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制度采取了哪些措施,是否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

国务院2016年休假规定
国务院2016年休假规定
近日,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采访时记者发现,现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不具备法律效力,企业对未休假给予的补偿,也远低于国家规定。
按照2008年起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假设月薪3000元,工作三年可休年假5天,未休年假应得到的补偿是2069元()×300%×5=2068.96元)。
采访时记者了解到,提到补偿,大部分企业职工表示并未享受过,即便有不休年假的补偿,也是象征性的补个300元、500元,最高也不超过1000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采访中发现,能够执行此年假休假天数的单位并不多,出于个人和工作原因无法休假的情况占据大多数。“我们的工作每人都负责自己的,提出休年假,领导就会问,谁来替你。”在沈阳某企业工作的小李说,对于绩效考核的他们,年假只是向往,想休也不敢休。
记者也了解到,由于《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缺乏对企业明确的约束和处理办法,一直都是“看起来很美”。此次《意见》的出台将休年假纳入了劳动监察范围,辽宁省人社厅表示,等待具体措施出台,将严格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国务院出台2016休假新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下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硬性规定了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探亲假、婚假、产假、年假、病假……问题是:你知道自己享有哪些休假的权利吗?你又知道该怎样“保卫”自己的假期吗?快来跟小编学习吧!
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①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婚假: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①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次结婚的员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
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④再婚的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产假: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①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假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⑤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①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④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的300%支付。
⑤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①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③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病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假期。
①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③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不让休息?这是犯法知道吗!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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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国家劳动法年假规定 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还指出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年假计算方法: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年假工资计算:1.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资怎么算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2.离职时年假工资怎么算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休年假条件:根据国务院公布并于日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日制定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休年假的前提条件如下: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时间: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小结:职工累积工作满一年即可以享受年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如果单位对年假有异议,不允许休年假,职工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要求单位给予年假。劳动法年假规定休年假是工作累计满一年职工的权利。关于我院贯彻落实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汇报2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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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完善社会福利体系、提高单位工作效能的重要措施,是党和政府关心广大职工身心健康的具体体现,因此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各部门负责人要带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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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要闻?省内日
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年内出台细则
本报制图/卢浩
&&&&――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解读□本报记者 刘春华&&& 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日出台,在构建新形势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有哪些新亮点、新措施?2月18日,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称,《实施意见》提出依法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四项基本权益,“这是首次将以往各类文件中提出的职工合法权益,进行具体细化明确。”推广建筑劳务人员工资直接发放&&&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陈泉介绍,依法取得劳动报酬,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之一。目前在劳动报酬支付方面,影响和谐劳动关系最大的因素是:建筑施工领域劳务人员工资拖欠。《实施意见》提出,要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加强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强化准入、许可、惩戒等监管措施;改革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逐步推广劳务人员工资由总承包建筑企业或专业承包建筑企业直接发放,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规范总承包建筑企业或专业承包建筑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班组长用工施工管理,明确总承包建筑企业或专业承包建筑企业对劳务人员工资的管理责任;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劳务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各项规定“在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中,明确提出要把推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摆在重要位置,并在今年内制定出台具体细化的落实措施。”陈泉介绍,目前我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状况并不乐观。2015年,省人社厅对全省21个市(州)的2750余户不同类型企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进行调研,结果发现全面落实此制度的只占30%,部分落实的占50%,没有落实的占20%。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省共查处职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案件900余件,涉及金额830余万元。&&& 陈泉表示,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难与宣传力度不够、劳动者地位弱势、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惩处机制等有关系。《实施意见》提出要“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休息休假等规定,把推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审批管理,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下一步,省人社厅将细化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措施,确保此项制度落实到位。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是《实施意见》明确的职工四项基本权益中的两项,这两项基本权益在落实方面也有具体举措。&&& 陈泉介绍,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益方面,《实施意见》首次提出了“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的建立,将改变目前安全和卫生各自执法的现状,一体化执法对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将起到非常有意义的积极作用。&&& 此外,职工社会保险和职业技能培训,都是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因素。为此,《实施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做好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维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在线投稿邮箱:201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1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办法
  局属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和《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人社〔2015〕11号)精神,为全面落实好我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经局领导同意,现就相关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年休假管理原则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身心健康的关心和重视,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落实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工作人员正常的休假权利,并根据全年,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年休假。各单位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2、各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合理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建立年休假登记管理台帐,做到合理安排,分批实施,确保应休尽休。
  3、工作人员应于每年年初提出本人年度休假计划,经所在单位核准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局人事教育科(年休假计划表附后)备案。因故不能按原计划休假的,本人应向单位提出申请,及时调整年休假计划安排。
  二、年休假安排程序和规定
  1、每年年初职工本人提出本年度休假申请。
  2、单位根据个人申请和单位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
  3、工作人员因故不能按原计划休假的,本人向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单位及时调整年休假计划。
  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5、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按规定需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类确定后,应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工作人员姓名、应休年休假天数、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6、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下年度第一季度造册、主要负责人审查、局人事教育科审核,分别报人社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备案。
  三、请销假手续的办理
  各类请(销)假包括: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出或休假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局副职领导需经主要领导批准;科室、部门负责人需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中层副职需经本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一般工作人员需经科室负责人批准。设置内设机构的单位,工作人员外出或休假审批手续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超过一天(包括一天)以上须经局OA平台履行审批手续并报人教科备案,病假、产假须提供医院相关证明。休假结束后必须及时销假。
  四、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五、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
  每应休未休1 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均应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办法
  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当年本人全年工资收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200%。
  1、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执行机关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是指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保留津贴)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特岗津贴)之和乘以12再加上年终一次性奖金(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总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是指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加国家的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之和乘以12再加上按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正常应得的总和(不含绩效工资增核部分)。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单位:绩效工资水平高于基准线的,按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行计算;低于基准线的,按单位实际发放计算。
  3、当年度新进人员(含军转干部)、退休、死亡等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日工资收入计算办法是: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工资收入&261天&200%&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应届毕业生在见习期内的;
  2、被立案审查人员,在立案期间的;
  3、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八、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
  1、工作年限按足年计算,精确到月。如:当年1至11月份之间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可分别按5天、10天和15天的休假天数执行;但当年12月份满工作年限的,应从次年起执行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工作人员请事假且未扣发工资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天数应抵冲当年的休假天数。如职工当年已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事假天数,应抵冲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3、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七条第(4)项规定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假。
  4、当年在区内机关事业单位调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均可在现单位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如从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单位新录用或调入到不实行寒暑假制度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在原单位已享受寒暑假的天数须抵冲当年应休带薪年休假天数。
  5、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含男方护理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遇节假日,可以按节假日天数顺延。
  九、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从2014年起执行。
  十、本通知由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附:年度带薪年休假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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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人关键词:带薪年休假,年假补偿,问题,对策
带薪休假是指工作具备一定工作年限的员工每年可以享受保留工作和工资的假期。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始于1991年6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这一制度以劳动法规的形式得以完善,成为我国休息休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企业带薪休假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带薪休假制度在不同单位的落实情况迥异。《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是在实际落实过程中,由于不同单位其性质差异,落实情况迥异。
2012年11月,凤凰网上一篇名为“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调查:旱涝不均私企情况差”的报道再度让带薪休假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报道就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4年来的现状进行了调查。通过对国企、外企、私企等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走访,得知自《条例》实施以后,少数国企的员工基本能完全享受带薪年休假,且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地完善的企业中的带薪年休假规定,既能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又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发展。在外企中,带薪休假制度更为规范休假程序比较严格,需要经过严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企业鼓励员工休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利。与部分国企和外企截然不同的私企成为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的重灾区,私营企业职工和派遣工,多数无法享受带薪休假待遇。一些行业劳动力结构性过剩比较突出,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常常处于弱势,带薪休假成为难以企及的“奢侈品”。
(二)应休未休带薪休假补偿比例不高。《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极少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资金补偿。2009年10月,国家旅游经济在搜狐网上进行的至今有效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中56.42%表示虽然《条例》及相关实施办法自2008年相继出台,但单位并未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且在这些未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者中,因未休假获得过规定的资金补偿的比例仅占14.98%。由此看来,我国劳动者享有的法律规定的应休未休带薪年假补偿实际所获补偿比例不高。
(三)职工对带薪休假相关制度知悉度不高。黄平在《带薪年休假及实施现状研究――以上海市调研为例》一文中针对上海带薪年休假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有7.83%的受访者根本没听说过带薪年休假;受访者对我国现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政策,如实施范围、对象和假期待遇等情况“不了解”所占比例为23.49%;“有些知道”所占比例为62.65%;“很清楚”所占比例为13.86%。从这组数据来看,上海劳动者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知悉程度较低。如果扩展到全国范围来看,不知悉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制度的劳动者可能更多。
二、我国企业带薪休假制度执行不力的原因
(一)立法原因
1、累计工作年限缺乏计算标准。《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虽然二者都提到了享受带薪休假的条件,但都没有具体说明“累计”和“连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界定,也没有给出判断工作时间间断的具体标准,这就在客观上导致企业在具体实施带薪休假制度时难度增大。
2、补偿基数标准缺乏差异性。《条例》中规定,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补偿资金标准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办法》也规定,企业、单位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企业在工资薪金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方式上都不尽相同,这样对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职工进行经济补偿时,其补偿基数“日工资”的标准缺乏差异性。
3、“确因工作需要”缺乏界定标准。《条例》颁布的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的基本权利,完善劳动法对带薪休假制度的规定。带薪休假是劳动者所拥有的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企业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的权益和福利。但《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这条规定又间接地说明带薪年休假是企业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的权益。显然,这与《条例》颁布的本意自相矛盾,同时也导致这一规定被一些企业利用,为其不执行《条例》提供了法律空缺。
(二)执法原因
1、执法被动。为了保障带薪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及办法的情况。”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要主动地监督企业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但由于我国执法部门长期存在“坐等上门”的守旧执法观念,基本上属于民不举,官不究。在带薪休假制度立法至今,鲜有听说政府执法部门查获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侵犯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的案例。由此可见,监督检查部门执法的被动性导致了企业敢于顶风作案,公然不遵守带薪休假法律制度。
2、执法不严。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经济环境复杂,各级政府存在严重的功绩主义问题,再加上由于缺少相关实施细则,一些地方政府在当前经济的特殊环境下,为保GDP增长与市场稳定,执法部门与企业同流合污,置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于不顾,对企业侵犯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放任”企业的违法行为。这就直接导致了带休假制度难以执行。
(三)企业原因
1、节约人力成本。依法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使得企业不仅要支付享受带薪休假的职工在休假期间正常工作的福利待遇,还要支付因弥补劳动者进行休假造成的岗位空缺费用,这无疑会增加人工成本。因此,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绝对会选择效益成本率最低的方案。
2、降低管理难度。《条例》只明确规定了年休假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或分段安排,也可以跨年度安排,但最多只能跨一个年度安排,没有明确规定休假的最小单位(小时或天)和年度内分段休假次数的限制。因此,当员工提出以小时为单位或年度内多次休假时,企业无法按法律规定给予答复,不便于企业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以及休假期间工作的接替,从而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3、违法有利可图。有些单位不实行带薪年休假,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而是因为他们违法成本过低甚至为零。虽然《条例》对企业职工的休假以及补偿等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劳动者相对企业而言处于弱势地位,话语权很小,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很容易放弃本属于自身的权利。
(四)员工原因
1、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处于买方市场,就业竞争处于白热化状态,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没有话语权。许多劳动者为避免失去工作机会,宁愿有假不休,放弃休假权利。
2、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由于我国普法教育还有所欠缺,部分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本身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淡薄,防范意识差,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所以当劳动者在自己的休息休假权受到侵害时不善于通过合法渠道来寻得帮助。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无疑是带薪休假制度落实难的重大障碍,也是该制度运行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3、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劳动法》规定,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制度,即在发生劳动争议后,首先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者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维权,需要支付高额的仲裁费和诉讼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调查统计,农民工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由此可见,维权道路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太高,使得劳动者对维权望而却步。
三、完善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对策
(一)立法层面
1、按单位性质完善立法。完善带薪休假制度在立法层面主要在于完善立法,细化法规。为保障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我国自2008年元旦开始实施了《条例》,并相继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办法》,具体的规定了机关事业和企业工作人员的实施办法。因此,要真正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应根据不同单位的性质进行分类,更加细化立法,避免因为立法适用面的笼统而使带薪休假难以落到实处。
2、明确条款具体内容。我国带薪休假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些条款笼统不清(如《条例》第6条中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给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遗留了法律空缺,许多雇主利用这个法律空缺侵犯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因此,在完善带薪年休假立法时,应明确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的条件,以防止企业利用法律空缺规避侵权责任。
(二)制度层面
1、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在我国,工会是集体谈判的主体,因此,要完善集体谈判制度,就要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首先,各级政府一定要认识到工会在维护劳动者的权利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企业工会的指导和服务,积极为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其次,保证工会经费。企业工会组织除了获取会员缴费和工资总额的2%划拨额以外,政府也应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确保工会活动正常运行的资金;再次,提高工会会员的素质。工会会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集体谈判的效果,因此在组建工会的时要严格工会会员的素质要求,并定期对工会会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和谈判技巧的培训。
2、完善集体谈判制度的立法。目前我国集体谈判制度难以发挥作用、不能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法的缺失。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针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权利、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方面的内容制定的集体谈判制度的法律法规,使得劳动者在具体使用集体谈判方式维权时无法可依。因此,要充分发挥集体谈判制度的作用,保障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必须通过立法方式,将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写入相关的集体谈判法律当中去,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提供法律保障。
(三)政府层面
1、加强执法监督和惩处力度。带薪休假制度在我国执行不利,一度成为“纸上权利”,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我国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使得企业有机可乘。因此,政府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人事、劳动等主管部门要切实担当起监管的职责,制定具体可行的操作计划,并配备相关的专门机构和执法人员,加强监督和管理。与此同时,制定配套的惩罚制度,对于企业侵犯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2、对企业进行观念的引导。不少企业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原因主要在于其未充分认识到实施这一制度给企业带来的利益,认为该制度只会增加成本降低收益。因此,政府首先要加大对职工带薪休假权利的宣传,在企业面前明确对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态度,让企业高度重视带薪年休假制度;其次,政府通过政策等方式引导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让其看到保障职工带薪休假权利,放松员工身心对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增加企业的盈利、吸引人才、营造良好企业文化、增强企业竞争力与凝聚力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四)企业层面
1、实施人本管理。当前,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已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目标及各类工作进行的向导,同时也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基础。依法保障员工的带薪休假权利是企业以人为本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员工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基础,企业如果将带薪休假作为一种福利,可大大提高员工的幸福度和归宿感,降低人员流动率,使企业更具竞争力。
2、增强法制理念。在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许多企业忽视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部分企业是为了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利润而知法犯法,还有一部分企业因为本身法制观念不强,对法律法规不了解。因此,企业要增强法制观念,明确在维护员工带薪休假权利的过程中自己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知晓如何按照《条例》及相关的实施办法去落实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以及违反相关规定企业将会受到的处罚。企业只有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才能更好地遵纪守法,真正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五)职工层面
1、增强维权意识。维护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不仅需要国家对立法的完善,更需要劳动者增强自己维权意识,主动依法争取自己合法权利。首先,各级政府做好法律普及教育,定期在本辖区内组织劳动者进行法制教育,请相关法律人士进行法律基础知识的讲座,提高劳动者的法律素质。同时上级政府定期对辖区内各基层组织的法律普及教育工作进行检查,以防止基层组织搞形式主义;其次,劳动者要利用空余时间学习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
2、提高就业竞争力。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机会而放弃向雇主维护自己合法的带薪休假权利。产生这一现象除了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劳动者对自身能力的不信任,在就业机会面前处于被动状态,失去就业机会选择权。因此,劳动者应保持一种学习充电状态,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使自己在劳资关系中能有话语权,能和雇主平等地协商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黄平.带薪年休假制度及实施现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2]郑树人.浅谈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影响及其对策[J].商业经济,2009.12.
[3]闫翠娟,高峰.苏州市外来农民工维权意识调查[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4]敬强等.浅谈中国带薪休假的现状及对策[J].科技致富向导,2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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