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纠纷过程中纠纷怎样解决

《土地确权纠纷》100篇 第一文库网
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分析 【案情】 洋景村、石湖村和富新村是博罗县柏塘镇下属的三个行政村,地理位置相邻接壤。年间,在当时大搞兴修水利、增产增收的形势下,石湖村与洋景村协商,并取得了该村的同意,使用了洋景村辖区内的两块土地,面积分别为…
“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要限制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在征用农村土地上的权力。如果不改变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就不可能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城镇化进程中免受侵害。”近年来,农村集体土地在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长的过程中成为一块诱人的蛋糕,引发诸多矛盾和冲突。据…
(信息一则)洞口县法制办深入基层、调处矛盾,成功化解了一起可能导致事态扩大的土地确权纠纷 昨日,洞口县法制办偕同国土局有关同志,深入我县黄桥镇永发村谢正火家,现场办公,成功调处了谢正火与同村唐勋卿之间的一起土地确权纠纷。2004年10月,唐勋卿从谢…
关于***与***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字第(2012)**号申请人:***,男,61岁,汉族,文盲,农民,住***被申请人:***,男,58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案由:宅基地纠纷申请人诉称:所争议0.06亩宅基地在94年土地大调整时…
土地确权过程中的土地纠纷事件分析 作者:陈宝兰 【摘要】在农村经济中,土地起着核心的作用,而且关系到农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在国家实施惠农政策之后,土地的收益也逐渐有所提升。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由于在承包土地时没有规范的操作,由此所引起的土地纠纷频频发生…
土地确权过程中的土地纠纷事件分析 作者:陈宝兰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 【摘要】在农村经济中,土地起着核心的作用,而且关系到农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在国家实施惠农政策之后,土地的收益也逐渐有所提升。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由于在承包土地时没有规…
土地确权过程中的土地纠纷事件分析 【摘要】在农村经济中,土地起着核心的作用,而且关系到农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在国家实施惠农政策之后,土地的收益也逐渐有所提升。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由于在承包土地时没有规范的操作,由此所引起的土地纠纷频频发生。将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过程中的土地纠纷事件分析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向前发展,政府对农业税的取消以及对粮食直补力度的加大等多种惠农、利农政策的实施,不断推进了农村城镇化,同时也使农产品价格不断提升,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土地的使用价值,土地也逐渐成为农民获取经…
[摘要]建设新农村是现如今的一个重要时代议题,而在这个过程中,农村土地问题一直受到主要关注的,因为这关系到了国计民生。近年来,随着政策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发展迅猛,土地效益大幅提高,人们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转流转方面也逐渐增加关注。为深化土地流转的制度…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的办案思路一、类型1.国家与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2.农民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3.国有土地使用权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4.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下列案件通常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1…
主办律师团: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1、浙江省杭州市某市街道办事处下属一行政村村委会将其第四村民小组所有的300余亩土地非法出卖,并将用以村民安置的留用地转让款1400余万元长期占用。第四村民小组无奈只好委托李刚律师所在的律师团队维权。鉴于本案集体土地所有…
十七届三中全会让农民开始意识到自己手中的土地价值,开始关注属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在新“土改”进行的同时,一场关于土地争夺战可能也将打响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
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化解方案 当前我国各项改革举措齐头并进,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步入法治化轨道,让占全国局大多数农业人口的人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各村居和相关单位的通力配合下,通过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测绘人员的努力,土地确权入户调查、…
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纠纷怎样解决 中央关于农地的“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农地确权登记作为“三权分置”的基础性工作,是明确土地权利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也是更好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权益的途径…
农村土地确权有哪几类纠纷处理原则 农村土地确权,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农村土地确权的时候会面临很多的纠纷问题,那如何解决这些纠纷呢? 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你真的懂土地确权吗?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
关 于 土 地 确 权 纠 纷 典 型案 例 法 律 分 析 王 兴 艳 ( 兰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 行 政复 议和 行政诉 讼是 我 国行政 救 济 制 度 的 两项 基本 内容 , 是公 民、 法人 或其 他 组织 维护其 合 法 权益 的重…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吴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19XX年X月15日,住址:四川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二组,身份证号:51XX2619XXXX153526。 被上诉人:毛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出生日期不详,住址:四川省某某县某某乡海子坪村,现…
土地确权纠纷法律依据及证据构成 土地作为重要的资源和财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国家财富的源泉,也是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土地权利明晰是实施土地登记的必要前提。土地产权必须经依法确认并登记后,才受法律保护。因此,依法确认土地产权成…
武功县XX镇X村XX组诉XXX、XX土地确权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1)武民初字第…
根据最新的国土资源部对农村农地确权中的权属纠纷进行调查显示,在全国31省有效样本中,存在权属纠纷的村庄占有效样本的比例为42.99%;不存在权属纠纷的村庄占有效样本的57.01%。由此可见,在农地确权中,四成多村庄发生过权属纠纷。土地确权纠纷由谁处理…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怎么办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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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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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矛盾“用尺量”确权不拿“快刀切”
——看江西如何解决土地确权中的纠纷和矛盾
《 农民日报 》( 日 & 07 版)
&&&&编者按:土地确权纠纷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因历史遗留、外来人口、边界不清等问题带来的矛盾,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往往成为基层干部最大的考验。江西省把调解工作细化到每一个具体的问题上,积极与群众沟通协商;武汉市江夏区劳七村因地制宜有情操作,慎重而妥善地解决了外来人口的确权问题;吉林抚松县利用航拍技术,让土地边界清晰无误,化解了千余起矛盾纠纷,为各地提供了有益借鉴。
&&&&本报记者文洪瑛
&&&&江西省铜鼓县大塅镇古桥村村支书刘拥军,站在早已被平整成为大块良田的田边,自豪地向记者介绍着:“村里1800亩土地中的1200亩进行了园田化改造。这上千亩地已经流转给福建老板种菜,专供香港的一些中小学校,效益不错,老板和老表都满意。我们把全组每个农户按顺序抽签,将全组每个地块编号,一一标记清楚位置和面积,反正你是平地,基本不存在地块好坏。老表们有了这种承包经营权证书,心里就踏实了。”这是江西省土地确权成效的一个缩影。
&&&&工作用“尺子量”,而不是拿“快刀切”,在“细”和“实”上下足功夫。江西明确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实施。因此,即便在同一个县,或者同一个乡,甚至同一个村的不同小组,方式、方法和进度也有所区别。
&&&&纠纷不出组矛盾不出村
&&&&赋予基层充分自主权,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重大事项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尽最大可能发挥农民的聪明才智,尽最大可能保障农民的自主权利,这也是江西省处理土地确权矛盾纠纷的原则之一。很多地方都利用农地确权这个机会,在县乡农经部门的指导下,由理事会出面组织调解,把历史遗留的疑难杂症顺利地解决了,基本上做到了纠纷不出组、矛盾不出村。
&&&&修水县太阳升镇洋湖村A组是原新湾南茶水库移民组,在1977年的时候移民到了原B组内。2015年,全县开展土地确权。土地勾图时,A组组长车长永(化名)利用工作之便,将原本不属于A组承包地的2.08亩山地农田也勾绘在了A组范围之内,确权登记在他自己的名下并发了证。B组本村村民发现自己的土地无端“缩水”,愤懑之下找到车长永理论。车长永不愿意归还,双方互不相让。
&&&&正在矛盾一步步升级时,村委会得知了这一情况,马上介入。经过勘查事实,最终认定该地块不属于车长永。在事实和村委会人员的调解下,车长永退回了他的承包经营权证,由村里重新颁发给了他改正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B组村民也满意而归。
&&&&成立仲裁委员会构建调解仲裁体系
&&&&江西省非常重视调解仲裁的作用,把调解仲裁纳入了综合考评。目前,全省所有涉农县(市、区)都成立了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1747人。
&&&&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敖家村委樟树下村小组万小青(化名)一家原先有三口人(夫妇及儿子)的承包地。几年前,万小青的儿子考上外地的大学离乡读书。这本是一件高兴事,但因为他的户口也随之迁到了学校,村小组随即要取消其儿子享受承包地的资格。这下,万小青坐不住了,虽然儿子户口不在村里了,但是自己儿子还在呀,凭什么只能分两个人的承包地?焦急万分的万小青急火火地来到村委会,把情况反映到了村委、乡镇和区相关单位,不但不同意取消其儿子享受承包地的资格,而且还要求儿媳妇及孙女(孙女的户口落在万小青名下)同时参与享受分配承包地。
&&&&了解到万小青一家的情况后,区农业局土地纠纷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判定原则上万小青儿子应该继续享受承包地的资格。又根据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法律解释,万小青的儿媳妇和孙女属于新增人口,不参与享受本次承包地调整。在决定下达之后,区、乡干部出面联合调解。起初,万小青想不通,经过村委会的多次沟通和劝说,万小青终于同意一家人继续享有三个人的承包地,让这个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法依规处理矛盾
&&&&在这次确权登记颁证时,针对因频繁调地造成的新的矛盾,江西给出了摸索与实践后的可行性方法和经验:在严格执行国家“基本不改变土地承包现状”原则的基础上,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群众。经群众一致同意,对因过去调地导致的不公平再次进行微调,之后则坚定执行稳定不变的政策,如群众不同意调整的就按照二轮承包合同进行。
&&&&1999年,南昌县三江镇源溪村村民罗宏玉(化名)因为要外出打工,便将自家的1.87亩承包田转让给徐晓军(化名)耕种。当时,因为都是熟人,两人并没有签订正式协议,只是口头达成一致。2014年6月,罗宏玉听说村里正开展土地确权,便找到徐晓军希望要回原来的1.87亩承包田。徐晓军自然是不想把地还给罗宏玉,而且理由看上去还很充分:“十几年来,我在这1.87亩承包田上交了当时的各项农业税,投入了大量的物力和财力,2005年国家实行种粮补贴,也是由我领取至今。这田怎么说也应该归我所有。”就这样,两人各执一词,拖了一年多,事情也没解决。这1.87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也没法发放。
&&&&2015年11月,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三江镇经管站及村干部连同源溪村委会一同介入了此事。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转让须经过发包方也就是三江镇源溪村委会的同意和签字盖章,徐晓军与罗宏玉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也没在村委会备案,只是一个口头无效协议,至于徐晓军提出的国家种粮补贴归他本人所领取一事,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谁耕种谁受益的原则,不能认定这1.87亩田就归徐晓军所有。
&&&&在综合考量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村委会干部积极和双方沟通协商。经过多次调解,11月17日,罗宏玉与徐晓军终于达成一致,徐晓军将0.935亩承包田交给罗宏玉耕种,并对此田部分征地补偿款平均分配,同时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调解协议书。“多亏了你们及时协调,做出了让我们都信服的裁定。”拿着这份协议书,两人终于如释重负。
如何面对错综复杂的土地承包关系纠纷
《 农民日报 》( 日 & 07 版)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刘文勇
&&&&关心中国土地政策的读者都了解,我国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但在中国城镇化带来的村庄人口变迁中,不得不面对逐步衍生的土地承包关系纠纷。
&&&&逐步兴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及专业合作社等)的发展,从客观上产生了更多的农地流转的需求。但土地流转相关手续的普遍不规范易于引发土地流转纠纷。据农业部公开的调研数据显示,农户转入土地的原因主要是“亲友委托或村集体统一安排流转”,流转合约普遍不规范,合约形式多种多样,且合约期限不固定,这显然隐藏了大量的纠纷风险。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乡镇和县级土地流转交易平台的发展,来规范土地流转的流程。然而,这依旧治标不治本。
&&&&更加基础的工作还应该集中到土地确权上来。梳理历史对土地承包起止时间确定问题、土地实测面积与原承包合同面积有出入的问题、流转与征占土地的确权问题、涉及流动人口的确权问题等,提出具体处理方案。事实上从短期来看,土地确权工作会引发少量土地争议与纠纷:由于历史遗留等问题,在农地确权工作中,很可能会出现争议地块,但从长远来看,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对农村土地产权的明晰化,通过确权过程和对确权结果的权证发放,使历史遗留的土地纠纷问题被集中地顺利解决,有利于农村土地产权的长期稳定和后续土地纠纷数量的降低。
&&&&总的来说,针对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要从源头上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户土地在承包、流转和征占过程中的规范性,明确农户承包地的权属关系,规范农户土地流转交易,依法开展土地征占。
&&&&对于已经出现了纠纷的地区,亦不必讳疾忌医,要将其视作一种理清土地关系的机会,调研显示目前土地纠纷主要通过纠纷双方自行调节或村委会调解解决。调解是现阶段农村土地纠纷最基本、最为农民接受的方式,但其弊端在于缺乏规范性、村集体工作压力较大、调解所需时间较长,一些情况复杂的纠纷也很难通过调解解决。因此,今后需要完善土地纠纷解决工作机制,在调解的基础上,建立县乡统一的纠纷解决规定与流程,增加仲裁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加快纠纷解决时间,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更重要的是,土地纠纷解决过程中,要全力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合法、合理、合情地解决纠纷,提高农民对土地纠纷解决结果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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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纠纷怎样解决
中央关于农地的“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农地确权登记作为“三权分置”的基础性工作,是明确土地权利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也是更好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权益的途径。目前,农地确权难问题成为“三权分置”改革的制约因素,亟待关注和解决。农村过程中纠纷怎样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涉及的土地面积大,户数多,且农户承包地块分散,土地质量差异大,地形不一,空间标记存在困难,确权任务繁重。农村乡镇相关工作人员数量少,登记工作力不从心。同时,由于种种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给确权工作带来困难。由于各村干部及农户人口变化大,农户实际耕种的承包地、自留地等土地难以准确区分类别,容易造成承包地总面积增大,影响了确权面积准确性。又如承包土地时,明确规定果园地不允许承包,但有的果园地也登记在权证上。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土地是按面积平均发包到人,由于在不同区域土质差异大,按照地力肥瘦折扣标准计算后,相同承包人口的家庭,土质差的承包土地面积相对较宽,土质好的承包面积相对少,使得目前确权实测后各户人均面积不一致,导致按照实测面积据实确权难以顺利推进。农村规定,拥有该土地的承包权以承包合同为依据,但存在一些对承包政策操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权证等档案资料记载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直接影响土地承包确权的落实。主要表现,一是“二轮延包”时部分农户土地承包信息登记不准确,位置不明,面积不准。二是在土地多轮流转、公益设施建设用地占用农田,农户间互换田地后,却没有及时完善相关手续,造成农户承包证书上的地块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证地”不符。三是承包台账和承包合同中对土地面积等信息记载不相吻合,承包权证没有以承包合同中的信息登记内容为依据,而是以台账为依据,造成登记信息不准确。近年来,随着国家取消农业税、粮食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以及新农村建设土地占用的增加,农村集体土地价值上升,农民对土地确权利益期望增多,在确权过程中承包土地权属争议和纠纷渐渐增多。尤其是“二轮延包”遗留问题使得复杂的土地承包纠纷在此次确权落实过程中显现出来,且目前村委会和乡镇经营管理指导站主要承担基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协调解决难度非常大,影响土地承包确权的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拥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承包合同为依据,但实际工作中一些承包合同中土地承包关系信息不清问题引发土地纠纷相对突出。如实际土地承包经营状况与发证情况不相吻合。又如,土地按面积平均发包到人,由于在不同区域土质差异大,按照折扣标准计算后,土质差的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相对较宽,使得目前确权实测后各户人均面积不一致,承包面积相对少的农户则不同意按实有面积确权,只接受按平均实测面积确权,导致据实确权难以顺利推进。由于配套机制滞后及土地承包难确权导致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难,土地经营权在抵押贷款、银行融资等方面作用难以得到发挥。一是尚未建立专业的土地经营权评估机构。农地经营权价值是金融机构授确定信贷款额度的基础,而目前专业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和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人员匮缺。二是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中介机构和土地机构,在借款人出现经营风险、缺乏偿还能力时,对土地经营权处置带来一定困难,权属登记缺乏法律效力,金融机构债权难以得到保护。针对目前农村承包地确权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应把握关键环节,做细做实,稳妥推进。首先,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确权参与率。创新宣传方式,着重深入农户,围绕广大农户关注的问题、利益及时进行政策解释,消除农户的顾虑。由各村组选派熟悉当地情况的业务人员,坚持每块土地都要“走到、看到、量到、问到”的原则,深入调研,实事求是,在群众监督下实地指导。重点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充分利用先进的测量仪器,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将调查成果经审核公示确认,作为土地确权的现实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其次,完善档案资料,确保权属依据的完整性。依据农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摸清承包地现状及农户家庭承包状况信息。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结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将完善后的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对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确权。再次,健全配套机制,提高抵押融资率。一是建立农地价值评估专业机构。制定农地经营权价值评估管理办法,引入具有权威性的专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才对农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准确评估,合理确定农地价值,为金融机构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创造条件。二是充分履行农地流转中心和土地仲裁委员会职能,为土地流转提供合同、法律、竞价、纠纷等服务,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配套服务。对于土地确权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事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积极稳妥调解处理。相关部门在处理纠纷矛盾时,要坚持严格依法确权,维护群众利益,从实际出发,公平、公正地处理确权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妥善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对局部性的问题按照“一村一策”或“一事一议”的办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实行差异化、区别性的措施,用群众接受的办法解决问题。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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