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共同还贷新婚姻法中某一方父母给予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还贷新婚姻法双方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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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设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分析
作者:何金宝  时间:  浏览量 51  评论 0     
我国现行婚姻法设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观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婚姻关系方面,婚姻自由已经不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已经实实在在地得到了贯彻,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法律上得到了切实的体现。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率的不断提升,为我们正确认识我国现行婚姻法框架下夫妻财产制度的设定分析提出了必要。
我国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设定,除了相关司法解释以外,主要就是《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了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此后又先后颁布了三个司法解释。本文拟就如下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以求裨益于司法实践。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法律界定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又是夫妻个人财产?从民法和物权法关于共同所有的角度来看似乎并不难理解。但是,鉴于夫妻关系的存在,使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问题复杂化,因为在财产方面夫妻两人往往表现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我们不能用一句话简单地认为夫妻两人共同所得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所得的财产就是夫妻个人财产。
& &新《婚姻法》没有采取定义的方式给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规定,而是采取列举的方式就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新《婚姻法》第17条列举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列举了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取得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则为夫妻个人财产。关键问题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何判断与衡量其应当归共同所有?其判断与衡量的标准是什么?虽然上述规定没有详尽全部,但是从上述规定的精神来看,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着重于家庭和共同生活,而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则侧重于个人。由此,虽然新《婚姻法》没有给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下定义,但是我们从其上述规定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当用于共同生活,应当归属于家庭收入的财产,就是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那些应当用于个人生活,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也就是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处理的情形可能远不止上述法条规定,但是只要我们把握了上述规定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也就不难处理了。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投资渠道的不断扩大,家庭投资日渐深入。加上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变化,离婚率日前不断提升。为了公平起见,法律必须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就财产问题达不成一致分割意见的时候,必须有一个公平的断定。这就牵涉到家庭中的所有财产中,那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关于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首先必须依法作出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然后再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新《婚姻法》除了上述第17条规定以外,《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了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4条规定了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护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第19条规定了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7条规定婚后由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条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金,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此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至18条规定,就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等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进行了详细规定。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新《婚姻法》除了上述第18条规定以外,《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死亡保险金、残疾补助金和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14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扣除夫妻共同财产以后剩余的部分,属于军人个人财产。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的,该房产仍然归一方所有,但是赠与行为经过公证的除外。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期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我国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设定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婚姻法在设定夫妻财产制度时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按照财产的归属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
无论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属于家庭收入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属于个人收入的就属于个人财产。婚前的财产归属于个人,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但是个人财产婚后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以外的收益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说,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按照婚姻法规定应当属于个人财产。但是,该房屋在婚后的出租收入,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遵循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了当事人结婚前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虽然依法应当认定为该出资为父母婚前对一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或者婚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或者一方的除外。上述内容遵循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
第三、体现了&约定优于法定&的现代民法原理。
不仅如此,&约定优于法定&的现代民法原理也在新《婚姻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处理离婚财产时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新《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五、照顾无过错方和保证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则。
新《婚姻法》第12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婚姻法解释一》第28至30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和17条就损害赔偿相关事宜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六、新《婚姻法解释》总共用了10个条款重点突出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重大生活资料&&房屋的处理规定,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1、《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了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2、《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20条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的处理办法。第21条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争议且协商不成时的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了当事人结婚前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认定。
3、《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了婚前或婚后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后撤销赠与的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和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两种情况下对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第10条规定了婚前一方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银行按揭房屋离婚时的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了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时的处理办法。
四、结束语
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为规范现代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无疑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道德伦理观念变化的产物,与旧婚姻法相比有着无与伦比的进步。但是,其作为一部法律规范,在飞速发展的经济和日新月异的思想观念面前,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也是必然。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财产分割作为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要内容,也应当不断得到规范化和系统化,更应该从中体现夫妻家庭所特有的人性化。我们不能肯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也许还会出现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四、五或者更多,但是无论怎样,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和正在承担着对现有婚姻关系的衡平责任。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赋予和完成的时代责任,那是毋庸置疑的。澎湃新闻APP下载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财产 - 首都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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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财产
自从(下称“《婚姻法解释三》”)于月日起施行以来,经常有人问,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今后离婚,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准确回答以上问题,需要查明以下主要事实:首先,需要区分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双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从广义上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也是子女取得财产的方式之一,婚前取得与婚后取得,财产的归属是截然不同的。在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在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在《婚姻法解释三》施行之前,如果特别指明房屋是给自己子女个人的,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特别指明是给自己子女个人的,则推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婚姻法解释三》施行之后,则相反,即如果没有特别指明是给自己子女夫妻共有的的,则推定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其次,要看是一方父母出资,还是双方父母出资。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在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在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婚姻法解释三》则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屋的规定进行了变更(其他情形未作变更):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原规定婚后父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推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新的规定则是推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的这一变更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又出台《》(法[2012]40号),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上述规定的适用进行限制:要求“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当在整体上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不能机械理解,孤立适用;在涉及财产权属的认定、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上,要按照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是全款购买还是按揭贷款购买。如果是婚前全款购买,则按照婚前财产取得的规定确定房屋权属;如果婚前按揭贷款购买,如无特别约定婚后偿还的贷款及其房屋的相应增值部分一般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第四,最重要的是双方对购买房屋的归属是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在上面所述的各种情况中,双方均可以对房屋权属进行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能够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应当可以减少争议的发生。在现实中,房屋的买卖和所有情况比较复杂,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情形,如果对上述各种情形及其相应的法律规定不是能够区分地很清楚或者把握不准的,可以向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咨询,或者委托代为起草协议文书等,以尽可能避免争议的发生。当然书面约定也有例外情形,如关于夫妻之间的赠与,婚姻法规定夫妻,并未规定必须要办理产权登记才有效。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明确规定对于房屋的赠与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即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即使有有书面明确约定,也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之前因为《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这一规定也是对婚姻法原来的规定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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