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对战老兵有什么农村退伍老兵优抚政策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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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老兵最新消息中国相关推荐  兵哥哥们,不论你是刚刚入伍的新兵,还是入伍有些年头的老兵,军属优待金都应该是你关心的事情。怎样领取优待金?优待金的多少由谁定?为什么我家的优待金和他家不一样?为什么我身在军营,家属却没有优待金...这些问题你都清楚吗?今天,咱们来聊聊关于优待金的这些事。
  先来明确一下概念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顾名思义,是指依法统筹的用于义务兵家属的经费。也就是说,这些经费不是发放给兵哥哥本人的,而是发放给他们的家属---老爹、老妈、老婆。
  一、同在一个部队服役,为什么军属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不一样?
  案例一
  小李和小王都是普通义务兵。小李从河南新野入伍,小王从山东金乡入伍,两人都在北京服役。一次,俩人聊天,小李发现自己的父母领取的优待金比小王的父母少了很多。同在一个部队,为什么父母的优待金会有差别呢?
  士兵优待金的发放标准是根据服役士兵入伍前所在地的当地生活水平而定的,因此,虽然在一个部队服役,军属所得优待金的标准也可能是不一样的。
  原则上优待金的标准是不低于士兵入伍前所在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在这个基础上,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发放标准,所以全国各地的优待金标准是不同的,并且在同一个省的不同市、县,优待金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以2011年冬季入伍士兵优待条例发放标准为例,河南省各地市、县的标准也不统一,河南省南阳市优待金标准为11400元,小李的家乡新野县为6490元。山东省兖州市优待金是8678元,而小王所在的金乡县为8030元。
  特别注意
  普通义务兵和在大学生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相同,所以你可登录这个网址查看不同地方的优待金标准。/Article/ydj/
  二、不在户籍地入伍,家属能享受到优待金吗?
  案例二
  某部队义务兵小刘,户籍所在地是四川绵阳,他从小就跟随父母到广东生活,后来广东征兵,小刘也就在广东入伍了。可是小刘入伍后发现,别人的父母都能领到当地政府发的优待金,可是自己的父母却没有,这是为什么呢?
  不在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的确不享受优待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发放,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
  这是因为,应征青年应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军,优待金是在各地下达征兵任务时定下来的,并列入当地乡财政预算。在统筹安排征兵任务时,要考虑当地入伍的义务兵不属当地的兵役指标,对其家属,当地群众也就没有义务负担优待金。
  案例三
  小强是在校大学生,2013年,上大二的小强应征入伍,小强的户口在云南,他上的学校是天津的大学,如无是在学校报的名,他有优待金吗?
  “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指的是异地入伍,即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和其他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情形,但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入伍不属于异地入伍,应发给其家庭优待金。
  三、优待金谁发放?
  普通义务兵和大学生义务兵的优待金发放地略有不同。
  对于普通义务兵来说,如果在自己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无论在哪里服役,优待金统一由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发放。
  对于大学生义务兵来说,日,民政部、总参谋部联合发出《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高校在校生应在学校所在地应征报名,入伍服役后,其家庭优待金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发放改为学校所在地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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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参战老兵退伍后有单位工作,退休后不能享受参战人员优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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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内容:为什么参战老兵退伍后有单位工作,退休后不能享受参战人员优抚待遇? 查看国家2015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山东地区都有为什么枣庄地区没有对退休后的参战人员优抚呢?请回复相关的文件和内容。以便安心&   市民政局:您好,首先感谢您对优抚工作的关心。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中信联复退组电﹝2007﹞4号、鲁民﹝2007﹞54号,对“无工作单位”的界定是指符合一下条件之一的:1、退伍后从未安置过工作且未曾就业;2、退伍后安排过工作的在职退伍军人,同时具备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再就业三个条件的。“生活困难”是指“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国家、省历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标准也是针对“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如参战老兵退伍后已经安置工作、退休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据现有政策,则不能享受生活补助。详情请您咨询市民政局优抚科,联系电话:3312900。
鲁ICP备号-12017年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
2017年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2017年民政部关于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 安置计划
  第八条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 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第五章 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六章 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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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项针对退伍军人的优抚政策出台
  关于这次会议,很多老战友都比较关心,也比较重视,因为咱们老兵的优抚政策都掌握在民政部的手里。大家都希望在这次会议上看到今年新的优抚政策到底有哪些。
  民政部拟定的《2017年民政部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提交了会议进行审议,民政部拟在2017年修订或新制定出台31项规章制度,媒体称为&民政部31项&新政&清单。这31项清单中,涉军的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动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加强复退军人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规范&两参&人员认定原则和要求。
  二:协调出台大力支持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全面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三:修订《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
  四:出台军休干部安置住房与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配套建设政策。
  五:出台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推进我在境外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
  一共五条内容,但对于老兵来说,最重要的是第一条内容,它涉及到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两参&人员的认定。这个内容涉及到的群体比较大,我们也十分期待。
  总之,今年是特殊的一年,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希望好的优抚政策越来越完善,能够实实在在帮助老战友解决生活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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