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不签解除劳动合同是解除人事关系还是劳

  企业、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关于辞职和离职的含义、权威解释、详细区别  对于私营公司来讲,辞职和离职虽有区别,但意义不大,主要是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用工制度所决定的。  但对于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来讲,辞职和离职,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意义重大。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组织人事部门的权威解释,简单地做一下说明介绍:  第一,在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无论是辞职还是离职,都应该依照国家相关的组织人事制度的法定程序进行,否则,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或办理无效。接收在编人员的单位也没法办理人员辞职后的调入新单位的手续。  第二,辞职的含义  企业公司的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国家机关具有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辞职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选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辞去当选职务的行为。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国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辞职,是指全民所有制在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辞去现所在单位的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了关系,然后调动至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去任职。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辞职,并不意味着失业,而是调出本部门本系统,然后到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任职。而且辞职要依照严格的程序办理,国家人事部,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申请辞职的在编人员,要填写国家人事部专用制式的辞职申请书,所在单位也要制作工资转移证明。  按国家人事部规定:接收单位出具调档函,辞职调出单位出具转出证明 ,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再出具回执给辞职调出单位。  与辞职不同,离职的概念大致分为申请离职和自动离职两大类。这里主要讲是申请离职,是指由于一定的原因,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离开职务或岗位的要求,在离开岗位的事由消失后,再行回到原来的岗位或职务进行工作,当然也可以申请调动工作到其他单位。  关于离职,关键要看离职的目的,离职几个最主要的目的,有的是为处理家庭问题,有的是因照顾病人,或自己患病,有的是因为进修学习等等原因。如这些离岗的事由消除后,还可以继续回岗工作或要求调动工作。  国有事业单位的离职,从我国的历史变迁和各时期政策的调整中,都 有各时期的名称。而且耳熟能详。  例如在八十年代末以后,国家倡导下海经商,一大批公职人员都办了“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等形式的离职手续。也有为了进修课程,提高学历的,因为学习的原因,脱产出来。然后也可以向单位提出进修离职。有的单位,允许带薪离职进修,有的单位允许停薪留职,或挂编离岗等等。  离职的程序:  首先,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单位根据申请,形成一份报告, 报告按行政管理的程序上报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管理单位往往基于业务管理的角度,作出准予离职或不准予的批复。有的行政管理机关,可能根据 情况还要作出建议限期回岗的意见。  注意:行政机关对于国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批复意见,是一种基于社会管理职能,一种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体现,这不同于国家机关针对本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内部行为。  而机关和事业单位辞职的具体程序分别按照《公务员法》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办理,前者是法律,后者是行政法规,都是国家有关人事问题的最高法律规范,也是法律依据。  早在八十年代伴随着改革开放,国家开始逐渐进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对于规范事业单位的有关人事制度,中央出台了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这个中央文件成为事业单位有关国家聘用人事制度的规范和依据。  其他职工的辞职是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所以,关于辞职和离职等问题,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适用内部申诉制度解决,而事业单位,是通过社会管理体系加以解决,即通过仲裁、劳动 等民事、行政法律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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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研究研究
  走程序没走好,不小心就会变成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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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解除人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是否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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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本市某医院的外科主任医师,属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2010年10月李某与单位签订了一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5年,即从日起至日止;同时,该合同最后一项对申请人约定了服务年限的违约责任,即:“乙方到甲方工作满5年方可申请解除合同。如乙方在5年内申请解除合同经甲方同意后可解除合同,但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按不同服务年限交纳人才培养费,工作不满一年的10000元、工作满一年不满二年的8000元、工作满二年不满三年的6000元、工作满三年不满四年的4000元、工作满四年不满五年的2000元。”
日,李某以家庭原因和身体健康原因为由向医院递交辞职申请。医院收到辞职申请后,以李某为单位业务骨干,其辞职会影响医院的正常业务开展,对医院造成损失,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未到期等原因为由,作出了不同意申请人辞职的决定。李某认为自己愿意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赔偿违约金,医院仍不同意其辞职于理不合。而医院方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具有其法律及严肃性,故李某必须继续履行合同的约定。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另经查,李某任职期间,医院方曾出资让李某参加过两次专业技术培训。
李某近日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撤销不同意其辞职的决定,并依法调转自己的人事档案。经过市劳动人事仲裁院裁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辞职是否必须经过批准?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是否需要经过用人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批准这个问题,在不同的用人单位,情况是不一样的,申请人所在的事业单位管理又经历的几个阶段。要确定究竟事业单位人员管理适用哪个法则,就应该先了解事业单位发展的几个阶段。
2002年7月前,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主要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裁决结果不具有可诉性。2002年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双方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明确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可通过仲裁解决,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则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该法有关规定执行。
从本案看,申请人申请辞职是否需要经过批准是案件的争议焦点。申请人的性质属事业单位入编聘用人员,双方于2010年10月期间签订为期5年(日起至日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双方均有签名确定,且经当地人事局审阅鉴证,属双方真实意识的表示,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据此,双方履行的有效合同适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六条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本案申请人在日以家庭原因和身体健康原因为由书面提出辞职,不属上述规定的“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及合同期满可终止的情形。虽然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本案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双方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的情况下,以家庭原因和身体健康原因为由提出辞职,符合双方“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申请人单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而被申请人不同意,则为受聘人员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因此,依据国办发〔2002〕35号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即日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合法运用政策杠杆切实维护双方权益
辞职是固定用人制度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工作人员均可通过辞职的方式依法解除人事关系;而用人单位则应当通过与业务骨干依法约定服务期等方式留住人才。
如果符合人才流动条件的工作人员提出辞职,事业单位很难不予以通过;如果通过扣留人事档案、证件等方式“强留人才”,也最终证明是徒劳无功的。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或者提供了特殊待遇的工作人员,单位要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依法通过约定服务期等方式限制工作人员的辞职行为,留住人才保证人才为其所用。若工作人员违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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