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能改吗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业务概述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3、申请条件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4、办理材料(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3)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5、办理时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附: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即时办结7、办理地点同城通办、免填单8、联系电话9、办理流程10、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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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完成登记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二)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油气企业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的规定选择有关费用和资产的折耗、摊销、折旧方法和年限,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五)本流程也适用于上述备案内容的变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5号)第四章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第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 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办理条件】
  已完成税务登记且状态为正常的非自然人纳税人。
  【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所在地,通办可前往或,具体地址可在上海税务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纳税人提供备案报告资料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必报: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条件报送:
  (1)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基本流程】
维护单位:市局办公室&技术支持:市局信息中心&电话:021-12366&邮箱:tax@
建议使用:分辨率 16Bit 颜色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不能读取工具条配置
不能读取工具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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