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东莞乐科电子倒闭清算注销为什么财务人员要留下清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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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清算中的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
&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正常经营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出清算公告,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最终结束企业所有的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企业在注销清算过程的主要涉税风险来源:一是企业在注销过程中未按税法规定处理涉税事项可能导致的多缴或少缴税款的风险;二是税务机关注销核查流于形式,不注重实质性核查,普遍存在重程序、轻内容的现象,导致的税款流失风险和税收执法风险。在这里本人就企业注销清算中的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谈点个人的想法。
一、企业注销清算常见的几种情形
企业办理注销清算的原因很多,根据《公司法》和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企业解散清算,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需要办理税务注销清算。
2、企业重组中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进行清算,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进行清算。
3、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应进行清算。但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等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而向原税务机关申请注销,根据财税[2009]59文规定,除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外,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因此,这种情形不需要进行清算。
4、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
二、目前企业税务注销清算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企业未规范履行税务注销清算程序。主要表现在:有些企业被工商等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发生解散、终止经营等情形,但企业怠于履行清算程序;有些企业在清算期间对应该、或者可以进行处置的流动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房屋)和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等不进行处置,对有关债权和债务不及时进行清理处置;有些企业尽管履行了清算程序,但清算前并不通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被排除在清算之外,企业办理税务注销时也不提供清算报告。这些未规范履行税务注销清算程序的行为,都为企业在注销清算中带来了涉税风险。
2、税务部门对税务注销清算缺乏有效的监管。目前,税务机关内部负责税务注销清算工作一般由税收管理员承担,但税收管理员由于日常工作量大、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实施注销清算的时间和精力有限等原因,致使有些税收管理员很少会到实地去查看注销企业的实际情况,了解企业注销的真实意图,仅凭企业提供的书面说明情况及账面财务数据就对企业出具了税务注销清算报告。此外,税务部门对企业注销时并没有强制要求企业事前告知,只是在企业申请注销时要求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等,账面上没有欠税基本就可办结,并不涉及到清算所得。同时,由于企业会计人员不清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造成企业清算资产处理不规范,许多企业甚至不进行账务处理,使清算活动在会计财务上失去了控制。
3、注销清算涉及的税收政策缺乏操作性。尽管涉及到企业税务注销清算的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很详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企业申请注销时有意不对相关资产进行交易处理,税务部门由于没有资产评估方面的专业知识,难以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而影响清算所得的确定;如土地、房产等的一些资产,一些企业在成立时低价购入土地、房产,经过若干年后,这些资产的市值和企业购建时的原值相比较,都有很大的升值,有的企业在注销时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清算,但对有些资产采用按原值计价的方法进行清算,也不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致最后清算所得为零,体现不出清算所得。
4、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工商、银行、国税、地税部门之间在企业注销方面缺乏衔接和基础信息的交换平台,有时会出现工商部门已经办理企业注销,而企业银行账户和税务登记尚未注销;同一地区的国、地税部门对税务清算管理的把握也不一致等等。
三、企业注销清算的一般税务处理
企业注销清算,纳税主体资格将随之消亡,税务机关对其资产所隐含的增值或者损失行使课税权属于最后一道环节,资产权属已发生改变,因此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处置,一律视同转让,需确认资产的增值或者损失,并入清算所得。注销企业以货抵债、将资产分配或赠送给股东或者债权人,都属于税法销售的范畴。
& && && && && && && && && &&&企业对清算资产(包括存货)的处置一般来说有几种情况:一是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二是资产作为投资或清偿债务;三是无偿赠送他人;四是如果对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作废弃处理;五是在清理中资产的盘亏。对于不同情况作出的税务处理也不同。
在增值税方面:
一是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按资产公允价值作视同销售处理。
二是资产作为投资或清偿债务。根据财税[2009]59文规定应当作为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业务,作视同销售处理。
三是无偿赠送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按资产公允价值作视同销售处理。
四是对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作废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转出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处理,但企业应提供专业部门或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
五是清理中资产的盘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转出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处理,但企业应提供相关资料。
& && &&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是清算期的确定。根据财税[2009]60号文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也就是说企业如果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该年度终止经营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年度,企业取得的为生产经营所得,对于这部分的所得,应以当年1月1日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而从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为清算期。
二是清算所得的计算。清算所得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同时根据国税发〔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三是股东清算所得。在股东层面,公司清算完成后,公司的股东还应确认其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司股东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就其投资该公司所取得的投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则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投资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注销企业资产处理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
企业在注销清算时涉及的清算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延期分摊收益处理、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费用处理、剩余资产分配都会影响清算所得,而带来涉税风险,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做到企业注销清算合理合法,降低涉税风险呢?笔者认为:
一是对企业注销清算时应邀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参与清算,组成清算组,并通知税务部门,清算组对企业的各类资产根据不同情况做好分类,并对清算资产可变现价值作一个精确的评估,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以便在处理清算资产时有理有据,再根据资产的分类和不同情况进行资产处理,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规避了清算资产变现价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和资产不以公允价格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问题。
二是结合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台账对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包括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余额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正确划分清算企业的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因为清算所得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能依照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在税前扣除,有的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是采取计提的方法,这类支出实际并未发生,如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企业注销时,应将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应对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费用或虽已发生尚未取得合法凭证的费用进行清查,及时处理。
四是按照规定,学会计论坛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方分得的剩余资产超出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因此,企业注销清算时应正确核算权益性投资收益和财产转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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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清算】企业注销税收清算审核的要点
【公司注销清算】企业注销税收清算审核的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完善和规范企业注销税收清算的审核工作,防止税收流失,防止个别纳税人借清算之机掩盖其经营期间偷逃税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对税收清算规定不太明确,尚未得到应有重视,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如何进行税收清算,本文试论企业注销税收清算审核时要掌握的几个要点,同读者一起磋商。
  一、经营期间的纳税审核
  1、审核期限
  企业申请注销,首先应该对清算期前的经营期间税收进行审核,关于审核期限,税务机关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建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核3至5年,小规模纳税人审核2至3年;营业税纳税人审核2至3年,其中年经营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审核3至5年,房地产企业审核不得少于5年。在审核的期限内被税务机关稽查过并作出书面审查结论的税种,不再重复审核。在审核中发现每年有相同和类似的偷税行为的应向以前年度追溯,不受审核期限的年度限制。
  2、审核范围
  按照“各税统查,偷税追究,清理欠税”的规则,在审核期间内对所有的涉税事项逐一进行审核。按税种进行清理,对账面欠税和审核中发现需要补税的要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如发现有偷税行为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资料提供
  企业要如实完整地提供审核期限内的账册、报表、会计凭证、发票、纳税申报表、稽查结论、工程合同等审核所需要的资料。
  二、清算期的纳税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清算结束后,企业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送达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后,便可以正式宣告企业终止。
  由此可见,企业进行税收清算是企业注销的必经程序。
  企业清算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如企业按规定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经批准公布终止时,应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处理。
  1、清算的原因
  (1)联营、合作企业合约期满时,投资各方无意继续经营;
  (2)因调整产业结构、区域分布而合并、分立、撤消;
  (3)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合作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因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
  (7)原企业变更为个人独资、个体工商业户、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8)原企业被兼并、收购、改制而要申请注销;
  (9)因其他原因而解散。
  2、清算程序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清算公告。债权人在收到通知或公告后向清算企业申报其债权,以便列入清算之列。企业进入清算后,一般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处置企业财产。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则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由法院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企业在明确了所需清偿的债务之后,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来清偿债务,清偿程序如下:
  (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2)应缴未缴的国家税金;
  (3)尚未偿付的债务。
  清算机构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公司债务后,可按企业有关章程或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将剩余资产分配给投资者,超过投资额的部分应扣除个人所得税以后进行分配。
  3、清算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企业的清算所得采用单独计算的方法进行。所谓单独计算,就是单独为清算期间的损益情况编制一张损益表,单独计算盈亏。按照实际的月份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对照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4、清算收入
  (1)经营收入:企业经营活动总有一个完整的经营周期,这一经营周期可能自然延续到清算期。企业对库存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等进行处置取得收入。处理价格可按账面价,评估价,市场公允价进行确认,未作销售视同销售处理定价。
  (2)财产盘盈:清算期间必须对企业的各种财产进行全面的清理和盘点,如出现盘盈的,应属清算收益。
  (3)财产变现净收入:是指财产变现后所得金额超过其账面价值的部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变现收入低于原价不征增值税,房屋、土地变现收入要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如财产被抵押、质押、担保、保权等,这类财产价值超过担保债务的差额部分,确认为清算收入。
  (4)无法偿还的债务: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企业无法偿还的那部分债务应确认为应付不付转作所得。应收账款贷方余额往往是货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发票未开出,也应补做收入。
  (5)投资收益:企业对外投资或转让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应确认为清算收益。
  (6)捐赠收益:日前,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接受捐赠时不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的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其他收益:在企业清算期间还可能有一些其他收益,这些收益都应计入清算收益。
  5、清算损失
  (1)盘亏损失:企业财产盘亏的损失。
  (2)债权损失:企业由于种种原因确实无法收回,有确凿证据已造成永久性和实质性损失。坏账损失在正常情况下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确认,清算时为了简化手续、减少时间,建议直接同清算内容一起报税务机关审批。
  (3)变现损失:是指财产变卖所得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净损失。
  (4)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无法收回投资额和投资收回的差额,被投资方应提供符合法律条件的依据。
  (5)其他损失:企业在清算过程中,还可能发生一些其他损失。如企业无法继续摊销的开办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无法变现的无形资产、货币资金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等。
  6、清算费用:是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清算机构组成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审计费等。为了保证清算工作的正常进行,清算费用必须从企业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7、计算公式
  清算所得:是指从清算收益中减去清算损失与清算费用。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或者收益—清算费用—清算损失—负债—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实缴资本。
  全部资产或收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入 财产变现收益 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 财产盘盈收入 无法偿还的债务收入 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财产评估增值额 接受捐赠的财产收入 其他收益。
  清算损失=财产盘亏损失 债权损失 财产变现损失 投资损失、股权转让损失 其他损失。
  负债=应付职工工资福利(含集资款) 应缴社会保险费用 应缴税金 应付款、借款。
  审核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资本公积中有些可能是税后收益,不能重复计税,如企业将收到返还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计入资本公积,又如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已并入接受年度应纳税所得,已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将接受捐赠资产扣除应交的企业所得税(或按入账价值抵免当期亏损后的余额计算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之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如有确凿证据证实资本公积是税后收益,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也应扣除。
  8、减免政策:
  纳税人在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虽然在减免期限内,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9、税务托管
  企业被兼并、收购、改制或转为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迁移到县(市)区(南通市范围内),因尚未处置的财产较多。需要缴纳的清算所得税数额较大,一次清缴有困难,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送所属税务机关批准,所欠缴的税款由受托管企业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纳税义务。迁移到县(市)区企业可暂不确认清算所得或损失。企业被整体兼并、收购、改制,债权债务由承继企业负责,清算所得并入承继企业当期所得额申报纳税
  为规范企业清算工作,建议税务机关尽快制定完善企业注销税收清算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注销清算工作的制度,使税收清算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
  (作者单位:南通天业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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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财务人员必须留下吗?不可以离职吗?要是硬性离职要付什么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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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要对财产进行实物与账面核对,属于自己的工作,应当听从单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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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本地一家企业的研发人员,现决定离职。在清算工资后我与公司进行了技术交底,但公司领导要求我必须签署一份承诺函和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十分苛刻,要求我十年之内不得从事现有或同类产品的一切相关工作,不得使用公司相关产品和工艺,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除主产品技术为公司出资购买,其他相关所有产品均为我一人独自开发。)且在产品研发、应用过程中未有过任何的成果奖励和销售提成,离职时也没有任何成果补偿,竞业限制期内也没有按月补偿条款。(公司2015年曾拖欠我们8个月工资并强行扣除了每人800元共计6400元工资。按此条我是否依然有即刻离职无需报告的权利?)请问法律上我是否有拒签的权利?所谓竞业限制,是否是如果公司不给补偿,我可以继续从事与我现在一模一样的工作(我可以也愿意保守公司的现有技术秘密)?如果我可以通过努力继续升级技术,我何时可以自己开业生产?升级的技术和公司现有的技术配方在法律上属于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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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公司的岗位工作交接清单的最下方用分割线隔开另附一个“本人声明”内容是“本人已办理完全部离职交接手续,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事项,至此解除与xxx公司劳动关系,特此声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坚持要我签字确认后再给我计算工资并做结算。我想询问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违法,并且我改如何应对处理?我担心签字确认以后公司在工资上刁难并拒绝按法律结算工资。关键问题是如果不签字,人事部就不给我计算所需结算工资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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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理解既然公司没有结算完毕工资,那么在办理完离职交接后就存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可能性,如果您先行签署上述“本人声明”,相当于提前放弃了后续发生劳动争议追诉公司的诉权,所以建议先不要签字,等公司结算清楚工资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争议的待遇后再签字。仔细一想,您签字的先后对于公司而言并没有任何影响,所以我不理解公司为何不同意先结算工资,您之后再签字。现在的处理方式很简单,先和公司协商解决,明确自己的诉求,之后如果公司不同意并没有支付您工资等待遇,您可以直接走法律程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合法权益。以上,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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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统计人员、保管人员、保卫人员必须留守。留守人员的责任是按法院要求回答债权人、清算组的有关询问,协助清算组核对债权债务,解决业务上遗留问题,例如在进行破产企业的财务和资产接收时,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及有关负责人必须到场,与清算组逐项进行编制移交。建议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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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统计人员、保管人员、保卫人员必须留守。留守人员的责任是按法院要求回答债权人、清算组的有关询问,协助清算组核对债权债务,解决业务上遗留问题,例如在进行破产企业的财务和资产接收时,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及有关负责人必须到场,与清算组逐项进行编制移交。建议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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