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岗职工得了传染病公司应不应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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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公司可否与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997年12月,江西籍女职工杨某在某食品公司应聘,得到了面包操作工的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她按公司要求和规定到防疫站进行了体检,并取得健康合格证,证明她没有任何传染病,可以从事食品工作。
  杨某与食品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后,工作很努力,一年后被提升为班长。1999年1月,根据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食品公司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年度例行体检。杨某因为被检验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经复查结果仍然如此,她的健康合格证被吊销,食品公司停止了她的面包操作工工作,安排她去做清洁工作并降低其工资,杨某以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是面包操作工,要求企业如果要变更工作岗位需和她协商一致才可为由,拒绝做清洁工。公司以没有其他工作适合她做,当天口头通知其将于30天后,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杨某不明白:得了病,按照国家规定应该有个医疗期,食品公司可否与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
  评析: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国家对食品行业的卫生有特殊要求,其中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无任何传染性疾病,并取得健康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凡不符合健康标准的人员,不许从事此类工作。本案中,杨某在与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身体完全符合健康标准。但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她被检查出是“乙肝携带者”,且基本上不能完全治愈,不能再继续从事食品工作。因此,她与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因这种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既适用于劳动者,也适用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杨某的健康合格证被吊销,丧失了从事食品工作的资格,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在与她协商变更原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时,又未能达成一致,所以,公司可以解除杨某的劳动合同。此外,杨某得了乙肝,且基本不能完全治愈,这只是说明杨某不能从事食品行业工作,并不影响她从事食品行业以外的其他工作,因此,她不享受医疗期间的各项待遇。当然,解除合同时,公司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不能只以口头通知。在解除合同后,公司应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纪锡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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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995年1月,某食品公司以“田某患传染性疾病,不适合在食品行业工作”为由,提出与职工田某解除劳动合同。田某对此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 经查:某食品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职工田某是该公司饼干车间的操作工。1993年10月被该公司招录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并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4年12月公司组织职工到医院进行体检,田某被查出患有乙型肝炎。公司认为,国家卫生部门明文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人员,不能从事食品行业工作。田某患有肝炎,属于传染性疾病,因而决定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认为,职工田某在合同期内,其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根据工龄长短享受医疗期,本企业工龄不满3年的给予3个月的医疗期”。据此,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给予职工3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①补发田某1995年1月份的病假工资;②给予田某3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田某的医药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专家评析:
此案反映出有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性质缺乏应有的认识,从而导致其不能正确地履行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该企业在田某患病医疗期内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至少错误有:
一是企业以“田某患传染病,不适宜在食品行业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约行为。企业与田某经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标志着双方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的维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它的变更、解除、终止要受《劳动法》的劳动合同的约束。即企业要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在不具备法定的条件,也不具备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单方解除与田某的劳动关系是有悖于《劳动法》的。
二是在田某患病后,企业没有给予其医疗期,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既然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那么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就应该享受,规定的义务就应该履行企业与田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规定“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期”,这一规定就是职工的权利。换言之,给予患病职工医疗期就是企业的义务。在田某患病后,企业没有给予其医疗期,在客观上造成了对田某利益的侵害。 --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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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出诊医生
擅长:肝硬化、肝腹水、丙肝、肝炎
擅长:乙肝、大三阳、小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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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位网友提供帮助
会员9227716 06:46:26
你好,这属于传染病,如果不接触就不会传染,而且如果有抗体的话就不会传染。
会员9227791 06:46:30
你好,我建议你不要喝酒。虽然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没有症状,但是不能忽视。没有症状不等于你的身体没问题。平时要注意生活细节,忌辛辣,忌酒。乙肝病毒携带者是不能喝破的,破里有酒精,酒精主要经肝脏代谢,会加重肝脏负担,而且酒精的主要成分乙醇对肝有毒性,到导致肝细胞变性、坏死,使病情恶化。夏季是乙肝容易发病的时期,建议您到医院检查一下乙肝两对半、肝功能,了解一下自己的病情。定级做检查。
会员9227820 06:46:34
宝宝二周岁能查乙肝抗体,一般来说宝宝免疫系统发育不完全,是乙肝病毒易感人群,出生后大都注射乙肝疫苗就是为了防止宝宝感染乙肝病毒,注射乙肝疫苗后一般1个月左右就可以检查抗体了。
会员9228256 06:46:38
您好:乙肝是有传染性的,肝硬化是不会传染的,但是一定要注意最好是分餐避免引起乙肝的传播,家里人最好是接种乙肝疫苗比较好。如果接种过乙肝疫苗一定要注意积极的进行一下乙肝五项定量的复查,看一下如果抗体滴度偏低应该及时接种加强针,这样可以很好的保护机体,大大降低感染的可能,祝您降幸福。
问肝脏问题的
职称: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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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乙肝病毒量还是稍微偏高的,如果肝功能异常,可能需要抗病毒治疗。意见建议:建议查下肝功能和腹部b超,如果肝功正常,定期复查,如果肝功能异常,可能护肝同时,抗病毒治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问肝脏的问题
职称:医生会员
专长:内科,尤其擅长肺炎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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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位朋友,一般来说,乙肝病毒核心抗体阳性是乙肝病毒复制的标志,考虑你曾经感染过乙肝病毒,现在进入恢复期,建议你查一下乙肝DNA看看是否有病毒复制,如果没有病毒复制,建议你应用增强免疫力的药物,可以同时应用乙肝疫苗,直到产生乙肝表面抗体为止.
问乙肝大三阳肝脏有点痛
职称:医生会员
专长:呼吸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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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 你好,甲胎蛋白是肿瘤标志物,如果是明显升高的话考虑有肿瘤的可能,你这个数值还是较高的;你需要查下肝功及乙肝病毒DNA。意见建议:这个是需要查下肝功。乙肝病毒DNA的结果,腹部B超也查下,看下肝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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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医师
专长:冠心病,高血压,高脂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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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你好,您的情况主要是患有乙肝,这种情况的话,要定期复查肝脏的彩超,肝功能,乙肝病毒DNA数量的检查明确情况,有异常的话,要积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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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肝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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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乙肝是感染乙肝病毒引起的肝脏疾病.乙肝病毒与丙肝病毒是不同病毒,所以说,有乙肝病人的人,还是可能感染丙肝病毒的.意见建议:乙肝病毒和丙肝病毒的传播方式主要是母婴\血液和性生活传播的,还有通过接触破损皮肤接触传播的.丙肝没有疫苗,所以最好方式是阻断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而预防乙肝病毒的最好方式是在五项全阴下接种乙肝疫苗并产生乙肝抗体,这是最好的预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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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大三阳是乙肝两对半1.3.5阳性要做到完全阴转是很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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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职工患传染病为由 直接解除合同无效来源: 中工网分享到:&&& 杨某于2009年1月到蒙阴县某宾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管吃住,基本工资每月800元。2009年11月,当地卫生部门要求各宾馆的服务员提供健康状况情况。同年12月杨某查体时,被查出患有甲性肝炎。于是,该宾馆以杨某患有传染病,不能从事宾馆服务工作为由,立即解除了杨某的劳动合同。杨某通过咨询得知,该宾馆这样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在多次找宾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宾馆支付医疗期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本案中,该宾馆以杨某患传染病为由,在未给予一定医疗期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在仲裁庭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该宾馆一次性支付给杨某医疗期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00元。 (通讯员 公维玲 记者 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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