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不能要求申请破产后需要还债吗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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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析长航凤凰破产重整案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版权声明本文首发于破产法庭那些事儿(xiaochaojlu),为原创作品,如需转载此文,需在正文前署作者名、标来源,并同时转载文末二维码,否则视为侵权。 &&深入研析长航凤凰破产重整案(向上滑动启阅)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 &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截至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经债权人申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因连续三年亏损,长航凤凰股票于2014 年5月16 日起暂停上市。& &(二)审理情况& & 在武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的重组方式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由于无外部重组方参与长航凤凰破产重整,如何通过长航凤凰自身筹集足够资产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以促使普通债权人支持重整是重整工作有序推进的重点。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的问题,经过武汉中院与管理人多番论证,最终制定了以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渠道的资金筹集方案。实践证明,上述资金筹集方案具有可行性。通过资产公开处置、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长航凤凰不但清偿了重整中的全部债务,同时,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了约7000万元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 & 日,武汉中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通过成功实施重整计划,在无国有资产注入及外部重组方资金支持的情况下,长航凤凰2014年底实现净资产约1.2亿元、营业利润约2.24亿元,成功实现扭亏,股票于日恢复上市。& &(三)典型意义& & 长航凤凰重整案是以市场化方式化解债务危机的典型案例。借助于破产重整程序,长航凤凰摆脱了以往依赖国有股东财务资助、以“堵窟窿”的方式挽救困境企业的传统做法,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亏损资产、调整了自身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了商业模式,全面实施了以去杠杆为目标的债务重组,最终从根本上改善了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结构,增强了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彻底摆脱了经营及债务困境。从最高院公布的信息看,可以看到两个关键词,其一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其二是债转股,在破产企业重整中这两个词汇十分常见,接下来就具体来分析一下。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资本公积是指公司由投入资本本身所引起的各种增值,依照公司法及其它相关规定,资本公积金的构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二是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资本公积金的不同来源反映在会计科目上表现为“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等明细科目。(一)《公司法》相关规定1.第167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2.第168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纳税1.国税总局在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8年,国税总局又通过国税函[号文对“资本公积金”进行了明确,指出198号文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2.财政部、国税总局号文规定:自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3.国税总局2015年80号文规定: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链接: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财税[号)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结合上述规定,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述以外的公积金(包括以非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转增股本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长航凤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约3.37亿股。(根据相关规定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转增的股本用于清偿债务。债转股债转股,顾名思义即是将债权转化为股权,是一种债务重组,也是处置不良资产的常用方式之一。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转股可以说一种变异的债务清偿,将债权人的债权转化为债务人公司的股权,由债权人变成股东,股权理论上在所有清偿结束后有剩余财产才会对股东分配,实际上却是一种“血本无归”的权利。破产程序中的债转股改变了权利属性,改变了清偿顺序,对债权人利益有着重大影响,且具有风险性。王欣新教授认为:“企业重整中的债转股具有双重的法律性质。首先,从债务清偿的角度看,债转股的实质是以股来偿债,所以,必须遵循破产法以及相关立法中有关债务清偿的行为准则。其次,从债权转换为股份的角度看,债转股是以债权向公司投资的行为,所以,还必须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立法有关股东出资的规定,此外还涉及到《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立法。”(引自王欣新:《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7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2.根据《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参与债转股,需借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实施机构。(具体见下附意见)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主要涉及股权转让、增资等公司法相关规定,如破产企业是上市公司就涉及到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银行债权亦要符合相关规定。其双重法律性质决定了用股权清偿债务不仅要符合企业破产法债务清偿方面的法律规定,还要符合公司、证券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重整中的债转股也不能忽视关于股权转让、增资及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的程序方面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增资规定见公司法43条,71条,72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增资规定见公司法103,137-141条;上市公司禁售期规定见公司法141条,增资、转让规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1-29条)(向上滑动启阅)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现就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现就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重要意义为有效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支持有较好发展前景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有必要采取市场化债转股等综合措施提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能力。在当前形势下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防风险的重要结合点,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防范企业债务风险;有利于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增强竞争力,实现优胜劣汰;有利于推动企业股权多元化,促进企业改组改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当前具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较好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已较为完备,为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企业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在资产处置、企业重组和资本市场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为开展债转股提供了市场化的主体条件。二、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银行债权转股权,紧密结合深化企业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降本增效,助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政府不强制企业、银行及其他机构参与债转股,不搞拉郎配。政府通过制定必要的引导政策,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依法加强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为市场化债转股营造良好环境。遵循法治,防范风险。健全审慎监管规则,确保银行转股债权洁净转让、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防止企业风险向金融机构转移。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政府和市场主体都应依法行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防止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重在改革,协同推进。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要与深化企业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化解过剩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债转股企业要同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三、实施方式(一)明确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二)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面向本行债权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鼓励各类实施机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实施机构之间以及实施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三)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价格和条件。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对于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可以由最大债权人或主动发起市场化债转股的债权人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进行协调。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为适应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需要,应进一步明确、规范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完善优先股发行政策,允许通过协商并经法定程序把债权转换为优先股,依法合理确定优先股股东权益。(四)市场化筹集债转股资金。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特别是可用于股本投资的资金,包括各类受托管理的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并适当简化审批程序。(五)规范履行股权变更等相关程序。债转股企业应依法进行公司设立或股东变更、董事会重组等,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的应履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六)依法依规落实和保护股东权利。市场化债转股实施后,要保障实施机构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进行股权管理。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应确定在债转股企业中的合理持股份额,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承担有限责任。(七)采取多种市场化方式实现股权退出。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四、营造良好环境(一)规范政府行为。在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政府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债转股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在国有企业债转股决策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二)推动企业改革。要把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前提条件。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推动企业改组改制,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债转股企业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安排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建立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三)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支持债转股企业所处行业加快重组与整合,加大对债转股企业剥离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支持力度,稳妥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为债转股企业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产业与市场环境。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四)强化约束机制。加强对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主体的信用约束,建立债转股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市场化债转股参与各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强化对债转股企业的财务杠杆约束,在债转股协议中,相关主体应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共同制定合理的债务安排和融资规划,对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防止企业杠杆率再次超出合理水平。规范债转股企业和股东资产处置行为,严格禁止债转股企业任何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掏空企业资产、随意占用和挪用企业财产等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防范债转股企业和实施机构可能存在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设定适当资格与条件,鼓励具有丰富企业管理和重组经验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完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合格个人投资者识别风险和自担风险的信用承诺制度,防止不合格个人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投资和超出能力承担风险。(五)加强和改进服务与监督。各部门和单位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服务与监督工作。要按照分工抓紧完善相关政策,制定配套措施。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市场化债转股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解读、引导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环境,支持债权人、实施机构、企业自主协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试点先行,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防止一哄而起;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归集、整理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政策效果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因债转股是在将债权人的债权转为股权,转为在清偿顺序上劣后的一种权利,加重了当事人的风险,故王欣新教授认为债转股是不受债权人会议自治团体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限制,更不能由法院通过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包括强制批准而予以剥夺。且必须同时制定有债权人不接受债转股时对应的债务清偿方案,由债权人去自行选择转股还是债务清偿。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尚无这方面的规定,在债转股的表决上仍然遵循着破产法84、86条的规定,即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表决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通过,全部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杜绝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目前法律框架内可操作性不大,但考虑到债转股的特殊性,对债权人利益影响 尤为巨大且具有风险性,可以在债转股方案同时设置公平的替代性偿债方案,同时提请法院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对重整企业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充分论证债转股方案的科学性及合理性,消除拟转股债权人的疑虑和抵触情绪并与拟转股债权人充分协商,努力争取债权人的同意,法院方面也要慎用强批权,利用好两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机会,充分释明方案争取债权人同意。在最高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的深中华案中,法院就是以市场引导为手段,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适时影响,以利益为导向、发展为导向促成债权人态度转化,避免了司法权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债转股对于破产重整中的企业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给企业以拯救自身债务危机的机会的同时也给了债权人获得更高比例清偿的可能,可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但也要谨防债转股成为僵尸企业苟延残喘的救命稻草。长航凤凰最终确定债权46.99亿(普通债权45.74亿),如果长航凤凰进入破产清算,那么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仅为1.88%。但根据长航凤凰重整计划显示,基于财产变现的处置费用和职工的安置费考虑,实际的普通债权清除率可能为0,对于普通债权人来说可谓损失惨重。于是从重整的角度,长航凤凰提出了重整方案:以债权人为单位,20万以下(含本数)部分全额获得现金清偿,20万以上部分按每100普通债权分得4.6股长航凤凰股票。(当时停牌时的股价是2.53元每股),这样清偿率就上升为11.64%。该方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未获通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获得通过,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管理人于日申请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9月30日长航凤凰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后续之借壳上市先来回顾一下长航凤凰破产重整、重大资产重组始末:日,法院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案,同日长航凤凰股票停牌& & & & &&日,法院裁定批准长航凤凰重整计划日,长航凤凰股票暂停上市日,长航凤凰收到法院裁定确认长航凤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日,深交所受理长航凤凰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5月29日,深交所要求长航凤凰补充材料日,长航凤凰控股股东长航集团向顺航海运(实际控制人为陈德顺)转让其持有的长航凤凰 181,015,974 股普通 A 股股份,占长航凤凰发行股本总额的 17.89%,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5.53 元/股日,长航凤凰恢复上市,但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日,长航凤凰发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12月18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修订稿,长航凤凰以全部资产及负债(作价约3亿)与港海建设(作价约80.11亿)全体股东(顺航海运为其控股股东)持有的港海建设100%股权进行等值资产置换,置出资产无偿、无条件交付给长航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同时向港海建设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港海建设100%股权超出置出资产价值的差额部分,发行价格为2.39元/股。同时拟以不低于2.55元/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6亿元。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交易完成后,陈德顺间接持股比例达到45.67%,成为上市公司长航凤凰的实际控制人。日,长航凤凰复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借壳上市流程图日,长航凤凰复牌当天,最高股价21.6,收盘价21.2,成交金额65.64亿,成交量3.3亿股。请输入标题 & & bcdef2014年三季报显示公司前十名股东2015年半年报显示公司前十名股东2015年年报显示公司前十名股东请输入标题 & & abcdefg2014年三季报,长航凤凰迎来九名债权人股东,2015年半年报时债权人股东出现微调,2015年年报时除民生银行、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之外,其余债权人股东均已离席,根据复牌当天成交均价计算,每100元变现91.5元,实际的清偿比例达到了91.5%。至此,长航凤凰重整案可谓成功范本,以市场化的方式实现了债务人公司与债权人的双赢。END破产法庭那些事儿长按左侧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ID :xiaochaoj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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