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应于每年何时向印刷许可证每年年检吗部门报告进出口情况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 区安监局 - 权责清单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15〕23号)要求,伍家岗区编制了区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今后,区级权责清单一律在本次公布清单基础上,按照《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实施动态调整。公示期间,欢迎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就清单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行政职权类型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行政备案&□行政服务&□行政征用&□审核转报&?其他
宜昌市安监局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受理范围及条件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需提交的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情况;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情况;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主要流向情况。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向县级安监部门报告汇总情况&向市级安监部门报送汇总情况&向省级安监部门报送汇总情况&向国家安监总局报送汇总情况
1.汇总上报责任:督促企业依法及时、准确提交包括本企业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年报。
2.通报责任: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统计评比,对上报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将予以通报。
3.监管责任:对企业报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的函》(2014湖北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三、规范统计时限,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地要督促企业依法及时、准确提交包括本企业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年报。结合我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二期信息系统运行实际,我省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本企业上年度年报。市(州)安监局应当在每年2月20前将辖区企业上年度年报的汇总情况上报省安监局。上报季度颁证季报时间为每年1、4、7、10月,市(州)安监局应当于上述月份15日前将季度颁证进度情况表汇总上报省安监局(纸质报表应盖单位公章)。省安监局将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统计评比,对上报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将予以通报。
2.《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的函》(2014湖北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三、规范统计时限,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地要督促企业依法及时、准确提交包括本企业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年报。结合我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二期信息系统运行实际,我省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本企业上年度年报。市(州)安监局应当在每年2月20前将辖区企业上年度年报的汇总情况上报省安监局。上报季度颁证季报时间为每年1、4、7、10月,市(州)安监局应当于上述月份15日前将季度颁证进度情况表汇总上报省安监局(纸质报表应盖单位公章)。省安监局将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统计评比,对上报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将予以通报。
3.《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的函》(2014湖北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二、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各地要组织采取集中培训、现场告知、信息通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确保《管理指南》进企业、留痕迹、全覆盖。要督促企业结合实际,深入学习贯彻《管理指南》,将《管理指南》纳入企业日常教育培训和考核内容,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养和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各地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台账登记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监控,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把对企业的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和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总结,确保形成常态机制。
一、责任分工
1.省级:应当自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汇总情况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市级:应当自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汇总情况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县级:应当自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汇总情况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相关依据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汇总情况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区安监局危化股
宜昌市中南路36号安监局危化股
监督投诉方式
&&宜昌市中南路36号安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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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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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 商务部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网络系统申报,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手工不经过网络系统申报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须按规范录入上述系统。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进出口申请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书面材料;不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说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报。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二)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
    (五)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六)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七)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的,还需提交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
    对本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有疑问时,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交验上述有关材料原件。
    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条 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并将电子数据报商务部备案;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对于申请进出口无需国际核查的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对于申请进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
    第三十二条 对于申请进口目录第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对于申请出口第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的,商务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对于申请进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应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国际核查要求,商务部可会同公安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对于申请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进行国际核查。
    商务部应自收到国际核查结果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的,商务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出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办理购买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购买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审查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须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公章。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网络系统查询有关申请办理进程及结果。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对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隐匿。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发案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档案,至少留存两年备查,并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拟进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及时终止合同执行,并将情况报告有关商务主管部门。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或当拟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险时,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对已经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予以撤销。经营者应采措施停止相关交易。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还须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汇总后报商务部。
    有条件的经营者,可以与商务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进出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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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材料:
二、服务依据:
&&& 1.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申请及审查表;
&&& 2.《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一份,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 3.县级或县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4.申办企业盖公章的&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保证函&;
&&& 5.带有年检标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
&&&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7.商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的验资报告;
&&& 8.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合同(正本、正本中文翻译件和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 9.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10.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交的关于该事项许可的请示()
&&& 特殊情况可要求企业提供其他所需材料。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2.《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第一章第四条。
  三、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经办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核&转报省商务厅
  四、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南通市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七、联系电话:、。
  八、投诉电话:。
版权所有:南通市商务局&&&&技术支持:南通市政府信息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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