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dqz5802726买的是哪个保险公司的保险

京津冀保险监管标准探索“一体化”
作者:耿玮琪
  北京保监局――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
  日北京保监局媒体通气会会议报告
  3月25日下午,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召集20余家媒体,召开了媒体通气会。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北京保监局局长郭左践,财险处处长马骥,寿险处处长陆玉华,新闻发言人孟彦君以及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会长陈志强。会上,新闻发言人孟彦君介绍了2015年北京保监局的工作思路与工作计划,其后,局长郭左践等分别就记者提问回答了社会较受关注的问题。
  北京保监局2015工作思路
  2014年以来,北京保监局进一步强调监管思路的系统性和延续性,以及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聚合效应,明确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要求,坚持保险业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方向,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年年深入、步步深化,用3-5年时间实现治理理赔难和销售误导见成效、服务社会出经验、行业能力上水平。
  2014年,各项工作成效明显。北京保险业深度5.7%,密度5659元/人,累计提供各类风险保障136.6万亿元,其中,政策性农业保险为12.5万户农户提供了241.9亿元风险保障,各类责任保险提供了6万亿元的风险保障。847.2亿元保险资金参与北京市重点工程,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居全国第2位。保险惠民工程积极推进。新农合“共保联办”模式惠及近五成参合人群,“暖心计划”覆盖5200户失独家庭,“安康计划”为54.8万户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保障,85万名首都平安志愿者、30万老年人和6.8万低保低收入群体的人身意外得到保障。
  今年,北京保监局将延续监管思路,以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为重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让公众对北京保险业的改革发展更有获得感。
  产险领域,北京保监局的工作重点是提升车险服务质量和水平,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服务经济增效升级和社会治理。针对记者提问,保监局领导分别对以下热点问题做出解答。
  交通事故“快处”机制,今年4月开始试点
  去年,保监会推出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新举措,建设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信息系统,利用移动互联技术实现交通事故远程定责,目的在于缓解因无人伤交通事故引起的道路拥堵。
  郭局长透露,北京保监局与交管局合作建设交通事故“快处”机制,并将于今年4月后选取两个远郊区县进行试点,分析成熟后将向全市推开。所谓“快处”制度,是指在发生无人伤事故后,车主可以用手机拍下事故现场照片之后即将车辆撤离主干道,双方可以在路边用下载的手机APP或拨打电话热线122,利用移动互联技术线上指导定责,化解纠纷,缓解拥堵,同时保险公司快速理赔。
  “快处”制度要求车主及时拍照保存证据,但将纸质协议书变为电子版,以增加“快处”使用率。“快处”制度包括快速定责与简单定责,取消主次责任的归责分类,只分为有责、无责与同等责任三等。北京保监局还将督促保险行业加强服务配合,提高理赔速度与质量。
  据财险处马处长介绍,在2007年推出交强险之后,就已推出“快处”机制,实行了3个月后,实现了车主自行处理的事故占到70%左右,但认为其效果仍不理想。主要有以下方面原因,一是当年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为250万辆,而今年已超50万辆,新增车主不了解“快处”机制,导致普及不到位。二是交警人力有限,执法力量跟不上。三是在2007年探头等非现场执法手段仍不成熟,不比现在。四是“快处”机制存在一定道德风险,证据保存不足容易引起纠纷,难以定责的案例发生了很多。
  其实,目前90%的交通事故是无人伤事故,每起事故从报警到车辆挪开车道至少需要半个小时,这将造成道路拥堵至少一个小时,而使用APP解决,只需5分钟就可将车辆离开车道,大大缓解因事故造成的道路拥堵。
  商业车险保单电子化,年内争取与交强险保单并轨成功
  北京保监局今年将推进车险保单电子化,从扩大试点覆盖面、推动实现交强险保单电子化、适时研究推动车险投保理赔全流程操作电子化三方面深化试点工作。
  据了解,去年至今,北京已推广了2500单电子保单。推行的主要障碍在于,交强险法规要求交强险必须使用纸质保单。为解决这一障碍,北京保监局已与交管部门基于已实现的信息对接,进一步协调工作,推动管理制度改革以推行交强险电子保单。将在年内争取达到交强险保单与商业车电子保单的并轨。
  据郭局长介绍,电子保单在国外已经很发达,国内若推行完毕电子保单将与国际接轨。去年,北京已经率先试点电子保单。电子保单的好处在于其可以提高数据真实性,排除中间商的干扰,使保险人掌握真实准确的客户信息,便捷投保、降低成本的同时减少理赔争议,有利于整治销售误导,方便保险公司提供快捷服务,提高定损理赔的真实性。
  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机制和理赔测评,引入多方因素考察
  今年,北京保监局将继续推进商业车险条款及费率改革。改革措施包括,完善费率浮动机制,对随车及随人因素加强考虑,增加挂钩因素。下一步将引入违章次数、行业协会的零整比等车型因素、车龄及车况等作为审核因素。并将在以后不断调整,引入更多考虑因素,例如驾驶习惯等。
  据郭局长介绍,保监会在2007年已在6省市试点改革,要求自主开发的商业车险条款报监管部门审核,并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三套商业车险标准条款改为一套,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2010年,北京率先试点,采用了价格浮动机制,保险公司可自定商业车险价格,保监会只审核精算模型,并与上一年出险次数与赔款挂钩。
  中关村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今年推广至全市
  北京保监局今年将中关村(000931,股吧)试点经验基础上,向成熟领域推广科技(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缓解科技(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
  郭局长介绍,今年对科技类小微企业的贷款保证保险将在北京市全市推广。财险处马处长说,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保证保险,需政府、企业、保险公司与银行四家联动,多方参与。截至去年年底,已有7家企业获批,达到了2000万元的融资额度。
  产险方面,北京保监局还将创新农险险种与技术,围绕“保价格”、“保收入”持续开展产品创新,配合市农委推动气象指数保险;在承保理赔服务中引入远程卫星验标、GPS定位测绘等新兴技术。另外,还将结合北京特点,重点推动安责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发展,服务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人身险领域,重点是治理销售误导、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
  保险中介推行独立代理人制度,促进营销人员素质升级
  北京保监局今年将继续保险中介改革,持续提升销售人员素质,指导行业协会做好销售从业人员资质分类管理工作,研究独立代理人制度在北京实施的可行性。
  据郭局长介绍,去年年底,北京已经率先试点将营销员考试资格要求提升到大专学历。北京是唯一要求保险营销员学历水平至少大专文凭(含大专)的城市。这是北京市人才密度较高,人才知识水平较高,客户对保险营销人员素质要求亦较高的客观需求。这一点上,各省市应结合自身特点,不能盲目追求京津冀统一。
  另外,将由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营销员资格考试,监管机关负责指导。并推行保险营销员分级考试。
  同时,保险公估的审批对高管放开,即不再对保险公估高管人员进行行政审批,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尝试推行个人代理人制度,也是中介改革的主要方向。改革主要是即将发文明确规定个人代理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应类似于个体工商户,区别与销售公司的法人地位。个人营销员一般可以双向收取佣金,明确个人代理人的个体工商户地位,也将使其成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专属代理人可以代理多家公司,但通常只代理一家保险公司,专门为其提供中介服务。
  此项改革的背景为,去年一年中,保监会一直在整顿清理中介市场,停止批设新的中介机构,推行行业自查、保险公司自查、中介机构自查以及监管机关自查,以整顿误导销售行为。
  大病医保“共保联办”一体化管理,上半年出台商业健康险实施意见
  今年,北京保监局还将继续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深入总结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和大病保险“共保联办”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效,推动试点区县范围进一步扩大。
  据寿险处处长陆女士介绍,首先,北京保监局将于今年上半年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其次,健康险信息平台已经建成,该平台囊括了67家保险公司,具有数据收集、统计分析、风险管理三项职能,并将与人社社保卡系统相对接,提高理赔速度。这部分亦将在实施意见中加以明确。第三,新农合与大病保险的“共保联办”在北京实现了一体化管理。早在2001年,平谷区完成了首例试点。目前已推广到6个区县,有3个区县在推进中,参与人数达到117.4万人,占整个参合人员的51%。
  郭局长肯定道,大病保险的引入初衷是引入市场机制完善医保,目前看来试点的成功充分证明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到基本医保体系的建设中来。北京市在这方面已经比较成熟,与发达国家水平基本一致。
  完善治理销售误导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北京保监局将进一步完善治理销售误导相关制度。
  首先,要求每个保险公司建立信访投诉机制,由总经理负责。
  其次,明确银邮渠道销售保险产品和寿险产品说明会必须全程录音录像,以备监管部门检查;并要求寿险每单电话回访,即回访率应达到100%,并将定期检查。
  此外,北京保监局还将发挥12378北京分中心作用,畅通消费者诉求反映渠道,深入推进合同纠纷调解和诉调对接机制。
  去年,保监会建立了12378消费者投诉热线。2015年2月之前,该热线已经在全国各省市开通。总体来看,该热线效果良好。12378热线设在保监局,由行业协会负责维护。北京地区共接到1万余通电话,相关纠纷均已解决,主要对理赔服务意见不一致的合同纠纷的咨询电话,投诉较少。
  人身险方面,北京保监局还将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推动民生保险项目。推动计划生育家庭保障项目、低保低收入人员小额保险、北京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等,在去年试点基础上深化扩面,形成可持续、可复制的发展模式。
  在保险产业规划方面,相关领导亦回答了记者关注的焦点问题。
  京津冀一体化管理,探索高管审批认同制
  对于保险公司京津冀一体化管理问题,郭局长介绍道,北京保监局会同天津与河北保监部门正在探索保险公司高管审批认同制,该项改革正在研究中,目前已有初步框架。
  目前,同一保险公司高管的互调不需监管部门认证,但在不同公司之间的互调则需要重新认证。改革的目标是使高管的互调突破地域、公司的限制,推进审批认同。这也是减少行政许可及审批重复性要求的体现。目的在于提高三地保险公司服务的一致性及理赔效率。
  保险产业园建设迅速,已有10家机构入驻
  据新闻发言人孟女士介绍,石景山保险产业园正在建设与吸引机构的过程中。今年3月以来,已有10家保险机构获批注册落户。一级开发已经完成95%,二级开发将于9月1日开工。截至2014年底,已为石景山区创造了3亿元左右财政税收。
  郭局长补充道,保险产业园进驻的主要机构为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电子商务公司,采用“一司一策”的政策,个性化定制入驻条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也将入驻产业园,一些集团公司的入驻也在商谈之中。这也是随着首钢撤出石景山区后,石景山区将战略产业转变为金融服务业的重大举措之一。
(责任编辑:HF034)
03/03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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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京津冀保险市场一体化,促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s@。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改革协调处(保险集团公司监管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日。
  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京津冀保险市场一体化,促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跨京津冀区域经营(以下简称“跨区域经营”)主体是指住所地在京津冀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或省级分公司。跨区域经营是指以上主体在其住所地以外京津冀区域内经备案后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
  在京津冀省(市)均已设立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跨区域经营。在京津冀省(市)已设立两家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指定一家省级分公司开展跨区域经营。
  第三条【基本原则】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统筹规划,协同发展;
  (二)& 稳步推进,风险可控;
  (三)& 规范流程,强化服务。
  第四条【备案事项】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规范经营】保险公司应建立跨区域经营业务的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投诉处理的属地服务体系,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的高效便捷。
  第六条【监督机制】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跨区域经营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等。
  中国保监会在京津冀的派出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依法对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的市场行为履行监管职责。
  第七条【监督机制】备案地保监局对跨区域经营的保险公司视同辖内保险公司进行监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备案主体】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向备案地保监局报送备案材料。
  第九条【备案条件】提出跨区域经营备案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
  (四)内控健全,制订了跨区域经营业务规范;
  (五)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六)不存在保险公司或者其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展跨区域经营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或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业满一年;
  (二)已设置专门的部门管理跨区域经营;
  (三)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不存在其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五)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材料报备】提出跨区域经营备案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书(含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见附表);
  (二)跨区域经营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跨区域经营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保险服务配套安排、投诉处理安排、风险管理举措、市场退出安排等;
  (三)备案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四)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以及不存在保险公司或者其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情形的声明;
  (五)跨区域经营管理部门岗位设置情况及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
  (六)与跨区域经营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
  (七)对拟跨区域经营的总公司营业部或省级分公司开展跨区域经营的授权书;
  (八)拟跨区域经营的总公司营业部或省级分公司的保险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材料报备】拟跨区域经营保险公司应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第十二条【备案管理】备案地保监局自收齐备案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将备案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保险公司。同时以公文形式抄报中国保监会、抄送住所地保监局。保险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三条【服务体系】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战略,通过在跨区域经营地区设立保险分支机构、委托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等方式,建立属地保险服务体系。
  第三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主动退出】保险公司根据经营战略及运营实际,可以主动停止跨区域经营业务活动。
  保险公司主动停止跨区域经营业务的,应向备案地保监局和住所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强制退出】跨区域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跨区域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时,备案地保监局有权要求跨区域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停止跨区域经营业务:
  (一)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
  (二)专门负责跨区域经营的部门无法正常运转;
  (三)十二个月内两次接到备案地保监局监管函;
  (四)十二个月内三次未按照备案地保监局要求提供报告、文件和资料;
  (五)受到备案地保监局重大行政处罚;
  (六)两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因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的50人以上的群访群诉事件;
  (七)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退出管理】跨区域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被强制退出的,应自备案保监局决定下发之日起停止跨区域经营新业务。
  第十七条【退出管理】保险公司应妥善做好市场退出的客户服务工作,并以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保险消费者,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进行充分告知,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退出管理】保险公司停止跨区域经营业务的,应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退出区域的客户后续服务、资产清算、公告发布等善后事宜。
  保险公司应在善后事宜处理完毕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地保监局和住所地保监局。
  第十九条【退出管理】保险公司退出跨区域经营的,三年内不得在退出区域开展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机构准入】保险公司在跨区域经营地区设立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备案地保监局参照辖内保险公司依法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统计信息管理】保险公司应按照备案区域单独采集跨区域经营统计信息,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的信息统计工作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监管要求。
  第二十二条【业务管理】保险公司未经备案跨区域经营的,或超出规定的渠道、险种范围跨区域经营的,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规范经营】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业务,应当在投保环节向保险消费者明确提示公司住所、后续服务等关键信息,并要求保险消费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信访举报、投诉管理】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的,收到信访举报、消费者投诉的,由备案地保监局负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机制】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由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保监局依法查处,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主体所在地保监局应予以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定义】住所地保监局是指跨区域经营保险公司住所地省市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地保监局是指跨区域经营保险公司拟开展异地业务区域所在省市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最终解释】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蔡越坤
  金融业创新层出不穷,行业发展面临挑战与机遇。银行频道官方公众号“金融e观察”(微信号:sinaeguancha),将为您提供客观及时的新闻精粹,分享独家、深度、专业的评论点睛。京津冀保险公司获准跨区域经营 车险赔付或一体化
京津冀保险公司获准跨区域经营 车险赔付机制有望一体化
据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伴随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推进,保险业服务协同发展配套体系也在酝酿当中。近日,保监会连发两个征求意见稿,拟对京津冀保险企业和保险代理机构实行跨区域备案经营。未来,保险公司有望在京津冀三地开展业务,不仅扩大了经营区域,也给此间民众带来众多利好。
据了解,住所地在京津冀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或省级分公司,以及在京津冀区域内注册的全国性保险代理法人机构可试点跨区域经营,即在其住所地以外京津冀区域内经备案后,可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业务行为。但在京津冀均已设立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跨区域经营。对于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遭信访、举报由备案地保监局负责监管;代理机构涉及经营区域扩展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投诉举报处理,应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保监局为主,违法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保监局配合。
距离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已过一年,京津冀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意味着这一指导意见落实的进程大大加快。
在行业发展方面,可以鼓励保险机构在河北、天津统筹布局养老、医疗产业,支持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推动京津冀地区养老健康保障服务一体化和均等化。
从消费者层面,打破保险公司经营区域限制,将有助于全面建立京津冀三地保险理赔通赔通付制度,进一步方便三地保险消费者。比如可建立三地一体化机动车保险电子保单机制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统一交通事故查勘定损和理赔服务标准。提升客户理赔特别是异地理赔体验,同时保证理赔服务水平一致,为三地保险客户提供无差异理赔。
除了异地理赔,打破保险公司经营区域限制,也有助于京津冀建立三地信息共享平台,推进车险服务在不同险企间互赔互认,未来三地有望实现车险跨公司理赔。
邢台市民张女士因为业务经常需要北京、邢台两地来回跑,想在北京买车,但一直没有摇到号,无奈之下在邢台挂了牌照,入了保险。她认为,加快建立三地一体化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对她非常方便,“假如我到北京出车险,马上报(险),马上赔,这样我就更方便、更省事、主要是更快捷了。”
交通一体化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部分。保监会指导意见指出,允许在京津冀保险公司打破经营区域限制,在三地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后开展异地业务。邢台平安财险工作人员柏春娟介绍,现在保险公司并非完全不允许跨区域经营,“基本上不跨省经营,如果出河北在天津出保单,可能需要提供居住证明或其他手续。因为正常情况下,车属于河北,在河北投保,如果跨地区,客户得有个居住证明一类的才能正常投保。跨区域经营,对客户是好事。”张女士表示,这样她可异地续险,“比如车险到期,在北京工作,就可以在北京继续续保,不用耽误时间来回跑。”
同时,指导意见还提出,要有针对性地引导保险法人机构落户天津、河北,这样河北、天津广大车主选择保险公司的面更广,服务优、理赔快的保险公司会成为他们的首选。
就消费者而言,可选的保险公司增多,公司之间竞争更激烈,这样可享受更多价格优惠,提升服务质量。市场越竞争,价格越透明。王女士认为,淘汰机制可激励公司做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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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寿险对我们有什么作用?购买时我们需要注意什么?
导读:,一般来说被人是很难亲自收到保险金的,基本上都是被保险人死亡以后,其受益人获得保险金。
在中,有多种不同的种类,终身、、、生死两全等都属于的范畴,每种寿险的作用各不相同,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也不相同,而其中的终身寿险,一般来说被保险人是很难亲自收到保险金的,基本上都是被保险人死亡以后,其受益人获得保险金。那么,终身寿险有什么用呢?在购买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终身寿险有什么用?
终身寿险是终身提供死亡或全残保障的保险,一般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100岁为止。如果被保险人在100岁之前死亡,将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岁,则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简单来说,终身寿险的作用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
1、合理避税
对于希望把资产留给下一代的人,以达到转移资产,合理避税目的的人说,保险是规避债务的一种好方式。
2、理财增值
购买终身寿险能达到理财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保险的理财增值功能较弱,保险的增值,最主要的决定因素是时间,而非回报率。终身寿险,保障期限较长,可以最大限度利用时间的因素,获得保险复利递增的神奇效应。
终身寿险如何购买?
“终生寿险”既解决了现实生活中的经济风险对家人可能造成的伤害,又确保为家人留下了一笔高于投资的财富,是一种明智的理财手段。这种保险适合于收入比较稳定,较高资产,希望有稳定的回报又不想自己参与投资的人士。
在购买终身寿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投保人不同的生命周期、家庭结构、不同的收支情况等是投保人进行选择购买终身寿险产品需要综合考虑的关键因素。
2、根据自身的情况,正确选择保险额度。
3、终身寿险产品具有避税、避债的功能,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资金帐户不受债务纠纷困扰。
4、一般投保人是很难自己领取保险金的,所以受益人写谁也很重要,如果填写,就是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只会给予制定受益人;如果不填,则会根据法定受益人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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