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启事写“男性优先”“不招女性征婚启事”,这合法吗

《职场女性必知的18个法律问题》
  职场女性必知的18个法律问题,如何保护女性,女性产假婚假等有何特殊规定,本文为你解读。
  1问:三八妇女节放假半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日政务院发布,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问:三八妇女节公司未放假而是安排了工作,公司需支付加班费吗?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答复,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今年三八节正好是周六,如果安排工作,则支付正常休息日加班费。
  3问:国家对产假和流产假是怎么规定的?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各地计划生育条例一般会规定晚育可享受延长产假,延长天数可参照当地规定执行。
  4问:产假工资享受标准?
  答: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5问: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需顺延吗?
  答:产假是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的一段固定期间,从预产期前15日开始休假,到第98天即截止(难产、多胞胎另计),按自然天数计算,故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包含在内。部分地区规定晚育假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6问:招聘启事写“男性优先”“不招女性”是否合法?
  答:这涉嫌对女性的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三年之内不得结婚、不得生子”合法吗?
  答: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建议:为了顺利就业,如果用人单位非得写上此类条款,大可不必针锋相对坚决不从,何不顺水推舟,签了也无效,并不会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8问:入职时未告知公司怀孕事实,入职后公司以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解雇合法吗?
  答: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解雇不合法。用人单位的行为实际上限制了怀孕妇女获得平等就业的权利,这既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是对怀孕妇女的歧视。
  9问: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
  答: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65)中劳薪便字381号]中答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该答复虽已年代久远,但实践中基本上仍在执行。
  10问:关于婚假有什么规定吗?
  答:国家规定的婚假不超过3日,晚婚的(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各地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增加婚假,增加天数不等。
  11问:离婚后复婚、再婚可以享受婚假吗?
  答:复婚实际上也属再婚,劳社厅函[2000]84号文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但是,再婚一般是不享受晚婚假的,因晚婚延长婚假(即晚婚假)属计划生育奖励措施,各省市的计划生育条例大多规定晚婚假只适用于初婚者。
  12问:“三期”内可降工资吗?
  答:1988
年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规定的是不能降低“基本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将“基本工资”外的其它工资降低,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了不得降低工资,不再是“基本工资”了。
  13问:女职工三期内可以安排加班吗?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七个月内的,可以安排,但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另外,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14问: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二胎”可以享受产假及相关待遇吗?
  答: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的批准。国家现规定产假98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8日的产假。但是,鉴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实,实践中一般认为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15问: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可以解雇吗?
  答:此问题在实践中有争议,严格来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与履行劳动合同并无直接联系,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劳动合同法中法定解雇条款亦不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形,但从司法实践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支持用人单位解雇的案例不少。
  16问: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1、关于终止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
  2、关于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亦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对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
  (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怀孕、产假、哺乳”;
  (2)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女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场女性需注意: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国家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保护亦有边界,女职工仍负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17问: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能否退回三期女工?
  答: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处于三期内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因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三期女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再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派遣的三期女工在符合劳动合同法39条、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退回。
  18问:女职工退休年龄有什么规定?
  答:《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区分了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女职员55岁、女工人50岁。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女干部退休年龄和企业在聘期间的女性管理人员为55周岁,未被企业聘用的原女性管理人员以及女性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一、劳动权利的保障
  充分保障女性与男性拥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既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毫无疑问,在诸多权利中“平等就业权”必然包含在其中。《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二十三条指出,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同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另外,需特别指出的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强调,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这充分体现出现行法律法规将对女性劳动者的保护扩展到生理及心理层面。
& & &二、劳动范围的禁忌&
由于女性的生理机能和身体结构都与男性不同,一些不良的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会对女性的身心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法律法规对女性劳动者从事的劳动范围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分别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同时在该《规定》附录中明确了所有女性均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主要包括:
第一、矿山井下作业; 第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第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 & &三、特殊时期的呵护
  女性在从事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还肩负着人类繁衍后代的重担。在这些“特殊时期”,女性的生理与心理均将发生重大的变化,法律对处于这些时期的职业女性给予了多种关爱与呵护。
  1生理期 (1)生理期休假
日实施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四项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部分省份也对处于生理期的女性明确了保护措施,如日通过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于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2)禁止生理期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中第二项规定了女职工在生理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第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第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第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第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2更年期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孕期 (1)孕期保护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分别规定,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禁止孕期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中第三项明确了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主要包括:
第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第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第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第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第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第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第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产期 (1)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日起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虽取消了对30天晚育奖励假的规定,但在修正案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规定的98天产假外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016年
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北京市关于生育奖励假及陪产假的具体规定暂未出台,让我们拭目以待。
(2)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5哺乳期 (1)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分别规定,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名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同时,该《规定》第十条明确指出,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2)禁止哺乳期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中第四项规定了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第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二、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第四、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四、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限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当女职工处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预告解除)及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适逢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再行终止。女性就业保护政策
女性是国家的半边天,女性的就业不仅仅可以为家庭带来更多的收入,也可以为国家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动力,女性作为一弱势群体,及其生理特性,在很多时候都不被企业公司所认同,所以国家就出台了一系列的女性就业保护政策,以此来维护女性的权益!法律法规
根据有关规定,职工结婚,酌情给予1至3天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国家工作人员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夫妻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国家规定产假98天,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女职工怀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怎样处理。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查检和分娩时,其查检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岗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以下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
7、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一级高处作业,即凡在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主要是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
女职工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次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疗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怀孕的女职工,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产期保护
妇女的产期保护,既包括正常生产,也包括中止妊娠。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难产者再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女职工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的,不享受上述待遇。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哺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的劳动。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此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性就业保护政策全面的保护了女性生活中所遇到的所有问题,帮助她们在生活上能够更加自如。我国的女性就业保护政策对于女性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些自身生理的情况保护的非常到位,这也为我们更好的保护这一弱势群体提供了合法的途径!结语
女职工权益问题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科学不仅关系到女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尽管当前社会中,在职场打拼的女性依然会面临生存的困境与不公正的待遇,但是我们有理由去期许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制的不断完善,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会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水中月、镜中花”,女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资关系终将会更加稳定、和谐!
  PS: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可知,女性劳动者在属于部分公民放假节日的妇女节当天,享有半天假期。而日公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鉴于今年的妇女节是周二,依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放假而是正常工作的,女性劳动者无法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男性合法结婚年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