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与骗取出口退税的区别,哪些行为会构成偷税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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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认定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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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涉税犯罪中犯罪环节最多、技术性最强、最易获取暴利的犯罪,往往表现为集团化、规模化、专业化的“一条龙”犯罪。虽经公安部门和税务部门多次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在我国仍然很猖獗。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月,全国法院受理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收案数比2001年同期上升3倍多。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猖獗不仅给国家税收造成巨额损失,还对正常出口产生了不利影响。由于担心被骗税,各地对退税审查极严,合法经营的外贸企业无法及时得到退税,影响了正常经营,个别外贸企业甚至因国家拖欠出口退税而濒临倒闭。骗取出口退税往往与走私、骗汇交织在一起,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国家金融秩序产生严重影响。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特征
  首先,侵犯的客体复杂。它不仅侵犯了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还侵犯了国家外贸经济秩序和国家财产所有权。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质是以虚假手段骗取国库收入。根据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规定,只要备齐“两单两票”, 即、专用税票、海关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已有应税货物出口,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等罪不同,后者的犯罪行为人是要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把自己的钱不给国家(当然是该给的部分)”,犯罪的结果至多是国家收不上税,而骗取出口退税罪则是欺骗国家从国库里往外拿钱。因此,必须明确,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也正因为如此,刑法将该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与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一致,为无期徒刑。该罪也因此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其次,从犯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来看,骗取出口退税罪是税收犯罪中犯罪环节最多、技术性最强的犯罪。它是由各个不同的犯罪主体在不同环节实施相互关联的不同犯罪行为组成的罪群。要申请出口退税必须具备“两单两票”,要准备齐这么多单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至少牵涉到一家生产企业、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税务部门、银行、海关。因此各个犯罪主体必须在一个或几个主要犯罪分子或单位的操纵下在不同环节相互配合才能完成犯罪。在准备“两单两票”的过程中,犯罪分子涉及的犯罪包括合同诈骗罪(如欺骗内外贸企业与其签订虚假的内外贸合同),伪造、虚开、非法购买专用发票罪,伪造公文、印章罪(如伪造海关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同时,在整个过程中可能一直伴随着行贿受贿犯罪和渎职犯罪。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由若干犯罪主体实施的许多相关犯罪组成的罪群。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必须考虑这些特征,实行综合治理。
  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认定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认定应当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二是牵连犯的定罪处罚原则。
  (一)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首先应注意鉴别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越来越专业化,很多犯罪分子为了更隐蔽地骗税和长期骗税,专门成立了用于骗税的公司。在广东普宁、潮阳骗税大案中就出现了这种现象:犯罪分子自己注册多个虚假公司,这些虚假公司不进行任何生产活动,其主要业务就是骗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况,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应按自然人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公司是合法成立的,但以从事犯罪活动为主业,仍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其次是注意新的司法解释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构成本罪的特别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构成本罪的,以前仅限于这些企业自己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发布的《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对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骗取所缴纳税款的行为性质的讨论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立法这样规定可能是认为纳税人此时的犯罪目的不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款,而是为了弥补该纳税人因缴纳税款而造成的损失,是变相逃避纳税义务。
  ②这个规定可能导致两个问题:(1)如果纳税人一次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就超过了自己所缴纳的税款,那么纳税人这一个行为就构成两个犯罪: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这显然是违反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的。有学者认为实在是莫名其妙。〖RU/右上〗③〖,RU/右上〗(2)偷税罪的犯罪构成就有两种了:一种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犯罪构成,一种是本款的犯罪构成:采取假报出口、虚报出口的方法把缴纳了的税骗回来。这是对偷税罪概念的否定。〖RU/右上〗④〖,RU/右上〗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和比例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因此,偷税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应缴未缴的税款。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虚报出口的方法又把税款骗回来的行为完全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不应从骗取出口退税罪中分离出来。对这一问题的正确理解关键在于理解纳税人所骗出口退税款的性质。纳税人一旦纳税,该税款就已进入国库,已经变成国家财产。纳税人将已经属于国家的财产骗出来,其行为性质当然不同于偷税。而且,纳税人采取的方法也不是涂改账目、伪造凭证等方法,而是完全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的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刑法的表述表明立法机关在这一点上的认识并不明确。立法机关使用了“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这样的词语,而事实上,这些税款此时已不属于纳税人所有,属于国库财产。纳税人骗到的退税款也不是他以前所缴纳的税款,而是国库收入。
  当然,在立法没有变更前,对这种行为的定罪处罚只能以本款规定为依据。但我们希望立法机关能尽快修改本款的规定,也希望有更多的专家,尤其是税务部门的专家关注本款的修改。
  (三) 关于牵连犯的定罪处罚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一个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为核心,牵涉到十几种犯罪的罪群。这些犯罪有些具有刑法理论上的牵连关系,例如行为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之骗税,同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违法办理出口退税,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对于这些牵连犯应该如何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但以“从一重处断”(即按所涉及的罪名中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刑)为主流。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发布的《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不妥之处。
  ⑤但刑法分则对牵连犯的定罪处罚并没有遵循这一原则,而是“百花齐放、异彩纷呈”。首先,对于绝大部分的牵连犯如何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次,既规定有数行为数罪、数罪并罚(如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有数行为一罪,数罪一罚,且明确规定按何罪处罚(如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八条),还规定有“择一重罪处罚”(如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则为牵连犯规定了单独的较重的法定刑。
  ⑥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罪处断”还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同罪异罚”或“异罪同罚”,损害法律的权威和统一。由于对具有牵连关系的数罪中何罪为“重罪”判断的不一致,同样的案件,有些法院定为此罪,有些法院则定为彼罪,还有的法院则采取数罪并罚,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时期的判决也不一致。
  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定罪处罚原则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中的缺陷更为明显。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骗取出口退税必不可少的一环,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人一般都会同时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两者相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处罚较重的罪”。多名骗取巨额出口退税款的犯罪分子因此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判刑,其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则不定罪。这样定罪导致的结果是行为人本来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而且也确实实施了骗税行为,最后行为人却没有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显然,这样的定罪结果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普通群众听着不合理,大概也是犯罪分子没有想到的。
  因此,从理论上说,真正罚当其罪的做法是对骗取出口退税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或其他犯罪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和其他罪数罪并罚,而不是仅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罪名以一罪定罪处罚。从立法来看,刑法并未规定对骗取出口退税罪及其牵连犯应实行“从一重处断”,因此数罪并罚是合法的。
  (四)职务犯罪的认定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中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不仅包括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的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还包括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普通的滥用职权罪,第二款规定了徇私舞弊的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是滥用职权在税收征管和出口退税工作中的表现之一,这两罪与滥用职权罪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果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既有徇私舞弊的,也有未徇私舞弊的,或无法证实徇私舞弊的,可否数罪并罚?例如,有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是为了私利,而是为了本地区的“发展”,为了“涵养税源”,滥用职权,违法发售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个人没有从中得到一点好处,但确实给国家税收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非法退税,但无法证实行为人徇私舞弊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行为人以滥用职权罪和本罪数罪并罚。
  还应当注意,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都是故意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因为过失导致巨额税款被骗,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还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在职务犯罪的认定中还应当注意区分职务犯罪与其他非职务犯罪共犯的区别。行为人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往往会在客观上为他人实施诈骗、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偷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起到辅助作用。因此,必须注意划清本罪与这些犯罪的界限,其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与这些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查明行为人主观上与诈骗、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相互勾结,那么,其在客观上所实施的非法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行为就属于诈骗、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犯罪的组成部分,对其应当以各个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而不再按本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职务犯罪牵连犯的处罚也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道理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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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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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及处罚具体内容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构成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体现税收鼓励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法对在国内已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在其出口时将已征税款予以退还的制度。它是我国恃定税收政策的产物。在1985年初,国务院对我国税收政策、外贸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决定从l985年4月1日起对所有经营外贸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口产品全面实行退税政策,以增强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支持出口创汇,同时还颁布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应的法规,自此,出口退税成为我国税收领域中一普遍而又独特的活动。1988年1月开始实行全面彻底退税,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按核定的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并对出口的应退税款一律由国家预算收入退付。1991年开始实行外贸体制改革,重申出口退税政策不变,但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至此,我国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出口退税制度。实践证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对于鼓励出口,扩大和占领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外向型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少数企业事业单位却趁机采取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它不仅严重地破坏了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顺利执行,而且还给国家财政造成严重损失。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税是以退税为前提的。我国目前退税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一般的退税,另一种是出口退税。一般的退税是指由于税务机关错用税率或纳税人申报的错误,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造成多证或误征税收,而按规定把多证或误征的税款退还给原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提取的代征代扣税收的手续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和按照税收管理制度规定批准的减免税的退税。这种退税属于正常的退税,如果行为人以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这种退税的,属于一般的骗税。由于税务机关根据原征税凭证能够对一般的退税进行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对一般的骗税只视为偷税行为进行处罚、数额较大的可以偷税罪论处。而出口退税不同于一般的退税、这种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门,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给予的优惠待遇,而不是因对纳税人多证、误征或减免税收等引起的退税,因此骗取出口退税比一般的骗税的危害性要大。
  l、行为人采取了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欺骗手段主要有:
  (1)串通有出口经营权企业,非法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业务。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主动找到有关外贸企业,以给&回扣&等各种条件为诱饵、提出代为组织国内&货源&、代理寻找外商客户和代理出口报关等项业务。在外贺企业作出承诺后,犯罪分子以外商名义发来订单,有的犯罪分子甚至随身携带伪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与外贸企业签订出口协议书。与此同时,犯罪分子又以代为组织国内&货源&名义,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内贸合同;有的犯罪分子甚至直接与外贸公同签订内贸合同,同时向外贸企业提供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等单证,代理外贸企业进行所谓&出口报关&业务。
  (2)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非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窜于全国各省市,用贿赂企业工作人员和&优惠&的开票价格(一般按开票金额的比例计算)等手段,取得这些不法企业开出的没有实际商品购销活动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的货名通常是一些没有外贸出口限制的皮革制品、服装、电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开票的单价通常远远高于实际商品价格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建立联系,从企业获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填开、或坐地收购不法企业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串通境内外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由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是标志外贸企业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凭证,因而是犯罪分子在实施其一系列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中必须完成的一个步骤,也是犯罪分子实际获取非法利益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与境内外不法商人相勾结,以向国内投资需要人民币等为由,借用境内外企业的外汇与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有时犯罪分子则通过各种手段,将境内套取的外汇非法汇至境外银行,然后以外商名义与国内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交易。这种非法调汇的价格通常比正常调汇价格高出许多,犯罪分子便从这非法调汇的差价中获得了巨额利益。国内外贸企业虽然相应地在非法调汇中造成了损失,但为弥补这一损失并从中获取一定&盈利&,他们只得冒险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虚假退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犯罪分子与外贸企业的这种非法交易一且成功,便使双方从中均获得可观利益,最终只有国家的出口退税蒙受巨大损失。
  (4)采取行贿或欺骗手段,非法获取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采用的手段大体有四种,-是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私刻伪造的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二是贿赂海关工作人员,以少报多、以假充真或在根本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三是利用海关口岸把关检查不严的漏洞,以假充真或空车过境,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隐瞒无货出口的事实真相。四是购买少量货物或租用他人货物通关报验,然后以少报多,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特别是犯罪分子租用他人的货物,出境后通常又以走私手段或以较低价值报关人境,一批货物往复多次使用、搞货物&旅行&。这种虚构货物出口事实的作案手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是当前诈骗(出口退税)犯罪分子较常用的伎俩。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沿海地区的一些重要口岸,发现有少数海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不法分子,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相勾结,专门从事出租货物的犯罪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这种人通常被称为&货主&,对他们的犯罪行为也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行为人必须是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如果不是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而是通过伪造或者行贿等手段,借出口退税的名义,凭空骗取国家财产的,则不构成本罪,应为诈骗罪。
  3、骗税行为必须是在从事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实施。如果不是从事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冒充出口企业,假报出口、伪造、变造或者骗取退税凭证,骗取退税款,则不能构成本罪,属于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应定诈骗罪。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根据本条规定,这个标准为一万元以上。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体,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其中单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因为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国家为了鼓励产品出口而给予的财政性资助,不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不可能享受这种优惠。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我国享有出口退税权的单位有三种:(l)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贸企业、工业贸易公司以及部分工业生产企业;(2)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3)委托出口企业。前两种单位可直接申报出口退税,自然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后一种情况中、委托方虽不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但其仍有权享有出口退税利益,所以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至于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由于出口企业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产品出口以后由于质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税务机关多退税款的,因没有骗税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骗取出门退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由税务机关责令出口企业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税款,属于出口企业失误的,还可按日加收滞纳金。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所必须达到的创汇任务,并从中嫌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续费。但是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骗取出口退税罪认定
  (一)本罪与偷税罪的界限
  两罪同属危害税收犯罪,但在犯罪构成诸要件方面有着显著区别:
  1、在犯罪客观方面,偷税罪通常是纳税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则是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应当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只有行为人在根本没有出口货物,而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对有些纳税人虽有商品出口,而采取在数量上以少报多,在价格上以低报高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应当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情况进行定罪处罚:(1)对纳税人骗取税款未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应以偷税罪定罪处罚;(2)纳税人骗取税款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对超过的部分,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可适用数罪并罚。
  2、在犯罪主体方面,偷税罪是特殊主体,通常只能由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纳税人必须对其所偷税款负有纳税的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体,可由纳税人构成,也可由非纳税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行为人通常不是其所骗税收的纳税人。
  3、在犯罪的主观方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同为故意犯罪,但两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偷税罪的目的,是行为人在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税款、逃避纳税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则是行为人在未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欺骗性是该罪的本质特征。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单位或个人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为目的,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搞假货物报关出口骗取货物出口报关单、内外勾结提供出口收汇单证等欺骗手段、非法组织虚假的出口退税凭证,在根本未交纳税款的情况下,从税务机关或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因此、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诈骗的行为。近些年来、诈骗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多,诈骗的对象也越来越厂,如信用证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保险诈骗、合同诈骗、骗取出口退税等,为了有效地惩治这些把罪行为,本法分别单独规定了罪名和法定刑。按照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矩的惊则,凡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构成要件的,直接以骗取出口退税定罪处罚,不再以一般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勂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首先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门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但在处理时可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当然、如果行为人未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而是用于申请抵扣税款或者非法出售,则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应当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中的一个重罪从重处罚。
  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lu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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