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新公司何灼友的重庆张洪斌个人简历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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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封某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全文】CLI.C.3107707
封某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碚法民初字第00002号
  原告封某。
  委托代理人赵凌飞,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胥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建。
  被告***。
  被告***。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曾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封某诉被告***(以下简称建新公司)、***、***(以下简称太保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焱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凌飞,被告建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保重庆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封某诉称:日,被告***驾驶建新公司所有的渝BXFXXX号小型客车搭乘原告等人从北碚城南方向往北碚区歇马镇小磨滩方向行驶,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侧翻,造成原告头部、肩部多处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封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建新公司是渝BXFXXX号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太保重庆分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承保单位,故要求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4593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783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92元、误工费2105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5574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合计130343元。被告太保重庆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建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建新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对责任划分无异议。渝BXFXXX号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系我司,***系该车驾驶员。愿意依法进行赔偿。
  被告***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对责任划分无异议。应由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我愿意承担。
  被告太保重庆分公司书面答辩:交通事故发生属实,对责任划分无异议,渝BXFXXX号小型客车在我司投保属实。原告系车上人员,该肇事车辆投保的车上人员险保额为10000元,我司已将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款支付给车辆所有人建新公司,我司的赔偿责任已履行完毕。故请求驳回对我司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日,***驾驶渝BXFXXX号小型客车搭载何灼友、张华伟、封某从北碚区城南方向往北碚区歇马镇小磨滩方向行驶。00时20时,当车行驶至北碚区歇马镇曹家坝路段在避让其他车辆过程中,车辆驶向其车行方向道路右侧路边后侧翻,造成***、何灼友、张华伟、封某受伤,车辆及花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灼友、张华伟、封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原告封某受伤后即被送往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受伤当天即日05时27分转入恒生手外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侧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左股骨内侧髁骨折;3、右侧第1、2、3肋骨骨折,肺挫伤;4、右膝内、外侧副韧带损伤,膝关节积液;5、右侧额顶部头皮血肿。共计住院31天,于日出院,共计产生住院医疗费28398.31元,已全部由被告***支付。出院医嘱:1、休息一月,加强营养;2、继续石膏托外固定患肢至术后1月;术后1、3、6月复查X片,待骨质完全愈合后择期取除内固定;3、逐渐行各患肢功能锻炼,必要时行功能康复锻炼;禁止暴力活动及提重物,暂不下地负重;4、不适随诊。日封某个人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就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进行评定,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于同年9月22日出具渝法医所(2013)临床B鉴字17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封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产生鉴定费1400元。在封某提出鉴定申请前***预付了鉴定费2000元。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且系单方委托鉴定,被告***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经本院委托,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于日出具市九院(2014)医鉴第0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封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日原告封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建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起诉来院。
  另查明,封某育有一子封某某。封家海系封某之父之母,日出生。包括封某在内育有二个子女,现均已成年。日封家海、万朝惠因征地转为城镇居民,封家海每月领取养老金1046.5元,万朝惠每月领取养老金960元。
  还查明,渝BXFXXX号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为建新公司,***系该车驾驶员,该事故车在太保重庆分公司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车上人员险10000元。事故发生后太保重庆分公司就此次事故的全部保险赔偿款(包括车上人员险)已向投保人建新公司进行了支付,建新公司已将车上人员险10000元交付给***用于支付原告封某的住院费用。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住院病人帐页、出院证、机动车辆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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