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临沧出租房租一石场,租金将近120万左右手续齐全经营不到3个月就被当

临沧房屋租赁税标准-律师365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临沧房屋租赁税标准
我们到另一个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会选择租房作为解决居住问题。而且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赁广告,其中还存在欺诈的信息,没有房子,却也拿出来租赁,骗取租金,这一定要注意。
关于临沧房屋租赁税标准的精选问答:
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新疆运营中心区域:新疆/乌鲁木齐/擅长律师365新疆律师 17:27:46回复您好。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2、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3、注意事项(1)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2)对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对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律所:律师365浙江运营中心区域:浙江/杭州/下城区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浙江律师 17:25:46回复您好。对于房产税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是这样的。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房产税分两种计算方法:一、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1] 二、从租计征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浙江运营中心区域:浙江/杭州/下城区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浙江律师 12:43:15回复《》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内,原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相关工伤的法律法规: 《条例》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以上就是临沧工伤工资标准。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甘肃/兰州/擅长土地房产律师365甘肃律师 12:52:15回复工伤期间的工资计算标准是: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新疆运营中心区域:新疆/乌鲁木齐/擅长律师365新疆律师 13:53:03回复你好,对于临沧标准2017的问题,下面是2017年全国各地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全国其他省市的高温费大致分月补、日补两种发放标准。   1、   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按照江苏省的规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2、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3、:   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   4、:   6-9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工资平均工资的12%。   5、   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6、   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7、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6~10月需按月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则每人每天6.9元。   8、   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在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作业。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超过35℃的,要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暑,同时支付防暑津贴。 防暑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150元。   9、   高温作业人员225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18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45元/月。发放时间为6月-9月共4个月。   10、:   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240元/月;非高温作业人员160元/月;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120元/月。   11、   5月~9月,当日最高气温在37~39.9℃时,高温补贴额度为每天5~10元,日最高气温在40℃(含40℃)以上时,高温补贴额度为每天10元~20元。   12、   每天10元。   13、   发放时间: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间。发放标准: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14、   发放时间:6、7、8、9月。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   15、   发放时间:5-9月。发放标准:每人200/月标准发放。   16、   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发放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17、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18、   发放时间:未设定。发放标准: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   19、   发放时间:6-8月。发放标准:每人每天按10至20元标准发放。   20、   发放时间:6-9月。发放标准:每人8元/天或168元/月标准发放。   21、   发放时间: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标准: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   22、   发放时间:每年的6月至8月。发放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   23、   发放标准:每人每日10元以上   24、   发放时间:6月至9月发放标准:每人每天10元。   25、   发放时间:6-9月。发放标准:高温室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8元/天,   26、   发放时间:每年6月至10月。发放标准: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之间   27、   发放时间:未设定。发放标准:高温岗位津贴为180元/月;高寒岗位津贴为230元/月   28、   发放时间:6月份至9月份 发放标准:每天200元/月。   29、   发放时间:6月份至8月份。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   30、   发放时间:6月-9月份。发放标准:有三档(200元/月;160元/月;130元/月) 律所:律师365青海运营中心区域:青海/西宁/擅长刑事诉讼律师365青海律师 13:57:03回复2017年高温补贴新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 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新疆运营中心区域:新疆/乌鲁木齐/擅长律师365新疆律师 13:02:18回复以下是临沧房产交易要交哪些税费的解答:一、交易手续费1、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6元(买卖双方各一半)2、非住宅按销售价或指导价*0.7%收取(买卖双方各一半)二、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共有人房屋权利证书工本费10元/套三、专项维修资金:收费标准请到维修资金窗口咨询四、契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律所:律师365浙江运营中心区域:浙江/杭州/下城区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浙江律师 13:08:18回复1、契税:(买方缴纳)(1)家庭头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销售价*1%;(2)家庭头次购买建筑面积90-144平米的普通住房:销售价*1.5%;(3)其他:销售价*3%2、营业税及附加:(卖房缴纳)(1)时间满5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2)非住宅、满5年的非普通住房按差额征收:(出售价-购房成本)*5.55%(3)购房时间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销售价*5.55%3、个人所得税:(卖方缴纳)(1)销售价*1%(2)其中通过、赠与取得的住房和非住宅、再次交易须缴纳个人所得税:销售价*20%(3)出售购买时间满五年的家庭少有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4、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销售价的万分之五(5/10000),按件征收5元/件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云南//擅长劳动工伤律师365云南律师 16:14:07回复一,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争议财产超过一额的情况加收一定费用。比如,某律师的收费标准是五千元起价,就是说不论案件争议金额再小,或没有争议,起价的收费额就是五千元;如果争议财产超过了五十万元,超出部分还要加收一定比例如1%或2%的费用。某律师事务所是根据不等的争议额超额累进。总之,是越多,金额可能就会越高。其二,部份风险。为了激励律师工作的积极性,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往往先由当事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启动费用(如五千元左右),而后在执行回来的财产中提取一定比例(一般为10-20%)的报酬。这种收费方法一般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的案件,这种案件的难度在于共同财产的取证或执行,需要律师做大量调查取证、申请执行等工作。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甘肃/兰州/擅长土地房产律师365甘肃律师 16:05:07回复争议标的另加收费比例:1、1万元以下免收;2、1--10万元(含10万元) 标的额X(6%--9%);3、10--20万元(含20万元) (标的额-10万元)X(4%--8%);以上是对临沧的解答
别人的问题仅供参考,建议您写出问题让律师做针对性解答
关于临沧房屋租赁税标准的热门法律知识
租房的现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的,在租房过程中经常会引起各种矛盾与纠纷。为了尽量确保租客在租房过程中的利益不被侵害,通常需要签订租赁合同。那么,大家知道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都有哪些吗?房屋租赁合同中都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接下来律师365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房屋租赁问题一直是出门在外务工且暂时还没买房子的朋友遇到的一个问题,从租房者的角度讲通常希望能多占到一些便宜,而从房东的角度讲则希望为租赁者提供越少的物质资源越好。很多时候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一些意见的分歧,从而使得租赁过程洽谈不愉快,甚至产生一定的纠纷。今天我们来讲讲房屋租赁合同未履行解除协议违约所要承担的后果。近年来,公共基础征地拆迁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常见了。那么大家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应该得到的补偿是否有所了解,下面律师365小编将对深圳公共基础征地拆迁的补偿与管理的知识的进行相关介绍,来让大家对在公共基础征地拆迁有一个新的认识。
房屋租赁法律百科
房屋作为一种财产,只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就是要产生税费的,而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房屋租赁税。说到房屋租赁税,大家知道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吗?律师365小编下面介绍了房屋租赁税的相关知识,供大家阅读。
地区找律师
专业律师权威解答
注: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专业律师专业解答
一站式服务
案情关键词
400-64365-0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和找律师服务
无锡土地房产专业律师
关于房屋租赁的最新专题
其他人正在看
房屋租赁最新咨询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400-64365-0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举行《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
欢迎您来到临沧市政府门户网站!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举行《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
更新时间: 16:04:04
&&& 根据《关于举行&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的要求,现将《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草案)》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草案)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否适当;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的准入条件是否适当;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及退出管理方式是否适当;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是否适当;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措施是否适当;
(六)关于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日(星期一)下午3:00在临通大酒店多功能厅举行。
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尚东红(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听证人(决策发言人)
周&&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章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鲁雪梅(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科长
(三)听证监察人
蔡&&航&&&市纪委执法室主任
李亚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管理科科长
王立琛(女)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科科长
(四)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钟汝驹&&&&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市人大代表)
&&&&&伍佳美&&&&凤翔小学副校长(市人大代表)
&&&&&马克兰(女)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主任(市政协委员)
&&&&&李明富&&&&&市政协民族宗教委主任(市政协委员)
&&&&&何余庆&&&&&市民政局副局长
&&&&&周清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吴甫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赵金翔&&&&&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
&&&&&涂永森&&&&&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林&&&&&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源&&&&&市地税局税政一科副科长
&&&&&陈天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李忠艳(女)市发改委科员
&&&&&李开贵   临沧腾达建筑公司(临沧籍)工人
&&&&&罗江浪   四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籍)工人
&&&&&杨秋凌   市审计局基础设施投资科副科长
&&&&&师&&文   市国土局国土利用科副科长
&&&&&茶学臣   市财政局综合科科长
&&&&&茶文安   市教育局职教科科长
&&&&&李&&瑞   市一中教师
&&&&&蔡新锋   市三中教师
&&&&&车俊惠(女)临翔区凤翔街道菜园社区城镇居民
&&&&&张&&琴(女)临翔区凤翔街道菜园社区城镇居民
&&&&&金琴美(女)临翔区凤翔街道圈掌社区城镇居民
&&&&&李世昌&&&&&&临翔区凤翔街道南屏社区城镇居民
&&&&&李应新&&&&&&建筑公司工人
四、其他事项
(一)《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草案)》(听证稿)随本公告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请听证会参会人员作好准备,按时参会(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三)听证会邀请临沧日报社、临沧电视台、云南日报驻临沧记者站、临沧公众信息网站4家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附:《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草案)》(听证稿)
&&&&&&&&&&&&&&&&&&&&&&&&
&&&&&&&&&&&&&&临沧市人民政府&&&&&&&&&&&&&&&&&&&&&&&&&&&&&&&&&&&&&&&&
&&&&&&&&&&&&&&&&& 日
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草案)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完善准入制度,阳光操作运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有关规定,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确保我市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充分享受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坚持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分配原则、坚持规范管理,逐步形成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和管理机制。
&&&(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实施,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筹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均包括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三)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动态管理、退出执行、配租配售等要求,做到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三、保障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在申请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或符合本方案规定收入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二)在城镇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临沧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2年以上的非临沧籍外来务工人员;
(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四、准入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申请地稳定就业及有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一)稳定就业及有收入来源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申请地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持有申请地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或在申请地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费且在申请地居住1年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申请地居住、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稳定收入的临沧籍外来务工人员(须在申请地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在申请地居住、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稳定收入的非临沧籍外来务工人员(须在申请地缴纳1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4.在申请地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5.在申请地居住的退休人员。
社会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条件是指: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单身人士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000元。计算原则为:城镇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单身人士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975元。计算原则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县(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申请地工作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住房困难是指: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在申请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物价指数等因素,定期调整住房困难、收入条件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申请要求
&&&&(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个人、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临工作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地点。申请人可在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向其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所辖社区受理本街道(乡镇政府)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
(三)申请时间。每年申请的具体时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当地媒体公告。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
1.申请登记表。申请人可在当地政府网站下载,或可到工作单位、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社区领取《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临沧户籍的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临沧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
&&&4.工作、收入、社保费或公积金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工作、收入证明。&  
&&&(4)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按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5.住房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住房状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住房状况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要书面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审核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初审、复审、核准、公示、轮候、配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初审。用人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复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当地媒体上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受实名举报,并在7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五)配租。配租结果及时在当地媒体公布。 
&&&&1.直接配租人员。进入轮候库的,下列对象应当直接配租:
&&&(1)孤寡老人;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3)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
&&&(4)征收个人住宅的;
&&&(5)在行政区域工作或居住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的;
&&&(6)市、县(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2.摇号配租人员。除上述直接配租人员之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
&&&&(六)签订合同。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出入住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
&&&(七)集中配租管理。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单体建筑以栋为主实行集中配租管理。
(八)政企共建配租管理。企业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进行分配,可以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多余房源由政府进行分配。
七、规范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为3至5年。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按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合同各方主体相关情况; &(2)房屋的位置、户型、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6)房屋履约保证金; &(7)房屋使用及修缮; &(8)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 &(9)房屋腾退及验收; &(10)用人单位相关职责; &(11)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12)其他约定。 &
  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按1年的租金标准交纳,廉租住房申请人按半年的租金标准交纳。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40%。具体分级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区分不同保障对象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1次。
2.承租人应按季度交纳租金,签订合同时即交纳租金。有工作单位的,可由用人单位统一从承租人工资收入划扣收取租金,或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后,由所在单位从申请人个人账户中支付。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通讯、数字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两年向申请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自行添置设施的,退出住房时不予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5.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6.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7.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对应住宅项目统一实施物业管理;集中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选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服务费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四)退出管理
&&&1.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1)廉租住房住户的收入水平已超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房租金改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
&&&(2)收入水平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户,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按市场标准收取租金。
&&&(3)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必须腾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4)拒不退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五)出售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先租后售”。租赁未满1年的,不得出售;租赁满1年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出售方案,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改、国土、财政、监察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比例出售。销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县(区)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总房源的50%。
2.承租人在租赁1年期满后,没有拖欠租金且具备支付能力的,可申请购买现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统筹考虑市场价合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本县(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具体价格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的,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5.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管理。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未满5年的,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上市交易。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按照相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同期出售价差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六)&配套设施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商业设施、公共设施设备及场所等,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
2.出售配套商业设施的,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综合考虑还款资金、市场状况和运营成本等因素,制定销售方案,确定销售价格,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住建、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监察、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公安、税务、工商、金融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全力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配租配售、退出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联动机制,住建部门为总牵头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退出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审核住房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城镇低收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社保缴纳情况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情况;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拥有情况;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情况;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纳税情况;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使用情况;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及履约保证金管理情况、配套设施租售收入、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及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负责初审辖区内无固定工作的申请人住房和收入情况;用人单位负责初审本单位申请人的收入或劳动合同、住房情况,负责协助运营管理机构做好入住审核、配租公示、租金收取、后续管理等工作。&
&&&&(三)建立管理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12年年底前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专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
&&&&1.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等情况。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监督运营机构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运营,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及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公示,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处理。
4.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金利息收入统筹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维护和管理等支出。&
5.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妥善处理。
&&&&6.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不得再次申请。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8.国家机关和运营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其他
&&&(一)本方案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以后,包括本数。
&&&(二)本方案由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公示录入:bjf&&&&责任编辑:bjf&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临沧租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