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后,我能得到哪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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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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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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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有补偿金吗,解除合同要付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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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满后有补偿金吗
首先,我国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
第一: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解除;第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合同的;第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第四: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原合同无法履行,双方解除合同的;第五:单位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以上五种原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依法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双方合同期满,属于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双方劳动关系正常终结,权利、义务终止,单位即无法定义务也无法依据给予劳动者补偿。
因此劳动合同正常期满,不存在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
二、解除劳动合同要付经济补偿吗
(一)双倍赔偿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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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劳动合同解除赔偿
劳动合同解除赔偿
范文一:[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摘要:劳动部《关于 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 劳动合同 的解除是指 劳动合同订立 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 劳动关系 的法律行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编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文地址:[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摘要:劳动部《关于 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 劳动合同 的解除是指 劳动合同订立 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 劳动关系 的法律行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编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范文二:「案例」:小赵和小李于日一起入职天津某公司,月薪人民币4000元。劳动合同每年一签,日,公司与小赵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日至日。而小李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被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现在他们有一些疑惑,自己能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问题1: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向小赵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问题2:日,即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违法强行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律师分析」:对于问题1,劳动部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公司与小赵的劳动合同于日终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应当向小赵支付经济补偿2000元(月薪4000元×0.5个月),小赵2005年至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问题2,用人单位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公司在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小李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日至日的工作年限(2年零8个半月)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3个月×4000元=12000元。日至日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注意支付的是赔偿金而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4000元×0.5个月×2倍=4000元,总计16000元。
范文三:【为何要考虑解雇员工的成本】从本所律师最近代理的近两百起劳动官司看出,很多时候用人单位往往支付了很多无谓的赔偿。有的老板总喜欢主动的解雇员工,而往往并没有法定的理由。这样虽然体现了老板的尊严,但是付出了的高昂的、无谓的代价。《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有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这是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所做了新的惩罚规定。如果老板没有法定理由的随意炒人,则可能涉及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每年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和没有法定理由的解除而需要双倍支付赔偿金(以经济补偿的总数为标准)。如果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将导致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样将可能导致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巨额赔偿。
《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违约金责任。一方面劳动者一般不能被要求支付违约金,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被要求支付违约金、甚至经济补偿金。这无疑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至今仍有很多老板们对炒人的成本比较模糊,更存在不少误区,因此本所律师将做对此进行全面分析。【解除合同涉及的赔偿种类】本所律师根据实践中的案件,总结了公司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所可能涉及的补偿金、赔偿金等,并逐一进行分析。1、经济补偿金(1)如果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使是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应按劳动者在单位的工龄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当然,对于一些高薪员工,《劳动合同法》也注意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在中国物价持续上涨的前提下,该补偿的基本标准未来将进一步提高,这意味着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将有更多责任需要承担。如招聘时的严格考核,合同双方的权益保障,以及解聘员工时的流程和方式方法。(3)根据《劳动合同法》,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如果用人单位在续约时故意压低合同条件而导致劳动者离职的,用人单位也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此之前,除了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员工因此解除合同,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一般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大的突破,大大扩充了员工解除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范围。但请注意这个法律规定仅仅使用日,即《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的部分,而对以前的没有溯及力。2、代通知金用人单位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提前三十日,则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要求不但要符合合法的解除理由,而且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以一个月的工资为代价不需要提前通知,而这样就叫做“代通知金”。此外,用人单位仍然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3、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导致加倍支付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的了解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应该支付的,必须及时支付,否则将导致加倍支付的情形。4、无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的加倍支付补偿金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在下列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不是上述法定的理由,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向劳动者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5、拖欠工资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加班费等,依>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其他问题】1、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约束双方的条款: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明确为“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应该在办完工作交接后立即支付,否则就属违法。2、违约金的约定。以往劳动法律及一些地方法规大多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违约金责任。一方面劳动者一般不能被要求支付违约金,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被要求支付违约金、甚至经济补偿金。这无疑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3、事实劳动关系的惩罚。《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持否定态度。《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些都直接增加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约风险和在事实劳动关系情形下的解约成本。4、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用人单位举证的困境。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下,劳动者在离职后,可能会就工资报酬、加班费等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赔,诉称用人单位违法,而在此类案件中,用人单位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这是用人单位面临的很大不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规范的管理,将面临举证不能的情况。【企业的应对】1、完善公司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人力资源战略时,应该首先考虑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完善企业员工劳动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要明确规定一旦劳动者发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某些具体情况,用人单位就有权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如此的话,一旦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权利,没有相关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就显得很被动。2、组织员工学习规章制度,做好确认归档工作。由于没有相应的证据,企业一般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为避免这样的问题,笔者建议用人单位要在员工进到企业时不仅要及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规章制度,同时要特别注意要让参加学习的员工签名确认已经参加学习,对员工的签名要存档妥善保管。3、建立劳动关系要符合法定的形式,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防止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和劳动者在解约后双倍工资的仲裁、诉讼要求。4、要格外注意工资单里面的明细,研究工资的组成等。工资单要让员工签收,并且和考勤记录匹配。这些都是劳动案件中的最重要的证据。5、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且要注意相关的程序和资料管理。如果是因为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的,要将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证据进行“固定”,由相关人员及时签名确认,并由专门人员保管。必要时可以将情况反映到当地的劳动管理部门,将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书面登记备案。唯此可以防范一些劳动者将自己主动辞职说成被单位辞退。
范文四: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 24、26、27 条解除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用人单位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赔偿金。依据第 25 条接触合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一 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而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 度的;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依法被追究刑事责 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 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 32 条免于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 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缓刑的,有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说法部分正确,两者并非相互排斥,可以 在一定情形下并用。根据《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解释》第 15 条,有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 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制度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 资的; (四)拒不支付老哦你跟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范文五:[劳动合同 赔偿]劳动合同 赔偿「案例」:小赵和小李于日一起入职天津某公司,月薪人民币4000元,劳动合同 赔偿。劳动合同每年一签,日,公司与小赵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日至日。而小李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被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现在他们有一些疑惑,自己能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问题1: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向小赵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问题2:日,即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违法强行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对于问题2,用人单位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公司在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小李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日至日的工作年限(2年零8个半月)公司应编辑〔劳动合同 赔偿〕
范文六:[劳动合同赔偿]劳动合同赔偿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赔偿。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签劳动合同,引来双倍赔偿。保洁女工未签合同生了病日,原告韩某(女)到被告某装饰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韩某月工资收入为700元,另外每出勤一天享受误餐补助费5元。韩某在装饰公司工作期间,装饰公司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这为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日,韩某在工作时因病回家休息,第二天到海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8日转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日好转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日,韩某病假期满。日,韩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日,装饰公司曾发函给韩某,韩某拒收,原件退回。日,仲裁委第二次开庭时,装饰公司当庭表示愿意与韩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提供带来的合同书,要求当即签订。因韩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装饰公司认为韩某不符合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同意与韩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韩某当庭表示即日起与装饰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韩某不服,提起诉讼。庭审辩论各持已见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在于,日后是否存在被告装饰公司不准原告韩某上班的事实。原告韩某声称,我病假期满后,曾多次到被告单位要求上班,但被告拒不安排原告上班。被告装饰公司述称,原告病假到期后,从日起,并没有来公司上班,也没有提供任何手续,故原告系无正当理由拒不上班。对这一问题,双方当事人分别举出大量证据证明己方主张。经过举证、质证、认证,法院认为韩某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病假期满后实际到被告单位上班。新法不溯及既往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加倍支付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规定问题以及日后被告装饰公司应否继续向原告韩某支付工资问题。编辑〔劳动合同赔偿〕[劳动合同赔偿]劳动合同赔偿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赔偿。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签劳动合同,引来双倍赔偿。保洁女工未签合同生了病日,原告韩某(女)到被告某装饰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韩某月工资收入为700元,另外每出勤一天享受误餐补助费5元。韩某在装饰公司工作期间,装饰公司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这为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日,韩某在工作时因病回家休息,第二天到海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8日转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日好转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日,韩某病假期满。日,韩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日,装饰公司曾发函给韩某,韩某拒收,原件退回。日,仲裁委第二次开庭时,装饰公司当庭表示愿意与韩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提供带来的合同书,要求当即签订。因韩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装饰公司认为韩某不符合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同意与韩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韩某当庭表示即日起与装饰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韩某不服,提起诉讼。庭审辩论各持已见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在于,日后是否存在被告装饰公司不准原告韩某上班的事实。原告韩某声称,我病假期满后,曾多次到被告单位要求上班,但被告拒不安排原告上班。被告装饰公司述称,原告病假到期后,从日起,并没有来公司上班,也没有提供任何手续,故原告系无正当理由拒不上班。对这一问题,双方当事人分别举出大量证据证明己方主张。经过举证、质证、认证,法院认为韩某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病假期满后实际到被告单位上班。新法不溯及既往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加倍支付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规定问题以及日后被告装饰公司应否继续向原告韩某支付工资问题。编辑〔劳动合同赔偿〕
范文七:公司解除合同赔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1、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或员工书面辞职。2、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范文八:新劳动法解除合同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第三种情况,如果没有协商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3、如果经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提前1个月通知或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同时需要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相当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
范文九:李先生来信反映:我于2009年1月进入本市某公司工作。日,公司通知我别来公司上班了,并开具退工证明,内容为:合同解除。公司对外宣称是由于我旷工半个月才解除合同的,并拒绝出示我的考勤记录。请问,如果公司不提供考勤证明,而我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我为旷工,我是否还能向公司主张因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赔偿金?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据你反映,公司已为你办理退工手续,退工证明亦载明退工理由为合同解除,这表明公司实际上已实施了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所以,公司依法应就自己的解除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此外,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考勤记录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掌握管理的证据材料之一。因此,如果公司声称是因为你旷工半个月才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之后却没有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供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那么公司须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公司就自己的解除行为及属于公司掌握管理的证据材料均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未能证明或拒绝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那么公司须就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举,向你支付相应数额的赔偿金。
范文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怎么赔偿呢?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赢了网在线律师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公司试用期不缴社保合法吗公司试用期不缴社保合法吗?赢了网提示,试用期不交社保,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一旦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就要付出巨大的工龄的经济补偿成本。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从试用期开始算起,直到劳动合同终止。赢了网在线律师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试用期公司不给缴纳社保怎么办如果发现自己单位没给自己交社保,可以先和公司协商,让公司把之前没交的社保及时补缴到社保经办机构。如果单位拒绝办理,应当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员工自愿不交社保,违法吗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虽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作出书面承诺,但会有最终会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也是责任的主体。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法律不会干涉,即是说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是不允许的。如果用人单位超过法定期限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首先,劳动者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为依据,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巨额的索赔。最后,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参见《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将为此面临各种强制征缴措施(参见《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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