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经济法写条款的顺序可以在线打乱顺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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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教材变化及对考试影响:经济法
来源:青年人()& 12:42:48 & 【青年人: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重点章节
  一、公司法
  1.股东的权利和法人的财产权。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和会议制度。
  (1)注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
  (2)关注公司章程的约束力和制定的内容。
  3.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2)股东人数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股东出资的表现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表现形式为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东以实际出资金额或出资比例行使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表现形式为金额相等的股票,股票可以采用纸面形式,但上市公司的股票通常表现为无纸化形式,股东以持有的股票数额或股票所占总股本的比例行使股权。股票比出资证明书更易于发行和转让。
  4)股权转让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较高规定者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6)组织机构设置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如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至两名监事;股东会的召集方式、通知时间和决议的形成程序等也较为灵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机构运作模式也有差异。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依法规范运作。
  7)信息披露义务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事项和财务账目无需向社会公开。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会募集股份的公司,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
  5.股东诉讼
  (1)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掌握)
  7.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掌握)
  8.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人至13人。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与董事会相当。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重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任期每届3年。
  9.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掌握)
  10.上市公司
  11.利润分配(掌握)
  12.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3.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责任编辑: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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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合同的主要条款
13:54:23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小编"纪念"】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第一轮备考已开始,学员们要进入学习状态了,小编每天会发布一些中级职称考试的重要知识点,供学员们参考。
  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的内容
  本知识点内容导航: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
  正文: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由于合同的类型和性质不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无法解决。因此,订立合同时,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记载准确、清楚。
  (二) 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标的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有四类:(1) 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与有价证券等。(2) 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等。(3) 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4) 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应规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对于不以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
  (三) 数量
  数量是对标的的量的规定,是对标的的计量。在大多数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不能成立。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合同的数量要准确,应选择使用双方当事人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
  (四) 质量
  质量是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和工程项目的标准等体现出来。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生物等性质与外观形态的综合;对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其内在素质的衡量方法。合同中必须对质量明确加以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多种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 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费、仓储合同中的仓储费、运输合同中的票款或者运费等。作为主要条款,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其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它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是确定合同能否按时履行的依据。
  履行地点是指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也不同,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履行地为提货地;卖方送货的,履行地为买方收货地。履行地点关系到履行合同的费用、风险由谁承担,以及确定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发生纠纷后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依据。
  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种类的合同,有着不同的履行方式。有的需要以转移一定财产的方式履行,如买卖合同;有的需要以提供某种劳务的方式履行,如运输合同;有的需要以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的方式履行,如承揽合同等。履行方式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
  (七)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体现,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它可以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条款,如约定定金或违约金,约定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解决的途径和方式。可以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如果当事人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可以不进行约定;如果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则要经过事先或者事后约定。若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方式,则还要明确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中国法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当他们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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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关注东奥经济法立法应避免越俎代庖——从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谈起--《法制与社会》2008年02期
经济法立法应避免越俎代庖——从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谈起
【摘要】:经济法与民法具有不同的特征和调整范围,经济法立法须以实现经济法的调制功能为目的,从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可以看出,将本应属于民法规范调整的内容放到经济法之中是经济法立法上的越俎代庖,会严重影响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的实现,更会影响民法原则的稳定,造成司法上的混乱,有损整个法制。明晰经济法的特征,深刻体会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避免这种粗放式的越俎代庖的立法,让经济法和民法各司其职,互补配合,才能共同实现对各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有效法律调整,共利社会法制。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922.29【正文快照】:
经济法作为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体现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和效率、公平、秩序等价值,因而必然以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来不断地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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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王欢;[D];南昌大学;2007年
夏如菡;[D];西北大学;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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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均梅;陈利根;;[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5年06期
屈茂辉,张红;[J];法学评论;2003年02期
范旭斌;;[J];学术论坛;2006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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