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检证期间是否可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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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答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什么证方能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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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必须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
防汛、防排水、防雷电。涉煤气岗位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涉煤气岗位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近期在相关化工企业开展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未取得煤气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证,个人认为所有涉煤气岗位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0号)等规章文件规定,涉煤气岗位安全操作人员作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这一点大家毋庸置疑,但《特种作业目录》规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人员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的专职人员”。未提及化工企业涉煤气岗位人员也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故很多单位善意认为化工企业涉煤气岗位人员不属于特种作业人员。
大家都知道《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0号)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是在结合当时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等文件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特别是将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岗位作业人员列为特种作业人员。
不过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再次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补充了新型煤化工工艺、电石生产工艺、偶氮化工艺等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虽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8月29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进行了修改,而没有对《特种作业目录》进行补充完善。但要深知其修改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活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
结合当前企业生产安全实际,个人认为涉煤气岗位特种作业不仅包括冶金企业,还应包括危化(焦化)企业,至少应包括下列人员:
(一)冶金企业涉煤气特种作业岗位:
1.煤气防护站:煤气防护工;
2.烧结球团(含石灰窑):看火工、烘干炉工;
3.炼铁:煤气除尘工、热风工、BPRT操作工、煤气取样工、烤包工;
4.炼钢:混铁炉工、煤气回收工、烤包工;
5.轧钢:加热炉看火工;退火炉看火工;
6.发电:TRT操作工、燃气锅炉工;
7.煤气加压站:煤气加压工;
8.煤气柜:煤气操作工;
9.煤气发生炉:看火工;
10.煤气管网:煤气巡检工;
(二)危化(焦化)企业涉煤气特种作业岗位:
焦炉调火工、换向工、电捕工、风机工、煤气取样工、煤气防护工、煤气柜操作工、煤气制氢工。
对未按要求进行培训的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培训,确保煤气安全操作人员100%持证上岗,规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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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 )年进行1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 )年复审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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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登录信息  前言:
&&&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 对操作者本人, 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高处作业、 制冷与空调作业、 煤矿安全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冶金 (有色) 生产安全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 相对于普通作业人员来说, 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更为重要, 危险性更大。 容易发生触电、 中毒、 空中坠落、 火灾、
爆炸等恶性事故。 对操作者本人、 他人及设施、 设备的安全造成危害。 国内外相关资料统计表明, 因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
约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总量的80%左右。 因此, 要提高生产安全技术水平, 就必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我国的 《矿山安全法》 、 《劳动法》 和 《安全生产法》 等, 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 其中 《安全生产法》 第23条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 ” 同时,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已于日起施行。
该规定与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 已于日起废止) 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
为便于特种作业人员了解取得操作证的程序, 并能够按时复审, 笔者简单介绍新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新规定) 和旧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旧办法) 的主要区别, 并简单说明自日以后,
特种作业人员怎样取得操作证,及复审的相关要求。
  1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年满18周岁, 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 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 癫痫病、 美尼尔氏症、
眩晕症、 癔病、 震颤麻痹症、 精神病、 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
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取得从事相应工种的技术等级证书; 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全国通用的, 而且在IC卡中, 内有相关持证人的资料) 后,
才能上岗作业。
  2 新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有免于培训的规定
  新规定第九条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 技工学校、
中等专业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 持学历证明, 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于相关专业的培训。 ”
这项新规定可使职业教育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有效衔接, 避免了重复培训。旧办法规定: 不论学历高低,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经过培训, 并经考试合格。
  3 新规定对考试不及格的补考有新要求
  对考试不及格的, 新规定允许补考1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 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旧办法允许补考两次。
  4 新规定复审时间延长
  旧办法中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 每2年复审一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 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 每4年复审1次。
新规定对复审时间作了调整, 延长为3年进行1次。 同时还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到期,未经复审的将会被作废。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 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经确认合格后才可上岗作业。
  5 新规定对不予复审通过的条件增多
  新规定明确: 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不合格的;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 并经查证确实的; 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拒绝、 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或者考试不合格等情形的; 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不予复审通过。
  6 新规定对复审的培训时间缩短
  新规定明确特种作业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 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
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 新技术、 新装备等知识。 旧办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7 新规定对考核发证程序有明确规定
  新规定将考核划分为考试和审核。 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有条件的机构进行, 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进行。 同时, 根据 《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 新
《规定》 对考核发证的程序、 时限等作出了严格规定。 新 《规定》 要求: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 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 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 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8 新规定体现以经济手段管理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新规定第六章罚则, 对使用假证者, 和雇佣无证人员的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充分体现了政府以经济手段管理特种作业人员。 新规定明确,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 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给予警告, 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 转让、
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给予警告, 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安监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 伪造、 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
或者使用非法印制、 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李果平]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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