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部要求和原则?

加快完善战区国防动员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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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完善战区国防动员体制机制
来源:中国军网-中国国防报在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格局初步形成的背景下,进一步从理论上澄清动员指挥体制与联合作战指挥体制关系,完善战区国防动员体制机制,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战区指挥权责落实的重要举措。明确战区国防动员职能定位战区,是为了加强特定战略方向军事斗争指挥而设立的军事机构,担负着应对本战略方向安全威胁、遏制战争、打赢战争的使命。履行这一使命,需要兼顾本任务区内军地资源统筹和武装力量指挥两个方面的任务。我们理解,“战区主战”包括两个维度:一是武装力量指挥。即贯彻中央军委意图,接受军委联指指挥,负责筹划和决策本方向武装力量运用的重大问题;通过军令系统,统一组织、控制和协调所辖武装力量的作战行动或非战争军事行动;二是国防动员指挥。即承担本任务区内协调军地行动、组织国防动员行动的职能。在国家发布战争动员令,或遇有突发事件需要采取跨军地联合行动时,战区依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共同授权,统筹战区国防动员需求和域内军地国防动员资源,组织指挥和协调控制区内国防动员和参战支前活动。当前,战区联合作战指挥职能定位非常明确,而国防动员指挥职能界定还不够清晰。笔者认为:应当坚持战区的“主战”特色,以区别于原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战建合一”定位。平时,战区应以战备训练、能力评估为龙头牵引和指导各省国防动员各项建设;遇有突发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战区应与地方政府密切协调,组织指挥现役部队和后备力量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战时,战区应统合联合作战对国防动员的需求,负责任务区内国防动员指挥控制和协调,确保战区动员行动与作战行动有机衔接。完善战区国防动员体制架构完善战区国防动员体制架构,应以便于履行国防动员职能为根本着眼点,同时兼顾战区现有体制编制的设置情况。为此,可以从战区总的动员指挥决策机构和具体的办事协调机构两个层面分别考虑。设立战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以此奠定战区国防动员指挥机构的组织基础。战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领导、指挥和协调战区国防动员工作,平时接受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领导贯彻国家意图,战时通过平战转换成为战区国防动员指挥机构。战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主任应由战区最高指挥员兼任,副主任由战区副指挥员、各军种部门首长、战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领导担任,秘书长由战区联合参谋部副参谋长兼任。考虑到战区一级没有对应的地方行政机构,战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下不宜再设各专业办公室。战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主要任务:贯彻战区军事战略,组织筹划国防动员工作;指导协调战区国防动员工作中经济与军事、军队与政府、人力与物力之间的关系;战时根据国家授权,建立战区国防动员指挥机构,在战区联合指挥机构编成内行使动员指挥职权。战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可考虑设在国防动员局,由战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秘书长兼任该办公室主任,国防动员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承办战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业务工作,战时根据动员指挥部指令组织协调供需对接、任务区分、协调控制、解除国防动员措施等活动。规范战区国防动员局的主要职能。战区国防动员局平时应负责分析研判战区国防动员基础和能力;提出军事需求并进行检验评估;负责编制战区国防动员计划方案和相关标准;参与论证战区战略物资预置预储的结构布局;协调战区预设战场建设;组织指挥战区非战争军事行动;组织国防动员训练演练和军地联合演练,等等。战时,国防动员局作为战区国防动员指挥机构的综合计划和协调控制机关,主要负责修订和完善战区国防动员计划方案;汇总战区国防动员需求,提出动员决心建议;拟制和下达战区国防动员命令和指示;督促落实动员任务;掌握战场动员态势;提出临机动员的处置建议;组织动员协同和保障;组织协调战区其他动员行动,等等。建立战区国防动员工作机制实现战区国防动员活动的有效运行,必须建立完善的工作运行机制。平时,战区国防动员部门应按照“平战对接、军民融合、双重领导、顺畅高效”的原则,建立需求提报、潜力对接、军地协调、任务落实的国防动员平时工作运行机制。军委国防动员部是全国国防动员建设的领导管理部门,战区是各战略方向国防动员准备的需求提出和检验评估部门。平时,战区国防动员机构应依据本战区预定作战任务的需要,统一规划国防动员准备的内容和标准,做出对各省(市、自治区)动员准备进行考核评估等安排,及时上报中央军委,并保持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沟通,以充分发挥军事需求对动员建设的牵引作用。在现役部队遂行重大演训任务时,战区国防动员机构应根据演练计划,制订动员地方资源和后备力量参与军地联合训练的计划、方案,在报军委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由战区动员部门会同各省军区、各省国防动员管理协调部门共同组织;在战区内动员后备力量处置突发事件时,应根据动用力量是否成建制、动用力量的规模大小、是否携带武器装备、是否跨地区使用等情况,依据联合作战指挥体制的新规范,赋予人武部、军分区、省军区、战区、军委联指以不同批准权限,加强后备力量运用的管理和规范,严格防止出现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对民兵等武装组织的越权指挥。规范战区国防动员组织指挥战区国防动员的组织指挥,和各省(市、自治区)依托完善的行政系统建立起指挥机构实施的动员指挥有很大不同。战区国防动员组织指挥关注的重点,在于联合作战需求向动员系统的转化和传递,以及动员需求任务分配决策。因此,战区国防动员的组织指挥,应主要规范平战体制转换、需求整合对接、任务区分决策部署和军地行动协调阶段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在动员体制平战转换阶段,战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应根据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战时特别措施以及战区党委的决定,组织本级的平战体制转换,充实调整组织力量,成立战区动员指挥机构,启动战时工作机制。主要明确战区国防动员指挥体系的构成、指挥机构的设置及职权,指挥员和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指挥机构开设的时限、地点及其职权生效的时间等。在动员决策筹划阶段,动员指挥协调控制部门应充分发挥与作战系统联系密切的优势,实时接收各任务部队在作战中产生的军事需求,并进行相应的分析和评估,把“作战任务式”总体需求转化为具体的、分类别的动员需求,并将这些动员需求汇总,上报动员决策部门。动员需求明确后,战区动员指挥决策部门应根据各地区潜力分布状况,在动员辅助决策系统的支持下进行供需匹配决策,把任务分解到各省(市、自治区),并以动员命令的方式向各省级国防动员指挥机构下达。如果本战区内资源不能满足需要,则应由战区动员指挥机构向上报告,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共同决策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资源筹措。在动员实施阶段,战区动员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各省(市、自治区)动员任务的完成情况,对重点地区、重要资源和关键环节的动员行动,要进行聚焦式的控制和协调,保证动员任务的顺利完成。此外,战区动员指挥机构还承担着协调和规范战区内任务部队和所在地区动员部门临时对接的任务,通过明确军地双方对接的层级、时机、方式方法等内容,在遇有突发情况和产生临时需求时,双方可以及时建立直接支援保障关系,提高动员保障的效率。当安全威胁解除后,战区国防动员指挥机构还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法律规定,组织有次序地解除国防动员特别措施,恢复平时状态,督促落实各项政策。(作者单位:南京陆军指挥学院国防动员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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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与国民经济动员法律概念比较分析
【摘要】:
“国防动员”与“国民经济动员”是两个联系紧密的概念,谈及二者,国内学界均已研究较多,但究其作为法律术语的意义却遍寻不到。为了保障和推进有关国防动员工作,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适时制定了一些指导国防动员工作的政策性规范,但都没有对“国防动员”与“国民经济动员”做过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分析。同时,国家有关政策性文件所作出的表述——如国防白皮书,便成为主流的声音和权威的意见。故笔者仅就这一现状作出简要分析,论述在法律层面明确规范“国防动员”与“国民经济动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其中,国民经济动员源于战争活动,也可以说国民经济动员源于国防活动,我国学者提出“国民经济动员”这一概念之初,也是遵循着“战争中的经济动员”这一原则,其目的是为军事活动而服务。然在新近的研究中,“突发事件”的出现为国民经济动员展现了一个新的舞台。在军事领域,学者们研究的着眼点是与军事相关的活动情况,自然只在军事范围内谈经济动员;而在经济领域,学者们会将军事作为一种前提条件,是战争条件下的经济动员;然而,在法学角度,注重的是规制权力行为主体、调整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然对于现实情况而论,从国民经济动员的实际作用和所体现的性质而论,在法律层面讲,国民经济动员已跳出了国防动员这样一个硬性条件,不再以国防活动为前提要件。本文将“国防动员”与“国民经济动员”的法律概念作以比较,以明其意,望有所收获。
本文主体共分如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国防动员”与“国民经济动员”概念分析之必要性。笔者以法国1793年《全国总动员法令》为起点,从法律意义的“动员”之发轫说起,重点说明“国防动员”与“国民经济动员”相伴而生,联系紧密,但是在社会发展中各有侧重,所以有必要将两者进行一定的区分与规范。
第二部分是对“国防动员”概念综述。最能突出表述国防动员概念的文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防白皮书。所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项下的“国防动员”作为国防动员的法律概念来分析,国防白皮书视野下对国防动员作为理论上的概念来分析。
第三部分是对“国民经济动员”概念综述。分别从我国法律对国民经济动员的提及、“国民经济动员”理论研究的发展、国防白皮书对国民经济动员的分析进行说明,最后笔者对“国民经济动员”作出了法律概念分析。
第四部分是将“国防动员”与“国民经济动员”概念进行了一定的比较区分。分别从行为主体、调整范围、形式要件、法律后果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凸显二者的区别。第五部分是该文的写作意义。从理论研究、法制发展和法治实践几方面作出分析,以表明区分“国防动员”与“国民经济动员”法律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最后一部分是作者的结论,重申作者的观点,即“国防动员”与“国民经济动员”之间有交集也有区别,并不是包含或相离的关系。并表明在现实立法中,应将国防动员与国民经济动员分别立法,以满足现实所需。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9【分类号】:E258【目录】:
第一章 “动员”法律概念简析9-13
一、“动员”法律概念之发轫9-10
二、“国防动员”与“国民经济动员”相伴而生10-13
第二章 国防动员概念综述13-23
一、国防动员法律概念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项下的“国防动员”13-18
二、国防动员的理论研究——国防白皮书视野下对国防动员的理解18-23
第三章 “国民经济动员”概念综述23-31
一、我国法律对国民经济动员的提及23-24
二、“国民经济动员”理论研究的发展24-25
三、国防白皮书对国民经济动员的提及25-28
四、“国民经济动员”法律概念分析28-31
第四章“国防动员”与“国民经济动员”概念比较分析31-38
一、“国防动员”与“国民经济动员”行为主体区分32-34
(一) 国防动员的行为主体问题分析32
(二) 国民经济动员的主体问题分析32-33
(三) 动员活动中武装力量的参与问题分析33-34
二、“国防动员”与“国民经济动员”调整范围比较34-36
三、“国防动员”与“国民经济动员”要件比较36-37
四、“国防动员”与“国民经济动员”法律效果比较37-38
第五章 区分“国防动员”与“国民经济动员”法律概念的意义38-43
一、区分“国防动员”与“国民经济动员”法律概念的理论意义38-39
(一) 有助于明确各个相关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38
(二) 有利于明确各种相关概念38-39
二、区分“国防动员”与“国民经济动员”法律概念的法制意义39-41
(一) 有利于明确法律文本中的相关法律术语39-40
(二) 有利于建立科学完善的动员法律体系40-41
三、区分“国防动员”与“国民经济动员”法律概念的实践意义41-43
(一) 确保动员机制中各级行为主体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41-42
(二) 有利于充分发挥动员机制的效能42-43
参考文献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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