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浦东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局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

安置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补告[2017]第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顾村镇广福村东马桥组、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南满房组、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吴家宅组、宝山区顾村镇归王村胡家宅组、宝山区顾村镇归王村鲤鱼沟组、宝山区顾村镇沈宅村九房组、宝山区顾村镇沈宅村沈东组、宝山区顾村镇沈宅村沈西组、宝山区顾村镇正义村正义房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平方米、建设用地 1484.7平方米、未利用地 13277.3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顾村镇农用地60.9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0.9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顾村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5.4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杨华栋 联系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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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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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6月1日,温州发布了《关于加强住房和用地供应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明确要求已开盘销售的项目未经批2017征地补偿标准
2017征地补偿标准
编辑:美凤
  2017征地补偿标准已经出台,大家是否有留意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征地补偿标准,欢迎大家查看!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拓展阅读――农民不满意征地补偿标准怎么办?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范围的扩大,随之而来的征收农村土地的步伐也随之加快。征收农村土地中,被征地农民最关心的问题是征地补偿标准。  被征地农民对土地标准有发言权。  首先,征地补偿标准出台前,要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三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另外,《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也有类似的规定。  通过前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已经通过立法的方式,保证了被征地农民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发言权。因此,广大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要积极行使手中的权利。  其次,如果被征地农民对于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也有救济途径,可以申请协调、复议。  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协调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当中,对此也有进一步的规定。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无论是从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还是对于批准后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救济规定来看,被征地农民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有很大的发言权。因此,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补偿过程中,要充分行使自身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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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普陀区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我舅舅在区的房子被政府征用了,这房子都十五年了,我想问普陀区是怎么规定的?
江西&上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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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普陀区农村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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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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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征收农用地0.00平方米,建设用地44413.60平方米,未利用地0.0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44413.6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关于同意实施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沪发改价督(号)执行,标准为农用地每平方米55.8元、非农用地每平方米49.5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收财物补偿标准》(沪房地资法[号)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6]第009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粮棉地为2.35元、蔬菜地为4.35元,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安置 &&&&按《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执行。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个日内,即 &&&&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北路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前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中山北路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联系人:顾利民联系地址:中山北路室。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普陀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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