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疾病史公司如何拒绝公司的录用录用,请问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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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生病了能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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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员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同时生病了,可以辞退吗?黄先生是深圳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两个月后,就患了重感冒,发烧38度,黄先生感觉刚上班就请假不太好,就带病工作,结果转成肺炎住进了医院。此时,该公司在对黄先生的工作考察中发现其并不具备招工时所要求的技能条件。为此,公司人事部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书面通知丁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他开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忿忿不平的黄先生遂向劳动仲裁处提出申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无效,并恢复劳动关系以及享受医疗期待遇。对此,你怎么看?案例解析:公司根据事实认定黄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与黄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根据如下: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但是,《劳动法》第29条所规定“医疗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有特定的对象。该对象就是《劳动法》第26条和27条的情形,因此,限制性规定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绝对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属特别规定,其发生条件是特定的,即“试用期”和“不符合录用条件”,只要符合这二个条件的,则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同时,“试用期”的规定不属《劳动法》第26条和27条的情形。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文件第30条明文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根据事实认定黄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该公司解除与黄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附:劳动法26、27条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意志在于磨练,成功在于坚持。――周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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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链接合作QQ:公司可以因员工是乙肝携带者而拒绝录用吗?
对此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09-07-30 &
那得看你的具体岗位,如果岗位允许的话,就一定要注意防止自己的病情传染给别人,尤其是不知道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人,总的原则是:“宁愿失礼,也要防范。”被你“失礼”对待的人,他可能当时对你有意见,但是“没有不透风的墙”当他有一天知道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时,会对你的&失礼&表示真诚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这样你会增加一个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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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隐瞒重大疾病入职,公司能解除劳动合...
劳动人事-劳动合同 |
员工因隐瞒重大疾病入职,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我同学因患恶性肿瘤,现治疗结束已经2年,正常复查,无问题。现在正在找工作,但很多单位在招聘时都会在招招聘条件上注明有无重大疾病史。他现在很困惑,写有的话单位肯定不会录用;写无的话,以后单位发现了会不会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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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拒绝录用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行为的处罚
发表日期:日&&已经有119位读者读过此文&&&&文章来源:东宝区政府【浏览字体:
职权编码&CF00219职权名称&对用人单位拒绝录用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行为的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东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权依据&"【法规】《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日通过)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在就业体检中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用人单位拒绝录用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行为违法处罚种类&罚款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对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公布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情形,在劳动监察中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举报、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有权采取有关调查、检查措施。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监管责任: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同上述35.《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5劳部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第三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5劳部令第25号)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区级: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辖区内用人单位和登记注册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辖区内非法用工主体的劳动保障监察。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将属于本级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指定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相关依据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号)三、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一)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对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分别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地的市、州、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中央在鄂单位、部队企业及省直管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省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外地派出机构和外来用工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分别由所在市、州、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非法用工主体的劳动保障监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日通过)第七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由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一级管辖的监察对象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下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重大监察事项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承办机构&东宝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咨询方式&& 荆门市泉口一路15号 (东宝区劳动保障监察局)监督投诉方式&& 荆门市泉口一路10号(东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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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考体检哪些疾病会影响录取?附高校可不予录取疾病2017年高考体检全国已陆续展开,今年仍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往年一样,患有严重心脏病等6类疾病的考生,普通高校可不予录取;有色盲、色弱等情况的考生,在填报报考专业时也会受限。有的考生对报名表和体检表中的病史栏目填写踟躇再三,担心自己已经治愈的疾病填了上去,影响录取,得不偿失;如果不如实填写,万一被学校上发现了,又会落下有失诚信的的名声,不知如何是好。那么。下面的内容就请各位同学及家长要看好了。1、做到诚实守信,如实地向学校反映情况。有的考生在高中阶段息了病,并且治愈了,这是非常正常的情况。虽然休格检查标准上规定患过某种严重疾病不能录取的专业,那是从关心考生的身体出发,力求让考生选择力所能及的专业,防止旧病复发,影响身体健康。除了限定的专业,其他专业在录取过程中,虽然坚持德智体美的全面考察,但已经治愈的病一般不会影响本人的正常录取。考生要相信党的政策和高等院校执行政策的人会秉公办事,能够体谅这部分考生的心情,给予恰如其分的安排。2、从身体实际情况出发,慎重选择所报的专业。俗话说,身体是事业的本钱,保证身体健康,才能有旺盛的精力去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任务。如果不顾及身体这个条件,心有余而力不足,那是很难有什么成就的。所以,在选报志愿的时候,从自己的身体条件出发,放开眼界,拓宽思路,既要着眼于现在,又要着眼于发展,客观地分析各种因素,使自己处于主动位置。千万要杜绝那种单纯从爱好出发的侥幸思想,轻率地选择了一种对身体健康不利的专业,万一诱发了治愈的疾病,其后果是很难设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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