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广西招投标网中标公告项目,已经中标公示结束,后期发现型号里得一个字母写错了,我应该怎么去补救,该如何写说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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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国际国内物资晌?备招标投标实务.doc 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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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国际国内物资晌?备招标投标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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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第十篇国内国际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实务操作目录第一章设备采购招标程序和文件格式第二章设备采购招标模式第三章国际物资供应采购相关问题第一章设备采购招标程序和文件格式第一节设备采购的程序无论是国际招标或国内招标,其成败关键往往取决于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好杯。由于准备不充分,事先考虑不周,招标的结果往往出现一些不理想的现象,如价格不理想,条件不合理,双方权利义务不清,合同执行中的尾巴多等等。这在国内和国际招标中是屡见不鲜的,如果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间产生的问题就会更多。一、招标书的编制和发售招标书一般由招标组织机构编制。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中成套招标书的编制工作量很大,业主也可委托给技术咨询公司(国外)或工程设计公司承担。招标书是向承包商、供应商(投标者)提出任务、条件、要求的综合性文件。按照工程项目复杂难易程序,标书的内容、篇幅也有很大区别:单项机电设备的招标书比较简单,有的只有几页至十几页纸张,大型工程成套设备长达几百页。招标书的内容应该明了,准确,完整,应当包括投标人编制报价单所必需的全部资料和要求。1?招标书的主要内容招标书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下列几项内容:(1)邀请信;(2)投标人须知;(3)投标书及附件;(4)协议书;(5)投标保证金或保证书;(6)合同条件(一般的及特殊的);(7)规定及规范(标准);(8)图纸及设计资料附件;(9)货物参数及数量表;(10)执行程序。现分别予以说明:(1)邀请信。这封信很简单,一般1-2页纸,仅说明招标单位的名称,招标工程项目中货物(机电设备、成套设备的)名称及地点,标书发布的时间。此邀请信由招标单位的总经理签署,被邀请单位在收到此信后则应以电信回复,说明是否愿意投标。(2)投标人须知。这一文件应该详细说明对投标人的准备和提出货物价单方面的要求,如提出的日期、时间、地点等,着重指出的说明文件和说明资料。投标人须知通常包含下述各点:①工程项目中所需的机电设备、成套设备;②成套设备范围大纲;③报价计算基础(总价合同、单价合同、费用补偿合同等);④在投标期间负责与投标人进行联系的人员姓名、地址、电信号码、电子邮件号码等;⑤报价单送达日期时间、地点以及报送份数;⑥有关投标文件的要求和如何准备投标的说明;⑦证明文件的格式及内容要求以及应随报价单同时提出的资料。为了使上述文件内容精确,不致因猜测而引起误解,最好能列出文件格式样本,以便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评价评标。这里必须强调指出,投标人须知中的内容通常不构成最终合同的内容,因此,任何合同意图表述都应当纳入合同条款。(3)投标书及附件。投标书是由投标人充分授权的代表所签署的一项设计文件,通常是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①投标人确认参观了现场,审阅了图纸技术参数规范、数量工程设备清单以及合同条款,愿意投标。②投标人确认投标书附件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③投标人确认一旦投标接受,则按要求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书。④投标人在合同期内交货(生产出按质按量的机电设备和成套设备).⑤投标人确认同意招标书规定的有效期,在此期间内该投标才有约束力。⑥投标人对投标单位提出的某些责任和义务的理解和确认。投标书附件一般内容有:履约保证金额通常为投标额的10%-15%,保险额,交货期,违约罚金总额,验收合格之后的付款期限,保留金和百分比,保留金期限以及外汇寄出国外的百分比等等。(4)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简称协议书,是由双方共同签署的,确认双方在合同实施期间所应承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共同协定。协议书条文中应包括:①与合同的关系;②协议书的组成部分;③承包人、供应商所应承担的义务;④发包单位(招标人)对承包人、供应商完成合同要求所承担的义务等等。(5)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为了对招标单位进行必要的保护,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保证金(或保证书)的条款。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必支付现金,而采用保函的形式。投标保证金(保函)是由招标国的一家银行(或保险公司)在当地的分支机构,代表投标人向招标单位出具的一种保单。投标保证书的金额通常为投标总额的2%-5%。要求保证金的额度不宜太高,否则将会使许多合格的投标人望而止步。设置这一文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在投标的有效期间随意撤回投标或拒签协议等情况的发生,一旦产生了这种情况,招标单位便可没收投标保证金以弥补因此而蒙受的损失。投标保证金(保函)的内容通常应当包括:①保证单位确认自己承担支付保证金的义务;②阐述上述支付义务和承担条件及义务的消失条件;③确认承担义务的条件存在时应支付的额度。按照国际惯例,一旦投标人在投标的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拒签合同,投标保证金所保证的金额,应该能弥补保证金所保证的投标人的标价和招标单位与另一家投标人正式订合同的标价的差额(当后者高于前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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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定是哪里做的不够好,别替他瞒着了,告诉我们吧~
建筑施工企业最常见的十大风险及应对
发表于&&4条回复&&11318次阅读&&&&筑龙币+10&&&&&&
<?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 、经济方面的风险、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等,专家、学者、律师同行们在这方面,看问题角度不一样,讲的侧重点也就有所不同。&&&隆宽公司是自贡中兴建业有限公司市渝北区的一家三级房地产企业,于2004年通过拍卖方式取得自贡市汇东路与汇兴路交叉口东北侧宗地的开发权,所开发的项目的名称为“重庆商业步行街和农贸综合市场”(以下简称“商贸大厦”)。 隆宽公司在向外邀请招标的时候,首先与原自贡中兴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进行了实质性的磋商。在磋商的时候,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核定“商贸大厦”一期工程的价格。 在正式招标之前,双方于2005年9月29日签订了工程造价为1977.85万元的建筑施工合同(俗称“阴合同”)。在同年10月10日的招标会上,另外有两家公司前来竞标,中兴公司以此前“阴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中标,并约定量单工程内容签订了中标合同。 按照规定,中标后的中兴公司在承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时,必须严格“按图施工”。直到开工前,隆宽公司才给施工单位提供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量清单和隆宽公司提供的预算控制造价书显示,“商贸大厦” 一期工程的钢筋总用量为1500余吨,而中兴公司在按图施工的过程中,刚将“商贸大厦”修至转换层,就用去了1300吨钢筋。施工单位立即发现了问题,原来隆宽公司根本没有按照施工图纸如实提供工程量,施工单位一位负责人找到了隆宽公司要求对工程量进行核增。隆宽公司的董事长付隆宽对施工单位说:“假如少了500吨钢筋,我就补你300吨,并把二期工程给你做,保你不会亏本”。 为了不影响工程的进度,中兴公司便相信了隆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多次口头承诺,按照图纸继续施工,并于2006年11月30日正式竣工验收后并移交给了隆宽公司。由于隆宽公司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隐瞒了实体工程量,中兴公司在修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中垫付了大量的资金(仅钢筋一项,隆宽就在工程量清单中隐瞒了800多吨,还有大量实体工程量未进入量单),致使中兴公司还有近百万元的民工工资和600多万元的工程材料款无法兑付,连垫入的几百万现金也无法收回。为此,中兴公司找到隆宽公司,要求他们兑现当初的口头承诺,按实际的工程量予以结算调整,隆宽公司却一改先前的多次承诺,坚持以隆宽公司自己认定的招标合同固定价格予以结算,并仅支付了1400万元的工程款。 后经司法鉴定,“商贸大厦”一期工程实际成本价为2800万元,这便意味着,隆宽公司所提供给中兴公司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造价书隐瞒了28.2%的工程成本。中兴公司在修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不但垫付了巨额工程款,而且还背负着700余万元的应付债务,公司已经被逼得濒临破产的境地。 2006年12月12日,中兴公司(注:此后更名为“正智公司”)在与隆宽公司商谈未果的情况下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兴公司与隆宽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并依法对工程量进行按实结算,支付工程余款和损失1640余万元。 同年12月25日,隆宽公司又向该院提起了反诉,称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隐瞒工程量的情况,并请求法院判令按照被曲解的固定价格方式(即按1977.85万元为结算总价)结算。 2007年4月20日,自贡中院开庭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正智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在招投标之前(2005年9月29日)进行了实质性的谈判,违反了《招投标法》的43条、55条的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投标前,不得对工程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如果进行了谈判影响了中标结果,则中标无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方不得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进行竞标。正因为双方的投标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按合同法第58条规定,法院应该依法按无效合同处理的原则对工程量进行按实结算。自贡中院的一审合议庭在评析案子的时候,回避了正智公司代理律师的上诉观点,而认为实质性谈判合同和中标合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合同。2007年5月29日,自贡中院对两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正智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了隆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的合同有效,但又并未按有效情况下对该案的实体进行结算处理。正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兴公司的损失是惨重的,我们很多施工企业,一两起重大风险事件足以把企业辛苦打拼多年的家底彻底丢掉。这起案件,按今天我们本讲的风险分类,涉及到1有人认为:招投标支配权力的人为总导演,招投标其实就是大家都在这儿演戏。两个小时之内专家临时从各企业抽上来,在短时间内不可能了解标书的准确程度,只有走过场,因此,招投标,工程招标陷阱越来越多,真项目假招标 、 假项目真招标 、假项目假业主假招标、 真项目真业主假招标,各种诈骗手法花样翻新,让企业防不胜防。北京房山区法院06年以来共受理各类的这种案件一共是28件39人,被骗单位就多达了73家,涉案金额高达到1593万余元,其中它的个案合同标底已经达到了6.9个亿。下面我们看发生在四川的两个案件::1、四川省崇州无业人员朱伯良伙同朋友开了一家空壳公司,假借建筑工程招投标,大肆骗取建筑单位投标保证金一百多万元,被崇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03年12月,朱伯良伙同朋友注册成立了成都市良珀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伯良自任法定代表人。2004年6月,该公司与香港一家公司合资,在双方均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又注册成立了四川珀大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伯良任董事长。2004年2月一9月期间,朱伯良等人在新津、崇州等地的乡镇租用土地,在没有资本金的情况下,以修建成都良珀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珀大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绿色饲料种养基地工程的名义,在未得到当地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媒体上发布虚假建筑工程招投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取同一工程多次发包的方式,先后同参与投标的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过收取报名费、资料费、投标保证金、履行合同保证金、借款等手段,骗得四川、福建、重庆、北京等地的64家建筑工程单位的信任,共骗取投标保证金118.6万元。随后,朱伯良等人将骗得的资金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和利润分配。&案例2:X& && &X1974327200712420081920061X20072XXX49XX20073XXXXX20061220078X假发包的手段,与有关公司及个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的名义,先后骗取李XX合同保证金500万元、成都市治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杨X130万元、四川省长鑫劳务输出服务有限公司赖XX150万元、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西南分公司冯X60万元、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谢XX30万元,共计骗取“合同保证金”870万元。  2007年3月,被告人陈X冒用成都分公司名义,使用骗取的成都分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与四川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廖某某签订工程合作协议,以收取“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名,骗取该公司现金60万元。  2006年7月至2007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X冒用中建六局五公司名义与四川嘉昕房地产公司签订工程承揽合同,取得了彭山县澎湖湾国际生态社区工程的承建权后,在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冒用中建六局五公司或成都分公司名义,使用伪造和骗取的印章,与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四川时代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或安装合同。陈X把从四川嘉昕房地产公司获取的4000余万元工程款主要用于归还其欠付的高利贷利息以及挥霍耗用,导致拖欠前述公司工程款共计309万余元无力偿还。  陈X后被成都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被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两个案例,其诈骗手段都有很强的隐蔽性,一般人很难识破。&▲▲建议:11以四川为例,招标信息通常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网、四川2对发包方的资质情况、企业基本情况可以深入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详细地了解。如案例2,还应同时向&2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其中1.0.3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在,:1<?xml:namespace prefix="st1"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66000m340000m36526000m356000m317.9%10000m340000m356000m316000m3(5600040000)1.22.5600&&& </?xml:namespace>224436000m2670 3500 1800/t3500/t500t52000 &▲▲建议:1、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招标人在招标时应使用施工图,且应有比较详细的图说和施工要求,投标企业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报价时,应与施工图纸认真核对,造价管理专业人员应发挥作用。&2AHP &&&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T.L.Saaty2070()1982&&& &&& AHP&&& AHP&&& AHPAHP&&& WBS&&&& &&& &&& AHP&&& &&& &&& &&& AHP&&& 2001CRBCPILOTEC.S.AAHP&& &&& 10000105260+60+60+200+420+200+461.8134527180122336660Mpa365Mpa.26.672332115 &&& &&& 1.&&& 2.&&& (1)&&& (2)&&& (3)&&& (4)&&& (5)&&& (6)&&& 3.&&& (1)40100&&& (2)&&& (3)&&& 4.&&& &&& 1.&&& 2.&&& 3.&&& &&& AHPAHPAHP&&& F1F2F30.5230.1560.3210.6470.6980.763&&& &&& AHP,,AHPAHP&&&据统计,现实中50 70%以上的建筑工程承包纠纷案件存在挂靠建筑企业的问题,80现实中,,,,的有关规定,建筑公司可能会没收非法所得,有些比较严重的情况会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比如,2010年7月23,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对重庆市某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因为经检查发现什邡市雍城中学一标段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梁某的注册建造师证为假证;现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均不是压证人员;绵竹市S105线成青路绵竹段二期改造工程Ⅰ合同段,检查中发现该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代某的注册建造师证系假证。由于该公司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最后该公司被扣26分。如果长期这样下去,企业资质如果被降级或吊销是很可怕的,类似重庆这家企业因出借资质被处罚的今年四川有很多起。去年我们做了几起建筑企业并购的案件,我知道资质是很管钱的,二级土建资质企业收购价在100万左右。我觉得企业应该特别珍惜自己的信用和资质。实践中有同行的做法是 &承包人将其他公司编入承包人项目经理部下的土方一队,隧道一队,由于其并非承包人内部编制,且其项目经理未注册在该公司,所以本质上还是分包,不是内部承包关系。对于分包人管理应特别注意, &1GF-2 3456 &&& 7 820085;;,&920052;;;;&&&& 10 11 121314
&15&20048()19;;;;&16172004;;;&18 200631616;;;;&&&& &&&& 30 14001900& &&&项目经理乱作为2010115- 10020067&200711在法院起诉时,蒋某刻意隐瞒了自己将工程转包给黄某的事实。邹某等人也表示蒋某和华兴公司承建该工程,他们只是讨要农民工工资。双流法院根据邹某等原告所举的虚假证据,以及“被告”蒋某承认自己确实拖欠工资,做出了民事调解书。华兴公司作为单位法人要承担全部责任。法院确认确定由华兴公司支付3人人工工资款130余万元。2008年1月起,双流法院根据上述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对华兴公司进行了强制执行,扣划了该公司在音美幼儿园的建筑工程款100余万元给邹某等人。后因事情败露,蒋某被警方抓获,双流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据某县建筑业协会调查,最近三年来,项目经理为躲债而隐逸,不支付材料款和民工工资,为敲诈钱财而虚假起诉,窃取建筑企业大额资金等现象时有出现,严重损害了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一家一级资质建筑企业就因为项目经理的诈骗,在上海被起诉,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最后不得不实行资产转让。另有一家一级资质建筑企业先后接到了39起诉讼和20多起非诉讼催讨。还有几家企业因项目经理诈骗引发的诉讼濒临破产。还有一些建筑企业,,: 1、中建总公司如何管理他们的项目经理?他们有一个重要的规则叫三堂会审,对重大事项项目经理、部门经理、主管的副总层层把关,项目的目标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干好了他就可能将来职位就提升,奖金就很丰厚,干不好,那就要罚钱,甚至预先让他的钱都抵押在公司。我们建筑企业对项目经理管理太松散,项目经理的权限太大了,这对企业来说风险很大。预防风险则要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监管,尤其是合同审查、印章使用和项目经理的任命、授权范围等均应做好控制。&2EPC&&& ---Project------------ EPC,EPCEngineerProcureConstruct12053503020057200712200881 && &EPC &&& EPC &&& EPC&&& EPC &&& Project &&&
& && &&& EPC &&&
&&& EPC &&& EPC &&& FIDIC &&&
&& 5、,20,24,,30,;,,,,: 1.4:;:,;: 2.8:,,;:,,;:, 3.9:,,;:,;:,,, 4.9:,,;:,;:,,,6 (1)上海地铁 11 号线关键节工程综合风险等级为四级。关键节点工程的施工风险普遍比较大,需要重视施工和管理,并且进行前期科研工作,进行详尽的勘查、调研和分析,制定科学的设计、施工方案,制定应急防监控系统和应急预案。&&& (2)风险评估的方法有多种,究竟采用何种合理的方法值得深入探讨。本文采用专家调法及层次分析法是隧道工程施工中风险评估的有效手段,经实例证明切实可行。&&&& (3)定量得到了上海地铁 11 号线各关键节点的风险等级,为工程决策、招投标及保险等提供依据。&&& (4)风险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本文完成的风险评估是依据工可阶段的有关资料得到,随着工程建设的发展,应跟踪风险的发展状态,实现工程动态风险管理。&&7、绿色施工应对绿色风险   坚持绿色施工是化解绿色风险最关键的方法。目前全国各地基本开始着手建设和实施《绿色施工管理规范》,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扬尘污染控制。如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根据用途进行硬化处理,料具堆放场地应平整夯实;施工现场大门口应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施工现场土方应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施工现场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密闭存放等等。   (2)有害气体排放控制。如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处理施工废弃物;施工车辆、机械设备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建筑材料应有合格证明;对含有害物质的材料应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施工中所使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等。   (3)水土污染控制。如施工现场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可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等。   (4)噪声污染控制。施工现场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524-90)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GB)的要求制定降噪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进行检测和记录,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施工场地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可采取对强噪声设备进行封闭等降低噪声措施。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5)光污染控制。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必要时的夜间施工,应合理调整灯光照射方向,在保证现场施工作业面有足够光照的条件下,减少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干扰。在高处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弧光外泄。   (6)施工固体废弃物控制。施工中应减少施工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工程结束后,对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必须全部清除。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别分类存放,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7)环境影响控制。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场地所在地区的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制定科学的保护或恢复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造成土壤侵蚀、退化,减少施工活动对土壤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通报文物管理部门等等&8、质量控制措施  施工前,根据设计要求、工程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的规划确定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在施工过程中根据事先制定的质量目标大纲进行目标控制,并进行动态跟踪。推行项目负责制即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等各负其责。在此基础上,正确划分各级技术管理工作的权限,使每位工程技术人员有权、有责,各司其职,以充分发挥每一位工程参与者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组织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强化对关键部位和影响工程全局的技术工作的复核。对于重大或关键部位的施工提前做出具体方案、施工技术保证措施,对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须做出试验、鉴定,其证明材料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在具体控制措施上,项目部先将该工程逐层分解,设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点,如压实度、平整度、宽度、横坡等。这些控制点的实施主要通过控制点的动态设置和动态跟踪来实现的,即随着工程的展开、施工条件的变化,随时或定期进行控制点范围的调整和更新。 2 进度管理 2.1制定进度计划 2.2实施进度计划  2.3与业主保持密切的沟通   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展,对业主提出的“变更指令”和“赶工”或“加快指令”及时做出反应和处理。对有些工序采取组织措施(如采用三班制),增加人力、设备等,从而以可能的加快时间代替原来的工序所需时间。当关键工序缩短后,原来的非关键工序可能变成了关键工序,若仍无法满足要求,对新的关键工序也应进行调整。可延长一些非关键工序的持续时间,从非关键工序中调动一些资源到关键工作上,以缩短关键工序的持续时间。当上述办法仍不能满足工期要求时,应考虑新的工艺方案,开辟新的施工顺序和相互关系。如用平行作业代替流水作业。施工进度是一种周期性循环,它可分为四阶段循环:编制计划、执行计划、检查执行的结果和计划偏差的处置(采取纠正措施)。在各施工中按以上四阶段进行进度控制,达到预定目标后进入下一循环。 2.4制定预防措施 2.5进度控制措施 3 安全管理   9、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概念全新的COSO报告——《企业风险管理总体框架》(简称ERM),使企业内部控制研究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COSO委员会提出,企业风险管理是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员工共同参与的一个过程,应用于企业的战略制定和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各项经营活动,用于确定可能影响企业的潜在事项,并在其风险偏好范围内管理风险,从而对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根据管理者经营的方式划分,企业风险管理包括八个相互关联的组成要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10&&& ,如“沟通协调风险”存在于整个项目持续阶段,但是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的具体内容和对项目成功的影响力有较大差异,也就是在不同阶段风险名称相同但风险内容不同、风险重要程度不同。因此采用按风险诱发要素人、财、物及管理(整合资源手段)将项目风险识别分为31711 -----不应大包大揽,尤其是技术上不宜过多指手画脚,赢利是第一要务。----12、项目经理视角下的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 ---项目经理从谈判到签约就介入进去—--担保,分包,以转移风险-----聘请项目管理律师---13、项目工程应急预案编制研究 ------应急预案针对的可能发生的事故事件, 应急划定区域-------------项目经理与风险过招 ---对每种风险均有列举并有预防方案.----14、&&&&& 合同风险妙招全攻略 &&&&&&&& &&&& 风险: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监理工程师频繁变动的风险&&&&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限长、双方来往手续多等合同本身的特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备案合同中注明的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以及监理工程师,中途往往发生人员变动。上述人员变动时,发包人往往仅口头通知承包人。当竣工结算产生纠纷时,承包人手持仅有个人签名而无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盖章的文件,要求增加工程款或要求工期顺延时,却遭发包人的刁难拒绝。此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承包人,承包人要举证证明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名者,系发包人所派的现场代表,或系监理单位新派的监理工程师,否则,该文件的有效性不能确认。此节势必增加了承包人的举证难度,导致承包人的合法利益往往受损。据笔者所知,标的越大的建筑工程,特别是发包人系开发公司的情形,上述人员的变动频率越高。&&&& 防范对策:化解此风险的对策很简单,即在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人员每次变动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对方索要《人员变动通知书》,并要求对方加盖单位印章。&&&& 风险:工期延误的风险&&&& 工期延误,往往是发包人对付承包人企图少付、拖付工程款的惯用手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3.1条规定,因7种原因之一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其中“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期应顺延。但该条在实践中往往发生争议。&&&& 如:江苏某公司给北京某开发公司施工一幢商住综合楼。中途,承包人主张:开发公司多次不及时支付进度款,致使无法施工,遂停工。发包人主张:施工企业多报已完成工程量,属多报进度款,我们当然要审核扣减。争议的焦点变成,究竟是施工企业多报当月已完成工程量,还是开发公司拖延支付进度款?众所周知,施工进程是一个变动的动态过程,承包人在日后纠纷时,要举证证明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属实的,才能证明发包人故意扣减、不及时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行为是客观存在的,由此产生的工期延长对于承包人来说,才能免责。&&&& 防范对策:承包人在月底报送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时,可同时用摄像器材对建筑物施工进度状况进行拍摄,固定证据。一旦产生纠纷,承包人可用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证明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和发包人不及时给付进度款的违约行为存在,从而证明工程延期系发包人不及时给付进度款所致,承包人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风险: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风险&&&&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往往要求订立“工程逾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一万元”的条款,以约束承包人。这样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条款,并不能说是无效的。发包人往往用追索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金来抵冲、对抗承包人索要工程的请求。例如,江苏油田某施工企业给某洗浴中心装饰合同纠纷中,逾期竣工 108天,发包人要求追究施工企业违约金108万元,并用此冲抵应付的工程价款。&&&& 防范对策:为了避免承担高额的逾期竣工违约金,除了注意抓施工进度、避免出现工期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外,可以在合同中确定一个违约金最高限额;比如,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三为限。&&&& 风险: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调增却得不到保护的风险&&&& 在合同履行中,工程设计变更是常事;因工程的设计变更,势必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动,但是,由于合同中程序性条款,往往导致承包人得不到因工程设计变更而本应相应调增的那部分价款。其原因是,示范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第31.2条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由于承包人未充分注意此条款,施工中只知道按新的设计去施工,却未及时提出变更价款书面要求。等到竣工结算再提出时,已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不诚实的发包人往往抓住此点对此部分调增的工程价款不予支付,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防范对策:可在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要求对方签收;也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关于因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款调增部分,承包人可以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要求。&&&& 风险六:挂靠的项目经理将工程款挪作他用,或虚列成本,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 实践中,往往存在这一现象:项目经理通过一份内部承包协议,挂靠在某大型施工企业名下,项目经理自找工程,自己组织施工,定比例上交管理费,以大型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约。因此,时常出现项目经理将业主给付的甲工程的工程款,挪作他用到其他项目中,而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商的材料款,甚至虚列生产成本,故意造成严重亏损,导致材料商纷纷起诉总公司索要债务。一份内部承包协议,已无法约束这些挂靠的项目经理。施工企业为了维护自身来之不易的声誉和施工资质,不得不先垫资偿还材料商的材料款和工人工资。&&&& 防范对策:施工企业应与挂靠项目经理签订正式规范的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使企业与该项目经理之间建立名符其实的劳动关系;同时完善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条款,明确项目经理有如实列支生产成本,不得挪用工程资金等义务。明确只有在如实支出各项生产成本之后,若有盈余,项目经理才有权自主分配。上述条件具备后,如果项目经理仍发生挪用工程款等行为,施工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可通过刑法的手段、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下,项目经理依法办事的意识定会大大加强。&&& &&&
四川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一案中,被告欠付的工程款就达3&071&726元;成都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两家置业公司一案中,两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就达高达31&796&795元。企业垫资占了很大部分。&:进行全面考察后再决定是否垫资;签合同时对垫资条款约定好还款时间及支付保障。“286‘’付款的时间不要约定为超过竣工以后的6个月,以免丧失优先受偿权;此外,还应督促业主方按月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
&&& “”20041217:&&11.;;;;2.;;3.;4.;;5.6.&
&&200852004&&&风险:发包人故意拖延不结算的风险&&&&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现象非常严重!其中,发包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时,拖欠工程款的情形更加严重!引起工程款拖欠的原因之一,是承包人故意拖延结算。开发公司为什么能够长期拖延不结算呢?原因是双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按照: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房屋→竣工结算的程序进行的,按此程序,在竣工结算时,开发公司已实际收到了房屋,因此一个月内能结算完的工程可拖到一年结算完,这对开发公司来说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例如,某施工企业为北京一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一别墅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就交付了工程,其后的竣工结算拖了两年,也没有结算完。开发公司经常换人来应付结算,开发公司负责结算的人员一周仅出面一次,对几笔钢材账,其他时间找不到人,这明显是故意拖延!对施工企业单方结算报告,开发公司采取只收但不签字的方法。&&&& 防范对策:根据《合同法》第279条以及示范文本第32条、第33条约定,承包人应弄清: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给付结算价款 →交付工程四个阶段的先后时间关系,并严格按此程序履行合同:第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单方结算报告书,进入竣工结算程序,而不是马上交付工程。第二,承包人的单方结算报告书一定要交由发包人有权代表签收;承包人的单方结算报告书交给发包人后,28天不予答复的,发包人构成违约。第三,如果双方形成一致结算结论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对方按约定付清除质保金以外的所有工程款。发包人不付款,承包人无义务交房。第四,在合同中只约定工程竣工时间,不约定交付工程时间。以上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发包人拖延不结算的故意。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可能面临工程质量风险、违法转包工程风险、签订阴阳合同的风险等等,在此不再一一列举。总而言之,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把好合同签订关、合同履行关、合同竣工结算关,依法、依约规范自己的行为和对方的行为,善于用法律武器及时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工程竣工时重庆一家造价审计单位审计的结果是8&674万余元;审理中四川一家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审计的结果却只有5&249万余元,即对同样一项工程审计的造价相差达3&425万元。还有借行政审计干预合同自由,我们曾处理广元剑阁县某机关楼修建即是如此。此外,最高法院在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与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纠纷上诉案的判例解析中,认为: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裕达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双方所签合同中对此又没有专门约定,故中建二局提出这部分罚款属于裕达公司滥用业主优势进行的非法罚款,不应从工程款中扣除410800元款项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a()20304028;;&& 如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都公司诉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联合建房一案中,联建工程于1995年7月10日竣工,并于1996年3月14日经质量监督部门质检为合格。但直至诉讼发生,该统征地的土地出让金都未向国土部门缴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是却获得了定点通知书、施工灰线大样检查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某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允许先期使用该统征地的证明。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统一征地办公室在该征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欠缺及规划红线内尚有部分住户未进行拆迁安置的情况下,违反相关规定,出具了允许先期使用的证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9规定,施工合同无效,而按城乡规划法40条规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章建筑,不可能通过竣工验收,也就无法进行竣工结算。按解释19条规定,法院对此类要求支付价款案件不予受理。:业主方手续不齐,施工企业应要求补齐,施工过程中还应考虑要对方提供担保。成都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成都某置业公司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1996年6月8日签定了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20条规定:合同经鉴证后十天内,按工程暂定价的25%拨付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775万元;第22条规定: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工程进度款。该合同经成都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鉴证。同年11月28日,双方当事人又私下签定了《某商业中心工程补充合同》。该合同第五项载明:“乙方(施工单位)在开工时,不收取工程预付款,乙方愿垫资修建地下室主体结构,其垫资款在地下室主体完工后由甲方(建设方)支付完成工作量扣除甲供材料款后的50%,剩余50%在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时付。如在施工中甲方资金临时发生梗阻时,乙方保证施工的连续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正是通过签定补充合同的方式变更了原依法订立的合同,并对工程款给付作了大幅度的修改,以此避开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监管。最后双方为结算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阴阳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全国各地对此判法不一样的,司法解释认为,有的地方认为按实际履行的来算。开篇案例自贡中兴建业有限公司诉重庆隆宽公司案件,企业遭遇巨大的风险,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阴阳合同争议。我个人认为:如果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一定要小心,如果不是,如果一定要签,先把故意少算的部分补上。&&&& 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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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想把预计的风险都消除,根本就找不到活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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