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制度规定多长时间医院账目记录管理制度可以封存

44个中央部门已整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问题金额11亿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44个中央部门已整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问题金额11亿
  中新网12月22日电& 审计署今日发布《关于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日公告)》。《整改情况》指出,本次审计的44个中央部门及有关所属单位高度重视整改工作,截至2015年10月底,这些部门整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问题金额11.23亿元。  数据显示,本次审计的44个中央部门及有关所属单位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其中35个部门专门召开党组会、部务会、专题会等研究部署。截至2015年10月底,这些部门整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问题金额11.23亿元(占77.2%),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账务处理等方面不规范问题金额28.05亿元(占71.9%)。通过整改,促进上缴财政、归还原资金渠道、收回出借款等2.34亿元,调整会计账目15.86亿元,制定完善73项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有的部门预算编报和执行不够严格问题。《整改情况》指出,一是对在部门预算中编报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问题,2个部门今后将采取购买服务或委托等方式,安排需地方完成的事项。  二是对多申领人员经费或项目经费问题,其中7个部门和单位已通过上缴财政或归还原资金渠道等方式整改1578.39万元(占96.5%),其余资金正在申请通过核减预算等方式予以归还。  三是对将项目经费或公用经费调剂用于人员支出问题,36个部门和单位已将1.49亿元归还原资金渠道,其余问题正在整改中。  此外,对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账务处理不规范等问题,已通过重新招标、完善手续、调整账目等方式整改28.05亿元(占71.9%),其余问题正在补办手续、拟定招标方案或进一步清理核实中。  关于“三公”经费、会议费等管理使用中存在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在因公出国(境)方面,《整改情况》指出,一是对出国(境)团组擅自更改行程或境外停留时间问题,5个部门和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并采取个人承担有关费用、取消出访代表资格等措施整改,其中3个部门完善了本部门因公出国相关管理办法。  二是对超范围、超标准列支或由企事业单位等承担出国(境)费用问题,26个部门和单位通过退回由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出国(境)费用、调整账目、强化预算约束和完善监管机制等措施全部整改。  在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方面。《整改情况》显示,一是对占用或租赁的122辆公务用车,33个部门和单位通过退还车辆或解除租赁合同、申请划转指标、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等全部整改。  二是对挤占其他支出用于车辆购置等问题,20个部门和单位通过归还原资金渠道、清退或停发交通补贴、调整账目等整改940.16万元(占88.8%),其余问题正在整改中。  三是对超标准列支或由其他单位承担公务接待费169.66万元问题,10个部门和单位通过归还资金、调整账目、完善审批流程等全部整改。  《整改情况》就会议费方面提出,一是对在京外、非定点饭店召开会议问题,27个部门和单位采取严格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会议计划报批程序等措施进行了整改。  二是对超标准支付、虚列支出或由其他单位承担会议费346.05万元问题,26个部门和单位通过严格执行会议费标准、将转嫁或虚列的会议费退回或归还原资金渠道等措施全部整改,并处理了有关人员。  《整改情况》还就津补贴方面指出,一是对转移、挪用或套取财政资金发放劳务费、职工福利等问题,40个部门和单位采取归还原资金渠道、追回资金、上缴国库以及调整账目等措施整改25 365.04万元(占99.95%),处理5人;其余问题正在进一步清理整改。  二是对违规发放津补贴或奖金、实物等问题,36个部门和单位采取退还资金、停发津补贴以及严格控制工资性经费支出等措施整改6439.03万元(占99.6%),处理17人;其余27.38万元正在逐月扣收,预计12月底前完成。  三是对违规在所属企业、社团兼职取酬问题,14个部门和单位停止了有关人员兼职取酬行为,12个部门和单位清退兼职取酬所得391.26万元。  关于信息系统建设统筹规划不够问题。《整改情况》称,针对审计指出的问题,有关部门加强了信息化建设的统筹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编制部门信息化建设“十三五”规划及中长期规划。  二是开展信息系统全面清理和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三是对信息数据托管情况进行清理,完善相关制度规范。  四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数据信息,指定专人管理或收存本单位管理。  五是推进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信息数据的利用效率。  其中,工商总局已取消相关收费,约谈了有关责任人,16人退回了劳务费。
(责任编辑:王吉 UN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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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低值易耗品管理
  5.1低值易耗品摊销
  为了反映低值易耗品的增减变动,正确核算其损耗价值,根据低值易耗品价值的大小,使用期限的长短,每次领用数量的多少,按照实际情况对不同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不同的摊销法:
  5.1.1一次摊销法。适用于价值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容易损坏破碎或一次领用不多的低值易耗品;
  5.1.2五五摊销法。适用于价值较高或一次领用数量较多的低值易耗品。
  5.2低值易耗品管理
  5.2.1各车间领用工器具等,按岗建卡(工具使用卡),凭卡和领料单领用。凡工具使用期未满前遗失,或使用不当,造成工器损失的,使用人必须赔偿不低于新工器具价值的50%,需向财务部缴纳工具赔偿金,并取得财务收款凭证后,方能持工具卡和财务凭证重新领用相应的工具。工具的报废鉴定,由制订工具卡的公司作出;
  5.2.2总公司行政管理部门需用管理用具,一律由总经办购置和管理。使用部门领用后应加强管理,包括登记在用管理用具及其日常维修、报废鉴定等工作。凡因管理不善造成用品用具提前报废的,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纳入日常考核范围。
  6.存货的清查盘点
  6.1为了如实反映存货数量和金额的实有数额,做到帐物相符,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对原材料等材料,至少应在年终编制决算前进行一次全面的实物清查;对半成品和产成品每季进行清查;仓库材料保管员换人时,必须对其所管材料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方能办理移交手续。若发生存货损失,属过失人责任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6.2财务部必须坚持每月按存货明细帐目同仓库保管员明细帐核对,如发现帐帐之间出入较大的,应查明原因,直到查清为止。
  6.3组织库存存货清查,应以车间、仓库为主,总工办、生产厂、财务等部门派员参加监盘。坚持以实物为标准,逐样、逐堆、逐件、逐包进行现场清点,边点边作记录(品种、规格、批号或效期、数量等)。在清查基础上,分类汇总数量,然后与清查基础帐面余额核对,最后仓库编制存货盘点表。对其盘盈或盘亏的存货,由参与公司共同审核并查明原因,报公司领导审批。批准之前,先将存货盘盈、盘亏数从&原材料&&包装物&等科目转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按有关规定和批准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调整有关帐务。如对盘盈的存货,经查明确为收发计量或核算的误差等原因造成,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调整帐面库存数和金额。对盘亏的存货经公司领导和有关公司批准后,根据亏损原因,再分别按有关规定和批准方案处理。
  7.附则:
  7.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7.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7.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目的:为固定资产的正确核算,加强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及保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可以在本规定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同时将实施细则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3.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和计价
  3.1固定资产的标准
  3.1.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3.1.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也作为固定资产。
  3.2固定资产的分类
  根据管理的需要,公司固定资产按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进行分类核算,按用途和现行会计制度还可分生产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
  3.3固定资产的计价
  3.3.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3.3.2公司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应计入固定资产;
  3.3.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安装、调试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3.4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3.3.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3.3.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所附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型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3.3.7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加上新的安装调试成本、包装费、运杂费等计价;
  3.3.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3.3.9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技术性能,新旧程度和同类型固定资产的市价重新估计计价;
  3.3.10购建期间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3.4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3.4.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3.4.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4.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折除;
  3.4.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重估价值;
  3.4.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4.固定资产的购置程序及管理
  4.1各公司需增置固定资产时,应首先打报告申请购买,写明用途、品种、数量、规格、单价、总金额,由公司领导批准后,方能购买。
  4.2财务部根据批准购买手续以及正式发票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按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4.3各公司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妥善管理,丢失或使用不善造成损失,应追究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5.固定资产折旧管理
  5.1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根据公司的技术状况、承受力及生产经营特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范围确定执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2确定固定资产净残值率
  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
  5.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在净残值率确定为5%的情况下,分类折旧率如下:
  类别 预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40年 2.375%
  专用设备 12年 7.92%
  通用设备 12年 7.92%
  运输设备 6年 15.83%
  其他设备 5年 19.00%
  5.4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5.4.1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5.4.1.1房屋和建筑物;
  5.4.1.2在用的各类设备;
  5.4.1.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5.4.1.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4.2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5.4.2.1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5.4.2.2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5.4.2.3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
  5.4.2.4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5.4.2.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4.2.6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5.4.3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时间
  根据确定的折旧方法,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提折旧。
  6.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6.1固定资产实物由总工办组织管理,验收、编号、装上标牌。设台帐、管理卡片。卡片一式二份,财务、使用单位各存一份。卡片内容包括:类别编号、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购置方式、购建日期、使用公司、存放地点、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原值、净值、折旧率、建卡时间等。
  6.2固定资产购建交付使用时,由建设单位工程部提出验收申请,总工办会同技术、财务、设计、使用(存放、保管)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技术验收,参与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认可。验收单应由财务保存一份备案。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交工程部统一归档。
  6.3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养。
  6.4设备在内部迁动,由迁出单位填列迁动设备及附件清单,经总工办审核后,随设备交给迁入单位,由迁入签收后,再报财务部调帐。
  6.5停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工办批准后对停用设备予以封存,并报财务部备案。封存设备要有标志,并须经使用单位清洗涂油后封存保管。设备启封时,必须办理启封手续,并通知财务部。
  6.6生产经营设备的调出,由使用管理单位填写调拨单经领导批准,完清财务手续后,方可调出。
  6.7生产设备进行改装,使用公司提出申请由总工办审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进行。所有改装的方案图纸、审批文件及鉴定结论归入被改装设备的档案。审批文件及鉴定结论还须交一份到财务部备案。
  6.8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总工办会同技术、财务、设备等部门作出鉴定,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报废,并将残值收入交财务部,同时转销固定资产。
  6.9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6.9.1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核实帐、卡、物,并搞清使用现状;
  6.9.2清查工作由总工办统一组织安排,财务、使用单位参加,使用公司具体清查盘点,财务部监督盘点;
  6.9.3清查的方法,应以财务帐卡为准,以帐对卡,以卡对物,件件落实;
  6.9.4对清查结果必须进行全面审查。 对出现的盈亏,必须及时进行汇总分析,逐项核实,查明原因,由有关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后予以处理,调整帐务。对闲置资产要摸清数量和类别,制定处理计划。对帐外资产要及时入帐。
  6.10固定资产修理管理
  6.10.1固定资产计划预防修理或者预防维修,应在保证修理质量、缩短修理时间、节约维修费用的前提下,优选修理方式或维修方式,合理规定修理周期及其结构、修理复杂系数、修理劳动量定额、修理费用和器材消耗定额、修理间歇时间定额等一系列修理定额标准。
  6.10.2维修计划管理
  6.10.2.1固定资产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申请,经总工办审查、领导批准后实施;
  6.10.2.2固定资产年度维修计划是公司固定资产维修系统全年的工作大纲,是贯彻计划修理的基础,是季度、月度维修计划以及考核维修工作情况的主要依据。年度维修计划由总工办负责编制,财务部参与,经有关领导审批后下达执行;
  6.10.2.3设备的大修计划由总工办编制,统一组织实施。设备的一、二级保养计划,由使用单位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编制,总工办审查下达。仪器仪表定期检查和校正计划由质检部门负责编制。动力设备、受压容器、防雷装置的预防性检查计划,由使用单位编制执行,报总工办审查下达;
  6.10.2.4维修计划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名称、使用单位、修理主要项目、停歇时间、修理费用和计划安排日期等;
  6.10.2.5编制各类计划时,要做好综合平衡工作,包括修理计划同生产计划的统筹平衡,修理任务同修理能力的平衡,公司的动力平衡等。要在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资源的基础上编制修理费用预算。编制的各种修理费用预算,财务部均应进行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据以执行;
  6.10.2.6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做好修理的技术准备工作,备品、配件的订货、制造、供应储备工作,采用各种方法提高修理效率。修理工程领购物资、发放工资,必须经总工办签章。委托外加工、外购设备、配件、材料,对外预付款项等,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6.10.2.7固定资产修理完工后,由总工办组织技术人员、主修负责人、使用单位负责人、使用单位管理人员、财会人员、操作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由有关人员签章办理交接手续;
  6.10.2.8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方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7.附则:
  7.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7.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7.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七章 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1.目的:为便于在建工程的正确核算,加强在建工程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在建工程范围
  3.1新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
  3.2新增生产能力,改善生产条件,三废治理、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工程。
  3.3经营、办公房屋的装饰和改造工程。
  4.在建工程立项管理
  4.1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投资决策
  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应对产品预测、工艺技术选择、建设投资估算、建设资金筹措、建设周期、投资回收期、实现经济效益等,作出客观分析论证和正确评价。并将报告送交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和职能部门进行审定,重大投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2审批立项
  在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审查确认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逐级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立项。对特别重大的工程项目,要建立项目的法人制度。
  4.3计划下达
  4.3.1总工办根据审定的年度计划草案,正式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下发公司各职能部门。对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项目计划,根据项目规模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或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4.3.2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应留有余地,以保证年内项目的资金需要。
  4.4工程预算和工程合同
  4.4.1在审批立项的基础上,总工办应组织审定项目预算,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工程范围、合同价款、预付款比例、按工程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周期、竣工期限、工程更改和材料差价的处理、保修、违约责任、以及部分工程、隐蔽工程的验收等,均应规定明确的条款和发包承包双方的责任,并据以办理竣工决算和转帐等手续。财务、工程等职能部门应参与工程预算的审查和工程合同的签订;
  4.4.2凡工程总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队伍。以保证工程质量的可靠和工程成本的合理。
  5.工程建设期的管理
  5.1财务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施工预算、承包合同,按项目设明细帐单独核算,实施财务监督。
  5.2对未立项的项目,或虽已立项,但未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临时计划的项目,财务部有权拒绝对合同进行审计。对于超计划的项目,在未得到公司领导认可前,财务部将停止办理建设项目所需的一切款项。
  5.3工程承包进度款,按完成实物量及合同规定进行预付;工程备料款,按合同规定比例预付,合同所定预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0%,当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合同总价的85%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扣除5%-10%的质量保证金后付清余款。
  5.4总工办应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工程质量,负责做好设计变更、工程更改、隐蔽工程等原始资料的收集,以便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5.5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的产品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外,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6.竣工验收的管理
  6.1项目竣工决算,应以该项目的施工预算、承包合同为依据,加减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材料价差等影响工程价款变动的因素,计算工程总价值。
  6.2凡属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和大型土建和安装工程,工程结束后应聘请中介机构审计工程决算。
  6.3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办理竣工决算。对于应付未付的材料款、工程款、设备款、应付未付建设期贷款利息等,都应计入工程成本,以保证工程成本真实、准确。
  6.4对外承包工程竣工决算,应扣除5%-10%的质量保证金,在保质期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以保证金支付修理费用,如无质量问题,在保质期过后,将该项保证金余额退给承包单位。
  6.5对已完工形成固定资产并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经使用单位逐项核对验收后,工程管理部门办理转固手续,财务部按会计制度,转入固定资产。
  6.6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管理,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调整原估价值和已提折旧。
  7.附则:
  7.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7.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7.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八章 资产收购规范化操作指导
  1.目的:为公司资产收购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3.总则:
  3.1资产收购指用公司的资金进行的一种投资活动,包括购买无形资产,收购其它企业的股权、净资产或其它资产的活动。
  3.2资产收购要遵循公司的规定,并按决策程序经过严格的审查。
  3.2.1资产收购总额在公司当年规定的总经理审批权限以内的一般性资产收购,经有关部门论证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2.2年度内拟用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资金收购资产,应经过公司总经理及有关部门论证后提出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进行;
  3.2.3重大收购项目:拟用资金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或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应事先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经董事会进行可行性研究审议并形成决议再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才能实施。
  4.资产收购工作必须按有关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程序
  4.1收购单项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公允价值,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收购价格。
  4.2收购其它企业的净资产或股权,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收购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如属重大资产收购应对其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并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如果作为战略投资者购买其它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权,则不需进行审计和评估。
  5.资产收购必须签有书面合同。合同书在未签订前应征求公司的法律顾问的意见或由其代拟。
  6.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和财产交接手续。
  7.资产收购要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产收购工作要按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在指定报刊上披露有关信息。
  8.附则:
  8.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8.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8.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九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为了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3.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
  3.1必须按公司募集项目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事先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和证监会审查批准。否则,不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3.2募集资金应在项目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使用。每个募集资金项目在实施前,都要拿出详细的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所应达到的目标、总投资和完成时间。财务部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合同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3.3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权益时,应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资产或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董事会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
  3.4募集资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项目,应组建专门的工程管理班子。工程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如期完成。重大项目的施工应实行对外招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力争用较少的投入达到更好的效果。
  3.5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
  3.5.1由有关职能部门(如总工办、项目实施小组等)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需要提出实施方案,报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查批准,再与有关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重大合同的签订必须由董事长签字;
  3.5.2财务部按募集项目专款专用。暂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存入公司的银行帐户,一律不准擅自动用。支付项目款时,应查验合同、工作进度的证明、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以及公司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签注的意见。凡有关资料不齐和审批手续不全,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3.5.3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3.5.4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项目完成时,要进行专项审计,审查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投资额是否控制在预计总额内,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
  3.5.5按有关规定及时批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作进度和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4.附则:
  4.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4.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4.3本制度经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章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提取使用办法
  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运作,合理核算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体现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现依照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范围和办法
  3.1提取范围:应收款项(含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下同)提取坏帐准备,存货(含产成品、原材料,下同)和短期投资提取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含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券投资,下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委托贷款提取减值准备。
  3.2提取办法和比例
  3.2.1坏帐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在中期期末或年终按应收款项帐龄并结合个别认定计提坏帐准备。坏帐准备提取标准为:帐龄在1年以内的按5%提取,帐龄1-2年的按10%提取,帐龄2-3年的按15%提取,帐龄3-4年的按30%提取,帐龄4-5年的按50%提取,帐龄5年以上的按100%提取;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某笔应收款项已在期后收回或无法收回已形成呆帐,按个别认定法确认,分别按前述情况予以不计提或全额计提坏帐准备。本年内提取的坏帐准备列入当年的管理费用。核销坏帐时冲减坏帐准备,期末再按规定补足坏帐准备;
  3.2.2存货在中期期末或年终以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其可变现净值低于帐面成本价值的差额提取跌价准备。如果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将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回;
  3.2.3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中期期末或年终按分类短期投资市价低于帐面成本的差额提取。如果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将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冲回;
  3.2.4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中期期末或年终按单项长期投资预计可收回价值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将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冲回;
  3.2.5固定资产按预计可收回金额与帐面价值孰低计量。其减值准备在中期期末或年终按单个项目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提取减值准备:长期闲置不用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虽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在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和其他实质上已不能再给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已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将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冲回;
  3.2.6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中期期末或年终按单个在建工程项目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即期末如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计提减值准备:长期停建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且给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它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将已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冲回;
  3.2.7无形资产以期末单项资产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期末无形资产单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减值准备。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将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冲回;
  3.2.8 委托贷款以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期末委托贷款可收回金额低于本金的差额提取减值准备。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委托贷款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将已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冲回。
  4.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使用
  4.1依照本办法提取的各项减值准备,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并履行有关核销报批手续后动用。凡属工作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2坏帐损失的确认和核销。
  因债务单位破产、资不抵债或债务人死亡且无偿还能力或应收款项逾期5年以上不能收回或有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不能收回的证据时,经批准后按该项应收款帐面余额确认坏帐损失。确认坏帐损失时,由市场部及有关责任公司提供表明该款项不能收回的确凿证据和书面处理意见,交财务部核实数据,再由总经理审查批准。财务部根据批准通知核销坏帐、结转坏帐准备。对已作坏帐损失核销的应收款项,除有法院清算公告等法定手续一次核销外,其余的作帐销案存处理,并建立备查簿逐笔详细登记,由直接责任公司牵头通过各种催收手段继续催收。凡已作坏帐准备核销后又部分或全部收回的应收款项,按实际收回净额冲回损失。
  4.3存货跌价损失的确认和核销。
  生产、销售或其他领用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时,以单项存货帐面成本价与可变现净值比较,其成本价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经批准后确认损失。确认损失时由市场部填制&存货跌价损失报批表&报送总经理。该报批表需列出存货的具体品种和数量、造成损失的原因和处理意见,经批准后由财务部在中期期末或年终结转存货跌价损失准备。
  4.4短期投资跌价损失的确认和核销。
  收回已提跌价损失准备的短期投资时,以单项投资成本与实际收回金额比较,其成本价高于收回金额的差额经批准后确认损失。确认损失时由原经办人列出损失清单,说明造成损失的原因和处理意见。将清单和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在中期期末或年终结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4.5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的确认和核销。
  处理或收回已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时,以该项投资帐面价值与实际收回金额比较,其帐面价值高于收回金额的差额经批准后确认损失。确认损失时由财务部提供核算资料和情况说明,报总经理批准后结转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4.6处置已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时,其净收入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经批准后确认损失。确认损失时,由固定资产使用(或保管)公司列出损失报批清单,说明造成损失的原因和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结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7结转或处置已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时,其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或收回的金额低于该工程帐面价值的差额经批准后确认损失。确认损失时,由总工办提供损失报批表,说明损失的形成原因和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结转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4.8处置已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时,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经批准后确认损失。确认损失时,由财务部提供核算资料、有关职能部门列出损失报批表,说明损失形成的原因和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结转减值准备。
  4.9收回已提减值准备的委托贷款时,以收回金额低于本金的差额确认损失。由经办人员提交说明损失形成原因和处理意见的报告,报总经理批准后结转减值准备。
  4.10上述各项资产的损失一般由资产权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核销,但损失数额巨大的应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查批准。
  5.附则:
  5.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5.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章 销售收入管理办法
  1.目的:为便于销售收入的正确核算,加强销售收入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管理原则
  销售收入是指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收入。
  各公司的各种销售收入必须统一归到本单位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管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公司的各项收入,不得处理各种产品销售、材料销售和各项劳务收入的会计业务。
  4.销售开票业务
  4.1各种发票和收据由财务部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发生销售行为时,由业务人员填写开票申请书经商务主管审批,交财务部审查后按申请书开具销售发票。
  4.2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查开票申请书,凡与销售政策、销售价格不一致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领导反映。
  5.产品销售日常管理
  5.1产品销售收入包括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5.2公司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情况,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销售收入计划,确保全年销售任务的完成和目标利润的实现。
  5.3公司要同购货单位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签订后,生产公司应合理安排生产,保证销售合同的执行,销售合同要按质量及时组织发货,履行经济责任。
  5.4财务部对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实现。
  5.4.1在交款提货情况下,货款已经收到,发票和提货凭据已交买方,不论产品是否发出,都应视作销售收入实现;
  5.4.2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产品,于产品发出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5.4.3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产品的,以收到代销单位每月的代销售清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5.4.4赊销业务首先应由销售公司按程序签订赊销合同或协议,财务部按合同或协议处理销售业务。
  销售公司根据销售合同或协议填制产品出库单,并将产品直接发往购货单位(商业单位或医院),不允许片区经理自提产品。财务部根据出库单作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增加,库存商品减少的帐务处理。该销售业务在销售发票开具时,作销售收入实现处理。财务部要配合商务部做好应收帐款的催收工作。
  5.5销售退回,不分年度,一律冲减当月销售收入;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冲减当月销售收入。
  5.6各库房管理员对外发货,凡属批发的,必须凭销售公司填制的出库单发货;凡属零售的须凭财务部盖章的销售发票或收款收据,以及销售公司的出库单提货以及其他有效凭证发货,否则,由库管员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6.其他销售收入的管理
  6.1其他销售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出售、包装物出租、出售、外购商品销售、无形资产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6.2其他销售业务实行归口管理,材料销售和包装物出租、出售业务,机器设备出租、出售业务由总工办负责,公司房屋出租由总经办负责,无形资产转让由总工办负责。
  6.3其他销售业务的操作程序参照产品销售程序进行。其中固定资产出租、出售和无形资产出售必须签订合同。
  6.4其他销售收入发生后,应及时向财务部结算入帐,记入当期损益,并相应计算结转销售成本、税金等,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和转移其他销售收入,建立&小金库&。
  7.市场销售预测和信息反馈
  7.1销售公司运用统计资料和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认真进行调查分析,采用多种预测方法,确定销售目标;总工办依据销售目标制订生产计划,做到&以销定产&。
  7.2总工办利用会计信息反映的有关数据和销售公司掌握的市场对产品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的需求,对照检查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以便公司进一步做好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工作,搞好售后服务,促进产品销售的扩大。
  8.附则:
  8.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8.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8.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章 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内部管理,正确核算公司成本、费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成本、费用开支项目
  3.1成本管理是管理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3.2制造成本开支项目
  制造成本的项目有:(1)直接材料费用;(2)直接工资费用;(3)制造费用。
  3.3管理费用开支项目
  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修理费;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审计费;咨询费;诉讼费;费用性税金;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新产品试制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其他管理费用等。
  3.4对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划分上有明确的区别。制造费用属于产品制造成本的组成部分,它发生在分厂和车间等生产单位;管理费用是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它主要发生在各职能部门。制定内部成本费用开支项目,严格划分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有利于制造成本的核算和加强管理费的管理。
  3.5财务费用开支项目
  财务费用包括:(1)利息支出;(2)汇兑净损失;(3)调剂外汇手续费;(4)金融机构手续费;(5)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3.6营业费用开支项目
  营业费用包括:由公司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促销费、广告宣传费、样品费和销售费用(指销售公司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场地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等。
  3.7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2)对外投资的支出;(3)被没收的财产,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4)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4.成本控制制度
  4.1建立成本控制体系
  建立成本管理委员会(或成本管理小组),由公司领导担任主任,总会计师和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按照分工职责实行成本归口分级管理和控制,据以对控制指标和产品成本进行有效管理。
  4.2成本控制的责任、内容和要求
  明确生产单位对成本控制的责任,对料、工、费实行有效控制。
  4.2.1车间成本控制责任和任务
  生产车间是直接从事产品生产和劳务供应的单位,其成本控制的内容,包括在生产车间发生的料、工、费用支出,按照规定的计划和成本目标进行控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4.2.1.1控制各种费用的开支。生产车间发生的制造费用,都要按费用指标和标准,从用途、作用、时间和数量上进行控制;
  4.2.1.2加强对消耗的料、工、费的控制,是成本控制的首要任务;
  4.2.1.3费用和资源消耗的控制。费用和资源消耗的多少,决定着生产活动的规模和效益。所以,各种生产活动也是成本的控制内容。总之,生产车间的成本控制,使产品成本在目标规定的范围内发生,并通过加强管理和技术革新达到降低产品成本的目的。
  4.2.2生产部成本控制责任和任务
  4.2.2.1生产部的成本控制,就是负责编制和落实生产、作业计划,制定水、电、气等消耗定额和管理制度,制定在产品的期量标准,组织均衡生产和合理调度,缩短生产周期,减少在产品、半成品资金占用,组织生产车间对在产品、半成品定期盘点,对水、电、气的使用要严格计算、节约能量、降低能耗成本,从而达到成本指标的圆满完成;
  4.2.2.2为生产创造良好安全环境,做到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减少损失,各生产厂负责制定安全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生产的防范措施,加强劳保用品管理,节约劳动保护费用开支;
  4.2.3技术部成本控制责任和任务
  技术部应从推进技术进步来控制成本。搞好产品设计,采用先进工艺、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材料消耗,降低产品设计成本和定额成本;
  4.2.4质量部成本控制责任和任务
  质量部负责制定质量管理办法以加强质量成本控制。对预防成本和内外部质量损失,要有严格的措施控制。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加强零部件和产品的过程检验,落实产品质量措施,提高优质品率,减少不合格品和废品损失;
  4.2.5设备动力部门成本控制责任和任务
  设备动力部门负责制定设备利用定额编制设备运转、维修和保养计划。组织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保持设备的精度,提高产品的加工质量,减少维修保养费用;
  4.2.6供应部门成本控制责任和任务
  供应部门应做到既要保证物资及时供应,又要降低材料采购成本和储备资金的占用。供应部门负责制定采购计划和物资储备定额,实行定额领料限额发料。采购材料要货比三家,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前提下选择最优价格,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2.7人力资源部的成本控制责任和任务
  人力资源部的成本控制责任和任务,是提高的劳动生产率,降低工时费用。负责制定和修定工时定额,编制工资总额计划。在发展生产,不断提高生产效率的基础上,增加员工收入。根据市场经济的变化情况,合理组织劳动力和安排工资支出,制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
  4.2.8计划统计部门成本控制责任和任务
  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制定的生产经营计划,按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生产经营中的问题,采取措施确保计划的实现。并及时准确地进行综合统计,为成本管理和控制提供数据。生产单位负责根据生产成本计划组织生产,检查考核成本执行情况;
  4.2.9财务部成本控制责任和任务
  财会部是成本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全公司成本计划和产品目标成本的制定及其检查。并参与生产定额、储备定额、成品定额以及资金定额、费用定额的制定;负责成本计划的分解、落实到各归口单位;检查、考核成本计划、目标成本的执行情况;组织成本核算,指导子、分公司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汇总分厂(车间)产品成本报表,进行成本的预测、控制和分析工作。
  4.3产品成本计划编制方式
  4.3.1产品单位成本计划编制方式。可分别由各种主要产品按其成本项目编制。包括:①直接材料(原料、主要材料、燃料及动力)根据各项消耗定额和内部计划价格计算;②直接人工(生产工人工资),按计入产品的工时和产品计划单位工资额,求出单位产品的工资费用;③其他直接费用(按生产工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其计划额的确定方法与直接人工项目相同;④制造费用。在这些费用中,凡能确定归属对象的,应当计入各产品计划成本中;属于各产品共同性的综合性费用,则应采取适当的分配标准,摊入产品的计划成本,求得单位产品的制造费用;
  4.3.2产品成本计划编制方法。根据生产经营计划中的计划产量和单位成本计划编制。通过计划编制,可以确定各种产品成本目标,了解各种可比产品成本的计划降低情况是否达到预定目标,并可作为考核全部产品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的依据。
  4.3.2.1产品成本计划成本包括按产品品种和按成本项目计算两种;
  4.3.2.2按产品类别计算的商品产品成本计划又分为可比产品和不可比产品成本。可比产品按各种可比产品的计划产量,乘上年实际平均单位成本,即为按上年实际平均成本计算的总成本;乘以本年计划单位成本,则为本期计划总成本,不可比产品可按本期各种不可比产品计划产量,乘以计划单位成本,则为不可比产品的计划总成本;
  4.3.2.3可比产品的计划总成本与不可比产品的计划总成本之和,就是全部商品产品计划总成本;
  4.3.2.4按成本项目计算的商品产品成本计划的编制方法,是按成本项目归集的,可根据的实际,参照按产品品种的方法制定。
  4.4、产品成本计划与目标成本的编制
  产品成本计划与目标成本是生产经营、技术组织措施和财务计划的组成部分,也是成本管理和控制的重要任务,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加以实现。
  4.4.1产品成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4.4.1.1产品单位成本计划。按照制造成本项目反映计划期内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应达到成本水平,以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4.4.1.2全部商品产品成本计划。即规定可比产品,不可比产品的计划成本水平,并确定可比产品的降低额和降低率;
  4.4.1.3按产品类别确定的成本计划。生产费用预算。按照生产费用要素确定计划期内生产经营活动所计划支出的生产费用总额;
  4.4.1.4降低成本的措施。包括:增产节约措施;挖、革、改措施;提高质量降低废品率措施;技术组织措施;提调工时和设备利用率措施;降低原料、能源措施;节约费用措施;落实岗位职责,杜绝事故造成损失的措施等。
  4.4.2产品成本计划编制程序
  4.4.2.1搜集整理资料。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方针目标,市场的信息,计划期生产大纲、产品产量、品种、质量、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劳动工资、技术组织以及财务收支等方面的计划。此外,还包括各项经济技术定额内部价格、行业水平和上期实际成本等资料;
  4.4.2.2分析上期成本执行情况,经验找出问题和内部外部条件的变化;
  4.4.2.3进行成本计划的试算平衡。确定计划期影响成本降低的各项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测算,预测可能达到的水平,找出与目标成本的差距,挖掘潜力达到产品目标成本;
  4.4.2.4综合平衡下达执行。财务部门汇总编制的成本计划与有关子公司、分厂(车间)综合平衡后,送成本管理委员会(小组)和公司办公会议批准,由公司发布执行。
  4.5成本检查是对成本计划、成本目标和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成本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违反财务制度等问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利及时发现问题,揭露矛盾,明确责任,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成本检查的任务是:
  4.5.1检查各项成本、费用开支是否合理合法;
  4.5.2检查成本计划与目标的执行情况;
  4.5.3检查成本计算是否按任务制度规定执行,各项成本、费用归集、分配是否合理,有无用计划成本、定额成本、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的现象;
  4.5.4检查成本数字的真实性;
  4.5.5检查有无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行为。
  4.6成本分析
  分析成本结构变化情况,找出成本升降的各种因素,挖潜降耗,提出降低成本的措施。
  成本分析的内容是:
  4.6.1对产品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生产费用执行情况和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进行分析;
  4.6.2各公司各生产车间所归口管理的生产费用计划、目标成本执行情况以及主要产品单位制造成本执行情况进行日常分析;
  4.6.3成本发展趋势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包括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分析;百元工业总产值生产费用分析;质量成本效益分析;百元销售收入占商品成本分析等。可对不同的成本构成或要求来选用适合的方法;
  4.6.4成本分析的方法:
  常用的成本分析的方法有:对比分析法(又称比较法)、因素法、连锁替代法、差额分析法、动态比率分析法和图表分析法等。
  4.7成本考核
  在成本分析的基础上,对公司领导、公司、生产车间的成本指标完成情况和成本责任进行考核。
  4.7.1成本考核是对成本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便于全面评价成本管理工作的成绩;
  4.7.2成本考核的依据是成本考核指标,明确各责任单位完成成本指标的经济责任,按时进行考核;
  4.7.3以真实完整的资料及及时准确的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4.7.4在成本考核中,要与经济责任中的成本责任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4.8内部成本报表
  4.8.1应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内部成本管理和市场经济需要,编制内部报表,形成内部纵横联系的成本报表体系。公司、生产车间的成本报表应在成本报表统驭下,做到各主要成本指标和实际成本上下一致;
  4.8.2、内部成本报表一般包括:&成本计算表&(按产品和成本项目分列)、&制造成本和制造费用明细表&、&在产品成本明细表&。根据管理的需要还可建立&目标成本明细表&、&质量成本明细表&和&责任成本明细表&等。
  5.成本计算方法
  成本计算方法应根据其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生产类型不同,工艺技术过程不同,对确定成本对象,成本核算时间,成本核算程序,生产费用分配方法,在产品成本核算上都有直接影响。应视自身的实际,选择成本计算方法。公司成本计算方法为品种法。
  6.费用控制制度
  6.1费用控制应根据费用计划和目标对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进行指导、监督和控制,发现偏差及时纠正,使费用支出控制在确定的指标范围之内。
  6.2公司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的编制程序和方法
  编制费用计划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来确定。一般的程序是:管理费用由各管理部门提出计划;财务费用应当由生产、供应、销售和财务部共同拟定计划;销售公司提出营业费用计划。三项费用(即期间费用)由财务部进行审核、平衡、汇总编制。
  编制方法
  6.2.1有开支标准的费用,按开支标准计算;
  6.2.2其他计划中已规定的费用项目,根据已有的计划资料确定;
  6.2.3既无开支标准,其他计划又无规定的费用,可以按上期实际发生的数额参照本期变化情况和节约要求确定。
  6.3预算和费用的审批
  6.3.1费用预算根据期间费用计划,结合公司各个时间的需要提出具体用款预算,由公司提出,经公司领导审批,财务部汇总平衡。批准后的费用预算,财务部根据货款回笼进度分期安排用款,支付费用必须凭公司负责人和公司领导签字认可的合法单据,财务部方能按实报销;
  6.3.2编制费用预算要从实际出发,审批要严格,开支要节约。在费用开支上,采取&一支笔&的审批办法。
  7.差旅费用报销规定
  7.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标准和报销办法,达到既提高出差人员办事效率,又节约费用开支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7.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各子公司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并报总公司备案。
  7.3一般规定
  7.3.1公司员工因公出差,事先应填报公司统一印制的&出差申请单&,说明出差事由、时间、地点、路线、交通方式等内容,经部门领导同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离开公司;
  7.3.2各部门在安排出差任务时,要从严控制人数和出差时间,落实出差人员的具体工作任务,并要作到事后对照检查。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外,公司其他领导出差一律不得带专职随从人员;
  7.3.3差旅费的借支金额严格按公司的费用报销标准和出差申请(写明出差地点和时间、任务等)计算的往返交通费、食宿费以及批准的专项费(如定额的会议费、专用业务费等)等费用需用额预计;
  7.3.4出差人员事前经公司领导同意,因私绕道的,其绕道的交通费用、绕道期间的食宿费一律自理,不得报销;
  7.3.5出差的长途交通费用在本规定范围内的凭据报销;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市内及短途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总额包干,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7.3.6出差人员返公司后三个工作日内,凭据到财务部报帐,并结清借款,不得逾期。凡未按规定及时报帐的,一次性扣工资50-100元;超过1个月仍未报帐的,停发工资,直至收回借款为止。特殊情况需延期报帐的须经公司直接上级领导批准;
  7.3.7凡借支差旅费尚未报帐或延期报帐未获批准的,不能再向公司借款,即上次不清,下次不借。
  7.4报销标准和报销办法
  7.4.1长途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一般只能乘坐火车、轮船、汽车。火车限乘硬卧以下,轮船限三等舱以下,超标费用自理。公司领导可乘飞机(限普通舱)。其他人员事前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一律不得乘坐飞机;
  7.4.2住宿费按在外实有夜间天数(即出差总天数减一天)限额凭据报销(标准见附表),夜间乘坐火车硬座和轮船五等舱且在途时间超过6小时的按车船票价的50%发给补贴。
  公司车辆随同出差的,其司机的住宿费标准随乘车人等级标准报销;
  7.4.3市内短途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见附表),按出差实有天数发放。乘坐本公司车辆出差的不发市内短途交通包干费。凡报销包干费用的,一律不得再报销出租车等交通费用;
  7.4.4员工乘坐飞机时从市内到机场的大巴车、公交车费按实报销。超标费用自理。特殊情况必须乘出租车往、返机场的需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报销出租车费(特殊情况一般指:带有公章、大量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紧急情况、突发事件赶路等)。公司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往返机场可由公司派车或乘出租车;
  7.4.5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见附表),按出差实有天数发放。包干伙食补助不区分在途、住勤,均执行统一标准。凡公款请客吃饭、交纳了会议费且会议安排了伙食的不得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即在报帐时按就餐顿数扣减伙食补助);
  7.4.6出差参加会议时:由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其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市内及短途交通费依会议标准按实报销;其未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公司费用标准报销;
  7.4.7出差期间停发公司的误餐费;
  7.4.8到威光公司出差的人员不报出差补助。由威光公司统一安排工作餐并在厂内住宿。其往返车费凭据按实报销;
  7.4.9在公司所在地(指成都市、拉萨市)市内外出办事,乘坐公交车的凭据按实报销。一般不能乘坐出租车、三轮车。特殊情况需乘出租车、三轮车的,要单独写明情况并经部门领导同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报销。凡动用本公司车辆的,不再报销任何交通费用;
  7.4.10报帐程序。
  出差返公司三个工作日内完成:1)出差人员按规定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将有关单证按财务部要求粘贴整齐附后;2)将填写完整、附件齐全的出差报销单报本部门领导审查签字;3)交财务部按公司规定审核单证是否合规完整;4)一般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签字,超限额费用同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字;5)返回财务部报帐。凡借支款有剩余的,报帐时要将剩余的现金一并交财务部销帐;
  7.4.11出差费用报销的审批:一般员工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销;中层干部一般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计划外的大额费用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助理以上干部由总经理审批。
  7.5其他
  医药公司营销人员可不执行本规定的报销标准,其差旅费报销标准由各医药公司另行制定,报公司批准后执行,送公司财务部备案。
  说明:1、住宿费为限额报销,在本表限额内凭当时住宿费发票按实报销。
  2、市内及短途交通费(不含机场往返公交车费)为总额包干,节约归己,超支不补。公司自带车出差不报包干交通费。
  3、伙食补助费为总额包干,节约归己,超支不补。出差公款请客按顿数扣减包干伙食补助。参加会议且交纳的会议费包含伙食费的不报包干伙食补助。
  4、出差人员返公司后三个工作日内,凭据到财务部报帐,并结清借款,不得逾期。凡未按规定及时报帐的,一次性扣工资50-100元(即:借款1500元以内的,扣工资50元,1500元以上的扣工资100元);超过1个月仍未报帐的,停发工资,直至收回借款为止(由各公司财务部月末清理,报分管行政的领导审批后执行扣款)。特殊情况需延期报帐的须经公司直接上级领导批准。凡借支差旅费尚未报帐或延期报帐未获批准的,不能再向公司借款,即上次不清,下次不借。
  8.手机费用报销规定
  8.1目的: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方便公司对外业务联系和内部人员之间工作联系,公司对公司、分子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和特殊工种外勤人员的手机费用实行限额报销。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8.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各分子公司根据本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经批准后实施,并报公司备案。
  8.3手机费用限额报销人员范围
  8.3.1公司及分子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及享受同等级别待遇的人员及特殊工种外勤人员可按本规定限额报销手机费用;
  8.3.2特殊工种外勤人员指专职小车司机、采购、出纳、融资、市场管理、广告管理等因工作需要经常外出,对内对外联系频繁的人员。由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确定。
  8.4手机费用限额报销标准(每月)
  8.4.1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按实报销;
  8.4.2副总经理及同级别和享受同等待遇人员 350元;
  8.4.3总经办主任、副主任、董事长秘书 300元;
  8.4.4其它部门经理、副经理 250、200元;
  8.4.5专职小车司机 100元;
  8.4.6其它外勤人员 50-100元。
  8.4.7子公司、分公司:
  8.4.7.1总经理 350元;
  8.4.7.2副总经理 300元;
  8.4.7.3 销售部经理 300元;
  8.4.7.4其它部门经理、副经理 200、150元;
  8.4.7.5专职小车司机和其它外勤人员 50-100元。
  8.4.8专职从事销售业务的子公司可根据公司政策自行制订限额标准报公司批准后执行,并送公司财务部备案
  8.5费用报销办法
  8.5.1采用每月凭据在限额内按实报销的办法报销手机费用。即:每月由个人填制&费用报销表&,将有效票据粘贴好附在报销表后,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到所属财务部凭据在限额内报销,超过限额的部分自行承担;
  8.5.2出差时间较长的人员,因长途电话影响费用超支的,凭电话局打印的本人使用的电话号码的话费发票和话费清单按实报销当月费用。凡按实报销费用的,不得以电话冲值卡发票报账,并不再报销当月限额通讯费;
  8.5.3手机费用原则上当月报销,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个月,逾期不报者作自动放弃处理,不能再补报。
  8.6费用管理办法
  8.6.1手机费用报销是为了方便工作联系,因此,凡是在公司报销手机费用的人员,须将自己的电话号码提供给公司,以保证随时联系畅通;
  8.6.2公司委托董事长秘书姚沛先生为主联络官,请有关人员将备用、常用联络电话告知姚沛先生,姚沛先生有责任为其保密;
  8.6.3各单位、各部门间有急事联络不上时,可找姚沛先生联系;
  8.6.4因工作原因联络有关人员时,一次联络不通予以警示,三次联络不通取消其手机费用报销资格。
  9.小车费用报销规定
  9.1目的: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方便公司对外接待工作,有利于小车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9.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9.3小车费用限额报销人员范围: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工会主席,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可使用公司小车。
  9.4小车使用原则:
  9.4.1公司用车本着方便接待工作而设定。各部门接待客人以及公司安排各部门接待的客人需要用车,原则上由各分管领导使用的车辆负责接待。特殊情况需用高一级车辆或车辆不够时由公司小车班调剂安排使用;
  9.4.2公司非单个人专用的小车由公司指派专职驾驶员并由小车班统一管理;
  9.4.3个人专用小车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外一律不派专职驾驶员,车辆管理责任直接落实到使用人;
  9.4.4按本规定可用公司小车而使用个人自购小车的人员可按限额报销小车费用;按本规定可用小车而未使用小车的人员可按限额报销交通费用;
  9.4.5因工作需要,本规定使用公司小车范围以外的个别特殊岗位人员,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可限额报销交通费用。
  9.5报销标准
  9.5.1公司、个人小车:
  9.5.1.1非专用小车:由公司小车班按公司管理规定按实报销车辆养路费、保险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小修理费等有关费用。车辆修理费要事先提出修理申请,批准后的修理费按实报销;
  9.5.1.2个人专用小车:车辆养路费、保险费由公司报销;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单笔开支在50元以内的零星维修费等每月按500元包干报销,超支由个人承担;小车修理需事前递交书面申请,经总公司核实批准后到公司定点维修处修理,经批准的修理费公司承担70%,个人承担30%;
  9.5.1.3个人专用小车在领用时就是旧车的:其领用时的一次性修理费,初次因安全需要必须更换轮胎和大部件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再次更换和维修由公司和个人按本规定比例承担。初次修理和更换部件的内容由小车班负责人核实确定;
  9.5.1.4使用公司与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小车:协议限期内由公司与个人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比例分摊车辆养路费、保险费和修理费(修理前仍需经总公司核实后到公司定点维修处修理);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单笔开支在50元以内的零星维修费等每月按500元包干由公司报销,超支由个人承担。协议到期后,按个人产权的小车报销标准报销费用;
  9.5.1.5使用个人产权的小车:车辆养路费、保险费、修理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全部费用按每月1000元包干报销,超支由个人承担;
  9.5.1.6符合使用公司小车条件而未使用小车的人员,每月包干报销交通费500元;
  9.5.1.7本规定使用公司小车范围以外的个别特殊岗位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的限额报销交通费用。
  9.5.2报销办法:
  9.2.2.1实行凭据报销制。
  9.5.2.2小车费用、包干交通费、限额交通费每月报销一次。一般是次月初报上月费用,一次性报清。最长可延迟到两个月内报帐,逾期不再报销。
  9.5.2.3专用车由用车人、非专用车由小车班驾驶员、包干或限额交通费由报销人,凭当期有效票据到所属公司财务部门报销有关费用。报销时将有关单据粘贴好,填制&费用报销单&,由分管领导签字后予以报销。专职驾驶员报销费用还须先经小车班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再报分管领导审批。修理费报销需附经批准的《汽车维修申请单》(格式见附表)。
  9.5.3审批权限
  9.5.3.1一般费用(或限额包干费用):由总公司分管行政工作的领导按本规定审批。分管行政工作的领导的费用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9.5.3.2修理费用:一次性2000元以内的由总公司小车班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的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后报总经理审批;
  9.5.3.3限额交通费:特殊岗位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由部门、子公司、分公司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由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并确定限额。报销时由总公司分管行政的领导审批。
  9.5.4小车使用是为了接待客人和方便工作,因此小车使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待客人用车。如拒绝接待客人用车,公司予以取消其车辆费用报销资格。
  附:汽车维修申请单
  10.业务接待费报销规定
  10.1目的:为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接待费的开支行为和报销程序,做到既满足生产经营业务需要、节约费用开支,又便于操作控制,特制定本规定。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各分子公司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经批准实施并报公司备案。
  10.3业务费开支范围:
  因公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接待客户或有关单位来人所需的就餐费、礼品费等相关费用属于公司的业务费开支范围。业务费按公司规定的标准使用,事先未经批准的超标费用不予报销。凡与公司业务无关的接待费不予报销。
  10.4业务费实行计划管理
  10.4.1日常业务接待费用计划:由公司办公会根据各子公司、分公司、部门的生产经营计划和工作需要核定一个基本费用限额,以满足日常业务接待的需要;
  10.4.2专项业务接待费用计划:计划以外的业务接待费用纳入专项费用计划管理,实行先申请后使用的管理办法。专项费用必须先申请,批准后在限额内使用,决不允许先用后批;
  10.4.3财务部门负责计划执行检查,以保证计划的严格执行。
  10.5业务费开支标准
  10.5.1餐费
  10.5.1.1接待客户或有关单位的人员,按职务高低对等接待,各部门要从严控制陪餐人员,一般不允许主人多于客人的情形出现;
  10.5.1.2餐费开支标准为:接待工作人员中午就餐一般为盒饭,在人均15元以内开支费用,晚餐可去餐馆就餐,费用控制在人均35元以内;接待中层干部,午餐或晚餐费控制在人均50元/餐以内;接待单位领导,午餐或晚餐费控制在人均80元/餐以内。总人数在3人以内的,开支额可以在上述标准的130%以内按实报销。特殊情况需提高接待标准要先经公司领导批准才能开支。
  10.5.2礼品及其它有关费用
  礼品及其它费用要从严控制,实行单项审批制度。由部门提出费用申请,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开支。
  10.6审批权限
  10.6.1日常业务费用计划内开支的审批
  10.6.1.1餐费:接待用盒饭费用、餐馆用餐一般由公司分管行政的领导审批,但费用超标或单项费用2000元以上要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10.6.1.2礼品及其它费:单项费用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由公司分管行政的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10.6.2分子公司的接待费在公司批准的日常费用开支计划限额内按实列支。具体费用支出由各分子公司经理(厂长)审批签字,财务负责人复审;
  10.6.3专项业务费用开支的审批:单项金额1000元以内由公司分管行政的领导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10.6.4销售公司的业务费的审批:公司按费用总额与销售回款总额挂钩的原则管理,其开支计划依据公司当年批准的销售政策制订,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具体开支审批权限由销售公司制定细则,报公司批准后执行,送公司财务部备案。
  10.7业务费用的报销
  10.7.1报销业务费用时,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写明费用开支的事由和接待的人数等情况,将有效票据粘贴好附在报销单后,再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交有关领导签字后报销;
  10.7.2日常费用报销:在公司批准的月计划限额内的业务接待费支出,公司总部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行政的领导审批,分子公司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交财务部部门审核报销。财务部门除审查票据的合法性、正确性外,必须核对月计划的使用数,对超过限额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10.7.3专项费用的报销:根据工作需要,由各分子公司、各部门事先向公司递交《专项业务接待费申请单》(格式详见附件),经分子公司或部门负责人、总公司分管领导签注明确意见后报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10.7.4专项费用必须先申请,先批后在限额内使用,不允许先用后批;
  10.7.5各部门、各分子在向财务部办理借款和费用报销时,必须同时向财务部提供经批准的《专项业务接待费申请单》,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借款和报销业务。财务部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必须按申请单批准限额进行审核,凡与申请单申请事由不符或超过批准限额的,一律不得办理借款和报销有关费用。
  10.8在检查上月费用执行情况时,各分子公司财务部将该月的业务接待费计划执行情况上报给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汇总后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11.附则:
  11.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11.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11.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章 发票、收据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发票、收据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合法经营和加强经济核算,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可依据各自的业务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3.本制度所指发票、收据: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收据是指在非生产经营活动中,结算有关款项,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4.发票、收据的购买、领取和缴销
  4.1各公司业务范围需用的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公司财务部根据经济业务性质,向当地税务机关购买。
  4.2非生产经营活动中结算有关款项所使用的收据,由各公司向当地财政购买。公司因内部结算的需要,可印制专用收据。
  4.3收据的领用:各公司应根据本单位的经济业务量情况,提前到各公司财务部领取,留有余地,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部要根据收据的种类、数量在《发票、收据领用手册》中记载。
  4.4发票使用后,其存根联由财务部保管,定期或不定期去当地税务机关缴销,再凭以购买新发票。收据使用后,存根联由各使用单位妥善保管至五年期。保存期满,由各公司财务部报经当地财政公司后销毁。
  5.发票、收据的开具、使用和保管
  5.1发票的填开事项,必须由各单位财务人员办理,并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收入时如实开具发票。出具发票方不得按取得发票方的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5.2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或取得退货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后,重新开具销货发票。
  5.3开具发票、收据应当按照发票、收据规定的要素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复写,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4使用电脑版的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保管。
  5.5发票、收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拆本使用。
  5.6各单位不得以白条代替发票或收据。
  5.7发票、收据限于在属地内和规定时间内开具(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本使用不超过两个月,普通发票一本在当月内使用)。任何单位不得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5.8各公司财务部要建立发票、收据的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收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5.9使用发票、收据的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发票、非生产经营性收据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向财务部报告。发票丢失还需由财务部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财政局报告,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作废。
  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开具范围
  6.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6.2下列三种情况必须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2.1销售货物;
  6.2.2应税劳务;
  6.2.3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是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
  6.3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3.1向消费者销售;
  6.3.2销售免税项目;
  6.3.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6.3.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6.3.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3.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6.3.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6.3.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6.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6.4.1字迹清楚;
  6.4.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重新开具,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6.4.3项目填写齐全;
  6.4.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6.4.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4.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6.4.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6.4.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
  6.4.9不得开具伪造的发票;
  6.4.10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6.4.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发票;
  6.4.12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纳税人必须在专用发票一式几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或打印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7.发票的检查
  7.1各公司财务部及使用发票、收据的公司应按月或按季对所管的票据的使用情况、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7.2使用发票的单位,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8.处理罚则
  使用发票、收据的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经工商、税务、审计机关查出,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处罚。
  9.附则:
  9.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9.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9.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章 财会电算化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财会电算化管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财会电算化软、硬件的购置
  3.1电算化软件的购置、使用运行、升级换版、二次开发等,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3.1.1购入软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方案设计,在充分考察适合公司情况的基础上,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添购;
  3.1.2购入软件必须是经国家财政部统一鉴定合格的、且售后服务好和技术支持保障科技含量高的软件;
  3.1.3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外来软件(包括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不准对购入软件进行随意修改,对外拷贝;
  3.1.4二次开发软件要经公司财务部领导同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且仅限于对原始数据的利用和深加工,不得修改原始数据。二次开发的软件应达至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相关要求。
  3.2电算化硬件的购置
  首先由财务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硬件需要量申请,再由公司信息部进行选型和市场价格调查的工作,选择性价比好,商品质量高的品种和售后服务好的商家签订合同,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购置。
  4.计算机上岗要求
  4.1专职计算机操作人员经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上岗操作,兼职操作人员可逐渐达到这一要求。
  4.2各财务部使用的计算机只能用于本公司,未经公司财务部批准不得对外使用。
  4.3为保证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杜绝各种非法舞弊行为,防止造成系统内数据的破坏,保证数据正确性和运行效率,对上机操作人员规定:
  4.3.1系统操作员、数量录入员、数据审核员由财务负责人根据业务需要确定;
  4.3.2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系统维护员、数据录入员、数据审核员及其他由财务负责人批准的有关财会人员,有权上机操作本人权限范围内的财务运行系统;
  4.3.3与业务无关人员及脱离会计岗位的人员不得上机运行财务系统。
  4.4严格操作规则
  4.4.1原始凭证需经有关领导审核,并按有关财经法规填制记帐凭证,凭此进行账务处理;
  4.4.2记帐凭证必须经专职审核员审核后才能录入微机。数据录入人员应严格按照凭证输入数据,不得擅自修改凭证数据,如发现差错,应在输入计算机前及时反映给凭证编制人员或系统管理员。已输入计算机的数据,在登帐前发现有错,可按凭证数据进行修正。如在登帐之后发现有错,必须另做凭证,以红字冲销,录入计算机。最后由复核员调正,并在机内签字,记帐才能进行;
  4.4.3当月机内数据必须全部记帐完毕,方可由指定人员进行结帐;
  4.4.4除了系统维护员之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直接打开库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删修改数据、源程序和库文件结构;
  4.4.5出纳人员、软件开发人员不得担任现金和各类银行帐的原始数据录入工作,更不允许进行系统性操作;
  4.4.6系统软件、二次开发的文档资料,均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修改和出借;
  4.4.7存档的数据软盘、帐表、凭证各文档资料等,由档案管理员按规定进行复制、核对、保管;机内数据必须每天双备份;月未根据需要将明细帐打印归档(如现金、银行存款、结算中心往来帐等),年未必须将当年所有的明细帐打印出装订成册归档;
  4.4.8系统维护人员必须按有关的维护规定操作;
  4.4.9各操作人员在上机时,应认真登记姓名、系统时间、业务时间等。操作员必须对自己的登机口令保密,以便帐务系统自动对其上机操作进行流水登记,财务部负责人定期检查此上机记录,以作为责任划分的依据;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权限操作,不得越权或擅自上机操作;必须认真登记凭证数据摘要及有关附件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全面完整;
  4.4.10每次上机完毕,应做好所需的各项备份工作,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4.4.11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或光盘上机操作,严禁非法拷贝工作,外购软盘使用前必须先进行防病毒的检查。
  5.软件升级的审批程序
  5.1由系统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软件升级申请报告。
  5.2公司财务部经理审查申请报告、信息部论证其可行性、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5.3原程序清单存档。
  5.4手续完备后,实施软件升级。
  5.5软件升级后使用变更通知。
  5.6进行软件升级后的试运行。
  5.7根据运行的情况总结并升级文档资料。
  5.8发出软件升级后正式运行通知。
  5.9软件更新后的备份与定稿的文档资料一同存档。文档主要包括以上修改或更新的提请人、审批人、维护人的姓名,维护时间,修改时间,修改的原因,修改的内容,修改后的现状等。
  6.财会电算化档案管理
  财会电算化档案主要是打印输出的各种帐簿、报表、凭证,存储会计数据和程序的磁盘或光盘及其它存储介质,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以及其它会计资料。档案管理的任务是负责系统内各类文档资料的存档、安全保管和保密工作。电算化财会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6.1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与证据,财务部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保管、调用及管理制度。
  6.2记帐凭证由人工统一登记编号,经审核人员审查后录入微机。定期汇总,按类装订成册,专人保管,帐表必须有会计主管、系统管理员的签章才能存档保管。
  6.3每月形成的帐簿、报表都应按月打印,按科目、类别立卷,装订成册,年底送财务部档案室集中管理。
  6.4会计档案一律以纸质形式保存,同时以磁质形式保存会计档案,磁质档案一般应保存2到3份,保存时限至少为五年。其他各类文档的保存期限及销毁手续,应按《会计档案管理方法》的规定保管期限进行保管。
  6.5会计档案必须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备份软盘应贴上保护标签,标签信息完整,字迹信息完整,字迹清楚,必须用钢笔填写。存放在安全、清净、防热、防潮的场;同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6.6会计档案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经公司财务部经理批准,并应记录下调用人员的姓名、调用内容、归还日期等,并按期归还,且不得拆散原册。
  6.7对于违反上述档案 管理或保密规定,以及任何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帐册、软盘等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7.财务部会计电算化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7.1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应孰悉分工负责的核算业务,既能进行手工核算的会计处理,又能适应会计电算化工作要求。其职责范围除会计法、财政部有关规定外还包括:编制会计凭证应符合财务制度的要求,做到经济业务处理合法完整、数据正确,摘要简明规范,编码完整,符合会计电算化有关细则的规则等。
  7.2系统管理员
  系统管理员应精通本单位的财务和会计业务,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熟悉本单位在用系统,由财务部负责人担任。主要对系统总的运行情况负责,协调财务部内外有关电算化的工作关系,处理临时出现的问题。主要职责有:
  7.2.1负责电算化系统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并保证系统的有效、安全、正常运行,在系统发生保障时,应及时监督、组织有关人员恢复其正常工作;
  7.2.2负责组织系统各有关资源(包括设备、软件、数据及文档资料等)的调用、修改和更新的计划;提出更新软件或修改软件的需求报告。
  7.3系统操作员
  操作员有权进入本公司电算化系统并调用系统全部或部分功能。操作员应熟悉单位财会业务,同时有较熟悉的计算机操作及数据库知识,熟悉在用系统的使用,操作员一般由经过计算机和会计两类培训的专业人员担任,对整个系统安全正常进行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7.3.1严格按照系统操作说明进行操作;
  7.3.2负责系统维护操作,包括各种环境库的修改和更新操作;
  7.3.3负责各类数据的备份和存档;
  7.3.4系统操作过程中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和信息部,并做好故障记录及上机记录等;
  7.3.5当天的日记帐数据,当天登录,登录后打印出当天的帐表,做到日日清;
  7.3.6月底打印系统所有的明细帐、总分类帐和会计报表,以及自动转帐凭证;
  7.3.7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3.8系统操作员是系统运行中的关健人员,不能由系统开发人员担任,不准调用自己权限内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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