一签订的表式流转合同予以纠正,未纠正的,必须按规范文本及时纠正。土地流转合同应该是农户与流转入土地的一方直接签订,否则予以纠正。
6、农户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7、当事人可约定的其他内容,计入双方约定条款中。主要是针对合同条款中约定不详尽的、涉及具体利益必须注明的事项,如灌溉水费由流转的哪一方具体交纳等。这些事项应由流转双方协商而定,并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有些地方就根据本地情况完善了合同条款,如增加了受让方预付保障金、提前支付一年土地流转租金等条款。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耕地保护做出重要指示,提出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土地流转签了合同,办了手续,就有约束,便于规范,一份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农民利益不受损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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