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建行转账凭据电子版可以做为要钱凭据吗

&&&&&&&&&&&&&&&&&&&&微信记录是否是有效的电子数据证据,微信转账效力
微信记录是否是有效的电子数据证据,微信转账效力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民间借贷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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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微信使用的普及,微信证据也逐渐进入司法视野。微信证据因身份识别及技术性问题存在的障碍,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认定。在借贷纠纷中,微信记录是否是有效的电子数据证据,微信转账效力如何?
一、微信记录是否是有效的电子数据证据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信息,可成为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当中,显示的可能并不是双方真实姓名,照片也不用本人的,即便有转账记录,如果没有辅助信息,也不易证实借贷关系。微信聊天记录还可被删除,或因手机故障被清空,保存也具备一定难度。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首先要保证有关证据反映出的信息,能够明确双方真实身份。如果证据有瑕疵,不能完全排除借款行为是在微信账号被他人盗用、冒用情形下发生,则证据效力大大降低。所以要明确双方身份,最好双方账号均使用真实姓名、照片,或账号关联手机号码、QQ号。还可通过以往聊天记录和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证实账号与当事人存在关联。或通过视频聊天,确认双方均系本人,以明确当事人间的借款行为。双方用微信商谈借款事宜的聊天记录,要完整保存,及时备份。聊天记录中,要有双方真实姓名、电话号码、借款用途等信息。通过微信转账后,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做出明确回复,是否收到钱款,并约定还款期限。二、微信转账效力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实际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开始生效。所以对于民间借贷来说,借贷双方的关系除了要求其在资金偿还期限、数额等方面表示一致外,最重要的是出借人把货币或者其他的有价物交给借款人,只有这样,借贷关系才能够正式生效。故此,只有微信转账的凭证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只能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生效的证据。因为当事人之间也可能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和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将不予支持。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是因为他比对方当事人更容易阐明事实情况。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故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负有以下的举证责任,即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及出借人是否已经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同时,借款人对其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可以说,微信转账凭证是证明出借款将借款交付借款人的直接依据,但是还需要其他证据才能认定借贷关系。以上是关于“微信记录是否是有效的电子数据证据,微信转账效力“的介绍。需要注意的是,出借人最好不要直接用微信钱包转钱给对方,而应先将自己银行卡内的钱充入微信钱包,再把钱转给对方,并可要求对方收到钱后“提现”至银行账户内。把钱转给对方时,可备注为借给对方的钱。钱款在短时间内从出借人账户进入借款人账户,加之当事人保存转账、聊天的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因此产生纠纷,不妨请专业律师代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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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到底通过微信方式出借的款项,如何确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律关系,如何审查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
&需要注意主要有两个难点:一是借款人身份的确定;二是关于微信聊天证据如何审查认定的问题。
首先,虽然微信的用户名称可以随意更改,但在案件中,需要确认借款人就是被告的证据是比较充分的:
1.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充足的微信聊天记录,最好包含在对方自行提供的照片、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
2.法院根据上述个人信息线索核实该被告户籍信息后,依法向对方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亦已由对方合法签收;
3.虽对方拒不到庭,但对方在收到起诉状等应诉材料后并未向本院提出任何抗辩。
第二,关于如何核实微信交易记录的问题。但经法院核查,只要发生“微信红包”交易,那么有三处信息可供比对:
1.按“登陆微信→钱包→微信红包→发出的红包→选择年份→单击每项记录”方式可调出微信红包记录;
2.按“登陆微信→钱包→交易记录→单击每项记录”的方式可调出微信的全部交易记录;
3.如果“微信红包”是通过微信的快捷支付功能支出的,则还会有相应的银行交易记录。
【律师寄语】
在典型的通过网络支付方式形成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而发生的债权,虽然一旦得到证实也能够获得法律保护,但与面对面的交易相比,互联网交易的证据形式较难保存、而且用户身份难以确定,对当事人的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对这类证据进行审查,同样也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但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质,纯粹的网络信息往往不足以单独成为定案依据,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交易历史以及其他现实生活中的证据加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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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当下最受大家欢迎的社交软件,非微信莫属。随着微信使用的普及,微信证据也逐渐进入司法视野,成为了法院判案的关键。因此在使用微信的同时,除了将其作为社交软件,如果不能及时了解其背后存在的法律意义,相信是一大损失。今天本报请来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为大家解读如何将微信作为维权工具。 成功案例解析 上海首例微信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 2015年4月,广东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倪先生的微信号(微信头像照片显示为上海某实业公司字样)发送了水滴标照片2份和报价单1份,协商水滴标采购事宜。4月17日,双方通过微信约定,实业公司向光电科技公司采购数千只水滴标。随后,实业公司转账支付3.1万元给光电科技公司,其中包含定金3万元,其余1000元系支付之前业务的打样费,并向光电科技公司明确了收货人。 5月12日,光电科技公司按约将货物发往上述地址。然而,实业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剩余货款。光电科技公司因此向浦东法院起诉。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协商水滴标采购事宜、转账等均在微信上完成。最终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等电子证据被法院采纳。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倪先生的公司应该支付欠款。 律师解析: 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表示: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被明确规定为案件证据类型之一。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上述案件中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交易的所有过程都在微信上完成,并且原告能够提供相应的微信截图,证据所以才会被采纳。 实时互动 情侣分手后发生经济纠纷 微信能否作为证据? 杨女士:我和陈某原是情侣。恋爱期间,陈某因经常换工作,收入不稳定,隔三差五会发微信向我伸手要钱花。分手后,陈某不见踪影,我发现陈某已经花了我好几万元,我决定将他告上法庭,要回借款。可没有借条,只有陈某要钱时发给我的微信。请问能作为证据吗? 律师回复:如果陈某确认要钱的微信系出自其手,微信证据的关联性可以认定,即使双方未签署借条,这些微信内容也可作为证据。
房产出售后反悔 微信可证明违约 戴先生:我与林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先生将房产出售给我。同时,双方还与中介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我按成交价的2.5%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其后,我支付了定金5万元,还支付了居间费。但过户时,我与林先生微信联系后,林先生却表示“价格太低,家人不同意”并单方退回了购房款。后来,林先生将房产另卖他人。请问我如何证明林先生违约? 律师回复:微信记录中,林先生作出“价格太低,家人不同意”的陈述,并进而拒绝过户给戴先生,可以认定房产买卖合同的违约方为林先生。 律师提醒 微信内容作为证据要满足哪些条件? 赵治国律师认为,微信聊天记录要想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第二客观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1.对方当事人自认;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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