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网还能够享受义务兵的同等待遇吗?

发布日期:  来 源:  作 者:  一、我国残疾军人目前的生活状况  有国家就有军队,残疾军人一直是社会保障需要关注的弱势群体,军人职业具有高风险性、高流动性和高付出性,这决定了国家必须有健全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残疾军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当前我国残疾军人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很多问题亟待完善和解决。  (一)残疾军人的定义  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我国以前曾经有过“残废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的称谓,为了体现对残疾军人的尊重,体现残疾军人残而不废的精神,现在我们统一称为“残疾军人”,但每个残疾军人还是喜欢称谓自己为“伤残军人”。  (二)残疾军人待遇保障历程  军人是守护国家的长城,保障伤残军人的生活和福利待遇则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直以来,我国对伤残军人的重视程度都是很高的!我国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制定了相关法规以保障伤残军人的优抚安置。早在红军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于1931年、1932年分别颁布了《红军抚恤条例》和《红军优待条例》,1937年初中央军委还颁布了《关于残废抚恤标准的决定》。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民主政府先后颁布了一些抚恤优待的地方性规章,如晋察冀边区政府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办法》,苏南行政区的《优待抗属暂行条例》,晋冀豫区的《优待抗战军人家属条例》,陕甘宁边区的《优待革命军人、烈士家属条例》、《抗日军人优待条例》、《抚恤暂行办法》等等。建国初期,为应对数十万伤残军人安置问题,中央政府在短期内制定了大量政策法规,如20世纪50年代政务院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五个法规,那时候国家虽然不富裕。但从荣誉和工作上都能高标准的落实对伤残军人的保障政策。军人的觉悟也让伤残军人能够体谅国家。这个时期的伤残军人的生活待遇大多都能得到落实保障的。  (三)、残疾军人的现状  8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整个国家进入了市场运作之中,综合国力也在快速增长。而残疾军人待遇保障政策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残疾军人的待遇逐渐失去了保障。生活日渐贫困。《国防法》第六十二条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1、就业待遇得不到落实保障  残疾军人退役回到地方,安排工作的大多都是在企业单位,当政策失去落实的保障。残疾军人在单位中就处于弱势。一有风吹草动。首先波及的就是伤残军人。下岗对伤残军人已经不再陌生。而大多残疾军人在失去工作保障后,全家的生活都会陷入艰难。有一因公五级残疾(原二等甲级伤残)军人张某在1993因为单位改制而下岗,爱人也下岗在家,还有两个孩子,生活立即陷入贫困,难以为继。按照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开始张羽只是向原单位和当地政府寻求待遇,在得不到结果后其走上逐级上访之路,张羽的案例绝对不是伤残军人的个案。  残疾军人就业同健全人相比总体上困难很多.甚至比普通残疾人都难.而且很多企业和个人在工作中都歧视残疾军人,尤其,5-6级军残,个人在求职过程中遭遇的歧视主要表现在&1&、是就业机会歧视,因为伤残和病导致的困难,失去政策保障的残疾军人个人求职成功的概率很低.近年来残疾军人上访的人次越来越多,就是因为政策规定与现实的落实相脱节后,生活困难的的伤残军人拿着政策要求待遇的现实.&2&是工作待遇歧视,有工作的残疾军人大多岗位工资很低,而且失去学习和培训的机会.因为健康人都很多.单位干嘛把机会给你残疾人啊.而且地方政府总认为残疾军人属于国家残疾,应该由国家优抚.具体表现把残疾军人排除在”残疾人保障法”保护之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让单位省一笔钱.这也是单位能容忍残疾军人就业的唯一原因..可地方残联声称残疾军人由国家保障,不属于这个政策范畴.甚至还以政策中只说残疾人,没指残疾军人为由拒绝..&3&是就业服务和环境歧视,优抚部门根本没有为残疾军人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他们职能本来是为优抚军人服务的,可现实他们则认为自己只是发抚恤金的,残疾军人有问题个人去告单位去。没有一个优抚部门的保障,靠个人要么忍受,要么就是去上访。  2、经济状况困难  媒体经常统计一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涨到一年有几万了,应该知足了。一个正常健康人一年5万,按照现在物价上涨的速度,如果过一般生活的话,的确够一个人温饱。可大家要知道,这是一级残疾军人啊!局外人一般没见过,很多这样的人都是生活严重不能自理,甚至下不了床,生命也就几年好活。而且大多伤残军人都是青年致残,生活中都有养家的责任。这点钱够么?当然现在1-4级残疾军人政策规定由国家供养,具体怎么供?我就不清楚了,我只知道我认识的一个一级伤残军人天天在为生活上访。其妻子开摩的补贴家用,被城管多次处罚,拿出丈夫的一级残疾军人证件,城管则称只有证件本人才有效。还有一次在街上遇到一个3级残疾军人在卖红薯。《国防法》明文说要保障残疾军人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没有工作收入保障,单靠优抚金过日子的残疾军人的家庭经济要远远低于健全人家庭,由于自身的伤残,外出就业的机会非常少,缺乏来自打工的经济收入。这也是残疾军人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一个重要原因。  3、残疾军人的康复  一个普通人受了伤、有了病。我们第一想到的是想让他早日康复起来。康复是残疾人基本的需求,而残疾军人则从部队退役那天起,这些伤病则成了自己一生的梦魇。只有个人去承受。为了帮助战场上受伤的军人尽快康复。美国建立了多个康复中心,比较著名的是2007年启动的德克萨斯州“无谓者”康复中心,造价5000万美元,可容纳3000多名伤兵,而且即使退役,伤兵的康复一直是联邦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相当于我们民政部的职责)的重要工作内容,不但为伤残士兵提供专业的康复中心,而且设立一些类似夏令营的项目,主要功能是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伤兵重建生活信心。虽然我们国家在政策文件中常年提起要重视。可残疾军人的康复问题则只是自己摸索中去做。一是没有专门的残疾军人康复医疗机构。残疾军人的康复训练、康复培训、康复指导、康复服务无从谈起,残疾军人的生活、生产条件无法改善,无法立足。二、没有康复经费,没有心里疏导。不深入了解残疾军人,根本不会知道其特殊性。年轻致残,残疾会对其个人生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根本就没有提前的心里准备。个人康复过程是艰难而且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的。这个过程还得想法挣钱养家。身体的残疾,家庭的埋怨长久必然产生心理问题,而针对残疾军人心里疏导这块根本就是空白。脾气逐渐暴躁,性格逐渐偏激。激动起来控制不住,而且经常怀疑身边的人在说自己的残疾等等,这些心理问题特征反映在好多老残疾军人的身上,有些自己还能靠自己控制,而有些选择逃避。一位老残疾军人说,“养儿别当兵,当兵别致残。宁当革命烈士。不做革命伤残“!虽然极端,但也充分涵盖残疾军人个人康复和生活的艰辛及严重的心里压力。做革命烈士起码会惠及家人,而残疾军人则会成为家人的累赘。  4、残疾军人的婚姻状况  以往是美女爱英雄,现在是生活要现实。残疾军人回到地方,其身体的缺陷和经济状况的不好,大多数家长是不会让自己的儿女与残疾军人结婚的。刚开始还会感觉自己是英雄,总会有喜欢自己的女孩子出现。多次受挫后才明白自己就是个废人,别人不会看你的军功章,更不会去看你的档案里关于你英勇致残的书写。找对象可能是残疾军人首次面对自己的残疾会给自己生活带来改变的提醒。这个残疾不管是因战还是因公。最后都得自己去面对。残疾军人本身也对婚姻有恐惧心理,总觉得对方不能真正接受自己的缺陷或是担心自己不能给对方带来幸福。所以除了没结婚的,大多残疾军人都是过了适婚年龄才匆忙成家的,而且结婚对象的条件大都一般。这也是会导致以后家庭困难的一个原因。  5、残疾军人学习方面更是空白  普通军人退役后,大多都是转入了社会角色,工作、学习。而残疾军人则需要面对的是康复治疗,政府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措施和提醒。年轻的残疾军人大多因为康复治疗的花费以及怕给家庭负担。很难在退役早期继续进行学习。工作机会、工作经验更是比同龄人少。即使在日后的工作进修和学习机会上,残疾军人一般也不会得到机会。  二、我国残疾军人优抚待遇存在的问题  (一)未落实国家给予的优抚待遇  军队和政府在职能上是互不隶属,他们很多文件都是联合下发的.而残疾军人待遇问题是个持久且需要财力投入的问题.虽然近年我们国家对现役军人的收入大幅度提高.军费投入也在提高.但军人一受伤,在其评残后大都让其退役.军队几乎不再负担什么.更不会把军费用在残疾军人生活待遇的保障上.而地方政府在面对退役回来的残疾军人.,需要提供待遇保障资金.花钱的事情谁想干?所以国家制定很多残疾军人待遇保障政策,可就是落实不了.军人优抚是国家大计,从理论上说都知道.也不会明面拒绝.只好在政策落实上采取装不知道,推诿.或者恫吓残疾军人放弃待遇的办法. 1-6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一直都是采用政府统筹报销,2007年改为政府财政统筹负担。虽然报销额度有差别。但总体大都要有地方财政拨付的。一个6级残疾军人从99年就开始咨询这项待遇,可民政部门一直都称没有这样的文件,一直到2007年网上都出现了文件内容。可民政部门却曲解文件意思,称是要残疾军人的单位每年向民政部门交纳5000块钱才能享受这待遇,而且还开会给单位的人事部门做好残疾军人的”思想工作”,出事单位负责。最后这个残疾军人打印出文件,跑到省里咨询文件意思,一个省领导打了个电话,立即就落实了他的医疗待遇问题。事后证明这个残疾军人的理解力是正确的!  军地两部门的不协调,把残疾军人这个群体推向了很尴尬的境地,待遇更谈不上很好的落实.  (二) 、优抚保障法律法规滞后  残疾军人目前的优抚保障法律、法规笼统滞后,落实不了,甚至有些法规矛盾,缺乏公平。  1、按照伤情划分,1-6级的残疾军人在工作中都会有明显障碍,其就业都是明显的弱势群体。涨了多年的抚恤金,6级的抚恤金每个月也就一千多,现在市场的蔬菜都从几毛钱涨到了几块了,更别说房价了。如果国家有明文政策,让残疾军人工作得以稳定保障,抚恤金加上工资后的生活还真不错。可目前政策模糊的很,众多的1-6级残疾军人(普通士兵居多)大都是在企业,现在市场经济了,在健康人都安排不下的社会中,国家又没有明文政策保障其工作,很多残疾军人都已下岗,或者找不到工作。可能有些人会说。国家不是有规定“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这规定听起来不错,可细想一下就明白这个政策落实不了。规定好象很不错,让残疾军人跟单位工伤人员同等待遇。可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文规定,“伤残军人只有在旧伤复发时才享受工伤待遇。”细品一下,就明白只有再受次同样的伤(换其他伤都不算)才能享受这个待遇,能落实么?另外说不能因其残疾辞退伤残军人。又有哪个单位会说辞退的原因是因为伤残。这种自相矛盾的政策和“打太极拳”式的保障文件能切实保障到残疾军人们的生活么?。  2、2009年出台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仅仅是对军官和士官进行了安置保障规定。甚至连文职军官都保障的很到位。可唯独排除占大多数残疾军人数量的伤残士兵。这种保障规定完全违背了我军“官兵一致”的建军原则。伤残的级别说明了是否丧失劳动能力,职务高低跟伤残待遇应该没有联系。难道在战场或执行公务时军官受的伤比同级别的士兵要重么?军官受伤致残后有文件保障其退休,可以享受房子补贴。排除普通士兵的优抚保障政策不仅仅会拉大官兵福利待遇,更会打击普通士兵的献身精神。如此不公,士兵还会英勇么?  (三)、抚恤金保障不了伤残军人的基本生活  从2004年开始, 国家虽然连年上涨抚恤金,可由于抚恤金起始金额太低,而且之后每年的物价都在飞涨,到2015年,靠抚恤金去生活的残疾军人连基本生活都保障不了.更别说是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90年代之前,虽然每年十一不会给残疾军人上涨抚恤金,但工作上对残疾军人的保障落实很到位,而且那时候物价和房价也没像今天这么高.残疾军人的生活起码还能保障到基本生活水平.  直到2014年10月份的调整.政策规定国家终身供养的1-4级重度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最高是一年52360元,而最低的四级则是一年28260元.这还是对这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他们大多是下不了床,出不了门的.因伤造成的病残往往让他们的生命很短暂.这些共和国的英雄.就用这点生活费去过完他们的余生.而这点钱还不够一些腐败的官员消费一次的开支.  5-6级中度残疾,属于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有明显的障碍,其在缺失劳动保障的企业就业环境中能坚持下来的很少。这类人群很多,而且有一部分是老山参战退役残疾人员。他们此时年龄偏大,在企业改制中他们下岗的很多,生活的困难使他们通过网络和现实的上访表达自己的诉求,要求落实自己的待遇。  7-10级残疾军人如果自己的伤情无明显的障碍,通过自己的打工收入。生活还是要好点。但这要祈求自己受的伤能不影响自己的工作生活。  三、切实提高我国残疾军人的社会保障  (一)、提高残疾军人的医疗卫生保障  我国要借鉴国际上一些有效地保障做法,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民政优抚医疗机构作用,及时保障残疾军人的合理医疗消费,尤其是康复医疗。同时加大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军人的职业培训。增加其家庭与个人经济收入。只有在经济上得到保证,残疾军人才可以摆脱“因残致贫、因贫致病”的问题。  1、建立专门的残疾军人康复医疗机构,对辖区内的残疾军人的情况进行摸底统计。然后根据其伤残情况定期做专业的康复指导。使其残情能得到有效的改善。适应社会的工作与生活。  2、根据每个残疾军人的伤情,做跟踪式的的心里干预指导。避免残疾军人因为心里问题加重其生活的压力和困难。  3、因残致病是残疾军人生活中经常面对的问题,所以政府应该扩大针对残疾军人医疗的报销比例,设立专门的医疗报销通道。每年组织残疾军人进行身体检查。  (二)提高残疾军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地方政府要切实提高残疾军人的社会地位,解除残疾军人的后顾之忧。增加群众对残疾军人的敬重。成立送温暖、义务帮工等群众性拥军优属服务组织,为残疾军人服务,有效地解决其在生产、生活中遭遇的各种实际困难。让残疾军人重新找回自己的荣誉感。  1、真正的落实日常对残疾军人慰问,不能把慰问老停留在中央文件和领导讲话上。切实的在节日给残疾军人以温暖。  2、建立残疾军人联合会,退役的残疾军人面临非军非民的尴尬之地,只有残疾军人自己组成的组织,才能真切的了解残疾军人的困难,为残疾军人排忧解难。保护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残疾军人单打独斗式样维权。  3、残疾军人虽然弱势,但也属于一个特殊的弱势人群。在政府的参政机制里也应该有残疾军人的代表。只有了解问题,才能对症解决问题。更加促进社会和谐。  (三)、提高残疾军人抚恤优待标准  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残疾军人优待抚恤保障水平。改革残疾军人优待抚恤待遇的给付标准和给付形式,建立残疾军人抚恤优待水平的自然增长机制,实行按比例拨款,减少给付中间环节,建立和形成正常增长的调整机制,避免出现残疾军人社会保障水平相对偏低的情况。  “宪法”和“国防法”都明文要求国家有义务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在工作保障不了的改革年代。只有提高残疾军人的抚恤标准才能缓解其生活压力。一个残疾军人一般要养活一家人。最近提高的10级因公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是每个月415元。这远远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1、以当地物价统计部门当年出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基准。在国家优抚金基础上。差额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足。而且残疾军人抚恤金水平不能仅从1级因战人员统计。而要从10级残疾军人统计才能说明问题。每年的增幅参照当地的物价涨幅形成自然增长机制。  2、残疾军人个人信息进入全国联网平台后,在抚恤金的给付形式上应采取直接拨付。减少中间环节,避免出现克扣和延迟发放抚恤金的现象。也能让地方优抚部门闲散的工作人员不再认为自己的工作仅仅是“发钱”。  3、建立残疾军人住房信息档案。对无住房和住房困难的残疾军人家庭,应以残情等级标准进行房屋补助。确保残疾军人家庭有房住。  (四)提高残疾军人的整体待遇保障  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军人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发挥好家属的护理职能,在创业机制上给予大力的扶持。给予残疾军人提前退休待遇。  残疾军人生活待遇的保障,最主要的还是要工作保障机制。每个残疾军人都不想受他人照顾。不愿意坐享其成。只要身体允许,都想尽力去工作的。  1、国家应以伤残等级为标准,结合现实情况,制定针对残疾军人的劳动保障机制,在鼓励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基础上,对安排5-10级残疾军人的企事业单位,按等级幅度奖励企业。增强企事业单位接收残疾军人的积极性。  2、照顾残疾军人的生活是国家和社会的义务,现实一般都由残疾军人的家属承担。除了1-4级残疾人员国家专门有护理费给家属。其余应按伤情等级对家属给予照顾和荣誉。毕竟她们大都要照顾残疾军人一生,尤其5-6级残疾军人,其活动受限很大部分生活压力都会由其家属承担。  3、对创业的残疾军人要提供资金和政策的扶持力度。简化手续的办理过程。对创业过程中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应提供主动的保护。  4、伤残军人是社会中特殊的弱势群体,地方人员因公因病都有相应的提前退休法规,国家更应该对残疾军人出台提前退休优待政策,来保障他们晚年生活,为国致残本来就影响了残疾军人一生的机遇。应该按照残疾等级允许残疾军人提前退休。一、5-8级残疾军人在交纳社保15年,工龄到20年的可以选择正常退休;二、9-10级在交纳社保满15年,工龄到30年的可以选择正常退休。.青春献给了国家,起码能让残疾军人享受晚年啊!  (五)、建立健全残疾军人优抚保障体系  可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根据《宪法》、《国防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尽快确立我国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体系,对残疾军人的社会保障做出更加具体和全面的细化,从而确保残疾军人的社会保障更加公平和具有可落实性  1、为国献身致残的残疾军人虽然抚恤优待政策很多,但没有一部是为保障其待遇而制定的法律。政策与法在其执行力度上是有别的。普通的残疾人都由“残疾人保护法”为其保护。而残疾军人更应有一部独立的法律保护其权益。  2、“宪法”和“国防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都要求国家和社会有保障残疾军人生活水平的规定。这其中包含了残疾军人的医疗、婚姻、工作、学习、退休等好多方面的优待,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减少部门之间的推诿和扯皮,落实好残疾军人的待遇。才能减少残疾军人拿着政策奔走上访的次数。让护卫共和国的伤兵沦落为低保困难户,这不应该!  社会在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在享受生活的同时我们不应该忘记残疾军人这个群体.了解他们,用完善的法规去保障好他们的生活,.让社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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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2016年伤残军人退伍各项补助待遇
2016年伤残军人退伍各项补助待遇
发表时间: 22:13:20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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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病残退伍军人安置  1.特等、一等伤病残军人退伍时如何办理交接手续?  答:每年需移交的特等、一等伤残义务兵,由军队各大单位和武警总部于七月底前将计划集中预报给民政部,同时抄报总参军务部、总后卫生部。民政部将依据计划分别函告国家财政部和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接到计划后,与有关部队联系,确定建房地点和供养方式。并在一年之内落实建房事宜。住房建(买)好后,及时函告部队办理交接手续。  2.二、三等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如何安置?  答: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义务兵退伍后,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3.退伍义务兵慢性病病员如何接收安置?  答:战士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症,部队要积极予以治疗。驻军医院及其以上医院确认基本治愈后,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办理退伍。对决定退伍的义务兵慢性病病员,在其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含)伤残等级的,部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残,享受伤残军人待遇;对一些确认濒临死亡的疑难病患者,部队不再作退伍处理。对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退伍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予以安置。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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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社会工作者社会政策与法规第七章第二节: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
编辑:shenjuan
  第二节& 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
  一、抚恤优待的含义及对象的认定
  1 、抚恤分为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
  广义的优待 是指: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优待金和提供优惠待遇
  狭义的优待 是指: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优待金。
  现役军官 指的是被任命排级 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并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义务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官)。
  2 、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1)军人现役: 所有正在军队服役的
  (2)军人残疾: 因战公病
  (3)军人复员: 1954 年10 月31 日前入伍的各种军种
  (4)军人退伍: 1954 年11 月1 日以后参军的,只有退伍证和复员证的
  (5)烈士遗属: 烈士家人
  (6)因公牺牲遗属
  (7)病故军人遗属
  (8)现役军人遗属
  二、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1 、死亡抚恤的对象
  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及其遗属。
  2 、死亡性质的认定
  (1)烈士 :
  (2)因公牺牲:
  A 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意外死亡;
  B 因战因公致残后旧病复发死亡;
  C 因患职业病死亡;
  D 在执行任务或工作岗位上因病猝死或医疗事故死亡 ;
  E 在执行因战因公以外的任务中失踪。
  (3)病故 :
  A 在执行任务或工作岗位上因病猝死或医疗事故死亡以外 的其他疾病死亡;
  B 非执行任务死亡或失踪的。
  3 、死亡抚恤的待遇
  & (1 )一次性抚恤金
  A 发放标准 (单位:个人工资)
  烈士 80 个月;因公牺牲 40 个月;病故 20 个月,低于排长的 ,按排长工资为准。立功的中央荣誉 的增发 35%;军区的30%;一二三等功 分别为25%、15%、5%
  B 发放顺序
  第一顺序父母 (抚养人)、配偶、子女,第一顺序空时发给未满 18 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 18 岁的但无生活来源,生前由他供养的兄弟姐妹。
  & (2 )定期抚恤金
  A 遗属生活困难的,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B 标准:参照全国所有家庭人均收入水平 确定,享受后仍有困难则由县以上政府保障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C 遗属死亡的增发 6 个月 作为丧葬补助费。
  三、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
  1 、残疾抚恤的对象
  (1)因战因公一至十级;
  (2)因病一至六级;
  (3)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 、残疾性质的认定
  与因战因公因病死亡情形相对应。
  3 、残疾等级的认定
  划分为十级
  4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
  (1)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2)抚恤金的具体标准和具体享受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规定
  5 、残疾军人的其他抚恤待遇
  (1)残疾军人死亡,其遗属享受抚恤待遇:
  A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 ,旧病复发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军人抚恤金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 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待遇 ;
  B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 的,增发 12 个月残疾抚恤金 作为丧葬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2)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终身供养;分集中和分散 两种安置方式,分散的每月给护理费,标准是因战因公一二级 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因战因公三四级 40%;因病一至四级 30%。
  (3)配置辅助器具:服役的由军 级以上单位解决,退伍的由省 级民政部门解决。
  四、优待的具体内容 (了解)
  可享受以下优待:
  1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享受的优待
  (1)服役期间其家庭由政府发给优待金,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退役后复工复职,服役期间其家庭照旧享受该单位的福利待遇;
  (3)保留承包的山林,服役期间只交税而不负担其他费用;
  (4)平信免邮费。
  2 、退役伤残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的医疗优待
  (1)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医疗费用予以保障,单独立账 管理;
  (2)对七至十级 医疗费用,旧伤复发 的,工伤保险支付、工作单位支付,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解决;旧伤复发以外的 ,未参加保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补助;
  (3)其他人群情况按由省级部门规定执行。
  3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享受的生活福利医疗待遇和劳动关系保护
  (1)与单位工伤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2)不能以残疾理由辞退伤残军人。
  4 、现役军人伤残军人享受的交通优待
  优先购票,残疾的半票 。残疾的市内交通免费 。
  5 、现役军人伤残军人享受的参观游览优待
  优待比例由参观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
  6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子女兄弟姐妹入伍优待
  7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享受的教育优待
  (1)退役后考公务员学校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2)子女优先入学,接受学历教育可优先享受各项助学金。
  8 、优抚对象享受的住房优待
  9 、随军家属和无法随军家属享受的安置优待
  (1)经师(旅)级 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在驻地办理落户手续;
  (2)无法随军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妥善安置;
  (3)随军到地方的,就可享受当地政府的抚恤优待。
  10 、复员军人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优待
  困难复员军人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以改善生活。
  11 、优抚对象享受的治疗和集中供养的优待
  (1)国家兴办如优抚医院等治疗供养优待对象;
  (2)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五、参照军人抚恤执行的情形
  1、参战参训的预备役民兵民工 因参加军事演戏训练勤务而负伤,死亡的抚恤参照军人抚恤执行;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因战因公负伤死亡的参照 《公务员法》执行;
  3、为维护社会治安,抢救国家人民财产而负伤的社会人员 参照军人标准抚恤同时这些人员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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