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协会收的费用最终ppp项目纳入财政预算收入了吗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局,请按照执行。
&&&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对重复检验、不检验只收费、不按检验规程检验等乱收费行为,各级发展改革委按规定予以查处。
&&& 各检验检测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经批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
&&& 本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自6月20日起试行。
&&& 特此复函
附件:1.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 2.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 一、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应提前告知被检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 定期检验必须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当受检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原则下,可以双方协商收费。
&&& 四、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实际检验检测的内容进行收费。
&&& 五、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检验费,由建设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改造、重大维修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每次复检收费按首次检验收费标准的30%收取,在用设备复检费由使用单位支付,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复检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 六、收费标准中不包括检验现场的准备、清理工作的费用(已列入的除外),如:除锈、除垢、焊缝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内衬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实验、气密试验所用介质,盛装易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压力容器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检测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
&&& 七、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和其它检验由受检单位提供试验设备、车辆和操作人员时,按收费标准的30%收费。
&&& 八、本办法中涉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如果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检测、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附件校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上述专项检验检测,可以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收取专项检验检测费。
&&& 对于一台设备能够运用一种专项检验检测手段完成检验检测的,不得再增加其它专项检验检测手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收取费用。
&&& 九、对于检验检测工作量大、收费金额高的,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 十、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中涉及加价的,加价部分一律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乘以加价系数计算。
&&& 十一、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减收50%的检验检测费。
&&& 十二、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检验检测机构应到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接受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
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元/台)
(按产品出厂价)
注:(1)表中D为锅炉容量(t/h);
&&& (2)热水锅炉按0.7MW相当于1t/h计算;
&&& (3)单台锅炉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 (4)散装及组装锅炉应扣除送引风机、烟囱、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部件的价格。
(二)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元/台)
(按锅炉本体设备销售价和安装工程施工费)
注:(1)散装锅炉安装监检收费按上表收费标准加收20%;
&&& (2)台锅炉安装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三)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内部检验(元/台)
外部检验(元/台)
注:(1)本表为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5MPa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工作压力大于1.25MPa的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30%;
&&& (2)强度校核收费,200元/台(D≤6)、300元/台(D>6);
&&& (3)每四台模块锅炉( D≤0.2)为一组,每组检验费按上表D<1收取;
&&& (4)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执行锅炉内部检验收费标准。
(四)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锅炉修理、改造监督检验费按材料费和工程施工费的3%收取。
注:单台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五)电站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35<D≤130
130<D≤410
收费标准(元/台)&& (按锅炉本体出厂价格)
注:(1)电站锅炉本体出厂价格应扣除随锅炉供应的鼓、引风机、烟囱、除尘器、水泵、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附属设施;
&&& (2)新产品试制及按国外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电站锅炉,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
(六)电站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35<D≤130
130<D≤410
收费标准(元/台)
(按工程施工费)
(七)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35<D≤130
130<D≤410
内部检验(元/台)
外部检验(元/台)
水压试验(元/台)
注:强度校核收费按外部检验的50%收取。
(八)电站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电站锅炉修理、改造监督检验费按工程施工费的0.8% 收取。
注:单台监检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九)进出口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20<D≤130
130<D≤410
收费标准(元/台)
(按锅炉销售价)
注:(1)单台监检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 (2)锅炉销售价为锅炉本体价格,不包括运费等其他费用。
(十)锅炉水质分析项目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元/样)
收费标准 (元/样)
PH值(电极法)
化学耗氧量
溶解固型物
水垢定性分析
注:锅炉水质分析项目及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一)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 容积类别
收费标准(元/台)(按压力容器出厂价)
5 m3<V≤50m3
注:(1)压力容器出厂价为容器本体价格;
&&& (2)单台监检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收取。
2.压力容器现场安装、组装、移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压力容器现场安装、组装、移装监督检验收费按设备销售价和工程施工费的1.0%收取。
注:单台收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外部检验(元)
内外部检验(元)
耐压试验(元)
气密/气压试验(元)
1m3<V≤5m3
5m3<V≤10m3
10m3<V≤20m3
20m3<V≤50m3
50m3<V≤100m3
480+2(V-100)
720+2(V-100)
720+2(V-100)
1040+2(V-100)
注:(1)表中V为压力容器设计或标定容积;
&&& (2)Ⅱ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20%;
&&& (3)Ⅲ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30%;
&&& (4)操作检验高度大于等于3m小于等于7m时,按上述标准加收10%;操作检验高度大于7m时,按上述标准加收30%;
&&& (5)强度校核收费,200元/台(V≤10 m3 ), 300元/台(V>10 m3 );
&&& (6)异型容器强度校核按双倍收费。
4.压力容器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材料费和工程施工费的1.2%收取。
&(二) 超高压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1.超高压容器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超高压容器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其产品出厂价格的1.2%收取。
注:出厂价格是指设备本体价格。
2.超高压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超高压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设备销售价和安装施工费的1.2%收取。
注:单台监检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3. 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设计压力(MPa)
100≤P<200   
200≤P<500
内外部检验(元/m3)
内部检验(元/m3)
耐压试验(元/m3)
注:(1)强度校核收费按外部检验收费标准的50%收取;
&&& (2)容积不足1m3按1m3收费。
(三)气瓶检验收费标准。
1.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溶解乙炔气瓶
复合材料气瓶
低温绝热气瓶
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元/只)&&&&&&& 按气瓶出厂价格
注:(1)气瓶产品包括阀门、附件;
&&& (2)按照国外标准在国内制造并使用的气瓶,按上述标准加收50%。
2.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溶解乙炔气瓶
复合材料气瓶
低温绝热气瓶
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注:容积大于50升的,每增加1升加收1.5%的检验费。
(四)氧舱检验收费标准。
1.氧舱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氧舱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出厂价格的1%收费。
注:(1)出厂价包括舱体,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控制台等;
&&& (2)配套压力容器按相关收费标准收费。
2.氧舱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氧舱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设备销售价和工程施工费的1%收取。
3.氧舱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元/m3)
2.0m<Φ≤2.8m
一年期定期检验
三年期定期检验
二十年综合技术鉴定
注:(1)Φ表示氧舱内径;
&&& (2)二十年综合技术鉴定包含一、三年期定期检验;
&&& (3)氧舱配套压力容器按相关收费标准收费。
4.氧舱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氧舱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费按材料费和工程施工费的3%收取。
(五)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1.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出厂价格的1.0%收取。
注:出厂价格是指设备本体价格。
2.罐车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全面检验&& (元/m3)
&水压试验& (元/m3)
&气密试验& (元/m3)
液位计、紧急切断装置及其他(元/只)
注:(1)强度校核按300元/台收取;
&&& (2)年度检验收费标准为全面检验的50%。
3.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全面检验&& (元/m3)
&水压试验& (元/m3)
&气密试验& (元/m3)
液位计、紧急切断装置及其他(元/只)
注:年度检验收费标准为全面检验的50%。
(六)进出口压力容器、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元/台)(按容器销售价)
5m3<V≤50m3
注:(1)单台监检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 (2)进出口各类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按其销售价的1%收取;
&&& (3)销售价为本体价格,不包括运费等其他费用。
三、压力管道检验收费标准
(一)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出厂价的1.0%收取。
(二)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管道规格(DN)
收费标准(元/m)
注:(1)DN为管道的公称直径;
&&& (2)检验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全面检验(元/m)
&水压试验(元/m)
气密试验(元/m)
注:(1)管道在线检验收费标准按全面检验的50%收取;
&&& (2)操作检验高度大于等于3m小于等于7m时,按上述标准加收10%;操作高度大于7m时,按上述标准加收30%;
&&& (3)检验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四、电梯检验收费标准
(一)电梯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
注:(1)电梯8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加收25元;载货电梯额定载荷2吨以上,每增加1吨加收5 %;
&&& (2)自动扶梯提升高度大于6m的加收10%;自动人行道长度大于8m,每增加2m(不足2m按2m计)加收5%,最高不超过20%;
&&& (3)包括限速器检验。
(二)电梯监督检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按定期检验的150%收取检验费。
五、起重机械检验收费标准
(一)起重机械产品制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起重机械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费按产品出厂价的0.5%收取。
(二)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
桥门式起重机≤5t
电动单梁起重机≤5t
收费标准(元/台)
注:(1)吨位每增加2t(不足2t按2t计)加收1.5%,最高不超过30%;
&&& (2)凡有副钩、双小车、双司机室、抓斗、电磁吸盘、夹钳、料耙的起重机加收最高不超过5%检验费;
&&& (3)无大车行走的电动葫芦起重机减收20%检验费。
(三)流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汽车式起重机
轮胎式起重机
履带式起重机
其它流动式起重机≤8t
注:(1)吨位每增加2t(不足2t按2t计)加收1.5%,最高不超过30%;
&&& (2)凡有副钩、副臂、双卷筒的起重机加收最高不超过5%检验费;
&&& (3)随车起重机减收20%检验费。
(四)塔式起重机、升降机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塔式起重机
收费标准(元/台)
注:(1)塔式起重机起升高度大于30m时,每增加一个标准节高度加收2%检验费,最高不超过30%;
&&& (2)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加收10%检验费;
&&& (3)动臂变幅式塔式起重机减收20%检验费;
&&& (4)升降机高度大于30m时,每增加3m加收2%检验费,最高不超过30%;
&&& (5)双笼升降机加收20%检验费;
&&& (6)简易升降机减收20%检验费。
(五)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简易升降类
垂直升降类
≤20个车位
升降横移式类
平面移动类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
≤20个车位
垂直循环类、多层循环类、巷道堆垛类、水平循环类
≤20个车位
收费标准(元/台)
注: (1)大于20个车位时,每增加1个车位加收4%检验费;
&&& (2)曳引式加收10%检验费。
(六)其他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元/台)
注:吨位每增加2t(不足2t按2t计)加收1.5%,最高不超过30%检验费。
(七)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按定期检验的150%收取检验费。
&六、游乐设施检验收费标准
(一)游乐设施产品制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游乐设施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费按该产品出厂价格的0.5%收取。
(二)游乐设施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定期检验(元)
定期检验(元)
自控飞机类
注:(1)游乐设施的危险等级分为 A 级、B 级、C 级,本标准为 B 级的最高收费。A 级加收40%;C 级减收30%;
&&& (2)考虑到游乐设施的大小、高低等参数的不同,其收费额可下浮20%;
&&& (3)需要进行无损检测时,按相关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三)游乐设施监督检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按定期检验的150%收取检验费。
七、客运索道检验收费标准
(一)客运索道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客运架空索道≤800m
客运缆车≤800m
客运拖牵索道
注:(1)索道斜长大于800m时,每增加100m,加收5%检验费,最高不超过50%;
&&& (2)低位客运拖牵索道减收30%检验费;
&&& (3)需要进行无损检测时,按相关标准收取检测费。
(二)索道监督检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按定期检验的150%收取检验费。
八、专项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一)安全阀校验收费标准。
40<DN≤50
50<DN≤80
80<DN≤100
100<DN≤150
注:(1)DN为安全阀的公称通径;
&&& (2)螺纹连接的安全阀,按上表的50%收取校验费;
&&& (3)用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安全阀校验,加收30%校验费;
&&& (4)本标准适用于工称压力Pg≤1.6 MPa的安全阀;Pg>1.6MPa的安全阀校验加收30%校验费;
&&& (5)公称通径DN>300mm的,以220元为起点,每向上增加一个通径系列,增加50元。
(二)阀门校验收费标准。
注:(1)DN为公称通径,以法兰连接的阀门为基准;
&&& (2)螺纹连接的阀门按上表的80%收取校验费;
&&& (3)本标准适用于工称压力Pg≤1.6 MPa的阀门;
&&& (4)用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阀门校验,加收30%校验费;Pg>1.6 MPa的阀门校验加收30%校验费;
&&& (5)公称通径DN>300mm的,以300元为起点,每向上增加一个通径系列,增加50元。
(三)无损检测收费标准。
进入易燃、易爆、腐蚀性介质的设备或工件内部进行专项无损检测时,加收20%检测费;操作检测高度大于等于3m小于等于7m时按上述标准加收10%,大于7m时按上述标准加收30%。
1.射线检测。
检测费(元/片)
注:(1)用X射线检测时,若透照厚度大于20mm,每增加5mm,每张片加收10元;
&&& (2)γ源全景曝光或X射线周向中心曝光时,每张片减收20%。
2.超声波检测。
钢板(元/m2)
复合钢板(元/m2)
锻件(元/m2)
焊缝(元/m)
注:(1)探测件厚度小于12mm时,加收20%;
&&& (2)双面检测时,双面收费;
&&& (3)不锈钢堆焊层,按复合钢板收费标准加收30%。
3.磁粉检测。
焊缝(元/m)
锻件(元/m2)
钢板(元/m2)
杆状件(元/根)
注:用荧光磁粉时加收30%。
4.渗透检测。
焊缝(元/m)
面状检测面(元/m2)
注:水洗法减收50%
5.电磁检测。
检测费(元/m)
6.声发射检测。
检测费(元/三个探头)
注:每增加一对探头,加收30%。
7.热像 / 红外检测。
检测费(元/m)
8.内窥镜检测。
检测费(元/m)
注:若需拍片,每片收50元。
9.测厚检测。
检测费(元/点)
注:(1)检测DN80mm以下的管件时,加收20%;
&&& (2)使用高温探头时,检测费加收100%。
10.硬度检测。
检测费(元/点)
(四)理化检测、应力测试收费标准。
1.机械性能试验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元/件)
2.金属材料元素分析。
常规常量元素
收费标准 (元/样)
注:试验方法为取样或光谱定量分析。
3.金相分析。
金相(元/点)
复膜(元/点)
制样(元/样)
注:(1)金相分析包括磨样、抛光、侵蚀、两份报告(包括照片);
&&& (2)制样包括分割、镶嵌。
4.其它理化项目。
光谱定性分析
(元/元素)
铁素体含量(元/点)
5.应力测试。
收费标准(元/点)
 |   | 
主办: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版权所有 组织机构代码: ICP备案编号:
京公网安备29 邮政编码:10002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发文日期:
索 引 号: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物价局
关 键 词:
主题分类:
服务对象分类:
体裁分类:
生命周期分类:
信息格式:
信息名称: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政策法规&&&&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 9:17:05
皖价费〔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等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管理方式。鉴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经研究决定,将市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审批权委托市级管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本着补偿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检验成本主要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等六项。
二、降低省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详见附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装与维修(改造)检验检测费的计费单位,不包括被安装和维修(改造)设备的本体费用。
三、检验机构在开展下列监督检验项目时不得收费:
(一)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的项目;
(二)国家和省要求抽检的项目;
(三)已有政府拨款的检验检测项目;
(四)不属国家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范围的项目;
(五)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书的项目;
(六)核发的各类检验检测合格证(牌)及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四、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检验项目,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验频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负担。各级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享,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检验机构对社会福利性机构和特困企业开展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给予减免收费。
五、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 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6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7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以及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安徽省省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 &2014年12月3日您好, []|
& 财华社新闻 & 正文
全部 沪深 港股 基金 美股
财政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划归事业性收费
&&&&财华社深圳新闻中心&&&&中国财政部12日公告,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批复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将该局授权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入不再上缴中央国库,由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推荐微博: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请登录发言,并遵守)
如果你对财经频道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到交流平台反馈。【】
财经视频高清大片
新闻排行数码汽车科技财经
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ppp项目纳入财政预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