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提前解除租赁期限我是出租方到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起诉承租方整个官司下来我得花多少钱?签订我的商铺六年签完合同

租赁合同官司承租方要求新业主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请求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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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官司承租方要求新业主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请求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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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房屋租赁(承租方) [
]房屋屋面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地: [
]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分公司(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 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标的 1.1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 (地址)[
] (部位)的房屋屋面 /楼顶(“房屋屋面”)出租给乙方作架设通信天线和/或搭建机房用途 使用,使用面积为[
] 平方米,具体位臵见附件(可附有关平面图并 加划红线确定)。 1.2甲方应提供乙方使用的房屋屋面配套设备(如有),详见 附件[
] 。 第二条 租赁期、租金及支付 2.1租赁期为[
]日(“起租日”)起, 至[
]月[ ]日。甲方应在起租日前将房屋屋面交付乙方使用。 2.2房屋屋面使用费(“租金”)为每年度[
] 元人民币(¥[
] 元/年)。上述租金的确定,适用以下第[
] 方式: (1)租金中已含税,甲方自行承担缴税义务及责任。 (2)租金中不含税,乙方负责代扣代缴相应税金。 2.3乙方按照以下第[
] 种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1)租金按[
] (月、季、年)结算,在甲方出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后,乙方在每[
(月、季、年)度第一个[
] (月、季)的[
] (现金、支票、转账)方式支付下一 结算周期的租金给甲方。 (2)租金按[
] (月、季、年)结算,乙方应在每[
] (月、 季、年)度第[
] (月、季)的[
] (现金、 支票、转帐)方式缴付下一结算周期的租金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 方支付的租金时向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2.4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2.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期内房屋屋面的管理费(包括但 不限于卫生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维修基金等管理费用)、水费,由 乙方按照以下第[
] 种方式缴付: (1)由乙方自行缴付。 (2)已包括在每月租金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 (3)由甲方代付。该方式下,乙方应在甲方代付完毕、且收到 甲方提供的符合国家及乙方财务规定的合理票据后,将相应费用支付 甲方。 2.6租赁期内,因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租用 房屋屋面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未履约时间比例退还乙 方已预付的相应租金。 2.7经双方商定,根据实际情况,房屋屋面实际用电及相关电费 的缴纳,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 (1)乙方使用/临时使用甲方电力或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 公司转供电。 供电总容量为[
] ,由甲方解决。该配电工程的楼内/屋内部分 由乙方实施,施工方案须经甲方确认,甲方须为乙方安装必要的设备、 管路及接地装臵等施工提供方便。 乙方须单独安装计量电表,乙方配电箱安装在甲乙双方商定的位臵。 甲方保证向乙方正常供电,若遇停电,则甲方至少应提前一日通 知乙方。 电费根据乙方单独计量电表读数据实结算。每月[
] 日前,且 收到甲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正式票据后,乙方按 [
] 元/度或甲方总电表电费发票上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向甲方支付 电费,电表起码为[
]。 若需临时用电,甲方应保证乙方用电至其供电报装完成并转接至 正常用电方,临时用电完毕后双方应按实际使用量结清前期电费,甲 方同样应向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正式票据,否则 乙方有权拒付。 (2)乙方接引外电 乙方自行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接引外电解决,甲方须提供电力线走 道,并配合乙方接电施工。接电费用与租赁期内发生的电费由乙方承 担,乙方自行与当地供电部门直接结算。 2.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房屋屋面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均已包含在租金内,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另行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承诺对有房屋屋面拥有持续、合法的权利,并有权依据 本合同约定出租给乙方使用,在房屋屋面及所涉房屋上未设臵抵押、 查封等任何权利限制,并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本合同签订时, 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对房屋屋面拥有合法权利 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交乙方留存。 如因第三方主张权利,影响乙方租用房屋屋面的,甲方应承担乙 方搬迁费用,退还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租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 成的相应损失;如乙方继续租用的,应当酌情减免租金。 3.2甲方承诺在起租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房屋屋面及 相关配套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保证乙方能够按时使用。否则,租赁 期起算时间相应顺延。 3.3如乙方因架设天线或机房,以及对相关电信设备进行安臵或 升级改造,需要对房屋屋面实施布线、架设设备等行为的,甲方应无条件提供乙方工作人员进出方便,并应配合乙方提供走线(含馈缆、 光缆、电源线)路由、外内墙走线槽/管及管井空间等,且不得另行 收取费用。 3.4甲方应保证相关物业和楼顶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要求及 消防要求,并负责对相关物业和楼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维护(至少 每[
]次,每次定期检修前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甲方应协助乙 方共同保护设臵在相关物业和楼顶的机房或通信设备。如相关物业和 楼顶出现自然和正常使用引起的损坏或消防事故,甲方应在乙方要求 的合理期限内自负费用及时修复并承担有关责任。 如因甲方怠于行使定期安全检查和/或及时维修义务,造成乙方 或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全部损失。 3.5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相关的报建、报装等手续。 3.6甲方应做好必要的防盗工作,防止乙方安装在房屋屋面上的 设施、设备被损、被盗。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赔 偿责任。 3.7租赁期届满,甲乙双方未续订合同且甲方要求收回房屋屋面 的,甲方应提供不少于[
]日的合理宽限期供乙方搬迁物品与设备 等。 3.8甲方同意并应配合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房屋 屋面,甲方不干涉乙方对房屋屋面的正常使用。 3.9为保障公共通信安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 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采取任 何措施妨碍通信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4.1按时交纳租金。 4.2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屋面。 4.3因业务开展需要,乙方有权将房屋屋面交由乙方下属单位(子 公司、分公司等)或其关联公司或其他共建共享第三方使用或与关联 公司、其他共建共享第三方共同使用,但应通知甲方。 4.4发现房屋屋面或配套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 方并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如果甲方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或乙方要求的其他时间内未能及时修复,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定期检修, 则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检查和维修,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有权从应付租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4.5乙方有权对房屋屋面进行间隔、装修及安装设备等,且无需 通知甲方。乙方对房屋屋面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等添附归乙方所 有,租赁期届满后,乙方有权处臵。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5.1变更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合同。 5.2若由于拆迁、改造等原因可能影响乙方使用房屋屋面的,甲 方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拆迁单位等有关 机构索取包括搬迁补偿费在内的各项法定补偿。由此导致本合同解除 的,甲方并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的相应租金。 5.3租赁期内,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甲方。并 且,除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支付租金外,乙方还应另行支付1个月 的租金作为补偿(剩余租期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剩余天数租金计 算)。 5.4若租赁期内出现与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政策法规相悖之情形或 者因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本合同任何一方 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未 到期部分的相应租金。 5.5房屋屋面之状况严重危及乙方通信安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 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的相应租金并承担乙方搬迁的 费用;若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全额赔偿。 5.6租赁期内,如房屋屋面单独或与房屋共同被抵押、查封的, 则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如由此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对房屋屋面正常 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退回乙方已付的相应租金、 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5.7为保障公共通信安全,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或纠 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通信 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六条 主体变更篇二:租赁合同最新司法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篇三:商业广场类纠纷的典型案情和解决思 商业广场类租赁合同纠纷的典型案情和解决思 活着的法律 日前,笔者所在城市媒体报道某美食城经营者(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法院支持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判决生效后,承租人招商的数量不菲的商户(次承租人)因之面临进退维谷的窘境,另一方面,承租人因投入巨资(上千万元)装饰装修及扩建,不愿返还租赁房屋,双方对峙,矛盾尖锐。在我国其他城市,此类商贸城、商业广场租赁合同解除纠纷亦是不绝于耳。
| 商贸城、商业广场租赁合同解除纠纷的典型事实
1.承租人通常与出租人签订长期的租赁合同(如10年甚至更长); 2.承租人通常投入巨额的装饰装修及扩建资金且该等装饰装修及扩建通常已征得出租人同意;
3.在得到出租人同意后(有的承租人还因此支付给出租人转租利润),承租人通常将自用部分以外的租赁房屋分割转租给为数不菲的次承租人,与之签订转租合同,收取不菲的款项(如租金、押金),次承租人亦耗资装饰装修; 4.承租人存在拖欠租金的情形(有的可能基于正当理由,有的则可能缺失正当理由)且往往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程度。如前述美食城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15日内未缴纳租金,出租人即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房屋;
5.鉴于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支持出租人提出的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裁判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
6.解除租赁合同的判决或裁决生效后,出租人一方面会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往往迫不及待,先行动手,以非法的方式驱离承租人(暴力性事件时有耳闻),对于次承租人,或一并驱离,或要求次承租人与自己签订新的租约; 7.依照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1条 的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不补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如此,承租人投入的巨额装饰装修资金将绝大部分或部分&打水漂&(视已使用租赁房屋的时间长短)。
| 此类纠纷凸显四大问题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缺失
依照现行《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出租人即可诉求解除租赁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通常予以支持。上述法律规定较为粗陋,未能充分考量商贸城、商业广场等租赁合同与单个商户租赁合同的明显差异性。
另一方面,《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1条一刀切地规定倘若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则经出租人同意的&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之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无权要求出租人赔偿,不论金额多寡。此规定未考量不同的租赁形态、未考量承租人违约的具体情形,未考量违约的后果(例如,承租人拖欠租金,在没有约定相应违约责任的情形下,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通常是利息损失)与&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是否相当,未考量商贸城、商业广场之装饰装修通常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司法实践中(转载于: 写论文 网:租赁合同官司承租方要求新业主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请求怎么写)机械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的裁决结果,承租人往往难以理解和接受,此外,也不利于物尽其用,可能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 第二,司法实践中,在租赁合同解除问题上,机械理解适用法律规定
如前所述,只要承租人拖欠租金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鲜少不支持出租人的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只要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鲜少支持承租人的要求出租人补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请求。 第三,鲜少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依照《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司法实践中,可能由于商贸城、商业广场之次承租人众多等原因,人民法院鲜少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次承租人不参加诉讼,对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毫不知情,无法及时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立场,明显不利于纠纷的全面解决。
此外,囿于仲裁需要有仲裁协议,故次承租人通常无法加入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仲裁案件。 第四、草草解除租赁合同社会效果差
从全国各地不少的商贸城、商业广场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来看,大多数案件的审理者,缺失整体观念,缺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识,缺失尽可能实现冲突各方最大利益的意识,草草裁决解除租赁合同,社会效果不佳甚至极差,往往案结事不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后遗症众多,无法有效、及时定纷止争。
应当看到,商贸城、商业广场等租赁关系,涉及一份租赁合同,数十、上百份的转租合同,涉及出租人、承租人以及数量众多的次承租人,涉及数量众多的装饰装修企业,乃至涉及广大消费者(消费者购买预付卡等),牵涉面广,情况纷繁复杂,利益盘根错节,迥异于单个商户租赁合同,不逊色于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密切相关,相互影响,租赁合同之解除,关涉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的解除,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动辄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诚有必要区别对待,诚有必要慎之又慎。 | 探究问题解决之道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一)就商贸城、商业广场等租赁合同解除,增设&出租人租金催告程序&以及&出租人通知次承租人程序&,以尽量维护租赁合同及转租合同的稳定性、整体性
一方面,宜借镜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 的规定,增设&出租人租金催告程序&,即承租人拖欠租金,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仍需给予违约的承租人一个补救、纠正的机会。出租人催告后,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则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如承租人未履行义务,出租人依然保有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
另一方面,立基《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 ,增设&出租人通知次承租人程序&,使次承租人有机会知悉承租人违约情况,使次承租人有机会透过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消弭租赁合同乃至转租合同被解除的风险,从而不致被蒙在鼓里,合法权益受损。 (二)修订完善《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 确立&违约救济比例原则& 针对第11条存在的一刀切的弊端,一方面宜确立&违约救济比例原则&,扭转承租人无论何种情形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均无分文补偿的不尽公允的局面;另一方面,就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宜确立&物尽其用&的原则,尽量由出租人继续利用,出租人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以尽量维护出租人、承租人等各方的利益。 (三)明确租赁押金(保证金)的作用
现实生活中,承租人通常需要支付数额不菲的押金(保证金)给出租人,租赁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押金(保证金)如何使用。不少案例中,一方面,承租人因拖欠租金而违约,租赁合同濒临解除的境地;另一方面,押金(保证金)分文未动,出租人未将押金(保证金)用以抵扣到期租金。
鉴于押金(保证金)的性质主要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是故,建议立法上规定或者司法实践中允许在承租人出现拖欠租金的违约情形时,出租人应先行以押金(保证金)抵充拖欠租金【只要如此行事未与租赁合同约定的押金(保证金)的用途存在重大背离】,足以抵充的,承租人不构成违约,解除条件未成就,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不足以抵充的,再按前述完善后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确立商贸城、商业广场等租赁关系中,经出租人同意的大量转租合同尽量免受租赁合同解除冲击的合理机制
应当为商贸城、商业广场等租赁关系中的次承租人设计更为周全的保护机制,除了目前的可以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除了前面提及的增设&出租人通知次承租人程序&以充分保障次承租人知情权,尚有必要完善次承租人参加诉讼表明立场的机制,尚有必要将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适当切割,使两者既密切相关,又有所独立,&若即若离&,从而尽量减轻租赁合同解除对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的冲击和影响,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一损俱损&的不利于次承租人的被动局面。 二、裁判应充分尊重但绝不拘泥于、绝不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一方面,本诸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应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尽可能地尊重当事人关于解除权产生条件的约定。另一方面,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效的,&正确的思路及做法是,我们应当审视: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背社会公德&,&是否导致极不公正的后果&、&是否在当事人之间造成利益关系的严重失衡&,&若是,则约定无效,当事人不得据此主张解除合同。&
是故,在立法机关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之前,针对商贸城、商业广场经营者拖欠租金而引发的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案件,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宜机械理解适用法律,不宜假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名,遽然作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判决或裁决;另一方面,宜充分考量社会效果,宜多运用调解方式,尽量实现各方最大利益。
三、积极探索创新商贸城、商业广场等租赁合同解除纠纷的化解路径 商贸城、商业广场等租赁合同,裁决解除易,纠纷化解难,后遗症不少,故有必要根据具体个案情形创新化解路径,全力消弭纷争。本&&篇:《》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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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解除租赁合同
房屋(门面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 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 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可以在收取本月租金之后,明确书面告知解除合同,贴在门上,然后责令其半个月之内搬走,不搬走则可以换锁,封门,然后让他去法院起诉,你把他的物品保管好,结束时候可以收取保管费,腾出房屋,赶紧出租给下一个承租人,你手里拿着押金,不怕损失。
如果对于合同的解除情形没有约定,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不可任意解除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形下押金可能不会退还,当然,如有不可抗力,又应当别论,如政府政策性行为等。
给你个详细的参考一下: 房 屋 租 赁 上海市 合同 商品房预租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出租】 承租方(乙方): 预出租方(甲方): 【预租】 预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按《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你应该向承租人发出通知,限其在-日内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违约金并同时告知,逾期不履行的双方合同予以
不是的,提前一个月应该是出租方的义务,如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临时和出租方商量。因为这个约定主要是绝束出租方的。
一切都应该按照你们当时的合同来办,如果诉诸法律的话,只要法院裁定双方合同有法律效力,还应以合同为依据.
房屋漏水要看租的这房给其他人漏了还是别人给租的房漏了;如果是租的这房给其他人漏了那么要看具体原因总体来看承租人不仅要承担赔偿义务而且如果因此解除租赁合同还要承担违约义务如果是 楼上导致漏水那么如果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简单的说没有办法住了当然是可
按《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你应该向承租人发出通知,限其在-日内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违约金并同时告知,逾期不履行的双方合同予以
关键是当初在租赁合同中写明是个人居住还是用来经营性的。且解除合同条款上面有否明确违法国家法律规定,可单方解除权。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话,合同履行期限内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合同上写明要他租多久矮就可以约束他在期限内不能解除合同,如果毁约就没收他的押金。其他的嘛,想要他一直租就要看你的条件好不好了,一般好的话大多数人是不愿意换来换去的。
要看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一般而言,只有在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出租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承租方才有权解除合同。建议当面咨询当地律师!
租房合同未到期,即使房东愿付违约金,租客也可以不搬走的,租客有权按照合同执行。如原房东违反租房合同,除了赔偿违约金,还要赔偿其他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
这需要看你的合同是如果签订的,如果合同上有注明承租方延期1个月以上,出租方可自行解约才行的. 如无注明,胜诉的机率很小,大不了到时承租方补给你租金及滞纳金.
这需要看你的合同是如果签订的,如果合同上有注明承租方延期1个月以上,出租方可自行解约才行的. 如无注明,胜诉的机率很小,大不了到时承租方补给你租金及滞纳金.
1、是必须甲方同意转让。2、乙方要交违约金。3、解除合同,双方协商就可以,
1、你可以住到18号,房东应当容忍一个合理的期间,这个期间内由你寻找下一个住处并搬家。2、赔偿损失具体要看对方举证,他要说明损失的类别,数额和与你的履约或违约等行为的因果关系。3、起诉的话,你就等着法院给你发传票,然后提交答辩意见,按照法院的安排参加
买卖不破租赁,出租方要卖房在法律上并不必然影响承租方使用房屋,也不是承租方不交租金的理由。 如果你们单纯因此拒交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对方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你方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没约定的,通知中给予对方一定的合理期限。
如果能得到出租方的同意,就可以不用赔款,但这有点难度,要看你怎么操作了。 我认为,你可以看看能不能把房屋用作其他用途,如果能合理有效利用,最好不要毁约。 一定要退的话,你先和出租方商量,看能不能少出点钱,知道对方的底线,和其他途径综合比较,然后做出最
如果能得到出租方的同意,就可以不用赔款,但这有点难度,要看你怎么操作了。 我认为,你可以看看能不能把房屋用作其他用途,如果能合理有效利用,最好不要毁约。 一定要退的话,你先和出租方商量,看能不能少出点钱,知道对方的底线,和其他途径综合比较,然后做出最
法律没有规定要住满半年才给退房的,你有权要求房东按照你实际居住的时间收取房租,其拒绝的,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依法退还4个月的房租。
要看你的协议真么写的,如果写了房东说的还有半条街年底会打通,你就可以,以这一条和他决绝问题了,如果没写,你就和房主谈一谈,陪他一个月的房租。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是根据双方的租赁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而决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条款的话,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首先,看看你们的合同中是否有不按期支付租金就出租方就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如有,你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即可解除。如无,你可催告承租方在一定期限(合理期限)内支付到期租金,对方如仍未履行义务,你方享有解除权,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你应该向承租人发出通知,限其在-日内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违约金并同时告知,逾期不履行的双方合同予以
你说的这个事儿呀,就不知道你的房屋是住房,还是营业房。 按照现在的房屋租赁市场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如是营业房的出租或转租都有转让费。而且,无论是住房,或是营业房是否能够私下转租,还要看看你们双方的租赁协议是怎么样约定的;而且,你们的租赁期限是否还在存
1、如果是经甲方同意后转租给丙方的,转租行为是有效的!但是这个同意是怎么同意的?是否在合同上有体现? 2、如果能证明乙方的转租行为是经甲方同意的,合同有效,甲方要解除合同,就要按照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如果乙方不能证明是经甲方同意的,原先合同上是否约定
根据你的情况,房东(出租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可以根据其违约情况,提前解除合同。 由于房客违约(欠付租金)在先,房东提前解除合同时正当权利。 关于提到的“公司租用,转为其他人租用” 你可以看看租赁合同到底是谁签的字,如果
不可。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关系终止,除非承租方继续使用的,你才有权要求其承担!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没有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便不是网络诈骗。
首先得经过房东同意,经过许可后才可让新租户和房东本人签合同,房东不知情的话,你这个无效,还要追究你违约责任
没有办法,谁让你和房东是一年一签的啊,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你有优先租赁权,你是没法租到该房的;即使约定了你有优先租赁权,如果房东找借口不租给你,你也没办法。吃一堑长一智吧!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没有办法,谁让你和房东是一年一签的啊,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你有优先租赁权,你是没法租到该房的;即使约定了你有优先租赁权,如果房东找借口不租给你,你也没办法。吃一堑长一智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要是合同到期了,出租方没有责任人,承租方到期后搬走,要是出租方想提前解除合同,那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未生效。但是你可以以借签合同名义恶意磋商条款,要求对方赔偿。 《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0(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00(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
承租方如果和出租房没有订立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则没有违约,而是对方违约了。 望采纳。。。
有可能产生的后果就是几方在是否收到/缴纳房租上发生争议,以及在履行租赁合同时发生其他争议。 有几个前提,第一,A公司的转租行为应当经过贵公司的认可;第二,A公司与其他转承租人之间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应当在贵公司有留存。 如果这两个前提是存在的,你们公司
可以追加的,但是必须先向承租房提出。很简单的补充协议:只要加一条,承租方在承租期间不得改变房子结构,如有需要需提前通知业主并交纳元(比方的)的保证金。否则将按违约处理。根据房屋的破坏情况对违约方进行索赔并追加违约赔偿金3000元(根据实际情况)。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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