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房产证还没办下来,只能提交购房合同与房产证名字怎么办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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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案
发布时间::日
来源: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例概况:
  王某有一套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后,王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随后,王某将房屋交付张某居住,张某于接收房屋的当天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约定待房产证过户后结清尾款。但是,张某实际使用房屋两年后,拆迁单位通知王某缴纳办证费用以便统一办理房产证,尽管其他安置户已经陆续领取了房产证,王某却迟迟既不缴纳办证费用也不积极申领房产证。由于王某的房产证不能取得,张某也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无奈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王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分析: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曾经认为未登记领取房产证的房屋是不能买卖的,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随着法制的进步,今天人们已经意识到房产证并非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且物权登记与合同的效力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本案中,王某的房屋虽然没有领取房产证,但是其安置房已经交付使用,并且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说明王某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法院可以认定王某有权出售其房屋——也就是说,法院无须王某办理了房产证后才能认定其有权出售房屋。这样,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张某愿意支付购房尾款,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王某当然应当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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