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出结构中基础建设投资是哪一年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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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支出(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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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取消限额管理实行划拨资金的通知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办公厅行政管理局,全国政协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付及管理方式改革的需要,自日起,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基建资金)取消限额管理,实行划拨资金。为加强对基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立基建资金专户基建资金实行划拨资金后,原资金拨付渠道不变,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使用基建资金的各主管部门必须先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开立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专户。已办理银行开户的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填具统一制发的印鉴卡片,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领导印章,在财政部基建司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主管部门的所属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开立基建资金专户,用以管理和拨付基建资金。
  二、拨付基建资金的依据及要求
  (一)基建资金的拨付依据包括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二)各主管部门申请基建资金拨款时,应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范围内,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分项填制《基本建设资金划拨申请书》,按提送财政部备查的印鉴签章后,送财政部审批。经财政部审批后将核定的款项划拨到主管部门在建设银行开设的基建资金专户。主管部门应在财政部核定的资金数额内及时将款项汇拨到建设单位基建资金专户。新年度开始第一笔资金的汇拨需经财政部签字。
  (三)基建资金的支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中规定内容所需的费用。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计划任务书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必要的施工费用;已列入国家长期或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施工预备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可以支付年度计划中规定内容所需费用。
  2.施工企业确需备料周转资金的,可根据合同规定拨付一定的备料款。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建设单位支付的备料款,应根据周转情况,陆续抵充工程款。凡是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拨给备料款。
  3.建筑安装工程款,要按照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拨付。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经建设单位审核后送建设银行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拨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和备料款,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并应保留5%的工程尾款,俟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结清。
  4.设备材料货款,要按照合同规定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制造期在6个月以上的大型专用设备(以单台计)和船舶,可以在投料生产后,按照实际制造进度分次付款,并保留10%的尾款,俟交货时结清。
  5.对工资和其他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费、职工培训费以及交工验收前的试车费等,要在批准的概算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范围内,编制明细计划,精打细算,节约使用。建设单位要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一切费用支付,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外,都要通过银行结算。
  (四)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需要从基建专户支用款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和经办行提供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工程预算、经济合同、用款计划和工程价款结算单等相关资料,接受专员办和经办行的检查监督。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擅自修建楼堂馆所,搞计划外工程;严禁侵占、损坏和浪费国家资金;严禁将预算内基建资金转到预算外;严禁用预提工程款、预付货款等形式转移资金;严禁在基本建设拨款中弄虚作假。
  三、中国建设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的精神,严格把好资金支出关。要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工程预算、经济合同以及工程进度支付款项。对计划外的建设项目、设备购置或转移资金等违反规定的支出,可暂停支付并及时向财政部和当地专员办反映。各经办行应对建设单位在基建专户中的基建资金设立台帐,要分部门按月汇总上报基建资金支出情况,每月10日前由建行总行将上月支出情况汇总报送财政部。
  四、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建资金管理,充实财会人员,健全财务管理机构,要根据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安排好全年的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在下达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时要抄送财政部和项目所在省(市、区)专员办。主管部门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和基建资金支出月报。
  五、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作为财政部的派出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基建资金和中央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要根据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工程预算、经济合同和工程进度审查监督基建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1998年在山东、江苏、湖北、山西、云南五省试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由专员办审核签字后办理资金支付的监督制度,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各地专员办要深入建设单位和经办行检查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情况,纠正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并及时向财政部反映。对违法挪用、转移基建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缴没收,上缴财政。
  六、基建资金的对帐与年终结转为如实反映全年基建资金使用情况,经办行在年度终了10日内填制《中国建设银行对帐单》,与建设单位对帐。建设单位核对无误后,应将《中国建设银行对帐单》送专员办签章,由建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汇总,并于年度终了30日内报送财政部。凡是属于当年竣工项目结存资金,按竣工项目要求处理;凡是属于跨年度项目结存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用于该项目上年未完工程。财政部定期检查基建资金的汇拨和使用情况并建立对帐制度。
  请各有关单位按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资金划拨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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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本建设支出的内容,按照资金的投向可划分为:
①生产性支出。包括工业建设、建筑业建设、农林水利气象建设、地区资料勘探建设、运输邮电建设、商业和物资供应建设等支出。
②非生产性支出。包括住宅、文教卫生、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公用、生活服务事业,以及机关、团体等房屋建设的支出。
按照资金的来源可划分为:
①国内财政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即通过财政分配渠道集中于国家预算的国内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②利用国外借款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指经批准由国家向国外统借统还的外债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由国家统借后转贷给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这一部分借款将来由中央各部门和地方负责归还本金和利息。
按照财政级次可以划分为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包括:
①基本建设拨款支出,指国家预算无偿拨给各部门、各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款项;
②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支出,指国家预算内支出经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的用贷款形式安排给各部门、各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款项;
③中央财政包干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支出,指用中央财政收入专项安排地方受益的基本建设支出;
④改烧油为烧煤的专项收入,即压缩国内烧油后,由出口所得净收入安排的用于发展能源和交通的支出,这一部分支出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
⑤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指国家财政对使用银行贷款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因缺乏支付能力而补贴的利息;
⑥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贷款基金,指中央财政拨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用于国家预算内直接安排的建设项目为以后年度储备国内设备的周转资金,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发放、管理和收回;
⑦其他基本建设支出,指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地方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包括:
①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地方财政包干范围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②地方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地方财政用机动财力和征集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规定留给地方使用的部分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国家预算科目
按照国家预算科目可划分为列入基本建设支出类科目和不列入基本建设支出类科目的基本建设支出。在列入基本建设支出类科目中,除按行业分款外,还有:
①专项基建投资贷款贴息支出;
②基本建设储备贷款基金;
③中央统借统还基建支出;
④地方统借统还基建支出。在按行业分款的基建支出中,分为基建“拨改贷”项和基建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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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入中......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基字[1999]30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失效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及范围
  第三章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四章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调整
  第五章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管理的职权、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监督及法律责任,必须依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五条 各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原则上要按照本部门所属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列。
  第六条 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支出,都要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章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及范围第八条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资金来源包括:本级财政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投资;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基金等。
  第九条 财政基本建设预算支出范围包括:(一)农业、水利、林业、铁路、交通、通讯、电力、市政设施建设投资支出;(二)国防、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政法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投资支出;(三)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其他建设投资支出。
  第十条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采取按一般预算拔款、核拨资本金、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和基本建设事业费形式分类拔款的办法等。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都要依照本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及社会综合财力的预测情况,并结合基本建设单位项目完成进度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本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各基本建设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末根据国家产业结构和行业发展规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财力的可能确定本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控制数。各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报送的本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要按基本建设项目编列。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中有其它投资来源的,要列明其它投资来源。下一级财政向上一级财政申请补助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也要按基本建设项目编报和申请。
  第三章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执行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负责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安排与执行,具体组织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严格按程序拔付基本建设资金,加强财政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凡由财政部门拔付的基本建设奖金,必须相应成立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必须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及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拔款。建设项目有其它资金来源的,财政部门要督促其它资金来源按相同的比例拔付到位。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用基本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拔付财政资金。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报送基建预算执行报表,以便财政部门合理掌握资金拨款进度,避免大量资金在基建部门和单位积压、沉淀。
  第十六条 为保证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所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防止由于建设项目施工高峰季节和大型设备集中采购等情况造成项目建设资金供给不足,影响项目建设正常进行,各级财政要按当年基建预算投资的5%设置基建设备储备资金。基建储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执行,严禁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变相挪用国家基本建设预算资金。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基建管理机构设立了专门的基本建设资金帐户的,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核算监督。对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基建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建设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设置基本建设专户,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请领奖金并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预算资金的开户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建资金的收纳和资金的拔付。未经财政部门许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支配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各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审建设单位年度基建财务报表;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汇总审批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年度决算。
  第四章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调整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调整,是指经同级权力机构批准的当年基建支出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时,而对原批准的基建支出预算所作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需要动用可用财力或上级部门需要追加基建支出预算时,本级财政要相应调整基建支出预算,并要及时追加地区、部门或单位的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确定后,由于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基建支出预算划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确定的预算收支科目执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对不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收支科目间的调剂使用,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调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五章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监督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监督。对本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都要自觉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真实反映实际情况,防止和纠正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政府、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之相抵触的一律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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