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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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由此,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经成为农业和农村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央将&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中共中央提倡各地在立足本地农业资源优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农业发展的新路子,跳出&吃饭农业&、&粮食农业&的小圈子,做足、做活、做好农村土地流转这篇大文章,制定了&以土地流转促农民增收&的经济发展思路。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对农业生产要素,尤其是土地资源,实行市场配置以及规模经营的需要越来越迫切。另外中国加入WTO后,面对国外农产品的冲击浪潮,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显得势单力薄,使得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势在必行。由此,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经成为农业和农村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1.基本情况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央将&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中共中央提倡各地在立足本地农业资源优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农业发展的新路子,跳出&吃饭农业&、&粮食农业&的小圈子,做足、做活、做好农村土地流转这篇大文章,制定了&以土地流转促农民增收&的经济发展思路。从近年来的不断探索与实践来看,各地正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  1.1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  (1)反租倒包。指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将农户承包的土地反租过来,再转包给种养大户、单位或个人。其特点是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接包方只交纳土地承包费,不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适合成方连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种养小区和规模经营。  (2)使用权互换。指农户根据需要,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适合种养小区不愿从事统一种养项目的农户与小区外愿意从事统一种养项目的农户进行土地调换。  (3)转包。论文发表。指农户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转包给其他农户、单位或个人。其特点是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接包方向转包方交付一定的转包金或承担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适合暂时无力经营土地或从事非农业但不能完全放弃土地的农户,在一定时期内将其土地使用权进行转包。  (4)转让。指农户将其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转让给其它农户、单位或个人。其特点是终止原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确定新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由新承包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适合从事二、三产业、收入稳定、自愿放弃土地的农户,将其土地承包权进行转让。  (5)租赁。指农户将其承包的土地租赁给其它农户、单位或个人使用。其特点是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接租方只交纳租金,不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适合一个或几个地块相连的农户联合进行土地出租,也适合村合作经济组织将农户的承包土地反租后,再向外出租。  (6)入股分红。土地承包者将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折股形式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土地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济行为,并通过分红取得收入。  1.2土地流转的程序  (1)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接到申请后,在7日内答复是否同意流转。  (2)村委会组织对承包户提出的土地流转申请进行研究,合理确定土地流转形式。  (3)发包方、承包方及转入方共同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经镇经管站鉴证后,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转入方、承包方、镇经管站各持一份。  1.3土地流转遵循的原则  (1)自愿平等的原则。具体操作中,因村、因户、因地块制宜,合理确定土地流转形式,经接转双方平等协商后再进行土地流转。  (2)提高效益的原则。要求土地流转时,必须有利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进行区域化种(养)植,提高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率。  (3)服从统一规划的原则。土地流转必须服从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统一规划,有利于规模经营。  (4)土地所有权属和土地用途不变的原则。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流转以后,仍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5)土地流转先内后外的原则。规定承包土地先流转给本村村民,如向村外的单位或个人流转,必须按有关规定征求2/3以上村民同意。  2.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开始于1985年(国家在政策上允许有偿转包土地),至今已有24年的历史。但是,由于这项工作难度大,涉及各方面的利益调整,比较敏感,加上各地经济状况和群众基础千差万别,因此这项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操作也不够规范,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论文发表。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2.1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以行政方式推动  尽管1984年国家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1995年国家又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但各地都通过行政方式进行了多次土地调整。尤其近年来,由于农业规模经营以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以行政推动方式进行土地流转更为突出,有一些地区不尊重农民意愿,随意收回农民承包的土地,搞重新发包,出租或集体统一经营。这种行政命令式的流转方式造成农村土地承包期不稳定、承包关系变动频繁以及农民土地利用行为短期化等问题,损害了大多数农民的利益。  2.2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还不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以转包为主,流转形式比较单一,流转主要在邻里和亲戚之间进行,而且流转内容简单,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又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难以通过有效的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2.3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程序不规范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多为自发形成,土地流转双方往往贪图方便而不遵循一定的程序以及进行必须的手续,也没有通过流转合同或契约来规范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私下流转,造成土地承包关系的混乱,土地流转工作无序进行,流转纠纷越来越多。  2.4土地流转政策、法规宣传贯彻不到位,部分农民对转包后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流转的关系认识模糊  由于对土地流转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部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使用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有些有条件也愿意流转的农户担心因流转而失去承包权,因而不敢大胆参与流转。  2.5部分领导对土地流转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在操作中普遍存在畏难发愁情绪     部分领导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方式方法,矛盾问题等研究不深,宣传不够,引导不力,服务措施跟不上。基层的干部群众对土地流转问题的认识普遍比较模糊,没有把它作为当前农业生产条件下需要迫切解决的重要课题放在应有的高度来认识。由于土地流转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实际操作起来存在着怕麻烦、怕出事的思想倾向,个别领导因此把矛盾下放给村里。村里往往采取&顺其自然&的做法,要么划定一个区域,让农民之间自己换土地;要么放任自流,让农民随意在自己的承包田里&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很难形成区域化种植、规模化经营和集约化管理。论文发表。农户的分散经营方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太弱,土地经营权不能流转,地调不出来,群众眼巴巴看着好的种植项目不能实施。  3.搞好土地流转工作的几点建议  3.1要充分认识搞好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势头越来越好,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也都看到了好处,尝到了甜头。但是要进一步扩大新一轮农业结构调整规模,必须重视土地问题,只有土地问题解决好了,才能实现区域化、规模化经营。面对农村土地,中央、省、市都出台了一系列长期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和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那就是要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坚持长久不变,不能侵害农民的承包权。要妥善解决农业结构调整与土地流转的关系。土地流转能够有效地解决农村土地利用的矛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村分工分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只有农业产业化搞好了,才能为工业的快速发展增强后劲,才能逐渐缩小城乡差距,加速中国的城镇化水平。只要土地流转工作搞好了,新一轮农业结构调整就有了良好的基础。各级干部,特别是镇、村两级干部,必须提高认识并在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正确引导土地流转。  3.2做好土地流转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1999年10月,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中发[2001]18号《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文件,对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原则、流转方式、程序及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要加强这两个文件的宣传贯彻,以保护农民的合法经营权和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3.3镇村两级要搞好土地流转的管理与服务  搞好土地流转,镇村两级是关键。镇级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土地流转的指导性意见和具体办法,经管部门要搞好流转合同的鉴证;村级要下大功夫针对农业结构调整,因地、因户制宜,积极主动地做好有关农户的土地流转工作。经管部门要组织流转双方签订好土地流转合同,要建立好土地流转台账,当好流转双方的&中间人&。  3.4土地流转工作要注意把握好下列几个问题  一是土地流转要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和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要坚持土地承包长久不变的政策,维护农户的经营自主权,流转要农民自愿,不能因农业新一轮结构调整而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二是要积极主动做好群众工作。要向群众宣传新一轮农业结构调整与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及操作办法,消除流转农户的后顾之忧。同时要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好流转双方的利益关系。三是要因地、因村、因户制宜,选择合适的流转形式。转包、转让、反租倒包、互换、租赁和股份制经营等形式各具特点,适合哪种就可选择哪种。&
无相关信息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对策及建议
         
&&&& 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工农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农村耕地抛荒现象变得越来越严重,抛荒面积呈增长趋势。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对城市企业提供充足劳动力和自身收入增加的同时,对原有在农村的耕地,老年劳力、未成年子女等问题已越来越显示出负面影响,不仅影响农产品生产的质量、数量,对社会安定团结也存在潜在的危机。农村耕地撂荒,是当前新形势下“三农”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影响粮食生产安全,而且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影响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实施城乡统筹的进程。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村耕地撂荒问题的紧迫性、艰苦性和长期性,把解决农村耕地撂荒问题摆到新农村建设、推进农业现代化、实施城乡统筹的同等重要位置,与实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现代化、农村扶贫、退耕还林、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农民变市民等农村发展、改革和稳定大局结合起来解决,实行综合治理,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努力实施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流转政策&&&&&1、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给第三方经营。对于农村土地流转,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4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农村土地承包法》、《重庆市(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和中共奉节县委、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流转制度的意见》(奉节委发[2003]9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奉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强化管理权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和维护土地发包、承包双方的意愿和权益,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流转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指导思想。一是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进行。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应在农户间进行。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依法进行。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必须坚持有偿原则。&& &3、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二是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三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四是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同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 & 4、流转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借用、互换、转让、入股等。一是转包。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方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二是出租。指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三是借用。指出借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借给他人使用。借用是一种无偿合同,借用人无需向出借人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费。四是互换。指农民为了耕作方便或出于其他考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是转让。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经营权,经发包方许可后,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一种行为,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六是入股。指农户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入股的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生产,收益按股分红,是一种具有合作性质的流转形式,而不是入股组成公司从事经营。&&& &二、充分认识土地流转好处
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农民虽然有很大的自主权,但是,由于形不成规模,生产效率就很难再向上提高。自从有了土地流转的政策,农民可以把自家的土地流转给企业,然后再去给企业打工。这样的形式有诸多好处。
&&&& &1、提高农民收入。土地流转一份收入,给企业打工又一份收入,两份收入加起来,肯定比过去自己经营的时候要高,否则农民也不会把土地流转出去。而且,这种收入基本上没有风险,是稳定的。
&&&& &2、提高生产效率。农民通过土地流转提高了收入,说明土地的收益提高了。因为,企业进行集约化经营,科学管理,可以充分挖掘土地潜能。
&&&& &3、促进城市建设。在国家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走进城市,成了农民工。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到了农忙季节,得放下城里的工作,回家去经营土地。这样,家里的土地种不好,城里的工作也受耽误。土地流转就可以解除这些人的后顾之忧。
&&& &4、土地流转情况。就永乐镇自2013年以来强力推进土地流转力度,截止目前,该镇土地流转面积达到5500余亩。长凼村村支部委员陈朝刚承包农民土地110种植梨树,蔬菜公司流转农民土地400亩发展无公害蔬菜;大坝村主任余世界流转村民土地280亩发展脐橙业;江南社区村民叶建辉流转土地500亩用于种植小水果;姜景公司流转丰收村农民土地600亩、林地荒山3000亩打造乡村旅游;汀来公司在铁甲村流转农民土地20亩发展香菇;白龙村王明学流转农民土地200亩(户达30亩以上有50户),并流转了荒山1000余亩发展脐橙等水果业。农民通过土地流转提高了收入,充分说明土地的收益得到了提高。
&&&& 三、强化土地流转工作措施
&&&&& 1、召开干部群众会议,认真传达县会精神。  2、加强政府市场引导,强化政策宣传力度。农村土地流转正处于初起步阶段,政府市场引导十分重要。一是要以政策宣传为主,营造良好的流转氛围。二是综合规划,选准选好产业发展项目,发展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三是强化基层组织协调作用,明确各级领导职责。  3、以土地流转为载体,不断培育市场体系。一是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多途径开展土地流转。二是建立一批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推行网上发布,打破区域,开展大规模土地流转。  4、强化土地基础建设,提升土地利用价值。一是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大力改造中低产田。二是以生态建设为中心,治理水土流失和污染防治。三是提升土地增值,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5、强化土地流转程序,确保运作达到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一要符合《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二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发包方、出让方、受让方、鉴证方要四章齐全,确保土地流转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土地用途不变,提升地力。三要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土地流转操作方法。包括土地流转的申报、审批、登记和流转合同签订、鉴证、兑现、纠纷调处及仲裁以及日常活动监督等一整套办法。四要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流转中介的核心作用,协助解决好流转双方的矛盾纠纷,做好审定承包者资格,签订转让合同及信息发布资料归档等项工作。&&&&&&&&&&&&&&&&&&&&&&&&&&&&&&(撰稿人:罗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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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发布机构: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索取号】AB2-001
【文件编号】沪农委[2012]8号
【关键词】土地流转;管理;通知
【失效日期】
【内容描述】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土地流转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土地有序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郊区实际,就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
&&&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土地流转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土地有序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郊区实际,现就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 一、完善流转价格机制,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 (一)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定价机制
&&&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坚持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业发展道路,促进本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各区县及乡镇要组织开展土地流转价格管理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各种流转方式的价格差异情况,以及影响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制定本区县和各乡镇土地流转的指导价格,建立符合实际、相互协调的流转价格体系。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要指导镇、村严把流转合同签订关,合理确定到期委托流转合同续转价格,对于流转期较长的要订立相应的价格递增条款。妥善处理流转价格纠纷,对在合同期内的委托流转合同确实价格过低的,要积极做好经营者的工作,争取适当提高流转价格,保护承包户的合理收益。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建立土地规模经营价格补贴机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稳定现有规模经营方式。
&&& (二)积极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 深入研究土地流转与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互相关系,创新适度规模经营组织方式。各区县要集中力量对来沪农民从事粮食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普查,仔细了解其经营状况、生产能力和经营效果,分析存在问题和研究对策措施。加大推进当地农民从事粮食生产,积极推广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等成功做法,发展以流转、入股等形式的当地农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切实加强来沪菜农从事蔬菜生产方式的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建蔬菜生产合作社,解决来沪菜农蔬菜生产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提高蔬菜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 二、发挥流转平台作用,推动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 (一)引导进入平台流转
&&& 积极引导流转双方进平台流转,实现农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促进现代农业。有能力的区县要建立健全土地进入平台流转的补贴机制、委托统一流转的奖励机制,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的投入,积极引导更多农户委托集体统一流转,进入平台规范流转。结合涉农补贴资金信息化监管工作,探索将相关农业补贴资金整合在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发放,明确只有通过平台签订合同规范流转的才可以享受相应政府补贴,以此加强进入平台流转的引导作用,同时做好补贴资金的规范发放和土地流转后的有效管理工作。
&&& (二)设立流入方准入条件
&&& 各区县要指导乡镇根据自身农业发展特点,设立农业经营者准入条件,对拟流入土地的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核把关,为有技术、懂经营、守法规、讲诚信的经营者,特别是参加过培训、获得相关证书的经营者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扩大现代农业经营规模。积极探索建立来沪务农人员“上岗证”和培训制度,积极推行本市“专业农民”资格培训和考核合格证书,不断提升农业从业者的生产经营能力。对于土地需求量大的地区,要探索建立公开公平的出让程序,通过招拍挂等办法,将土地优先流转给生产技术高、设施装备全、经济效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有保证的企业和经营者,大力扶持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对于一些经营情况好、信誉高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流转期限。对一些来沪时间较长、规范从事蔬菜生产的来沪菜农,要积极推进集中居住的试点,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对流转土地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定期跟踪考核,根据经营者的生产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经济效益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分,逐步淘汰不合格经营者,坚决清退违规经营者。
&&& (三)加强平台管理服务
&&& 加强对流转土地经营情况的监管,规范土地用途和生产行为。各区县要依法落实流转合同备案、审查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流转合同履行监管制度,定期检查流转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纠正。对违规使用农用土地的生产行为,限期改正,并取消当年相关农业补贴,情节严重的应立即终止流转合同。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用途情况和生产情况的动态信息库,运用平台系统的预警功能,实行动态监管。充分利用平台信息优势,将乡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管理服务与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有机结合,开展对流转土地农药安全和科技服务等后续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生产管理服务体系。
&&& 三、坚持依法有序流转,着力化解流转突出矛盾
&&& (一)坚持“三个不得”要求
&&& 加强农业执法,及时纠正影响现代农业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土地流转不得改变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 1号),对通知下发后发生的改变基本农田性质、违规种树、挖鱼塘、建造永久性固定设施等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和纠正。严格禁止工商企业或社会个人借土地流转之名违法下乡“圈地”,进行非农建设。坚决杜绝利用土地反租谋取不当差价的行为,维护承包户、经营者双方应有的流转收益。
&&& (二)化解苗木用地突出矛盾
&&& 严格禁止在国务院通知下发后流转土地用于苗木生产,妥善解决历史上形成的苗木用地流转期限过长、价格过低问题。有此类问题的,要按照规范流转的要求,通过调解等方式,完善流转期限和流转价格,合理提高流转费标准;对协调不能解决的,可以按照国务院通知相关精神,终止流转关系,退回农户土地。
&&& (三)发挥纠纷调解仲裁作用
&&& 积极开展调解仲裁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反映利益诉求,运用镇村调解、区县仲裁机制优势,公正合理地解决存在的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依法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既要维护承包户的流转收益,也要保护经营者的正当经济利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 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工作事关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巩固完善,事关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和本市现代农业“十二五”规划实现,事关土地流转双方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各区县农委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按照分工落实责任,集全委之力切实抓实抓好。要对照工作要求梳理本区县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紧进行部署。要加强工作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对工作不到位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理。
&&& 市农委将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推动区县工作落实。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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