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合同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是否有效

交房先签物业合同
业主怒告开发商 - 玉林玉州区法院网
&&|&&&&|&&&&|&&&&|&&&&|&&&&|&&&&|&&&&|&&&&|&&&&|&&
  当前位置: ->
交房先签物业合同
业主怒告开发商作者:黄双&&发布时间: 10:14:03&&&&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于原告无法证明被告要求原告需先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协议》才能领取房屋钥匙以及逾期交房的事实,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唐某、庞某起诉称,其向被告玉林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位于玉林市玉州区中山路某小区的一间商铺,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期交清了所有房款共280596元,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日,被告房地产公司向两原告发出交房通知,通知将在日正式办理交房手续。当原告前往领房时,被告要求原告需先签署一份《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协议》)。原告认为《委托服务协议》系格式合同,存在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条款,理由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约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使用权属公共部位。”但是,《委托服务协议》第八条中却写明:“根据《合同》,外墙使用权益属房屋开发单位。”该条款明显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条款相悖,有损原告的合法权益。《委托服务协议》第二条第八款第三项:“乙方在本物业区域内设置广告牌,须向甲方缴纳一定费用……”该条款,也明显制约了原告在自有物业区域内的合理使用和自由支配权。两原告因此要求被告修正,被告不但不同意修正,反以原告未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为由拒绝交房至今。一年多来,原告数十次找被告、找物业,苦苦哀求交房,都被拒绝。原告认为被告以强势胁迫原告,并单方扣押原告的房屋不交付,剥夺原告对自己的物业行使管理权、收益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交付房屋给原告;2、被告交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共计元;3、被告支付违约逾期交房17个月的租金损失共计17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承担。&&&&被告房地产公司应诉后辩称,一、被告发出交房通知给原告后,一直不见原告到被告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二、原告在接到被告书面交房通知后拒不接收已经完全达到交房条件的商品房,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责任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三、关于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外墙所有权的条款的问题,被告一直认可外墙属业主共有,至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物业合同中为何出现外墙属于开发商的条款,被告并不知情,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都属于原告作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法律关系,都不应影响原告和被告的房屋交接。四、即使原告对物业服务协议有一定的保留意见,其也应受这个协议的约束,当然,这也与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关系,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五、不论前期物业合同如何约定,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如果大部分业主表决更换物业公司或重新与该物业公司正式签订以业主委员会为一方的物业服务合同,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自行终止,所有约定也即行终止,该合同的所有问题原告根本就不用考虑。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物业合同怎么约定,其权利义务也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因为被告根本就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六、因为该商铺还未签收,因此原告唐某与他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还未成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原告与被告玉林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已付清房屋价款,且两原告于日取得了玉林市房产管理局的房屋所有权证,对某小区8#楼*号商铺已享有所有权,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于日前,将符合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因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被告已于日将讼争的房屋交付给原告。故对于两原告提出的判令被告交付房屋给原告的诉求本院不再处理。&&&&对于两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交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共计元的诉求,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已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依约通知两原告于日前往某小区小区内接收商铺,原告虽诉称原告按被告发给的《交房通知》要求前往领房时,被告违背《合同法》自愿、平等的原则,胁迫原告签署《委托服务协议》,但本案中被告并不是《委托服务协议》的合同当事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根据被告的交房通知前往领房后,被告要求两原告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才能领取房屋钥匙的事实。且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均表示可以随时交房给原告而并不要求原告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才能领取房屋钥匙。原告不能按期接收商铺并不能证明是被告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此诉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17个月的租金损失共17000元的诉求,法院认为原告不能按期接收商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是被告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此诉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第1页&&共1页
友情链接:
&&&&&&&&&&&&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搜房网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搜房网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开发商有关系吗
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开发商有关系吗
浏览次数:0
回答被采纳后将共获得20
小伙伴们还在答题的路上,先看看下面这些内容吧~
惠州专业律师物业纠纷律师胡海良胡丽琴原告:惠州某物业管理公司被告:周某案情:2008年11月,被告向惠州麦地某建设单位购买了一套房屋。2009年1月,原告与该建设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全权委托合同,由原告对该小区的物业进行... []
浏览量:443
位提问人正在寻找答案
手机动态登录
请输入用户名/邮箱/手机号码!
请输入密码!
没有搜房通行证,
ask:2,asku:0,askr:202,askz:27,askzx0:661,ask0:0,RedisW:0askR:1,askD:896 mz:nohit,askU:0,askT:0askA:898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 400-850-8888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物业公司可依据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主张支付物业费
2008年7月,A先生与T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商品房的预售合同。2009年初,双方办理了房屋验收和交接手续。该房屋交付后,A先生同意将该房屋交T房地产公司指定的S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实际上,T公司与S公司于2008年底就已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一份,约定由S公司管理T公司开发的小区,约定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该收费标准经过所在地物价管理部门审批。2009年12月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因与S公司在收费标准等事项上不能达成共识,因而未能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合同。A先生从2010年1月份开始,拒绝交付物业管理费。2010年3月S公司将A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先生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新建商品房住宅交付给业主使用后,业主应按照住宅转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物业管理系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该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已经物价主管部门审核,而兴降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职责,王某作为受益的业主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因而,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由此可见,国家法规强制性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是有义务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的。问题是,这份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否适用于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由此可见,当业主和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的时候,这份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就已作为了买卖合同的附件一并由业主签订了(事实上在实际中也都是这样做的),这就意味着业主同意接受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束,所以,该合同适用于业主。在这份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尚未到期或者依法解除以前,业主都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同时物业公司也要以此为依据履行其物业管理的合同义务。
1、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2、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开发商可依此向业主主张收取物业费。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共找到相关结果约 14 篇 如果以下信息不适合您您可以点击
望谅解!再补充下 我想问问前期建设单位选择了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可以要几年,一直至今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问题还是物业公司问题还是主管部门原因。没有 、楼梯间、小区内的广告等)是否公开? 业主与物业公司没有签订物业合同,是房产商与物业签订合同,房产商签订就代表业主必须履行合同吗?至今没有成立业主 ...
/ask/question-2709955.html-
,被要求按70%一次性交清全年的物业管理费,交清这笔钱后物业不给入户门的装修钥匙和正式钥匙,如果要钥匙仍然必须一次性按100%的额度交清一年的 预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开发商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在售房时不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临时管理规约,以图达到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目的,应按有关规定承担 ...
/ask/question-2806017.html-
律师你好: 我是重庆市黔江区的,今年3月份我们小区的物管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到期了,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于3月15日在小区的主要路口公告栏 二表决通过)就与物管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是否具有约束力(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是否从5月1日开始全体业主都必须按新的物业服务费标准 ...
/ask/question-4786566.html-
受人所认购房屋室外环境如遇政府规划变更,开发商按政府规划施工。 2,买受人必须保证其合同所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地址等真实可靠。由于买受人的原因而造成房屋产权证 外,买受人还应按所欠款项日千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7,出卖人有权为此小区选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买受人购买本小区的房屋应接受该物业管理公司 ...
/ask/question-95720.html-
1、我是12年6月1日接收房屋,当时,开发商要求必须先确认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才能看房验房,且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为5年, 2、14年5月开始,小区业主入住已经达到了70%以上,业主自发欲成立业主委员,开始进行前期筹备的准备工作,鉴于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 ...
/ask/question-2652700.html-
给房屋通水通电,以便于进行装修。可是物业公司要求业主在装修前必须缴纳500元的装修管理服务费,才同意给通水通电并给予办理装修登记手续(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双方约定有如果业主进行装修,双方要签订装修服务合同的条款),本人向物业公司表态,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不合理,本人拒绝缴纳 ...
/ask/question-70837.html-
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住户守则》中的装修管理规定三、装修范围 2、严禁改变、损坏原有房屋的外貌,必须保持原有(外墙、门窗、阳台造型等)外观设计的材料、款式、颜色。(我们小区 ...
/ask/question-3521771.html-
将向法庭提供新昌瑞安公司更名的工商资料以及2011年5月之前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 【审判员】: 原告,你方所述资料应在庭后七天之内向法庭 形式给法庭答复。 【原告代理人】 : 另外补充一下,当时涉讼房屋所在小区是物业和开发商共同为业主办理交房入住手续的。当天本案被告来小区后,验房签字并且预 ...
/ask/question-2320169.html-
、前期物业管理费用,且出卖人有权按照其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商品房保修时间从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开始计算。 3、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保修时间从本合同 垃圾房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余人防、停车位及小区中的汽车车位根据法律法规和测量规范没有计入公摊范围其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五、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 ...
/ask/question-4011559.html-
要得到买受人的签字认可。 二、房价中包含下列费用 (一)房屋建筑工程前期费用(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设施配套费等、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 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多数业主入住后,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并在政府指导价 ...
/ask/question-1210010.html-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当前位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作者:刘明敬
发布时间: 17:21:52
  开发商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各执一词。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按照该合同履行义务。
  日,原告衡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衡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衡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原告对其所承建的雁峰区某住宅小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为三年,从日起至日止,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为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住宅为1.5元/平方米/月,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5日前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运行和管理、公用绿地、花木、建筑物品等的养护与管理、公共场所和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等多项内容。双方还就物业服务质量、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用房、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在雁峰区某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被告王某、陈某是夫妻,系雁峰区某住宅小区5105号房屋业主,建筑面积120.76平方米,二被告以自己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开发商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己没有参与,与自己无关为由拒向原告交纳日至日期间的物业费4347.36元、公摊费200元,共计4547.36元。原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
  雁峰区某住宅小区至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衡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雁峰区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其与原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被告王某、陈某系该小区业主,原告与衡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二被告具有约束力。二被告抗辩其与原告没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非物业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王某、陈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衡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347.36元、公摊费200元,共计4547.36元。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320号电话:1传真:邮编:41000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