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修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2016码,折旧年限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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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税会折旧年限不一致怎么办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纳税人除了要关注加速折旧新政外,还要关注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导致的纳税调整规则的变化。同时,由于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分类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而财务会计制度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因此,税会差异在所难免。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如何处理此类税会差异?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加以解析。
  案例一
  宏利公司2011年12月购置价值15万元的电脑等电子设备并开始使用,2012年1月开始以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残值6000元,会计折旧年限定为2年,2012年~2013年已提折旧144000元;而按照税法规定,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最低为3年,2012年~2013年允许税前扣除折旧共96000元,每年产生的24000元税会折旧差额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48000元。
  宏利公司会计折旧年限为2年,税收折旧年限3年,会计确定的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那么该公司应当在会计确定的折旧年限内,每年就会计折旧大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部分调增的差额该如何处理呢?
  解析:
  29号公告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由于其2012年和2013年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会计应计折旧额(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144000元,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虽然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1年)已没有会计折旧,但按照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因其2012年和2013年所提会计折旧已实际进行了会计处理,并已将该部分税会差异48000元按税法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增,因此,应当以继续计提折旧的方式,将该两年纳税调增的48000元折旧在2014年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减。
  案例二
  宏利公司2011年12月以100万元购置商铺一间并开始使用,2012年1月开始以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残值5万元,会计折旧年限定为25年,每年可计提折旧38000元(2012年~2014年已计提114000元);而按照税法规定,房屋的折旧年限最低为20年,每年允许税前扣除折旧有47500元,每年产生的税会折旧差异9500元该怎么处理呢?
  解析:
  对于企业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产生的税会差异,其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如何协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虽说该条已经明确规定,对于会计上确认的支出低于税法允许扣除标准的,视同会计与税法无差异,按会计年限计算折旧扣除,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由于该条文用的是授权式的词语&可按&,由此产生了既可以按此处理(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折旧扣除)与也可以不按此处理(而按税法允许扣除的标准计提折旧扣除)的选择争议。
  而29号公告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由于29号公告在此条款中,将15号公告使用的授权式词语&可按&改为&应按&这一表述义务性规范的词语,排除了纳税人的可选择性,因此,如果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则应视同会计与税法无差异,除税法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按照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而无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税会差异金额进行纳税调减。29号公告所发布的上述规定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在案例二中,因该公司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该公司按会计规定每年可计提折旧38000元,按税收规定每年可计提折旧47500元,虽然该项折旧的税会差异每个年度均为9500元,但将出现两种差异处理方式:
  在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按15号公告的可选择处理规定,该公司即可用视为税会无差异,仍按依会计处理规定计提的折旧38000元在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也可以按依税收规定计提的折旧47500元作税前扣除,即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9500元。
  而按照29号公告的规定,应视为无税会差异,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折旧与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折旧,每年产生的税会折旧差异9500元无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2013年、2014年及以后年度,只能按其依会计处理规定计提的折旧38000元在税前扣除至折旧完毕,不能再作纳税调减。
备案号:鄂ICP备请帮我用函数设置固定资产的开始折旧月份、折旧期限、折旧到期日
请帮我用函数设置固定资产的开始折旧月份、折旧期限、折旧到期日
请帮我用函数设置固定资产的开始折旧月份、折旧期限、折旧到期日。详见附件。
1、在D2:F2分别输入公式,向下复制到第10行,即可达题意所求。
2、原题中示例F2,错为“2010年8月”,应以公式计算值“2010年7月”为准。
★题意要求2表述不严密,漏掉、3两个区间,如000.99应是几年?
附件:日期.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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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调整了原值和折旧年限,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吗?
小编导读:
问:2007年,前期暂估入账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20年,2007年在竣工决算后,调整了原值和折旧年限后,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吗?计提以前年度的折旧在补提2007年当年全额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峻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峻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关于折旧的规定税法和会计没有差异,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需要到税务部门备案,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报税务机关备案。折旧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四)根
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计提以前年度的折旧在补提2007年当年不能税前扣除。&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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