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深圳租房补贴系统会不会查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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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低保查银行存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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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苏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第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第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为了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苏州将降低廉租房申请门槛,计划把申请标准放宽到人均使用面积13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  第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申请人应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来担任。如果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可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来担任申请人。  苏州廉租房补贴申请须同时具备四条件(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 (三)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 (四)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使用面积10平方米调整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相当于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申请家庭每月租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月租房补贴额=月租房补贴标准×家庭应补贴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按照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与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  申请程序及要件不变公示期限由10日缩短为5日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二)家庭户口簿;(三)家庭成员上年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特困救助卡》等相关证件;(四)现住房有关材料;(五)其他特殊情况提供相应证明。 以上材料须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区(县)房管局和民政部门审核、区(县)房管局公示,值得一提的是对符合租房补贴条件家庭情况公示期限由10日缩短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县)房管局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以下简称“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家庭领取租房补贴分三个步骤:(一)租房。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并需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二)申领补贴。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同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三)发贴。经审核无误,为申请人开立银行储蓄存折。  对取得补贴资格1年内租房的期间的补贴一次性发放 对在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1年内办理租房备案的,可将申请家庭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至办理租房备案期间的租房补贴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家庭;未租赁住房的和年审中不符合条件的,不再计算租房补贴,并取消其租房补贴资格。重新申请时不受时间限制。 对所租赁住房到期后未再租房的,停止计发补贴。申请家庭重新租房备案后,从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当月开始计发补贴。  将房租给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家庭的出租人可享受补助 自日起,向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根据出租年限长短可享受政府给予的定额补助。对一次性出租期限满1年的,可享受600元补助;出租期限满2年的,第二年可享受800元补助;出租期限满3年的,第三年可享受1000元补助;房屋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以后每年均可享受1000元补助。 向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家庭一次性出租(或连续出租)期限满1年以上的,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整年时,可持本人身份证、房地产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承租人确认书等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申请补助。  原住房拆迁、出售或置换超1年且无房的可申请租房补贴 低收入家庭原住房拆迁、出售或置换超过1年,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可以申请租房补贴。  四类特殊情况可按最低月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子女已拆迁、出售或置换的原住房处,可不分摊原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申请家庭须提供原房屋拆迁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或置换手续、票据等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子女之外的近亲属现住房处,可不分摊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子女现住房处,且申请家庭为独立户籍的,可以按落有户籍户数分摊住房面积;申请人为离异或丧偶人员,可以不分摊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申请家庭户籍“空挂”在申请人父母或子女现住房处,但申请家庭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且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可以不分摊父母或子女的现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老少三代”或有16岁以上异性大子女住房困难标准提高30%,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符合条件可申请租房补贴 申请家庭为“老少三代”或有16岁以上异性大子女的,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困难标准可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此类家庭收入符合条件时,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11.7平方米(含)以下,就可申请租房补贴。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3.7万元(含)、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的市级以上(保持荣誉)劳动模范中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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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操作程序
  为做好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工作,根据《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申请租房补贴家庭资格认定
  (一)家庭人口确定
  申请租房补贴人员是否为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口,按其所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记载人口确定;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口按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确定。
  (二)现住房面积计算
  1、申请家庭拥有的自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其中,平房系数为1.2,多层楼房系数为1.4,高层楼房系数为1.6(以下条款中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载为建筑面积的,统一按该系数换算为使用面积)。
  2、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
  3、申请家庭将家庭拥有的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尚未购买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所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计算。
  4、申请租房补贴之前,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
  5、申请家庭现居住独立违章住房且落有户籍(以下简称“立户违章住房”)的,申请家庭书面承诺在申领租房补贴前将该违章住房自行拆除的,该住房不作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申请家庭未承诺拆除所居住违章住房的,该住房使用面积由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区(县)房管部门实地丈量确定(丈量的资料仅用于申请租房补贴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不作为其它房屋认定依据)。
  6、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原先和现在均没有住房,申请家庭现独自居住近亲属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所居住住房合法证明上记载的面积核定;如果申请家庭与近亲属合住近亲属住房,现住房面积按该住房合法证明上记载的面积乘以该家庭申请租房补贴人口占该住房上落有户籍总人口的比例计算。
  近亲属是指申请租房补贴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住房上落有户籍总人口以《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下发之日户口簿记载为准,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下发之日起,除因出生或结婚新迁入人口可计算户籍总人口外,原则上其他新迁入人口不予计算。
  7、申请家庭成员离婚的,离婚涉及的现住房认定以法院判决和司法调解为依据。但申请人须在离婚行为发生1年以上方可申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
  8、申请家庭租赁市场住房的,市场租赁住房不作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
  (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
  申请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现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按照确定的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除以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口计算。
  二、租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请
  申请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需持以下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与他人合住的还需提供合住家庭的户口簿)
  3、现住房有关材料: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已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将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尚未购买住房的,提供出售或置换该住房的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提供其它相关证明。
  4、民政部门颁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须提供该家庭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供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上证明复印件均为A4复印纸,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二)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提交要件齐全的,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见附件1),并填写《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承诺自行拆除所居住的立户违章住房后申领租房补贴的,还须填写《立户违章住房拆除承诺书》(见附件3)。对申请人提交要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租房补贴申请要件补正告知单》(见附件4),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受理申请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要件进行查验。对于现居住立户违章住房的申请人家庭,没有承诺拆除所居住违章住房的,由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区(县)房管部门实地丈量确定住房使用面积。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它要件一并报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房委办”)。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见附件5),并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退还申请人。
  (三)审核
  区(县)房委办自接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送达的申请人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房委办经办人员要对《申请审核表》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及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公示范围,经办人将公示名单提交区(县)房委办负责人签字批准后进行公示。
  (四)公示
  区(县)房委办对纳入公示范围的申请人姓名、申请家庭享受政府救助类型、家庭现住房面积等情况在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15日(公示样本见附件6)。对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区(县)房委办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情况不成立的,经办人在《申请审核表》上签字,经区(县)房委办负责人核准,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区(县)房委办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人相关材料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复核(以下简称“市住保办”)。
  对经核实异议情况成立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房委办在《申请审核表》上注明原因,并出具《不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见附件5),连同相关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转交申请人。
  (五)复核
  市住保办在5日内对区(县)房委办报送材料进行复核,在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表》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退区(县)房委办。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上注明原因,加盖公章,并将申请人相关材料一并退回区(县)房委办,由区(县)房委办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转交申请人。
  (六)发证
  区(县)房委办收到市住保办加盖公章的《申请审核表》后,为申请人开具有效期为6个月的《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见附件7),连同其他要件原件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交申请人。
  (七)租房
  持有《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租赁与申请人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或已认定的其家庭现住房的,不在租房补贴发放范围。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后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需要件,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持有《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6个月内未租赁住房的,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期日始,须在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
  (八)申领补贴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家庭户口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县)房委办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区(县)房委办在2日内对房屋租赁关系是否符合租房补贴发放规定进行核查。对承诺在申领租房补贴前自行拆除所居住违章住房的,区(县)房委办会同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现场查勘核实违章住房拆除情况,并在《立户违章住房拆除承诺书》(见附件3)上签字盖章。对符合租房补贴发放规定的,将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复印件(对承诺拆除所居住的违章住房的还须提供《立户违章住房拆除承诺书》)报市住保办,区(县)房委办留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备查。
  (九)发贴
  市住保办接到区(县)房委办提供的申请人租赁住房材料后5日内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见附件8),并为申请人开立银行储蓄存折,交区(县)房委办,由区(县)房委办代为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租房补贴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开具当月开始计发,租房补贴计发期间申请人家庭没有出现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等变化情况的,原则上到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市住保办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租房补贴款划至为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储蓄存折内。
  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重新租赁住房、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租房补贴申领和发放程序重新核定后开始发放租房补贴。
  (十)公布结果
  市住保办和区(县)房委办每月应将上月开始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分别通过本级政务网予以公布(公布样式见附件9)。
  三、租房补贴调整程序
  (一)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申报的
  1、申报
  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申请人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口、住房情况变化或不再享受低保或优抚待遇的,须在一个月内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变化情况,并填写《天津市租房补贴家庭情况变更登记表》(见附件10,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
  享受租房补贴人口变化的,申请人须持的要件为: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家庭提供)或增减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优抚家庭”提供)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家庭住房面积变化的,申请人须持的要件为:本人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或住房权属证明、住房权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不再享受低保或优抚待遇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
  2、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5日内对申报内容进行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区(县)房委办。
  3、审核
  区(县)房委办在5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在《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它要件一并上报市住保办。
  4、调整补贴市住保办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在《变更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对需调整月租房补贴额的,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变更通知单》(见附件11),连同其它材料原件交由区(县)房委办转交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自家庭情况变化次月起调整租房补贴额;对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停止通知单》(见附件12),连同其它材料原件交由区(县)房委办转交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自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之日起第13个月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二)街道办事处上报的
  1、上报
  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低保人口变化、不再享受低保或优抚待遇的,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于当月填报《天津市租房补贴家庭情况变更通知单》(见附件13),送区(县)房委办。
  2、核实
  区(县)房委办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上报的情况在5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在《天津市租房补贴家庭情况变更通知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住保办。
  3、调整补贴
  市住保办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在《天津市租房补贴家庭情况变更通知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需调整月租房补贴额的家庭,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变更通知单》(见附件11)交由区(县)房委办转交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自家庭情况变化次月起调整租房补贴额。对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停止通知单》(见附件12)交由区(县)房委办转交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自不再享受低保或优抚待遇之日起,第13个月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四、建立核查制度
  (一)明确部门职责,健全监管措施
  市住保办应加强对各区(县)租房补贴实施工作的指导、推动,做好租房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结算工作,严格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复核、租房补贴额的调整、租房补贴资金的发放及管理。发现受理、审核部门未按要求操作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区(县)房委办要认真做好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的审核、公示、家庭情况变更核实、档案资料管理、网上审核备案等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严格办事时限。要积极协调民政、街道(镇)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认真做好租房补贴受理工作,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相关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区(县)房委办。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租房补贴相关部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按程序办理情节较重的,属于国土房管系统的单位和职工,要参照市国土房管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追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非国土房管系统的单位和职工,提请有关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完善核查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市住保办组织各区(县)每半年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人口、住房、享受“低保”或优抚待遇等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因情况变化需调整家庭月租房补贴额的,市住保办立即按照相关程序调整其租房补贴额;发现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停止该家庭租房补贴。
  对不按本程序规定如实或及时申报家庭住房情况而多领取补贴的,市住保办先暂停对其发放租房补贴,待该家庭退还多领取的补贴款后,市住保办再开始对其发放租房补贴。对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家庭住房等情况骗取租房补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对其发放租房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对情节恶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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