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领域的保险业非法集资形势犯罪形式有哪些

防范非法集资 “慧眼明责”_凤凰资讯
防范非法集资 “慧眼明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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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高发,大案增幅明显。据公安部介绍,非法集资犯罪年立案数已由过去的两三千起大幅攀升至上万起。为贯彻中国保监会相关文件精神,深圳保监局组织保险公司,连续数年定期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活动。今年不仅针对保险消费者和普通保险从业人员展开,也力图提升保险机构管理人员的风险管控责任意识。
原标题:防范非法集资 “慧眼明责”当前我国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高发,大案增幅明显。据公安部介绍,非法集资犯罪年立案数已由过去的两三千起大幅攀升至上万起。为贯彻中国保监会相关文件精神,深圳保监局组织保险公司,连续数年定期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活动。今年不仅针对保险消费者和普通保险从业人员展开,也力图提升保险机构管理人员的风险管控责任意识。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则是指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如何鉴别非法集资活动?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四大基本特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非法集资不可持续,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保险消费者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如何避免卷入非法集资活动?作为保险消费者,首先要做到不相信高息“保险”,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不相信任何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项目投资和购买股份等为名目并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的借款行为。其次,不与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保险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另外,还要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需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均会严格按照保单合同履行相应承诺。非法产品收益虽高,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不可能一夜暴富,切忌心存侥幸。深圳保险在行动在本次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的各项活动中,友邦保险、中意人寿,以及太平财险等保险公司,均采用了展示条幅、摆设展架、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折页以及发布官网、微博、微信等多样化宣传方式进行了广泛宣传。为方便广大保险消费者和保险从业人员理解保险业非法集资的特点,对保险业非法集资的形式和手段有更加直观、具体的认识,友邦保险还采用了列举常见案例的方式进行培训宣传,比如列举了设立虚假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互助资金、私下违规推介基金产品等案例。中意人寿还利用手机短信,对公司目前所有有效保单客户发送了提示信息。此外,针对保险从业人员,该公司还组织了专题学习、知识测试。鼓励从业人员紧扣宣传月的主题,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渠道积极转发宣传资料,传播正面信息,强化宣传效果,营造了良好的内外部舆论氛围。太平财险则采取线上线下宣传相结合,线上制作生动形象的H5动画宣传材料,线下集中举办专题会议进行培训,同时进行问卷调查,掌握员工对相关知识的了解程度。通过本次活动,显著提升了保险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同时也向广大消费者宣传了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行为的理念,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宣传成效。(李 琳 曾稳纯 耿 洋 王 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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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你一双慧眼 教你识破保险业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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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送你一双慧眼 教你识破保险业非法集资)
四川保险业打击非法集资专题(上)
日,王某到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2014年3月,其通过互联网上一名叫“网借宝”的借贷平台对外进行投资。2015年5月该平台开始拒绝向其支付本息,造成9.6万元的损失。经查:“网借宝”借贷平台实际控制人张某,伙同高某某、张某某,通过虚构借款人及借款项目非法吸存,涉及受害群众500余人,涉及金额1亿余元。目前,该案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起诉。
当前,我国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高发,且犯罪活动手段花样迭出。在保险行业,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和手段有哪些?我们又该注意如何防范?近日,笔者走访了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为大家讲解了保险行业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手段,及如何进行防范。
【非法集资】
往往假借国家、区域或行业、金融发展政策,虚构“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编造投资前景,以高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保险业领域非法集资犯罪形式】
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保险业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
主导型案件。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 “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参与型案件。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被利用型案件。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保险行业协会温馨提示】
正确的保险理念。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均会严格按照保单合同履行相应承诺。非法金融产品收益虽高,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不可能一夜暴富,切忌心存侥幸。
这样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不相信高息“保险”,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不相信任何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项目投资和购买股份等为名目并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的借款行为;不与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保险营销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这样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消费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热线:028-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四川农村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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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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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保险业 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提示
16:44:36 胶东在线
  烟台市保险业 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提示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
  二、非法集资有哪些危害与风险?
  一是非法集资参与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多年辛勤工作的积蓄,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企业破产,影响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经营活动。
  三是非法集资影响社会的诚信与和谐稳定,还容易滋生一些其他的犯罪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与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目前,与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法〔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等。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四、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有哪些表现?消费者如何来辨别?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
  消费者要辨别保险领域非法集资,需认清其常见手段,主要有:
  1、利用工作便利。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
  2、假借销售保险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3、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
  4、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五、保险消费者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非法集资涉及金额高、涉及面广、危害性大,需要全社会一齐努力,共同预防,坚决打击。保险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消费过程中力争做到“三查两注意”。
  一是“查人员”。买保险时要求销售人员出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并可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对其进行验证。
  二是“查产品”。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
  三是“查单证”。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
  四是“注意缴费方式”。消费者所交保费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业务人员。
  五是“注意接受回访”。购买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保险公司都会进行回访,确认合同相关内容。犹豫期内未接到回访的,消费者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确认合同的真实性。
  六、一旦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保险消费者应当如何处理?
  建议广大市民提高警惕,特别是防范当前市场上出现的一些“第三方理财”陷阱。如果消费者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反映。同时也可以通过正式渠道向相关公司投诉。
  七、以保险为名义的非法集资案件典型案例
   1、张某某集资诈骗案
  案情介绍:张某某为某人身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利用身边熟人的信任,以月息3%、年息36%的高额回报和到期返还本金为诱饵,虚构险种、伪造保险公司印章、制作假保单,与投资人签订保险合同。张某某收到的钱款一部分用于支付先前承诺的3%月利息,一部分用于自己开销。一开始由于张某某能按期支付利息,找她投资的人越来越多,但需要返还的利息也越滚越多,这样滚雪球般经营几年之后,张某某已无力支付本息。几年下来,张某某共从22名客户处非法集资达2000多万元,投资人的投资款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案件查处: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判处罚金10万元。
  案件评析:近年来,保险代理人队伍不断壮大,对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少数法制意识淡薄、利欲熏心的保险代理人混迹其中欺骗消费者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而消费者的逐利心理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本案中的张某某恰是利用消费者急功近利、贪图高额收益的心理,从熟人朋友下手,以假乱真兑付初期利息增进可信度,从而骗取了更多客户的钱财。
  防范要点:作为消费者,首先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轻信熟人的口头宣传和承诺,尤其是高息回报要谨慎;其次要掌握基本的保险常识,具备基本的合同识别能力,必要时和保险公司取得直接联系确认保险合同的真伪,发现可疑之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白金业务员祝某诈骗案
  案情介绍:保险代理人祝某因销售业绩第一,被公司评为精英会会长、白金业务员,且连续几年无一起投诉。祝某为获取保险销售佣金,向客户承诺高额保单收益,造成巨额亏损,为弥补亏损,其利用客户信任,与30多名客户私下签订理财协议,骗取客户资金。至案发,祝某除偿还被害人370余万元外,实际诈骗被害人资金1012万元。
   案件查处: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祝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中祝某作为“销售精英”、“白金业务员”,且连续几年无投诉,执业口碑似乎不错,但这些荣誉只是对代理人既往销售业绩的肯定,不是资信证明书,更不是对代理人道德品质的一贯承诺。从本案来看,再优秀的代理人也难保唯利是图而触犯法律底线,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从业经验丰富的代理人因为熟悉消费者心理和保险公司的运作流程,从而作案手段更为隐蔽、不易被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发现,本案中若非祝某畏罪投案自首,可能会有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造成更大损失。
  防范要点:消费者要切实为自己的消费行为负起责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盲信代理人的身份,不要和代理人个人签订任何私下协议,更不要轻易把资金钱款托付给个人代理人代为理财。
责任编辑:尹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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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动态开奖认清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三个类型_网易新闻
认清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三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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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认清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三个类型)
中国保监会于2016年5月在全行业集中开展以“慧眼·守信·明责”为主题的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月活动。天津保监局会同天津市保险行业组织辖内保险公司开展风险排查和各种宣传活动,以保险业的合力,广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让公众远离非法集资,保证自身资金安全。
据介绍,一般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一般的非法集资犯罪多采用“刚性兑付+高回报+政府背书(商业增信)”黄金三要素,即不法机构往往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还本付息,并允诺高额回报,同时或假借国家发展政策,或用地方政府批文、担保(保险)合同作为背书。
三种案件甄别
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大体分为主导型案件、参与型案件和被利用型案件三种。
主导型案件通常是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参与型案件通常是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被利用型案件通常是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记者 蔡蒴 通讯员 刘彬
作者:蔡蒴 刘彬
本文来源:天津网-城市快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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