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医疗保障国家有补助吗

建议国家适当改善因病退休军人待遇的议案(转)
伴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军的各种改革也在稳步推进,但是,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笔者就伤病残退休军人待遇.工资等情况在全国做了相关的调查,情况千差万别。下面笔者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作一介绍:
  我们大家先看一下什么叫【伤病残退休军人】:
  一:现役军人: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可以作退休安置的叫因公伤残退休军人。
  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在这里我们发现很多单位的初级士官既被评了残疾等级又批准了退休,因为按照规定初级士官是不能批准退休的,我们在想这里是不是有许多深层次的原因呢?我们不得而知?】
  三:现役军人:在工作中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残疾等级一般情况下可以达到1~6级),可以作退休安置叫因病退休军人
  既然了解了以上因公退休军人,因病退休军人以及初级退休士官,那么我们看看他们的待遇吧!
  我们先来看看初级退休士官的待遇:初级士官首先可以评残,不管是因病还是因公,评残的同时可以退休(当然是不符合规定的哦),那么,他们的待遇到底怎么样?我们看看吧,按照现在的水平一个初级退休士官的退休工资【他们是全额工资即百分之百工资】大约在之间,他的残疾抚恤金在1/年之间,医疗待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后,医药费是全额报销,如果残疾等级在1~4级还有护理费(/月.住房待遇:国家出一部分,剩余有地方财政补齐。(以上标准是在2011年底统计的,以后根据国家的发展状况,要作相应调整)
  下面我们在看看因公退休军人的待遇:因公退休军人的工资是全额工资即百分之百工资,这里的工资标准根据他们的军衔.职务.军龄.等来确定,他的残疾抚恤金在1/年之间,医疗待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后,医药费是全额报销,如果残疾等级在1~4级还有护理费(/月.因公伤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因公伤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以上标准是在2011年底统计的,以后根据国家的发展状况,要作相应调整)
  下面我们在看看因病退休军人的待遇:因病退休军人的工资是原工资比例的百分之八十五(85%)左右,没有残疾抚恤金,医疗待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后,只能按照当地公务员标准报销是按照一定比例的大约在75~90%左右,具体情况全国各地不一样?
  因病伤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因病伤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从以上几点我们不难看出,现在的因病退休军人的待遇是非常低的,他们的生活是非常的艰难,家庭的重担如此的沉重,作为军人在祖国最需要我们的时候我们都挺身而出,我们都同样在各自的岗位兢兢业业,英勇顽强,有的累到了,有的病到了,为什么到了退休的时候待遇差别这么大呢?是太大了!!!我们真的无语!!!为了切实解决因病退休军人的待遇问题,所以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抚恤优待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关建议;建议国家适当提高因病退休的军人的工资及生活待遇。其建议如下:
  1. 设物价补帖。建议根据地区物价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因病退休的军人生活补帖。挂钩浮动补贴 ;
  2. 建议国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给因病退休军人(包括:中级士官.高级士官.干部)评定相应的残疾标准;
  3. 建议国家设立因病退休军人抚恤金(因为因病退休军人也是为国家积劳成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军人);
  4. 建议国家应该缩小因公与因病退休军人待遇之间的差距;
  5. 建议国家建立因病退休军人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他们后顾之忧;
  6. 建议国家提高因病退休军人工资发放比例 ;适当调整年度定期增资标准
  7. 建议 国家适当提高因病退休军人平时用药和住院用药的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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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2017年民政部关于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出台
2017年民政部关于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第二章 安置方式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第六条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第三章 安置计划第八条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第九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第十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第十一条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第四章 安置补助第十二条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第十三条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第五章 住房保障第十四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第十五条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第十六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第六章 医疗保障第十八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第十九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第二十二条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第二十三条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相关阅读2017年5项针对退伍军人的优抚政策出台关于这次会议,很多老战友都比较关心,也比较重视,因为咱们老兵的优抚政策都掌握在民政部的手里。大家都希望在这次会议上看到今年新的优抚政策到底有哪些。民政部拟定的《2017年民政部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提交了会议进行审议,民政部拟在2017年修订或新制定出台31项规章制度,媒体称为&民政部31项“新政”清单。这31项清单中,涉军的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推动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加强复退军人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规范“两参”人员认定原则和要求。二:协调出台大力支持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全面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三:修订《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四:出台军休干部安置住房与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配套建设政策。五:出台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推进我在境外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一共五条内容,但对于老兵来说,最重要的是第一条内容,它涉及到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两参”人员的认定。这个内容涉及到的群体比较大,我们也十分期待。总之,今年是特殊的一年,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希望好的优抚政策越来越完善,能够实实在在帮助老战友解决生活之忧。2017年最新优抚政策解读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对象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现役军人家属、――本条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失去自养能力后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优待对象包括:现役军人、复员军人(指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参战军人、参核参试军人、退伍军人属于优待对象。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统称为优抚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指:残疾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民政部规定优抚对象种类(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凡是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由地、州、市、县民政部门审核,经自治区人民厅批准后,可确认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凡是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凡经当地政府确认为西路流落人员的,可确认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3)红军失散人员:凡是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确认为红军失散人员。(4)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日至日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抗日游击队(包括新疆三区革命),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5)在老复员军人:在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前,自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新疆三区革命)、中国人民志愿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在乡老复员军人。(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或部队证明,并持有退伍、复员证件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7)残疾军人:持有部队军以上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审批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有关评残手续材料的,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补评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确认为三产军人。(8)伤残人民警察:持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确认为伤残人民警察。(9)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持有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确认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伤残民兵民工:持有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歼民兵民工证》的,确认为伤残民兵民工。(11)烈士遗属:持有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烈士遗属。(1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因公牺牲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3)病故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病故军人遗属。(14)参战退役人员:在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民政部(民发【号)文件”中规定的14类军事行动,手持退伍证(复员证),回农村务农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战退役人员。(15)参核退役人员:凡是从日-日在原8023部队和所属部队及其它参加过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手持退伍证(复员证),经体检不符合评残条件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核退役人员。优抚对象优抚工作特定的保障对象称为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是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的统称。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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