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人 一方所作的共同还款承诺书是否有效

起草还款承诺书的注意事项详解;文/王荣洲;还款承诺书是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逾期偿还事宜向债;常见的《还款承诺书》内容较为简单,就是确定欠款数;1.出具《还款承诺书》的原因;1.1债权人逼得;债务人欠钱到期不还,债权人肯定得通过合法的,游走;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有些是想还钱的,只是暂时资金;1.2债务人自愿;欠债还钱天经地义;2.出具《还款承诺书》的作用;2.
起草还款承诺书的注意事项详解
还款承诺书是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逾期偿还事宜向债权人作出书面承诺的一种法律文书。实践生活中,债权人在催讨债务时,遇到债务人暂时无能力偿还债务时,经常要求债务人向其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务。
常见的《还款承诺书》内容较为简单,就是确定欠款数额,明确还款期限,然后签字或盖章就行了。因为它简单,有些事项并没有表述清楚,自然就缺乏可操作性。如此简单的《还款承诺书》,一旦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其实是很难很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的。那什么样的《还款承诺书》才是有效的,能体现债务人还款诚意的?在起草《还款承诺书》时到底有哪些注意事项?
1.出具《还款承诺书》的原因
1.1债权人逼得
债务人欠钱到期不还,债权人肯定得通过合法的,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甚至非法的各种途径给债务人施压,让其尽快还钱。债务人在债权人的不断催讨下,在暂时无力偿还时,只能先给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
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有些是想还钱的,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款。有些就是老赖压根就不想还款,出具还款承诺只是缓兵之计,好让债权 人不要天天来讨债,等还款期限到了,债权人再来讨债时,再找其他理由搪塞,拖一天是一天。这样导致实践中债权人往往拿着一把债务人承诺还款的承诺书,但债 务依然没有得到偿还。甚至有些利用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及公司的独立责任来恶意逃避债务,利用承诺还款的期限来转移公司的资产。
1.2债务人自愿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欠债权人的钱到期无能力偿还,就跟债权人协商,钱是一定会还的,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下,为表达还款诚意,主动向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书》。
债务人主动出具还款承诺,有些是出于道德,人要讲诚信,欠债还钱。有些是迫于压力,不还钱,债权人肯定是不能答应的,主动承诺还款,表达个诚意,主动点以 后有什么事才好沟通。有些是缓兵之计,主动点,债权人就会放松警惕,不会那么快找讨债公司,或不会那么快诉讼,利用这个时间差来转移财产,赖钱不给。有些 是出于商业的考虑,债权人得罪不起,以后还想长期合作呢。
2.出具《还款承诺书》的作用
2.1固定证据
债务人已经逾期未还款了,这时候债权人就要警惕了,债务人的资金可能出问题了,债务人诚信也可能出问题了,要提前为将来诉讼做好准备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以要事先把证据做扎实了。你就是找讨债公司去讨债,也得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才好讨。债务人出具的还款承诺就起到了固定证据之功效。
债权人认可的《还款承诺书》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使用。债务人在出具还款承诺之前,一般都是要跟债权人结算的,这样才好确定欠债的具体数额。如果事先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的债权债务关系协议,或者有协议,但约定不明确的,趁双方还没有撕破脸,甚至可以哄着债务人,现在没钱可以延期还,只要出具还款承诺即可。一旦债务人出具了还款承诺,债权债务关系就被确定了,这样一旦将来诉讼证据就充分了。
2.2中断诉讼时效
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及时行使权利,其权利即变成自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保护的权利。简单说就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可以不予
偿还。当然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实体权利本身并不丧失,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的,视为债务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敦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既定法律关系的稳定,也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这样有助于纠纷的解决。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从 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一旦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或者债务人主动承认债务即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限重新计算。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书》,说明债权人提出了请求,债务人承认了债务的存在,这些都是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
2.3自我安慰
作为债权人,债务人欠钱不还,那肯定得要。债务人上道的,你去要了,很客气,债务是承认的,只是暂时没钱,希望再缓一缓。可以,但得有一个还款计划,不能无限期拖延下去,债务人于是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对于债权人来说,一纸文书在手,不管是不是空头支票,将来能不能兑现,这也算是完成了讨债的一个阶段性的工作。
债务人不上道的,欠钱不还,还找各种借口拖延,甚至想耍赖。债权人通过各种方式给债务人施压,最后债务人被逼写下《还款承诺书》。作为债权人,特别是下面具体办事的人,有了债务人的《还款承诺书》,固定了证据,中断了诉讼时效,这也算是有了个交代,不行将来就打官司。
3.起草《还款承诺书》的注意事项
还款承诺一般都是在比较仓促的情形下出具的,有些甚至就是在讨债的时候,当场出具的,不像协议书那样是经过双方反复磋商的过程。因为仓促,难免就会有所遗漏,一有遗漏就会为以后纠纷的解决留下隐患。要想起草一份高效的,有可操作性的《还款承诺书》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3.1欠款事由表述清楚
首先得把欠款的事由表述清楚,不能就简单的直接写欠款数额。欠款事由要详细到,因什么事而欠款?共拖欠多少本金?利息多少或利息如何计算?违约金多少或违约金如何计算?应当什么时候还款,现在延期到什么时候还款?是一次性还款还是分期还款?等等。你表述的越详细,越具有可操作性。
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事先都是有协议来约定的,现在让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书》,因相比事先的协议,还款承诺在后,如果有不一致的地方,相当于还款承诺 对事先的协议进行了变更,重新确认了债权债务关系,不一致的以还款承诺为准。例如,本来借款协议中对借款期间的利益和逾期付款的利益都是有明确约定的,但 在还款承诺中只说了借款的本金为多少,延长到什么时候还款,对利息并没有进行约定。因为没有对利息进行约定,法院就可能认定还款承诺变更了原先借款协议的 内容,现在借款为无息。这样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所以一定要把欠款事由表述清楚。
3.2约定违约责任
是否违约,有时候考虑的不是道德、诚信、契约精神,而是考虑违约成本。如果违约成本很小,甚至违约反而能获利更多,这就会激励违约,人逐利的本性就会选择违约。
在没有违约责任或违约成本很小的情形下,对方还守约,可能是出于诚信道德的力量,也可能是出于对今后长远合作利益的考量,但依靠道德来守约,在诚信缺失的社会毕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设定严格有效的违约责任,即使债务人道德没那么高尚,也没有今后长远利益的考虑,也会看在钱的份上,趋利避害的选择守约。
这里有一点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就是关于承诺分期还款的问题。如果是分期还款的,一定要在还款承诺中加上:“如果债务人任何一期还款逾期的,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债务。”这样约定好处就是:一来能督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二来如果债务人任何一期还款逾期的,债权人就可以立即就全部债务起诉,不用分期起诉,或等到全部还款逾期以后再起诉。这样的约定也是为将来打官司做好准备。
3.3约定担保
担保相当于增加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得到了双重保障。债务人已经逾期没有还款,说明债务人要么诚信出问题了,要么资信出问题了,在承诺还款时如果能设定担保,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本文主要分析担保方式中的保证方式。如果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其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如果债务人以公司作为保证人的一定要注意风险的控制。公 司作担保不是直接在还款承诺中盖章那么简单,虽然实务中经常是这么操作的。得区分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如果债务人是该公司股东的,需要股东会形成决议方可 为股东担保;如果债务人不是公司股东的,根据该公司的章程规定,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方可对外担保,否则公司提供担保会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债务人是公司的,可以要求自然人为其提供保证,一般都是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其提供保证。如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债务人一定会还款的,但是自己又不愿意为其提供担保的,这时候债权人就要警惕债务人还款的诚意了。
不管采用哪种形式提供保证,对债权人最有利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不是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只需要在还款承诺中加上:“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然后保证人在落款处签字或盖章,如果是公司做保证人的,还得附上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3.4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条款有时是一个协议中最为重要的条款,没有之一。案子能否胜诉,有时不是看证据,而是看在什么地方起诉。对债权人来说,如果案子在合适的地方起诉,不但能减少己方的诉讼成本,而且可以通过自己的运作使案子向最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
一般强势方都会在协议中约定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争议解决条款,实践中常见的就是约定在债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在事先的债权债务协议中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条款的,这个时候可以在还款承诺中增加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为将来打官司做好准备。
3.5采用还款承诺书还是还款协议
通常情况下,《还款承诺书》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协商一致,由债务人出具给债权人的,一般只有债务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没有债权人的签名或盖章来确认。因为没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来确认,所以就会为将来纠纷留下了隐患,双方都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利益考量来否认还款承诺的效力。
债务人可以说,还款承诺只是自己的单方意思,债权人并没有认可,所以应当无效。债权人也可能会说,还款承诺只是债务人的单方意思,并没有我方的签字或盖章确认,我方不予认可,应当是无效的。所以最保险的操作方式当然是签订内容详备的还款协议,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确认,所以双方都无借口来否认其真实、有效性。
在每一个具体的个例中,因为主、客观情况的限制,债权人也未必能完全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要求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书》。这时债权人只能通过各种途径不断给债务人施压,争取尽量多的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作为债权人一定要有这样的法律思维:制造违约成本,才能激励守约行为。你不能依靠债务人的道德,指望他诚实守信来守约,一定要以利益为出发点来设计奖惩措施,这样才能敦促、激励债务人守约。篇二:共同还款承诺书
共同还款承诺书
兹有(以下称“借款人”)与
(以下称“贷款人”)于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的借款合同,本人(公司)愿作为借款合同中的共同债务人,并向贷款人承诺:
1、本人(公司)愿意作为借款人的共同还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本承诺为无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
3、本承诺为独立的,不受借款合同其他保证的影响,负有偿还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全部
未偿还债务的义务。
4、无论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的条款是否有效,均不影响本承诺书的有效性。
5、本人(公司)承诺,在承担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还款责任时,按贷款人要求的期限、金额和方式还款。
6、对由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所引起的一些相关损失及经济赔偿责任,本人(公司)均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7、在借款人所签署借款合同终止前,不自行退出共同还款人地位,或解除共同还款责任。
8、本人(公司)已详细阅读过《借款合同》,充分理解合同的法律效力。
9、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生效,直至借款人付清所有应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及有关费用为止。
共同还款人:年 月 日篇三:保证还款承诺书
保证还款承诺书
xxx财政局:
因借款人的请求,我自愿为以下借款人使用小额担保财政帖息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还款。现作如下承诺:
贷款银行:
。 项目名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 贷款金额及期限:50000元贷款期
保证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还款资金来源:月工资收入等。
我保证上述贷款人能够一次性按时偿还到期全部贷款。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对因申报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如借款人不论由什么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我本人愿意替借款人偿还到期贷款,并同意xxx财政局对我本人采取财政扣发工资方式偿还逾期全部贷款本息和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专业论文、文学作品欣赏、中学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高等教育、应用写作文书、58还款承诺书的性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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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范本及分析(2)
  3、合同约定银行可以直接对借款人、保证人扣款,具有侵权之嫌。
  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或保证人未按期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评析: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相互抵销要符合相应的法定的条件:(1)应当是双方互负到期债务;(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4)一方债务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在通知到达对方时才发生效力。
  在金融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银行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或保证人在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中扣取,就会涉及到以下的法律问题:
  (1)借款人可能在银行有多种类型的债权,有存款,包括长期和短期存款、理财产品等等。而欠银行的贷款尚未到期,被推定到期,即未按月支付利息,即可以视为贷款全部到期,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直接从借款人的银行账户中扣款予以抵消,不符合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条件;
  (2)即使符合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法律规定也要通知借款人,而在诉讼中,银行都没有提供已经通知借款人的证据,而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扣款,这不符法律规定的抵销程序要求;(3)在商业银行的实际营业过程中,各分支机构通常是经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合同主体资格,而其他分支机构与借款人没有借款合同关系,只有存款关系,直接对借款人扣款,涉嫌侵害借款人的财产权。
  (4)如果借款人负债多,而且与其他债权人也签订了债务相互抵消的协议,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特别是扣除了本金和利息以外,还扣除其他&相关费用&,这个扣款的效力值得探讨。
  4、在合同条款中所表述的&监管部门&并不明确,银行以&监管部门&干预为由,停止发放贷款,解除合同,其意思容易发生误解、争议。
  例:&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监管部门对贷款人提出控制贷款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贷款人原因致使贷款人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借款人对此并无任何异议。&
  评析:作为制定格式合同条款的银行,在上述条款中所称的&监管部门&范围过大,可以理解成金融监管部门(即&央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也可以理解为商业银行自身设置的监管部门,如:行长、贷款检查、审批监管部门等等;还可以理解为其他监管部门。如果以不明确的监管部门干预为由,银行可以单方解除借款合同、停止发放贷款,而且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对此并无任何异议&,更显得银行为免除自己的责任而设置。如果该条款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解释其中的意思表示。
  5、办理抵押登记费用的约定,应符合规范性要求。
  例:&本合同项下抵押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由抵押人、担保人承担。&
  评析: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无疑加重了借款人的贷款成本。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人利息外,还要支付额外的费用。这个约定并不符合有关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土地登记办法》第7条等规定,房屋或土地的抵押权设定登记,均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依据发改价格〔号文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费用,应当由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在不动产抵押权设定登记中,抵押权人是不动产抵押权利人,理应由抵押权人负担相关费用。
  6、一方并非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而是以&连带共同债务人&的名义向贷款人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连带共同债务人&慨念模糊。
  例:&本人自愿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对借款人与贵行产生的下列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具体权利义务按照借款人与贵行签订的相关合同执行。&这个承诺主要是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后,由银行预先设置好格式文本,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及有关人员作出的书面承诺。
  评析:上述承诺的是连带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果是共同债务人,则应当共同偿还,不需要外加连带共同还款。如果是连带债务,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国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主要是保证的连带债务、合伙的连带债务、代理的连带债务、监护人的连带债务、共同侵权的连带债务。连带债务区别于共同债务,通常情况下,连带债务人的责任轻于共同债务人,而银行在起诉时,就根据承诺书的承诺,不是要求承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请求承担直接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笔者认为,银行在设置标准合同文本时,对诸如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等等的对象,应在正式的合同文本签字为宜,由借款人的亲属另加一份单独的承诺书来作出承诺,容易与主合同的内容发生歧义。&连带共同债务人&这个名词,既可以理解为连带责任人,也可以理解为共同债务人,在诉讼中应当怎么确定处理,值得探讨。
  7、在借款合同中预先签订了银行可以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条款,不利于合同的实际履行。
  例:&贷款人有权自主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借款人和本协议其他各方应视为已同意该等转让。&
  评析:上述借款合同条款中,银行事先与借款人等合同当事人约定可以把债权债务一部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里就牵涉到如下的问题:
  (1)从效力上分析,在借款合同中预先约定一方可以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另一方视为同意,而且确实在合同中签字同意,这并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条款。但这个约定要到合同签订后去履行,特别是合同义务转让,会产生转让给谁,转让的内容和条件等,需要与对方再次协议后确定,在实际履行中容易引起争议;
  (2)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的权利属于金融特许权,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应由有关部门批准,笔者对此没有进行研究,认为这个转让的效力值得探讨;
  (3)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向银行借款后,如果转让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当然应当取得贷款人(银行)的同意,但作为银行在借款合同中预先约定&有权自主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借款人和本协议其他各方应视为已同意该等转让。&反之,如果借款人发生借款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情况,是否也以此合同条款来对比呢?尽管笔者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遇到过这个问题,但认为对这一条款是否有必要签订是值得一提的。
  三、金融借款合同在签约与履行过程中的认真与任性。
  笔者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注意到以下的一些问题:
  1、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银行是认真的。有很多的贷款手续要由银行内部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与借款人先签订授信合同等等。在名称多且篇幅长的金融借款、担保等合同文本中,根据已经设置的合同内容,逐一审查签约。而对有些借款人而言,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就不是那么认真了,往往是为了实现借款的目的,在合同文本中随便签字画押,表现得有点任性,只要有款可借,对合同文本很少顾及。
  2、在履行金融借款合同时,作为贷款方的银行就会显得有点任性。当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还款付息时,银行会依据其预先设置的有利条款和地位采取措施。常见的方法是:
  (1)对未到期的借款,没有通知借款人即提前收回全部本息;
  (2)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扣款并加收罚息、复息;
  (3)走诉讼程序,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缺少相互之间的沟通,以在法律程序上可以交代为先,期待起诉的司法效果。
  笔者在审理金融借贷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一家银行出庭的是委托授予一般代理权律师,在诉讼中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是该银行职员,而这个特别授权代理人却不出庭,这好像已经成为该银行的惯例。也就是只有一个一般代理权的律师出庭,不能在法庭上行使调解等权利,并且还声称,反正银行借款的事实很清楚,一位律师出庭就足够了,法院会判银行胜诉的等等。另有一家银行,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没有调解权,而是要在开庭结束后,经行长办理审批手续再进行调解。
  对借款人而言,有部分借款人在没有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时,就显得认真了,他们为自己不能还款寻找多种理由,在诉讼中予以抗辩,而且也确实能找到其中的抗辩理由;另有一部分借款人,在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对债权人(银行)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在诉讼中,采取不答辩、不出庭的方法,有的甚至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等为由,故意拖延时间,他们认为反正还不了借款,打不赢官司,随他去吧;还有的借款人已经是走人关门,下落不明了。
  四、注重合同的实际效用,营造自觉履行金融借款合同的氛围的一些粗浅的想法:
  1、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始终,提高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在合同关系中,双方要确立相互尊重的平等互利关系,依法维护各自的权益;在合同当事人与他人或社会整体的关系中,不能利用合同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对金融机构,更应在遵循诚信原则的前提下,促使借款人在签约、履行以及变更合同过程中自觉履行义务。政府、司法机关在行政、司法活动中,要共同做好诚信守法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工作,真正达到诚信守法的目的,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使金融借款合同在良好的法制氛围中得到切实履行。
  2、提供金融借款合同格式条款应简明易懂,便于理解合同文本的真实意思,达到实际履行的目的。
  金融借款合同基本上由银行负责提供格式条款,有的甚至由银行的信贷员代为借款人填写空格栏的内容,诸如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数额、利率等等。在合同空格栏要求借款人负责填写的内容,是让他们充分理解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由银行负责对有关条款内容的解释,防止发生合同文义上的争议。作为借款人更需要了解借款利率以及借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等相关信息,尤其是关键性的重点内容,应当尽量在填写过程中让借款人懂得其中的意思。
  合同文本的内容既要合法合规,又要体现合情合理,意思表示明确,使用法律用语和文字应当准确易懂,以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主旨,不能使用容易发生歧义的词语而引发争议,不能人为地把合同条款内容复杂化,添加没有实际意义的条款或词语及法律用语,使合同内容过多过长,以影响对合同真实意思和目的性的理解。
  3.制裁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金融犯罪活动。
  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对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增强金融市场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通过诉讼活动,保护银行信贷资产不流失,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同时,还要依法平等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签约、解决合同争议、适用法律的公平合理。对违法、违规等非法金融行为给予必要的制裁,运用司法手段参与金融秩序的整顿,使借贷双方树立全局观念,共同担负起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支持金融机构做好金融债权管理工作。
  对于少数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后,故意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的行为,在运用法律予以制裁的同时,还要运用金融管理、行政和经济手段予以必要的制裁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对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者与少数借款人勾结,采用欺诈手段获得银行贷款或担保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议人民银行予以行政制裁。发现金融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决不能作为一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处理了事。
  金融借款案件的法律关系并不简单,涉及到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和金融法等。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新情况、政策性和新的法律规范很多。在金融改革的中,作为法官,要学习金融业务知识和金融法律、法规,随时注意国家金融政策的变化,掌握金融借款案件的基本处理方法,以保证国家金融法律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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